跳至內容

戡亂期間臺灣省陽明山管理局設置辦法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戡亂期間臺灣省陽明山管理局設置辦法(廢止)
中華民國40年(1951年)1月4日
臺灣省政府令(40) 子支府綜法字第01133號
廢止、臺北市陽明山管理局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 40 年 1 月 4 日 制定10款臺灣省政府令(40) 子支府綜法字第01133號
中華民國 57 年 10 月 19 日 廢止10款臺灣省政府令(57) 府民一字第84081號

戡亂期間臺灣省政府為維護陽明山風景區內治安暨各項建設,並加強該區內各項行政及地方自治工作起見,特設置陽明山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
戡亂勝利後管理局即應撤銷。

管理局直接受臺灣省政府監督指揮,辦理省委辦事項,並督導該轄區內地方自治事項。

管理局管轄區域為臺北縣之士林、北投兩鎮,但其行政區域仍屬於臺北縣(如士林鎮仍稱為臺北縣士林鎮)。

管理局在設置期間內,臺北縣應將士林、北投兩鎮地方行政暨自治業務移由該局接管。

管理局處理地方行政程序與縣政府同,省級機關通飭各縣市政府案件,同時應飭知該局。

管理局組織編制另定之。

管理局經費由該局依法自籌支應,不敷時得請省政府補助之。

管理局印信由省政府頒發之。

管理局與臺北縣政府業務聯繫辦法另訂之。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並呈報行政院備案。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命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廢止命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