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戰時交通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戰時交通器材防護條例 戰時交通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廢止法律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

中華民國 45 年 5 月 8 日 制定19條
中華民國 45 年 5 月 18 日公布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19 條
中華民國 46 年 4 月 5 日 修正第10條
中華民國 46 年 4 月 19 日公布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0 條條文
中華民國 49 年 4 月 15 日 修正前[戰時交通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20條
中華民國 49 年 4 月 25 日公布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20 條和名稱(原名稱:戰時交通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
中華民國 86 年 4 月 18 日 廢止20條
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7 日公布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04780 號令公布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廢止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