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律師服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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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律師服制條例(廢止)
民國18年1月4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司法院廢止命令
1929年1月4日

中華民國 18 年 1 月 4 日發布
中華民國 18 年 2 月 4 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26 日廢止

第一條 (服制式樣)

  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律師服制式如圖,色用黑領袖及對襟,均須鑲邊,長與國民乙種常服同。

第二條 (制服鑲邊色別)

  各制服鑲邊之色別如左:
  一、推事用藍。
  二、檢察官用紫。
  三、書記官用黑。
  四、律師用白。

第三條 (制帽)

  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律師制帽式與文官同。但緣邊須各如制服鑲邊之色。

第四條 (帽章)

  帽章用青天白日、推事、檢察官、書記帽章中嵌篆文法字,律師帽章用嵌篆文律字。

第五條 (制服制帽使用材料)

  凡制服制帽各料,用本國絲毛麻織品,但書記官得用本國棉織品。

第六條 (蒞庭穿著規定)

  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律師凡蒞庭時著制服,但就席後得脫帽。

第七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後一月內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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