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事检察官书记官律师服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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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事检察官书记官律师服制条例(废止)
民国18年1月4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司法院废止命令
1929年1月4日

中华民国 18 年 1 月 4 日发布
中华民国 18 年 2 月 4 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6 年 7 月 26 日废止

第一条 (服制式样)

  推事、检察官、书记官、律师服制式如图,色用黑领袖及对襟,均须镶边,长与国民乙种常服同。

第二条 (制服镶边色别)

  各制服镶边之色别如左:
  一、推事用蓝。
  二、检察官用紫。
  三、书记官用黑。
  四、律师用白。

第三条 (制帽)

  推事、检察官、书记官、律师制帽式与文官同。但缘边须各如制服镶边之色。

第四条 (帽章)

  帽章用青天白日、推事、检察官、书记帽章中嵌篆文法字,律师帽章用嵌篆文律字。

第五条 (制服制帽使用材料)

  凡制服制帽各料,用本国丝毛麻织品,但书记官得用本国棉织品。

第六条 (莅庭穿著规定)

  推事、检察官、书记官、律师凡莅庭时著制服,但就席后得脱帽。

第七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后一月内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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