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協商會議開會詞
政治協商會議開會詞 作者:蒋中正 1946年1月10日 |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一月十日 |
各位先生:今天政治协商会议开幕,本席代表国民政府向各位致诚挚之欢迎,同时也愿乘此时机,成熟我个人对会议的期望,至于政府的方针,我在元旦广播词中已经详尽说明,不再重述。
今天到会的各位会员,有半数以上都曾经参加过历届国民参政会,因此我在今天很自然的联想到来国民参政会的成就,参政会到今天已经是第四届,而民选的成分逐渐增加,现在由选举产生的参政员已占总额三分之二,历届参政会对国家的贡献不一而足,而最重要的就是共同一致,拥护抗战到底的国策,尽管参政员中间,在政治上的立场和见解各有不同,而对于国家民族安危存亡所系的根本大计,其主张则是全体一致,始终一贯的,我们所以能持久抗战,获得胜利,这是一个主要的力量,现在我们抗战已胜利,我们中国对这次世界大战中的人物,正如其他联合国一样,“要赢得胜利并且要赢得和平”,所谓赢得和平,就一般的说,是要确保胜利的成果,建立世界和平的秩序,永绝侵略战乱的根源,而在我们中国来说,尤其要紧接着抗战的胜利,以举国一致的努力,排除万难,以谋国内秩序的安定和建国工作的进行。
本会议召集的目的,是邀集各党派代表和社会贤达来共商国是,我们所要商讨的,是国家的战时度到平时,由抗战进到建国的基本方案,也就使怎么集中一切力量,增强一切力量,以开始建国工作的问题。我们八年苦战,死者为国牺牲,生者备尝痛苦,唯一的目的,就是在保障民族的生存,排除建国的障碍,以求得这一个复兴建设的良机。现在抗战既已胜利结束,建国工作就应该立即开始,我们中国必须实行三民主义,已为全国所公认,中国必须成为统一民主而强盛的国家,更是世界所期望,所以我们一方面努力促成国民大会的如期召集,民主宪政的及早实施,同时我们要在国民大会召开以前,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来消除一切足以妨碍意志统一,影响安宁秩序和延迟复兴建设的因素,以充实我们建国的力量,加速我们建国的进行,政府召集本会议的旨趣,就在于此;本会议的使命与任务,就在于此。
我们过去因为进行着生死存亡的抗战,一切的措置与法令都着重于适应军事的要求,抗战结束以后,我们的工作应该是“善后为先,建设第一”,许多战时法令,已经在陆续废止或修改,今后政治上和社会上一切的设施,都要尽量纳之于正常的轨辙,加强法治的精神,以立宪政的基础。参加本会议的各位先生,对于此点,一定是具有同感的,如有意见,深望尽量陈述,政府无不可以考虑采纳,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国家社会现实的状况,总要使过渡期间不发生困难或纷乱,使国家根本不至于动摇,以期顺利推行宪政,而使建国工作的一圆满进行。
本会议虽然不是由人民选举而产生,但各位先生热心国事,关切民生,一定能体察人民真正的愿望,认识人民迫切的要求,国父有言:“国家之基本在于人民”,所以人民的要求与国家的需要,必然是符合的。依本席的观察,今天我们人民最迫切的要求,是求安定,求复兴,最低限度也要求他们的生活有保障,使他们得以安居乐业,使他们的自由不受侵害,对于这一点,政府当然要负责尽职,以满足人民的愿望,解除人民的痛苦,保障人民的自由。同时本会议索要充分商讨的,也就是以这些最迫切的要求为基础,来确定我们当前的国是。我们中国必须实现民主,这是我们国民革命的一贯的宗旨,也是这次艰苦抗战的目的,但在国民大会没有召集,现正没有实施以前,人民真正的意志,还没有充分表达的途径,我们大家的责任却是十分的沉重。政府这次招集本会议,只由责任和义务的观念,绝没有自私和得失之见,政府对于本会议的决定,只要有利于国家的建设,又裨于人民的幸福,有助于民主的推进,无不倾诚接纳。同时我个人在会议开始的今天,要对各位贡献下面几点的意见:
第一,要真诚坦白,树立民主的楷模。我们这一次会议当然不是为各党派解决自身问题的会议,而是为共同奠定建国基础的会议,我们个人对于国事的见解,和政治上的主张,必不能绝对相同,或许是距离甚大,但是我希望各位在巩固国本的共同认识之下,都能充分坦白的提出主张,不必有所隐晦或保留,我们正可籍此热烈讨论的机会,从各种不同的见解中发现共同的途径,从相互的谅解中增进我们的合作精神,惟有坦白才见得真诚,也惟有牺牲成见,择善而从,才能成立合理而有益的决议。应主张的就积极主张,该让步的就不惜让步,我们要以这一次为民主精神的试验,也要以这一次为养成民主风度的嚆矢,我们希望本会议能始终保持谅解与和谐,不希望发生任何的停顿和波折。
第二,要大公无私。顾全国家的利益。我们的谅解与让步,有一个共同的指归,这是国家民族的利益为先,而党派或个人的得失为后。在国家民族的整个利益之前,所有党派或个人成分的成见,应无不可以牺牲,无不可以让步,为了成立有效的决议,有时候撤销我们的提案,比之坚持我们的主张,更有伟大的价值,这样才见得我们谋国的公忠,才能使这次会议由确实的成就。
第三,要高瞻远瞩,正视国家的前途。我们在举行会议的中间,有三件事大家要牢记在心,一是抗战其中军民牺牲的壮烈,二是我们同胞流离痛苦而渴望解救的迫切,三是我们国家过去蒙受忧患的深重和民族前途安危祸福的不可预知,所以我们这一次会议,是要集中力量,而决不可以分散力量,是要造成团结,而决不可以破坏团结,是要扶助政府,而决不是要削弱政府,是要开辟建国的前途,促使我们国家的进步,而决不可以使国家停滞在百事落后的地位,甚而至于造成国家的退步,只要我们能认识这几个要点,而后我们国家乃可以迈进于民主建设的大道,为世界友邦所尊重。
各位先生:本席对于这一次会议,是具有充分的信心,我深感我们过去国民参政会的精诚合作,已经赢得抗战的胜利,我因此同样深信这一次会议的成就,必能推进建国的工作,保持胜利的成果,以赢得和平。世界舆论所属望,人民殷切的祈求,都集中于我们这一次政治协商会议,敬以十分的诚意,祷祝本会议的成功。
现在,我还要乘此机会向各位宣布政府决定实施的事项:
- 人民之自由:人民享有身体,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之自由,现行法令,依此原则分别予以废止或修正。
- 政党之合法地位:各政党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并得在法律范围之内公开活动。
- 普选:各地积极推行地方自治,依法实行由下而上之普选。
- 政治犯:政治犯除汉奸及确有危害民国之行为者外,分别予以释放。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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