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 (四部叢刊本)/卷第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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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二十 故唐律疏議 卷第二十一
唐 長孫無忌 等奉勅撰 宋 孫奭 等撰律音義張元濟 撰校勘記 吳潘氏滂憙齋藏宋刊本 音義用景宋鈔本
卷第二十二

故唐律䟽議卷第二十一闘訟凡一十五條

 䟽議曰闘訟律者首論闘毆之科次言告訟

 之事從秦漢至𣈆未有此篇至後魏太和年

 分擊訊律爲闘律至北齊以訟事附之名爲

 闘訟律後周爲闘競律隋開皇依齊闘訟名

 至今不攺賊盜之後須防闘訟故次於賊盜

 之下

諸闘毆人者笞四十謂以手足擊人者傷及以他物毆

人者杖六十見血爲傷非手足者其餘皆爲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䟽議曰相爭爲闘相擊爲毆若以手足毆人

 者笞四十注云謂以手足擊人者舉手足爲

 例用頭擊之類亦是傷謂手足毆傷及以他

 物毆而不傷者各杖六十注云見血爲傷謂

 因毆而見血者非手足者即兵不用刃亦是

 謂手足之外雖是兵器但不用刃者皆同他

 物之例

 問曰毆人者謂以手足擊人其有撮挽頭髮

 或擒其衣領亦同毆擊以否

 答曰條云闘毆謂以手足擊人明是雖未損

 傷下手即便𫉬罪至如挽鬢撮髮擒領扼喉

 旣是傷殺於人狀則不輕於毆例同毆法理

 用無惑

傷及㧞髮方寸以上杖八十若血從耳目出及

内損吐血者各加二等

 䟽議曰謂他物毆人傷及㧞髮方寸以上各

 杖八十方寸者謂量拔髮無毛之所縱橫徑

 各滿方寸者若方斜不等圍繞四方爲方寸

 若毆人頭面其血或從耳或從目而出及毆

 人身體内損而吐血者各加手足及他物毆

 傷罪二等其㧞髮不滿方寸者止從毆法其

 有㧞鬢亦準髮爲坐若毆鼻頭血出止同傷

 科毆人痢血同吐血例

諸闘毆人折齒毁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足指

眇謂虧損其明而猶見物若破骨及湯火傷人者徒一年折

二齒二指以上及髠髮者徒一年半

 䟽議曰因闘毆人而折其齒或毁破及缺宂(⿱宀儿)

 人耳鼻即毁缺人口眼亦同眇一目謂毆眇

 其目虧損其明而猶見物者及折手足指若

 因打破骨而非折者及以湯若火燒盪傷人

 者各徒一年若湯火不傷從他物毆法若折

 二齒二指以上稱以上者雖折更多亦不加

 罪及髠截人髮者各徒一年半其髠髮不盡

 仍堪爲髻者止當㧞髮方寸以上杖八十若

 因闘髠髮遂将入已者依賊盜本以他故毆

 擊人因而奪其財物計𧷢以強盜論以銅鐡

 汁傷人比湯火傷人如其以虵蜂蝎螫人同

 他物毆人法若毆人十指並折不堪執物即

 二支廢從篤疾科流三千里

諸闘以兵刃斫射人不着者杖一百兵刃謂弓箭矟矛𥎞

之屬即毆罪重者從毆法

 䟽議曰因闘遂以兵刃斫射人不着者杖一

 百注云兵刃謂弓箭刃矟矛𥎞之屬稱之屬

 者雖用殳㦸等皆是即毆罪重者謂本條毆

 罪得徒一年以上者斫射人不着即從毆法

 假如因闘斫射小功兄姊而不着者即依本

 條毆罪科徒一年即不從斫射之罪如此之

 𩔖即從毆法

若刃傷刃謂金鐡無大小之限堪以殺人者及折人肋眇其兩目

墮人胎徒二年墮胎者謂辜内子死乃坐若辜外死者從本毆傷論

 䟽議曰若刃傷謂以金刃傷人注云刃謂金

 鐡無大小之限堪以殺人者及折人肋謂闘

 毆人折肋眇其兩目亦謂虧損其明而猶見

 物墮人胎謂在孕未生因打而落者各徒二

 年注云墮胎者謂在辜内子死乃坐謂在母

 辜限之内而子死者子雖傷而在母辜限外

 死者或雖在辜内胎落而子未成形者各從

 本損傷法無墮胎之罪其有毆親屬貴賤等

 胎落者各從徒二年上爲加減之法皆須以

 母定罪不據子作尊卑若依胎制刑或致欺

 紿故保辜止保其母不因子立辜爲無害子

 之心也若毆母罪重同折傷科之假有毆姊

 胎落依下文毆兄姊徒二年半折傷者流三

 千里又條折傷謂折齒以上墮胎合徒二年

 重於折齒之坐即毆姊落胎合流三千里之

 𩔖

諸闘毆折跌人支體及瞎其一目者徒三年

者折骨跌體者骨差跌失其常處辜内平復者各減二等餘條折跌

平復準此

 䟽議曰因闘毆折跌人支體支體謂手足或

 折其手足或跌其骨體及瞎一目謂一目䘮

 明全不見物者各徒三年注云折支者謂折

 四支之骨跌體者謂骨節差跌失於常處辜

 内平復者謂折跌人支體及瞎一目於下文

 立辜限内骨莭平復及目得見物並於本罪

 上減二等各徒二年注云餘條折跌平復準

 此謂於諸條尊卑貴賤等闘毆及故毆折跌

 辜内平復並減二等雖非支體於餘骨莭平

 復亦同若支先攣是廢疾𬒳折故此毆攣支

 止依毆折一支流二千里有蔭合同減贖何

 者例云故毆人至廢疾流不合減贖今先廢

 疾不因毆令廢疾所以聽其减贖

即損二事以上及因舊患令至䔍疾若㫁舌及

毁敗人陰陽者流三千里

 䟽議曰即損二事以上者謂毆人一目瞎及

 折一支之𩔖及因舊患令至篤疾假有舊瞎

 一目爲殘疾更瞎一目成篤疾或先折一脚

 爲廢疾更折一脚爲篤疾若㫁舌謂全不得

 語毁敗陰陽謂孕嗣廢絶者各流三千里㫁

 舌語猶可解毁敗陰陽不絶孕嗣者並從傷

 科

 問曰人目先盲重毆睛壞口或先瘂更㫁其

 舌如此之𩔖各合何罪

 荅曰人貌肖天地禀形父母莫不愛其所受

 樂天委命雖復宿遭痼疾然亦痛此重傷至

 於𬒳人毁損在法豈宜異制如人舊瘂或先

 䘮明更壞其睛或㫁其舌止得守文還科㫁

 舌瞎目之罪

諸闘毆殺人者絞以刃及故殺人者斬雖因闘

而用兵刃殺者與故殺同爲人以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傷殺者

依闘法餘條用兵刃準此

 䟽議曰闘毆者元無殺心因相闘毆而殺人

 者絞以刃及故殺者謂闘而用刃即有害心

 及非因闘爭無事而殺是名故殺各合斬罪

 雖因闘而用兵刃殺者本雖是闘乃用兵刃

 殺人者與故殺同亦得斬罪並同故殺之法

 注云爲人以兵刃逼已因用兵刃拒而傷殺

 逼己之人雖用兵刃亦依闘殺之法餘條用

 兵刃準此謂餘親戚良賤以兵刃逼人人以

 兵刃拒殺者並準此闘法又律云以兵刃殺

 者與故殺同旣無傷文即是傷依闘法注云

 因用兵刃拒而傷殺者爲以兵刃傷人因而

 致死故連言之

 問曰故殺人合斬用刃闘殺亦合斬刑得罪

 旣是不殊準文更無異理何須云用兵刃殺

 者與故殺同

 荅曰名例犯十惡及故殺人者準會赦猶除

 名兵刃殺人者其情重又同故殺之法會赦

 猶遣除名

不因闘及毆傷人者加闘毆傷罪一等雖因闘

但絶時而殺傷者從故殺傷法

 䟽議曰不因闘競故毆傷人者加闘毆傷一

 等若拳毆不傷笞四十上加一等合笞五十

 之類雖因闘但絶時而殺傷者謂忿競之後

 各已分散聲不相接去而又來殺傷者是名

 絶時從故殺傷法

諸保辜者手足毆傷人限十日以他物毆傷人

者二十日以刃及湯火傷人者三十日折跌支

體及破骨者五十日毆傷不相須餘條毆傷及殺傷各準此

 䟽議曰凡是毆人皆立辜限手足毆人傷與

 不傷限十日若以他物毆傷者限二十日以

 刄刄謂金鐵無大小之限及湯火傷人謂灼

 爛皮膚限三十日若折骨跌體及破骨無問

 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注云毆傷不相須謂

 毆及傷各保辜十日然傷人皆須因毆今言

 不相須者爲下有僵仆或恐迫而傷此則不

 因毆而有傷損故律云毆傷不相須餘條毆

 傷者各準此謂諸條毆人或傷人故闘謀殺

 強盜應有罪者保辜並準此

限内死者各依殺人論其在限外及雖在限内

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毆傷法他故謂别増餘患而死者

 䟽議曰限内死者各依殺人論謂辜限内死

 者不限尊卑良賤及罪輕重各從本條殺罪

 科㫁其在限外假有拳毆人保辜十日計累

 千刻之外是名限外及雖在限内謂辜限未

 滿以他故死者他故謂别增餘患而死假毆

 人頭傷風從頭瘡而入因風致死之類仍依

 殺人論若不因頭瘡得風别因他病而死是

 爲他故各依本毆傷法故注云他故謂别增

 餘患而死其有墮胎瞎目毁敗陰陽折齒等

 皆約手足他物以刃湯火爲辜限

諸同謀共毆傷人者各以下手重者爲重罪元

謀减一等從者又減一等若元謀下手重者餘

各减二等至死者隨所因爲重罪

 䟽議曰同謀共毆傷人者謂二人以上同心

 計謀共毆傷人者假有甲乙丙丁謀毆傷人

 甲爲元謀乙下手最重毆人一支折以下手

 重爲重罪乙合徒三年甲是元謀减一等合

 徒二年半丙丁等爲從又减一等合徒二年

 若不因闘乙爲故毆之首合流二千里甲是

 元謀减一等合徒三年丙丁徒二年半若是

 元謀下手重者假甲爲元謀下手最重即甲

 合徒三年乙丙丁各减二等並徒二年若故

 毆即甲合流二千里餘各减二等各徒二年

 半之𩔖至死謂𬒳毆人致死隨所因爲重罪

 謂甲毆頭乙毆手丙毆足若由頭瘡致死者

 即甲爲重罪由手傷致死即乙爲重罪由足

 傷致死者即丙爲重罪重罪者償死餘各减

 二等徒三年甲是元謀止减一等流二千里

其不同謀者各依所毆傷殺論其事不可分者

以後下手爲重罪

 䟽議曰其不同謀者假有甲乙丙丁不同謀

 因闘共毆傷一人甲毆頭傷乙打脚折丙打

 指折丁毆不傷若因頭瘡致死甲得殺人之

 罪償死乙爲折支合徒三年丙爲折指合徒

 一年丁毆不傷合笞四十是爲各依所毆傷

 殺論其事不可分者謂此四人共毆一人其

 瘡不可分别𬒳毆致死以後下手者爲重罪

 謂丁下手最後即以丁爲重罪餘各徒三年

 元謀减一等流三千里

若亂毆傷不知先後輕重者以謀首及𥘉闘者

爲重餘各減二等

 䟽議曰假有人群黨共闘亂毆傷人𬒳傷殺

 者不知下手人名又不知先後輕重若同謀

 毆之即以謀首爲重罪其不同謀亂毆傷者

 以𥘉闘者爲重罪自餘非謀首及非𥘉闘各

 減二等徒三年若不至死唯折二支若謀闘

 者謀首流三千里餘各徒二年半其不同謀

 𥘉闘者流三千里餘亦減二等

 問曰甲乙丙三人同謀毆人各拳毆一下合

 作首從以否

 荅曰律云同謀共毆人者各以下手重者爲

 重罪此㩀辜内致死故有節級减文下又云

 不同謀者各依所毆傷殺論即明毆者得毆

 罪傷者得傷罪殺者得殺罪拳毆人者笞四

 十不同謀者各從毆科同謀毆人豈得减罪

 是知各笞四十不爲首從若更有丁亦與甲

 乙丙同謀丁不下手又非元謀即减二等笞

二十之𩔖

 又問甲乙二人同謀毆人甲是元謀又先下

 手毆一支折乙爲從後下手毆一目瞎各合

 何罪

 荅曰㩀上條折跌人支體及瞎其一目者徒

 三年即損二事以上及因舊患令至篤疾者

 流三千里此即同謀共毆人傷損二事甲雖

 謀首合徒三年由乙損二事合流三千里若

 不同謀各損一事俱得本罪並徒三年

諸以威力制縛人者各以闘毆論因而毆傷者

各加闘毆傷二等

 䟽議曰以威若力而能制縛於人者各以闘

 毆論依上條手足之外皆爲他物縛人皆用

 徽纆明同他物之限縛人不傷合杖六十若

 傷杖八十因而毆傷者謂因縛即毆者傷與

 不傷各加闘毆傷二等謂因縛用他物毆不

 傷者杖八十傷者杖一百之類是名各加闘

 毆傷二等

即威力使人毆擊而致死傷者雖不下手猶以

威力爲重罪下手者减一等

 䟽議曰威力使人者謂或以官威或恃勢力

 之類而使人毆擊他人致死傷者威力之人

 雖不下手猶以威力爲重罪下手者减一等

 假有甲恃威力而使乙毆殺丙甲雖不下手

 猶得死罪乙减一等流三千里若折一指甲

 雖不下手合徒一年乙减一等杖一百之類

 甲是監臨官百姓無罪喚問事以杖依法决

 罰致死官人得殺人罪問事不坐若遣用他

 物手足打殺官人得威力殺人罪問事下手

 者減一等科

諸闘兩相毆傷者各隨輕重兩論如律後下手

理直者減二等至死者不减

 䟽議曰闘兩相毆傷者假有甲乙二人因闘

 兩相毆傷甲毆乙不傷合笞四十乙毆甲傷

 合杖六十之類或甲是良人乙是賤𨽻甲毆

 乙傷减凡人二等合笞四十乙毆甲不傷加

 凡人二等合杖六十之類其間尊卑貴賤應

 有加减各準此例後下手理直者减二等假

 甲毆乙不傷合笞四十乙不犯甲無辜𬒳

 遂拒毆之乙是理直减本毆罪二等合笞二

 十乙若因毆而殺甲本罪縱不至死即不合

 减故注云至死者不减

 問曰尊卑相毆後下手理直得減未知伯叔

 先下手毆姪兄姊先下手毆弟妹其弟姪等

 後下手理直得减以否

 荅曰凡人相毆條式分明五服尊卑輕重頗

 異只如毆緦麻兄姊杖一百小功大功逓加

 一等若毆緦麻以下卑㓜折傷减凡人一等

 小功大功逓減一等據服雖是尊卑相毆兩

 俱有罪理直則减法亦無疑若其毆親姪弟

 妹至死然始𫉬罪傷重律則無辜罪旣不合

 兩論理直豈冝許減舉伯叔兄姊但毆傷卑

 㓜無罪者並不入此條

諸於宫内忿爭者笞五十聲徹御所及相毆者

徒一年以刃相向者徒二年

 䟽議曰宫殿之内致敬之所忽敢忿爭情乖

 恭肅故宫内忿爭者笞五十嘉徳等門以内

 爲宫内衞禁律宫城有犯與宫門同即順天

 等門内亦是若忿競之聲徹於御所及有相

 毆擊者各徒一年以刃相向者徒二年旣不

 論兵刃即是刃無大小之限

殿内逓加一等傷重者又加闘傷二等計加重於本罪

即須加餘條稱加者準此

 䟽議曰殿内忿爭逓加一等者謂太極等門

 爲殿内忿争杖六十聲徹御所及相毆者徒

 一年半以刃相向徒二年半若上閣内忿争

 杖七十聲徹御所及相毆者徒二年以刃相

 向者徒三年傷重者各加闘傷二等假有凡

 闘以他物毆傷人内損吐血合杖一百宫内

 加二等徒一年半即重於宫内相毆徒一年

 凡闘毆人折齒合徒一年若於殿内是傷重

 加二等合徒二年是重於殿内相毆徒一年

 半此爲各加闘傷二等注云計加重於本罪

 即須加謂殿内凡闘相毆不傷合徒一年半

 假有甲於殿内毆緦麻尊長本罪合徒一年

 由在殿内故加罪二等合徒二年是名計加

 重於本罪不加本罪者假如毆緦麻兄姊合

 杖一百以在殿内故加二等合徒一年半即與

 殿内凡闘罪同此是計加不重於本罪止依

 本徒一年半爲坐餘條稱加者準此謂一部

 律内稱加得重於本罪者即須加加不重者

 從本法

諸毆制使本属府主刺史縣令及吏卒毆本部

五品以上官長徒三年傷者流二千里折傷者

折傷謂折歯以上

 䟽議曰有因忿而毆制使本属府主刺史縣

 令及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其吏卒等

 並於名例解訖毆者合徒三年傷者流二千

 里折傷者絞注云折傷謂折歯以上依上條

 闘毆人折歯毁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足指

 (⿱艹石)破骨及湯火傷人者各徒一年此云折傷

 者折歯以上得徒一年以上皆是

(⿱艹石)毆六品以下官長各減三等減罪輕者加凡

閗一等死者斬詈者各減毆罪三等須親自聞之乃成詈

 䟽議曰六品以下官長謂下鎮将及戍主若

 諸陵署在外諸監署六品以下雖𨽻寺監

 監署有印别起正案行事皆爲當處官長所

 管吏卒而毆者各减毆五品以上官長罪三

 等合徒一年半若傷者流上減三等合徒二

 年折傷者死上減三等徒二年半减罪輕者

 加凡閗一等假有凡人故毆六品官長折肋

 合徒二年半從死減三等亦徒二年半拠上

 條計加重於本罪即須加旣云加凡閗一等

 從徒二年半上加一等處徒三年下條流外

 官毆九品以上各又加二等合流二千五百

 里如此等各減罪輕者加凡閗一等因毆致

 死者斬詈者減毆罪三等謂詈制使以下本

 部官長以上從徒三年上減三等合徒一年

 半若詈六品以下官長又減三等合杖九十

 此名詈者各减毆罪三等注云須親自聞之

 乃成詈謂皆須𬒳詈者親自聞之乃爲詈

即毆佐職者徒一年傷重者加凡閗傷一等死

者斬

 䟽議曰毆佐職者謂除長官之外當司九品以

 上之官皆爲佐職所部吏卒毆者徒一年傷

 重者假如他物故毆傷佐職凡閗合杖九十

 九品以上加二等合徒一年爲佐職又加一

 等徒一年半之𩔖是名傷重者加凡闘一等

 至死者斬

諸佐職及所統屬官毆傷官長者各减吏卒毆

傷官長二等减罪輕者加凡闘一等死者斬

 䟽議曰佐職謂當司九品以上及所統屬官

 者若省寺監管局署州管縣鎮管戌衛管諸

 府之類是所統屬毆傷官長者官長謂尚書

 省諸司尚書寺監少卿少監國子司業以上

 少尹諸衛将軍以上千牛府中郎將以上諸

 率府副率以上諸府果毅以上王府司馬并

 諸州别駕雖是次官並同官長或唯有長官

 一人佐職毆者各减吏卒毆傷官長罪二等

 即吏卒毆官長折傷者絞若佐職及所統属

 官毆五品以上官長折傷减吏卒二等合徒

 三年若毆六品以下官長折傷者减三等徒

 一年半减罪輕者加凡闘一等假如佐職毆

 六品以下官長折二齒從死上减五等合徒

 一年半凡闘折二齒亦徒一年半上條計加

 重於本罪即須加更加一等處徒二年餘罪

 計加得重並準此若佐職及所統屬官毆傷

 五品以上官長者各减吏卒二等假有吏卒

 毆五品以上官長折肋合死今為佐職毆减

 吏卒二等合徒三年折肋本罪合徒二年别

 條六品毆傷五品加二等合徒三年既云减

 罪輕者加凡闘一等合流二千里死者斬

諸毆本屬府主刺史縣令之祖父母父母及妻

子者徒一年傷重者加凡闘傷一等

 疏議曰毆本屬府主刺史縣令之祖父母父

 母及妻子者徒一年傷重者加凡闘傷一等

 謂折一指或折一齒凡毆亦徒一年比凡闘

 為輕加凡闘傷一等合徒一年半之類府主

 等祖父母父母若是議貴凡毆得徒二年為

 是本屬府主之祖父母父母加一等得徒二

 年半傷重以上並準例加一等

諸皇家袒免親而毆之者徒一年傷者徒二年

傷重者加凡闘二等緦麻以上各遞加一等死

者斬

 疏議曰禮云五世袒免之親四世緦麻之屬

 皇家戚屬理弘尊敬袒免之親其有毆者合

 徒一年傷者徒二年故闘及用他物不傷者

 其罪一也其於諸條相毆唯立罪名不言闘

 毆又不言以闘論者故毆闘毆及手足他物

 得罪悉同並無差降傷重者加凡闘二等假

 有毆折二齒凡闘合徒一年半加二等合徒

 二年半之類緦麻以上各遞加一等假有毆

 緦麻折二齒徒三年小功流二千里大功流

 二千五百里期親流三千里毆不傷從徒一

 年上遞加毆傷者從徒二年上遞加不加入

 死故云各遞加一等死者斬

 問曰皇家袒免親或為佐職官或為本屬府

 主剌史縣令之祖父母父母妻子或是己之

 所親若有犯者合遞加以否

 答曰皇家親屬為尊主之敬故異餘人長官

 佐職為敬所部尊敬之處理各不同律無遞

 加之文法止各從重㫁若己之親各凖尊卑

 服數為罪不在皇親及本屬加例

 又問皇家袒免之親若有官品而毆之者合

 累加以否

 答曰律註毆袒免之親據皇家親屬立罪此

 由緣敬為重官髙亦合累加

諸流外官以下毆議貴者徒二年傷者徒三年

折傷者流二千里

 疏議曰流外官謂勲品以下爰及庶人毆議

 貴者徒二年議貴謂文武職事官三品以上

 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傷者徒三年折

 傷者流二千里謂折齒以上若毆折一支凖

 凡人合徒三年依下文加凡闘二等流二千

 五百里若毆折二支流三千里本條雖云加

 凡闘傷二等律無加入死之文止依凡人之

 法

毆傷五品以上减二等若减罪輕及毆傷九品

以上各加凡闘傷二等

 疏議曰流外官以下毆傷五品以上减二等

 謂减議貴二等毆者徒一年傷者徒二年折

 傷者徒二年半若減罪輕假有毆五品以上

 折一支從流二千五百里減二等徒二年半

 即是减罪輕於凡闘徒三年加二等處流二

 千五百里之類及毆傷九品以上各加凡闘

 傷二等謂毆九品以上六品以下之官不傷

 杖六十傷即杖八十他物不傷杖八十傷即

 杖一百之類若毆至死者各依凡人法

 問曰律稱流外官以下毆議貴徒二年若奴

 婢部曲毆議貴者爲共凡人罪同爲依本法

 加罪以否

 答曰依下條部曲毆傷良人加凡人一等奴

 婢又加一等此是良人與奴婢部曲凡闘之

 罪其部曲奴婢毆凡人尚各加罪况於貴族

 及官品貴者理依加法唯據本條加至死者

 始合處死假如有部曲毆良人折二支加凡

 闘一等註云加者加入於死既於凡闘流三

 千里上加一等合至絞刑别條雖加不入於

 死設有部曲故毆良人九品以上一支折凡

 闘折一支徒三年九品以上加凡闘二等流

 二千五百里故毆又加一等流三千里部曲

 毆又加一等即不合入死亦止流三千里此

 名餘條不加入死之𩔖



故唐律䟽議卷第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