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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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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1年1月20日(現行條文)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於民國101年2月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80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80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345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宗旨)

  教育部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學前教育業務,特設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權限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政策、制度之規劃、執行與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高級中學與職業學校一般教育事項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一般教育事項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學前教育一般教育事項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事項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藝術教育事項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事項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校園安全事項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學校衛生事項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學前教育事項。

第三條 (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編制表之訂定)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辦理校園安全及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業務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軍職人員派充之。

第六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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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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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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