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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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1年1月20日(现行条文)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于民国101年2月3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80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1 年 1 月 20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80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12260345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宗旨)

  教育部为办理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学前教育业务,特设国民及学前教育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权限职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与学前教育政策、制度之规划、执行与督导及相关法规之研修。
  二、高级中学与职业学校一般教育事项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三、国民中学与国民小学一般教育事项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四、学前教育一般教育事项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五、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与学前教育阶段特殊教育事项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六、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与学前教育阶段艺术教育事项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七、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与学前教育阶段原住民族及少数族群教育事项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八、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与学前教育阶段校园安全事项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九、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与学前教育阶段学校卫生事项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十、其他有关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学前教育事项。

第三条 (首长、副首长之职称、官职等及员额)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幕僚长之职称及官职)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编制表之订定)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前项编制表列有官等职等,办理校园安全及学校全民国防教育业务人员,得就官阶相当之军职人员派充之。

第六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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