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抵制干扰高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六条具体措施和要求
教育部抵制干扰高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六条具体措施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1981年11月19日 (在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工作会议上) 发布于《人民日报》1981年11月20日第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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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级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都要模范地遵守《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执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不准干扰大学毕业生分配工作的通报的规定。
二、所有从事大学毕业生分配工作的干部,都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开后门,抵制不正之风。
三、所有大学毕业生都要服从国家需要,服从国家分配,哪里需要就到哪里。毕业生中的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带头发扬大公无私,先人后己,吃苦在先的革命精神。
四、所有大学毕业生的家长都要以国家利益为重,教育和支持自己的子女服从国家分配,不走后门,不找熟人,不递条子,不打招呼。如有特殊困难,毕业生及其家长或家长所在单位可以如实向学校反映情况,但都不准弄虚作假。
五、所有用人单位都不准向学校指名要人,不准因所要的人未分到本单位而拒绝接收按计划派去的大学毕业生。
六、高等学校要按系或专业向毕业生公布调配计划,允许毕业生在调配计划范围内填报个人志愿。学校应根据学用一致的原则,参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和毕业生的实际情况以及本人填报的志愿,合理确定分配名单,在确定具体分配名单时,对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的子女,对干部和群众的子女,对校内职工和校外职工的子女,都要一视同仁。分配名单要由学校集体讨论决定。教育部负责人在宣布这六条时指出,凡违反以上六条者,要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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