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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34年3月立法4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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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4年3月21日(非現行條文)
1945年3月21日
1945年4月14日
公布於民國34年4月14日
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34年10月)

中華民國 34 年 3 月 21 日 制定8條
中華民國 34 年 4 月 14 日公布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8 條 刊國民政府公報渝字第 771 號
中華民國 34 年 10 月 16 日 修正第5條
中華民國 34 年 10 月 29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刊國民政府公報渝字第 893 號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廢止8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5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4893號令

第一條

  教育部設教育研究委員會,其任務如左:
  一、關於教育制度之研究、計劃事項。
  二、關於學生訓導之研究、計劃事項。
  三、關於學校行政之研究、計劃事項。
  四、其他有關教育之研究、計劃事項。

第二條

  教育研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部部長兼任之,委員二十五人至四十人,其中七人至十一人專任,餘兼任,由教育部部長聘請左列人員充任之:
  一、對於教育富有研究或經驗之國內學者,二十人至三十二人。
  二、在華從事教育多年,著有成績之外國學者,五人至八人。

第三條

  教育研究委員會開會時,教育部部長得指定參事、秘書、督學各一人及各司司長列席。

第四條

  教育研究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人員主席。

第五條

  教育研究委員會設學制、課程、師資、行政四組,置組主任四人,秘書一人或二人,專員八人至十二人,均薦派;幹事十二人至二十人,助理幹事八人至十六人,均委派。
  前項職員由教育部部長就部內職員中指派兼任。

第六條

  教育研究委員會必要時,得酌用雇員。

第七條

  教育研究委員會辦事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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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廢止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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