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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34年3月立法4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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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4年3月21日(非现行条文)
1945年3月21日
1945年4月14日
公布于民国34年4月14日
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34年10月)

中华民国 34 年 3 月 21 日 制定8条
中华民国 34 年 4 月 14 日公布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8 条 刊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 771 号
中华民国 34 年 10 月 16 日 修正第5条
中华民国 34 年 10 月 29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5 条条文 刊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 893 号
中华民国 102 年 12 月 31 日 废止8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15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04893号令

第一条

  教育部设教育研究委员会,其任务如左:
  一、关于教育制度之研究、计划事项。
  二、关于学生训导之研究、计划事项。
  三、关于学校行政之研究、计划事项。
  四、其他有关教育之研究、计划事项。

第二条

  教育研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教育部部长兼任之,委员二十五人至四十人,其中七人至十一人专任,馀兼任,由教育部部长聘请左列人员充任之:
  一、对于教育富有研究或经验之国内学者,二十人至三十二人。
  二、在华从事教育多年,著有成绩之外国学者,五人至八人。

第三条

  教育研究委员会开会时,教育部部长得指定参事、秘书、督学各一人及各司司长列席。

第四条

  教育研究委员会开会时,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人员主席。

第五条

  教育研究委员会设学制、课程、师资、行政四组,置组主任四人,秘书一人或二人,专员八人至十二人,均荐派;干事十二人至二十人,助理干事八人至十六人,均委派。
  前项职员由教育部部长就部内职员中指派兼任。

第六条

  教育研究委员会必要时,得酌用雇员。

第七条

  教育研究委员会办事细则,由教育部定之。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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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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