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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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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2年5月31日(現行條文)
2013年5月31日
2013年6月19日
公布於民國102年6月1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390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9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9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390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9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22260797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立法目的)

  教育部為辦理全國青年發展業務,特設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掌理事項)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青年發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與督導及法規之研修。
  二、青年生涯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青年職場體驗、創新培力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青年政策參與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青年社會參與、志工參與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青年國際參與交流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青年服務學習、壯遊體驗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青年發展事項。

第三條 (正、副署長之設置)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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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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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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