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青年发展署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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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组织条例 教育部青年发展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2年5月31日(现行条文)
2013年5月31日
2013年6月19日
公布于民国102年6月1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1390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9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2 年 5 月 31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102 年 6 月 19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1390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2 年 9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22260797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目的)

  教育部为办理全国青年发展业务,特设青年发展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掌理事项)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青年发展政策、制度之综合规划、执行与督导及法规之研修。
  二、青年生涯发展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三、青年职场体验、创新培力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四、青年政策参与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五、青年社会参与、志工参与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六、青年国际参与交流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七、青年服务学习、壮游体验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八、其他有关青年发展事项。

第三条 (正、副署长之设置)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至第十四职等;副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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