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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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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0年6月14日(現行條文)
2011年6月14日
2011年6月29日
公布於民國100年6月2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15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1年(2012年)5月20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15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20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02261306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目的及隷屬關係)

  文化部為執行及督導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活用、教育、推廣、研究及獎助業務,特設文化資產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 (權限職掌)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公告、廢止或變更。
  二、文化資產之調查、整理、教育、研究、推廣、保存及活用。
  三、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與保存者之審查指定、保存技術之研究發展、推廣及運用。
  四、文化資產環境評估、整合及再發展。
  五、文化資產保存區、特定專用區之研擬及推動。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文化資產業務之輔導及協助。
  七、文化資產相關業務之國際合作及交流。
  八、文化資產保存及活用之獎勵及輔助。
  九、其他有關文化資產管理事項。

第三條 (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及員額)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四條 (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編制表之訂定)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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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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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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