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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资产局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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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资产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0年6月14日(现行条文)
2011年6月14日
2011年6月29日
公布于民国100年6月2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515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5月20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14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515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1 年 5 月 20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02261306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目的及隶属关系)

  文化部为执行及督导文化资产之保存、维护、活用、教育、推广、研究及奖助业务,特设文化资产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权限职掌)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文化资产之指定、登录、公告、废止或变更。
  二、文化资产之调查、整理、教育、研究、推广、保存及活用。
  三、文化资产保存技术与保存者之审查指定、保存技术之研究发展、推广及运用。
  四、文化资产环境评估、整合及再发展。
  五、文化资产保存区、特定专用区之研拟及推动。
  六、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文化资产业务之辅导及协助。
  七、文化资产相关业务之国际合作及交流。
  八、文化资产保存及活用之奖励及辅助。
  九、其他有关文化资产管理事项。

第三条 (首长、副首长之职称、官职及员额)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校长或教授之资格聘任;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其中一人必要时得比照教授之资格聘任。

第四条 (幕僚长之职称及官职)

  本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编制表之订定)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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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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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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