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獻通考/卷三十二
●卷三十二 選舉考五
○舉士
高宗建炎元年,詔曰:"國家設科取人,制爵待士,歲月等陰陽之信,法令如金石之堅。頃緣寇戎侵犯京邑,爰致四方之雋,已愆三歲之期,比申飭於攸司,涓上春而明試,深虞道阻,寬佇浹旬。而駐蹕行宮,時巡方嶽,非若中都當遠近之會,可使四方得道里之均。特從權宜,創立規制,分禮闈之奏額,就諸路之漕臺,俾謹擇於考官,用精蒐於實學,士省勞費,鄉烝譽髦,悉預計偕,以俟親策,敷告多士,咸體至懷。諸道令提刑司選官,即轉運置司州軍引試,使副或判官一人董之。河東路附京西轉運司;國子監、開封府人就試於留守司,御史一人董之,國子監人願就本路試者聽。"
《朝野雜記》:"建炎二年,王唐公為禮部侍郎,建言復以詞賦取士,自紹興二年科場始。曾侍御統請廢經義而專用詞賦,上意鄉之,呂元直不可而止。十三年,國學初建,高抑崇司業言:'士以經術為本,請頭場試經義,次場試詩賦,末場試子史論、時務策各一首。'許之。十五年,詔經義、詩賦分為兩科,於是學者競習詞賦,經學浸微。二十六年冬,上諭沈守約曰:'恐數年之後,經學遂廢。'明年二月,詔舉人並兼習兩科內大小經義共三道。三十一年,言者以為老成經術之士,強習辭章,不合音律,請復分科取士,仍詔經義合格人有餘材,許以詩賦不足之數通取,不得過三分,自今年太學公補試行之,迄今不改。先是,舉人既兼經義、詩賦、論、策,因號四科,然自更制以後,惟紹興十四年、二十九年兩行之而止,蓋舉人所習已是為二,不可復合矣。"
按:熙寧四年,始罷詞賦,專用經義取士,凡十五年;至元祐元年,復詞賦與經義並行;至紹聖元年,復罷詞賦,專用經義,凡三十五年;至建炎二年,又兼用經、賦。蓋熙寧、紹聖則專用經而廢賦,元祐、建炎則雖復賦而未嘗不兼經,然則自熙寧以來,士無不習經義之日矣。然元祐初,始復賦,欲經、賦中分取人,而東坡公上疏言:"自更法以來,士工習詩賦者,十人而七。欲朝廷隨經、賦人數多少,各自立額取人。"則知當時士雖不習詩賦者十五年,而變法之餘,一習即工且多矣。至建炎、紹興之間,則朝廷以經義取士者且五六十年,其間兼用詩賦才十餘年耳。然共場而試,則經拙而賦工;分科而試,則經少而賦多。流傳既久,後來所至場屋,率是賦居其三之二,蓋有自來矣。
二年,詔:"下第進士,六舉曾經禦試、八舉曾經省試、並年四十以上,四舉曾經禦試、五舉曾經省試、並年五十以上,河北、河東、陝西舉人數內,特各減一舉,元符以前到省兩舉者不限年,一舉者年五十五已上,諸道轉運司、開封府皆以名聞,令直赴廷試。"
按:仁宗嘉祐二年,廷試始免黜落,然則自後凡經禦試者,無不出官之人。熙、豐年間,亦嘗有曾經禦試推恩之令,蓋為嘉祐二年禦試不中者設也。今中興之初,復有此令,則自建炎上距嘉祐以前,蓋七十餘年,豈復有曾經禦試之人乎?又恐是特為科試入下等,不理選限、未出官者而設,蓋此曹亦謂之曾經禦試,故令其再試而官之,以示優渥之恩。史志所載不明,當考。
是年,親試舉人於行都,賜進士李易以下四百五十餘人,第一人左宣教郎,二人、三人左宣義郎,餘推恩有差。特奏名第一人附第二甲,入五等者亦予調官,川、陝、河北、京東正奏名不赴者一百三人,即家賜第。皆龍飛特恩也。
故事,廷試上十名,禦藥院先以文卷奏禦定高下。上曰:"取士當務至公,考官自足憑信,豈容以一人之意更自升降?"詔自今勿先進卷子。
紹興元年,以歲當明堂,復詔諸道類試,擇憲、漕或帥守中詞學之人總其事,使精選考官。於是四川宣撫處置使張浚始以便宜令川、陝舉人即置司州試之。
侯延慶言:"用兵以來,太學既罷,青衿解散,文籍淪墜。今諸道州軍進士已有定額,獨行在職事及釐務官隨行有服親及門客,往往鄉貢隔絕,請立應舉法,以國子監進士為名。"詔從之,令轉運司附試。是年,德音:"應該恩免解舉人,值兵毀失公據者,召京官二員委保,所在州軍給據訖,仍申部注籍。"
二年,親策進士張九成等。時淩景夏為第二,呂頤浩言,景夏詞實勝九成,請更寘第一。上曰:"士人初進,便須別其忠佞。九成上自朕躬,下至百執事,言之無所畏避。"乃擢寘首選。九成以類試及親策俱第一,特進一官。四川類試正奏名第一人,依殿試第五人恩例。
九年,詔:"陝西久陷偽境,與四川類試,必不能中程式。其令禮部措置,別號取放。"川、陝分類試額自此始。
御史中丞廖剛言:"國朝三歲一舉,每以今年大禮,明年科場,又明年省、殿試為准,故注授人先後到部,不至攙並。今科試、明堂同在嗣歲,省司財計難以應辦,一不便也。近歲初官待闕,率四五年,若使進士,蔭人同時差注,二不便也。更展一年,則舊制合矣。"天子是其議,其來年詔曰:"三歲賓興之制,肇自治平,爰暨累朝,遵為彝典。頃緣多故,洊展試期,致取士之年適當宗祀,而入仕之眾並集銓曹,攸司困供億之繁,多士興滯留之歎。宜從革正,用復故常,庶蕆事惟均,有便於國,調官無壅,亦便爾私。其紹興十年,諸州依條發解,於紹興十二年正月省試,三月殿試。自後科場示此為准。"
十三年,初立同文館試。凡在行朝,去本貫及千里以上者,許附試國子監。
詔:"祖宗舊法,諸路州軍科場,並限八月五日鎖院。緣福建去京遠,遂先期用七月;川、廣尤遠,遂用六月。今福建、二廣趨京不遠,恐試下舉人冒名再試他州,可依限八月初五日鎖院。"
舊諸州皆以八月選日試士,舉人有就數州取解者。至是,詔諸道發解並以中秋日引試,四川則用季春,而仲秋類省焉。
太學博士王之望言:"舉人程文,或純用本朝人文集數百言,或歌頌及佛書全句,舊式皆不可考。建炎初,悉從刪去,故犯者多。"詔申嚴行下。
十九年,詔:"自今科試前一歲,諸州軍及屬縣長吏籍定合應舉人,以次年春縣上之州,州下之學,核實引保,赴鄉飲酒畢,送試院。其臨期投狀射保者,皆勿受。"
自熙、豐間,程顥、程頤以道學倡於洛,海內皆師歸之。中興以來,始盛於東南,士子科舉之文稍祖頤說。先是,陳公輔上疏詆頤學,乞行禁絕,而胡寅辨其非。至紹興末年,正字葉謙亨上言:"向者朝論專尚程頤之學,士有立說稍異者,皆不在選。前日大臣則陰右王安石,稍涉頤學,一切擯棄。程、王之學,時有所長,皆有所短,取其合於孔、孟者,皆可以為學也。"上曰:"趙鼎主程頤,秦檜主王安石,誠為偏曲。"詔有司自今毋拘一家之說,務求至當之論。道學之禁,至是稍解矣。
禮部侍郎周葵言:"科舉足以取士。近年主司迎合大臣之意,多取經傳之言可為諛佞者,以為問目,學者因之,專務苟合時好。如論伊尹、周公,則競為歸美宰相之言;《春秋》譏貶失禮,則指為褒稱之事。悖戾聖人之意,大率類此。至於前古治亂興亡之變,以時忌絕口不道,後生晚輩往往不讀史書。望詔有司選通經博古之士,置之上遊;其穿鑿迎合,議論乖僻,不合體式者,皆行黜落;若矯枉過正,不顧所問,務為詆訐者,亦復勿取。"從之。
二十五年,上謂輔臣曰:"往年秦塤對策,皆檜、熺語,有司擬為第一,朕抑寘第三,不使與寒士爭。今可舉行祖宗故事,應禮部舉人內有權要親族者,並令覆試。仍追奪塤出身,改曹冠等七人階官並帶'右'字,餘並駁放。"
二十七年,先時蜀士赴殿試不及者,皆賜同進士出身。上念其中有俊秀能取高第者,不宜皆寘下列,至是,先期諭都省,寬展試日以待。宰相沈該奏:"天時向暑,臨軒非便。請後至者臣等策之,中書定高下。"上曰:"三年策士,朕豈憚一日之勞邪?"及唱第,王十朋為首,第二人閻安中,第三人梁介。安中、梁介皆蜀士也。上大悅。
二十九年,孫道夫侍經筵,一日,極論四川類試請托之弊,請盡令赴禮部。上曰:"後舉但當遣御史監之。"道夫持益堅,事下國子監,祭酒楊椿曰:"蜀去天萬里,可使士子涉三峽、冒重湖邪?欲革其弊,一監試得人足矣。"遂詔監司守倅賓客力可行者赴省,餘不在遣中。是歲,四川類省試,始降敕差官。四川類省試第一人恩數,初,視殿試第三人,賜進士及第,優之也。後以何耕對蜀人才策,為秦檜所怒,乃改禮部類試第一等人並賜進士出身,自是無有不赴禦試者。惟上不親策,則類省試第一人恩數如舊,第二、第三人皆附第一甲,九名已上附第二甲焉。
孝宗隆興元年,詔:"應令人代名及為人冒名赴省者,各計所受財依條外,並永不得應舉。"
省試舊以十四人取一名,隆興初,建、劍、宣、鼎、洪五州進士,三舉實到場者,皆以覃恩免解。有旨增省額百人,遂以十七人取一人,而四川類省試則十六人取一名,後不復改。
容齋洪氏《隨筆》曰:"黃魯直以元祐三年為貢院參詳官,有書帖一紙云:'正月乙丑,鎖太學,試禮部進士四千七百三十二人;三月戊申,具奏進士五百人。'乃是在院四十四日,而九人半取一人,視今日為不侔。"
臣僚言:"科舉之制,州郡解額狹而舉子多,漕司數寬,士往往舍鄉貫而圖漕牒。乞申嚴詐冒之禁,立為中制。"從之。四年,乃裁定牒試法,文武臣添差官,除親子孫外,並罷;其行在職事官,除監察御史已上,並不許牒試。
乾道六年,詔自今諸道試官,皆隔一郡選差。後又令曆三郡合符,乃聽入院,防私弊也。
七年,虞允文請辛巳以來歸正人,依仿祖宗陝西、河北赴南省試,別立號取人。從之。
八年,禮部尚書胡沂、郎官蕭國梁造貢籍成,上之,凡諸道舉人鄉貫、治經、三代、年甲、舉數悉備。
淳熙二年,禦試。上嘗謂輔臣,欲令文士能射禦,武臣知詩書,命討論殿最來上。至是,唱第後之二日,上御殿,引按文士詹騤以下一百三十九人射藝,新制也。翌日,又引文士第五甲及特奏名一百五十二人。其日,進士俱襴笏入殿起居,易戎服,各給箭六,弓不限鬥力。射者莫不振厲自獻,多命中焉。凡三箭中帖為上等,正奏第一人轉一官,與通判,餘循一資;二箭中帖為中等,減二年磨勘;一箭中帖及一箭上垛為下等,一任回不依次注官。上四甲能全中者取旨,第五甲射入上等注黃甲,餘升名次而已。特奏名第五等人射藝合格與文學,凡不中者並賜帛。
六年,詔:"特奏名自今三人取一,寘在第四等以前,餘併入第五等。其末等納敕者舊許再試,今止許一試。舊免解人有故不入試者,理為一舉,今不理。潛藩及五路舊升甲者,今但升名。"其後又許納敕三次,為定制焉。
容齋洪氏《隨筆》曰:"唐開元中,國子祭酒楊瑒言:'竊見流外出身每歲二千餘人,而明經、進士不能居其什一,則是服勤道業之士,不如胥吏之得仕也。若以出身人太多,則應諸色裁損,不應獨抑明經、進士。'當時以其言為然。淳熙九年,大減任子員數,是時,吏部四選開具,以三年為率,文班進士大約三四百人,任子文武亦如之,而恩幸、流外蓋過二千之數,甚與開元類也。"
十一年,禦試。時進士試策,薄暮未納卷者三,奉旨賜燭。既而侍御史劉國瑞言:"宮庭之間,自有火禁,貢舉之條,不許見燭。雖聖恩寬厚,假以須臾,竊恐玩習成風,浸隳法制。其納卷最後者,請下禦試所降黜。"從之。舊例,廷試舉人至暮者許賜燭,然殿深易黑,日昃則殿上燭出矣。凡賜燭,正奏名降一甲,如在第五甲,降充本甲末名;特奏名降一等,如在第五等,與攝助教。舉人試藝於省闈及國子監、兩浙轉運司者,皆禁燭。
十四年,禦試得進士王容以下。上天姿英明,大廷策士,多自升黜,不盡由有司。是舉,王容蓋自第三親擢為榜首。時儒生迭興,辭章雅正,號"乾淳體"。
朱熹嘗欲罷詩賦而分諸經、子史、時務之年,其私議曰:"古者大學之教,以格物致知為先,而其考校之法,又以九年知類通達、強立不返為大成。今《樂經》亡而《禮經》闕,二戴之禮已非正經,而又廢其一。經之為教,己不能備,而治經者類皆舍其所難而就其所易,僅窺其一而不及其餘。若諸子之學同出於聖人,諸史則該古今興亡治亂得失之變,皆不可闕者,而學者豈能一旦盡通。若合所當讀之書而分之以年,使之各以三年,而共通其三四之一。凡《易》、《書》、《詩》為一科,而子年、午年試之;《周禮》、《儀禮》及二《戴記》為一科,而卯年試之;《春秋》及《三傳》為一科,而酉年試之。試義各二道,諸經皆兼《大學》、《論語》、《中庸》、《孟子》義一道,論則分諸子為四科,而分年以附焉。諸史則《左傳》、《國語》、《史記》兩《漢》為一科,《三國》、《晉書》、《南》、《北史》為一科,《新》、《舊唐書》、《五代史》為一科。時務則律曆、地理為一科,以次分年,如經、子之法,試策各二道。又使治經者必守家法,答義者必通貫經文,條舉眾說,而斷以己意。有司命題,必依章句。如是,則士無不通之經,無不通之史,而皆可用於世矣。"雖熹議未上聞,而天下誦之。
項安世擬對學士院試策曰:"科舉之法,此今日不可如何之法也。自太平興國以來,科名日重,實用日輕,以至於今二百餘年,舉天下之人才,一限於科目之內。入是科者,雖檮杌、饕餮必官之;出是科者,雖周公、孔子必棄之。習之既久,上不以為疑,下不以為怨。一出其外而有所取捨,則上蓄縮而不安,下睥睨而不服。共知其弊,而甘心守之,不敢復議矣。故曰'此今日不可如何之法也。'不論伊、傅、周、召如何,但使諸葛亮、王猛處此,必當自出意度,別作爐韝,以陶鎔天下之人物,以收拾天下之才智,以共了當時之事,決不矻矻受此纏縛也。自王導、謝安以下,隨世就事之人,欲於妥帖平靜之中,密緻分數劑量之效,則必不敢變今之說,取今之士矣。此固無以議為也。然則用王、謝之術為之調度,亦有道乎?曰:'有。時於尋常尺寸之中,略出神明特達之舉,稍更闒茸己甚之習,薄伸渾厚平直之氣,則猶愈於已也。'蓋天下之事,雖貴於守法,而亦不可以一付於法。法者所以抑僥倖,非所以抑豪傑也。夫所謂僥倖者,其才不應得,而冒欲得之之謂也。一人得之,眾人攀之,其門一開,不可復禁。故上之人立法以拒之,使之欲進而無隙,欲求而無辭,是則法之效也。若夫豪傑之士,其德宜為人上,其才宜為世用,非所謂僥倖者,此法之所求,非法之所拒也。人所共服,莫敢與比,以此為例,誰敢攀之?有若是者,時出而用之,以示天下不專以操筆弄墨取人主之官爵,則亦足以補風化,隆實行,扶善人而愧惡子也。"又曰:"夫科目之盛,自李唐起,而唐之取士,猶未盡出於此也。有上書而得官,如和逢堯、員半千之類是也;有隱逸而召用,如陽城、李渤之類是也;有出於辟舉,如韓愈之出於張建封、董晉是也;有出於延譽,如吳武陵之薦杜牧之是也。至於本朝,法令始密,科場條貫,如縛胥吏,而鄉舉裏選之意纖悉無遺矣。然祖宗之時,猶有度外之事,如張詠當為舉首,而以遜其鄉人,則猶有朋友之義也;宋祁當為第一,而令與兄,則猶有兄弟之恩也;延入客次,先通所為文,則猶有禮意也;李畋、張及二人並解,則猶未立額也。此外又有陳乞之恩,聘召之禮,元祐經行之舉,三舍行藝之規,則其意亦知徒文之不足以盡士矣,故孫復、蘇洵之用,猶出於常法之外,而雷簡夫、姚嗣宗之官,或由於特達之授。然意欲不安,而法已一定,雖或少出常度,然亦千萬中之一二耳,須臾之才行,不足以勝二百年之科目也。"
按:取士之弊,人人能言之,然晦卷、平甫二公之說,則不廢科目之法,而自足以救科目之弊,其說猶為確實可行雲。
光宗初,建議者云:"省闈試士,春令尚淺,天寒晷短,間遇風雪,則硯冰筆凍,書字不成,縱有钜材,莫克展布。請展至二月朔,而殿試則於四月初選日。"從之。
寧宗慶元二年,以諒陰不親策,省試進士,得正奏名鄒應龍等。
自韓侂胄襲秦檜故智,指道學為偽學,臺臣附之,上章論列,詔榜朝堂,而劉德秀在省闈奏疏,至云:"偽學之魁,以匹夫竊人主之柄,鼓動天下,故文風未能丕變。請將《語錄》之類並行除毀。"既而葉翥上言:"士狃於偽學,專習《語錄》詭誕之說,《中庸》、《大學》之書,以文其非。有葉適《進卷》、陳傅良《待遇集》,士人傳誦其文,每用輒效。請內自太學,外自州軍學,各以月試合格前三名程文,上御史臺考察。太學以月,諸路以季。其有舊習不改,則坐學官、提學司之罪。"是舉也,語涉道學者皆不預選。
四年,言者云:"今之詩賦,雖未近古,然亦貫穿六藝,馳騁百家,拘以駢儷之制,研精覃思,始能成章。惟經義一科,全用套類,父兄相授,囊括冥搜,片言隻字,不脫毫分,溢篋盈箱,初無本領,旅進場屋,鮮有出於揣擬之外,天下士子,誰務實學哉!望令有司,所出《六經》題目,各於本經摘出兩段文意相類者,合為一題,庶幾實學得盡己見,而挾冊讎偽者或可退聽。"從之。
嘉泰元年,起居舍人章良能陳主司三弊:一曰沮抑詞賦太甚,既暗削分數,又多置下陳;二曰假借《春秋》太過,諸處解榜,多寘首選;三曰國朝正史與實錄等書,人間私藏,具有法禁,惟公卿子弟,或因父兄得以竊窺,有力之家,冒禁傳寫,而有司乃取本朝故事,藏匿本末,發為策問,寒遠之士,無繇盡知。請自今詩賦純正者,寘之前列,《春秋》卓異者,不妨巍占,若所作無異諸經,自當雜定高下。其策題並須明白指問。"詔從之。
開禧二年,詔諸道運司、州、府、軍、監:"凡發解舉人合格試卷姓名,類申禮部,候省試中,牒發御史臺,同禮部長貳參對字畫,關禦藥院內侍照應。廷試字畫不同者,別榜駁放。"
舊制,秋貢、春試皆置別頭場,以待舉人之避親者。自緦麻以上親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皆牒送,惟臨軒親試,謂之"天子門生",雖父兄為考官,亦不避。是年,始因議臣有請,詔自今在朝官有親屬赴廷對者,免差考校。
開禧元年,檢詳毛憲為考官,其子自知以迎合用兵冠多士。韓侂胄既敗,乃用言者奏,奪憲次對,而降自知為第五甲末。
嘉定十五年,秘書郎何淡言:"祖宗舊制,諸科舉人問大義十道,能以本經注疏對,而加之以文辭潤色者為'上';或不指明義理,但引注疏及六分者為'粗';其不識本義,或連他經文義乖戾、章句斷絕者'否'。夫經本注疏,則學有源流;文先義理,則士有器識。而今之時文,束於命題之短長,狃於立說之關鍵,而有司強裂句讀,專務斷章,是在我者己先離絕旨意,破碎經文,則何以責其盡合於大義哉?望詔有司革去舊習,使士子去機巧而深義理,考注疏而辯異同,明綱領而識體要,則實學之士出矣。"詔從之。
新進士舊有期集,渡江後,置局於貢院,特旨賜之餐錢,集英殿賜第之三曰赴焉。上三人得自擇同升之彥,分職有差。朝謝後,拜黃甲,其儀:設褥於堂上,東西相向,皆再拜;拜已,擇榜中年長者一人,狀元拜之;復擇最少者一人,拜狀元。所以侈寵靈、重好會、明長少也。又數日,赴國子監謁謝先聖、先師,用釋奠禮。遂賜聞喜宴,侍從已上及知舉官、館職皆預焉。
試刑法者,亦自熙、豐間始。舊附銓試院,兵火後權停,紹興三年始復,後又降敕別差試官二員,專撰刑法問題,號為假案。其合格分數,例以五十五通作十分為率,五分以上入第二等下系二十七通七釐半,四分半以上入第三等上系二十四通七釐半,四分以上入第三等中系二十二通以上,凡試入二等者,選人改京秩,蓋趙忠簡為相,以刑名之學其廢日久,故白請優之,今遂為大理評、丞之選。四年制置司請每三年就類省試院別差刑法官二員校試。從之。
新科明法者,熙寧間改舊明法科為之。崇寧初廢,取其解省額歸禮部。建炎二年正月,大理少卿吳瓌言:"法官闕人,請復此科,許進士嘗得解貢人就試。"從之。
紹興十一年,始就諸路秋試,每五人解一名,省試七人取一名,皆不兼經。明年禦試,禦藥院請分為第二等,第一等本科及第,第二等本科出身。十四年七月,言者以為濫,請解、省試各遞增二人解試七人取一,省試九人取一,所試斷案刑名通粗,以十分為率,斷案及五分、《刑統》義文理俱通者為合格,無則闕之,仍自後舉兼經。十六年二月,遂罷之,迄今不復置矣。
新科明法,始就諸道秋試,每各五人解一,省試十取其一。禦藥院又擬恩例,第一等賜本科及第,第二等本科出身。後三歲,議者謂得解人取應,更不兼經,白身得官反易於有官試法。乃詔自今斷案、刑名通粗以十分為率,斷及五分、《刑統》義文理全通為合格,及雖全通而斷案不及分數者勿取,仍自後舉兼經。
淳熙七年,秘書郎李巘言:"漢世儀、律、令同藏於理官,而決疑獄者必傳以古義。祖宗朝,詔學究兼習律令,而廢明法科;後復明法,而以三小經附,蓋欲使經生明法,法吏通經。今所試止於斷案、律義,斷案稍通,律義雖不成文,亦得中選,故法官罕能知書。謂宜使習太法者兼習經義,參考優劣,以定去留。"上曰:"古之儒者以經術決獄,若用俗吏,必流於刻。宜如所奏。"乃詔自今第一、第二、第三場試斷案,再場各三道;第四場試大經義一道、小經義二道;第五場試《刑統》律義五道。明年,詔斷案三場,每場止試一道,每道刑名十件,與經義通取,四十分已上為合格。經義定去留,律義定高下。
嘉定二年,臣僚上言:"棘寺官屬,頗難其人,獄案來上,致多差舛,其原在於習法之不精,試法之不詳也。自昔設科,本以六場引試,內斷案五場,各以刑名八件計四十通,律義一場計十通,斷案以試其法令,律義以試其文理。自後有欲便其所習,始增經義一場,而止試五場,律義又居其一,斷案止三場而已,殊失設科之初意。金科玉條,瑣密繁碎,自非終日研究,未易精熟,乃牽於程文,以移其功。考試主文,類多文士,輕視法家,惟以經義定去留,其弊一也。法科之設,正欲深明憲章,習熟法令,察舉明比附之精微,識比折出入之錯綜,酌情法於數字之內,決是非於片言之間。政和、紹興案題字不過五七百,多不滿千;比年不求題意之精密,專務繁冗以困人,敷衍支離,動輒二千字。自朝至於日中昃,僅能謄寫題目,豈暇深究法意?其弊二也。進士考官,凡有出身皆可充選;刑法考官,不過在朝曾中法科丞、評數人,由是請托之風盛,換易之弊興,其弊三也。臣以為宜罷去經義,仍分六場,以五場斷案、一場律義為定。所問法題,稍簡其字數,而求精於法。試官各供五六題,納監試或主文臨期點定。如是,則讞議得人矣。"從之。六年,議者云:"今止試《刑統》,是盡廢義理,而專以法律為事,雜流進納之人皆得就,又可徑除職事官,非所以重科目、清班綴也。請復試經義一場,以《尚書》、《語》、《孟》題各一篇,與刑統大義通為五場;所出經題,不必拘刑名倫類,以防預造。雜流入貲人毋得收試。"
文武雜試 高宗建炎元年,追復祖宗故事,於科舉之外有文武傑特者,試而官之。時郡國薦士四人適至,命中書省各試策一道。何烈對策,依廷試禮稱"臣",上以其寒遠,一體推恩。既而有言其疏者,於是降充末名,補下州文學,考官汪藻等皆坐黜。而軍中便宜借補者眾,詔內有武勇之人,委諸道提刑、安撫司依弓馬所格法比試,合格人赴御營使司審試,擬定名目,上大省部,給進武、進義校尉兩等文帖換授。既而上言者云:"立功之人色目不一,或輸家財助國,或齎蠟彈,冒險阻,或以進言獻策。今率試以弓馬,而舊補授至升朝官、大使臣者,例得校尉,未為允愜。宜令借補文臣,試兵書戰策,以為殿最,餘並驗實免試注官。"
東萊呂氏曰:"取士科目,自夏商以前,不見於經,其可見者,至周始有。自周後數千載,凡其間廢置、沿革、輕重,就所偏者看,皆自可考;然而考論須見得所以廢置、因革、輕重之所以然。以大略觀之,大抵向前重,向後愈輕。且如《周禮》以鄉三物教民,謂之賓興,只看'賓'之一字,當時蓋甚尊士。詳考前一段,他是一個本末度數精詳具備,固不必說;只看他'賓興之,三年大比,獻賢能之書於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內史貳之',如此其重。及至後世,如飲墨水,如奪席、脫容刀,如棘圍,如糊名,若防奸盜然。為士者須深思其故:何故古如此重,後世如此輕?須當深究之。三代之時,士一個進修之至,惟上之人自求之,故如此重。又須看當時之於士,待之甚重,而考之則甚詳;後世待之既輕,考之又略。且如《王制》論鄉秀士升於司徒,曰選士;司徒又論其士之秀者而升之學,曰俊士,然後方免其徭役;大樂正又論造士之秀者升諸司馬,曰進士,這裏方可受爵祿。司馬,政官也,以其可使從政也。凡經四級,然後始可從政。然猶未也,司馬又辨論官材,論其賢者,以告於王,而定其論,論定然後官之,任官然後爵之,待其位定,始與之以祿。一人之身,未入仕之前凡經四級,已入仕之後凡經三級。經七級,然後始得祿。其考之之詳如此。成周之時,見得官爵皆天位天祿,不敢輕授。至後世,與之甚遽,全以文字高下為進退,蓋有以一日之長而決取終身之富貴者。當時考之甚詳如此,然論其大略,漢唐以來,大抵自重而漸輕,自緩而漸速。由漢以來,雖不能如三代拜受之禮,然猶州長身勸為之駕,雖以當時號為諂諛如公孫弘者,猶是鄉人勸勉而來,未嘗自進。到得後來,唐始令投牒自進,而士始漸輕,此所謂'自重而漸輕'。自漢至唐,進士登第者尚未釋褐,或是為人所論薦,或再應皆中,或藩方辟舉,然後始得釋褐。至本朝始,放進士及第即放釋褐,此所謂'自緩而漸速'。科目雖多,其間歷代常行自有數。自漢至隋以前,惟孝廉與秀才常行;自隋唐至本朝,惟進士、明經常行;至熙寧後,王荊公用事,改取士之法,自是進士獨存,明經始廢熙寧四年,明經科廢罷,此其大略可見。其次便是制科。制科卻歷代常行不廢,漢則因事而舉,六朝亦間舉,至唐及本朝亦未嘗廢;到得熙寧間,王荊公得政,孔文仲對策議新法,制科始罷。至元祐初,又再復得兩三舉,至紹聖初,章惇為相,欲行荊公法,又再罷景德四年,帝曰:"比設此科,欲求才識,若但考文義,苟有濟時之用安得知?今策問宜用經義,參之時務。"熙寧二年,賢良孔文仲考入第三等,詔:"毀薄時政,不足收錄,告示發付本任。"天聖八年,茂才富弼,景祐二年,體用吳育;景祐六年,賢良蘇轍、蘇軾。大抵三代之時,不專是語言文章,至漢以來,則有所謂射策、對策,是時已成科舉之習,雖然,尚理會經義,又與時議。到隋煬帝之時,風俗浮華,始有進士之科,方有律賦。自唐以來,孝廉、秀才之科尚在,但只是明經、進士二科盛而秀、孝衰。是時,有記問者則得明經,有辭藻者則得進士。當時南北未分,兩邊各自設科。既分之後,後周進士未設,尚自理會秀、孝二科。是時,南人高南師,北人高北師,各守家法,莫之能定,當時主司有欲優劣之者,反為所難。隋煬帝時,風俗浮華,進士科始立。至唐初間,進士、明經都重;及至中葉以後,則進士重而明經輕,蓋當唐之時,文華之士多了,故如此。到得本朝,待遇不同,進士之科往往皆為將相,皆極通顯;至明經之科,不過為學究之類。當時之人為之語曰:'焚香取進士,嗔目待明經。'才設進士試時,便設香案,有拜跪之禮;才到明經試時,則設棘監守,惟恐他傳義。當時進士卻有帖經之制,他文士都不屑去記這傳義,於是有贖帖。才是進士科試帖經,不知是或作一篇文,或作一賦,便可贖帖經。及至熙寧間,荊公罷詞賦,帖經、墨義並歸進士一科,齊、魯、河朔之士往往守先儒訓詁,質厚不能為文辭,所以自進士科一併之後,榜出多是南人預選,北人預者極少。自哲廟以後,立齊、魯、河朔五路之制,凡是北人皆別考,然後取人南北始均。慶曆中,范文正公、富公、韓魏公執政,欲先試論策,使工文辭者言古今治亂,簡其程式,使得以逞,問以大義,使不專記誦,自是古文漸復。一年而三公皆罷政,此制遂停。王文正公為相,南省試進士《當仁不讓於師論》,賈時邊、李迪皆有名場屋,及榜出,二人不與。試官取其文觀之,李以落韻,邊以'師'為'眾',與注疏異,特奏令禦試。王文公以為落韻者不審爾。若舍注疏而立說,不可許,遂取李黜邊。前輩之守注疏如此嚴。至王荊公始以注疏不可用,作《三經說》,令天下非從《三經》者不預選;罷詞賦,又以《春秋》有《三傳》難通,罷之。至元祐間,始復詞賦,增《春秋》。又至紹聖,章惇執政,欲復介甫法,遂復罷詞賦,去《春秋》。後來至欽宗,又始復元祐制太平興國三年,詔律賦以平仄次用韻。天聖五年,詔參考策論。慶曆四年,宋祁等言:"使士皆土著,而教之以學校。先策論,則文辭者留心於治亂;簡其程式,則宏博者得以騁;問以大義,則執經者不專於記誦。賦許依放唐人賦。"詔頒下。慶曆五年,詔進士諸科如舊制考校注雲。先是,頒行宋祁等新制,上封者言非便,熙寧四年,詔進士罷詩賦、帖經、墨義,各令占一經,並《論語》、《孟子》。諸科稍令改進士科。大抵須是有鄉舉裏選底風俗,然後方行得鄉舉裏選之制。所以楊綰復鄉舉裏選,未幾停罷,緣是未有這風俗。今已為士,須思所以為風俗者何由,又須深察三代之所以厚而後世之所以薄者何故,則亦庶乎復古。"
《宋登科記》總目:
太祖建隆元年,進士十九人,榜首楊礪。
二年,進士十一人,榜首張去華。
三年,進士十五人,榜首馬適。
四年,進士八人,榜首蘇德祥。
乾德二年,進士八人,榜首李景陽制科一人。
三年,進士七人,榜首劉察。
四年,進士六人,榜首李肅制科二人。
五年,進士十人,榜首劉蒙叟。
六年,進士十一人,榜首柴成務。
開寶二年,進士七人,榜首安德裕。
三年,進士八人,榜首張拱;賜十五舉未及第人司馬浦等一百六人本科出身。
四年,進士十人,榜首劉寅。
五年,進士十一人,榜首安守亮。
六年,進士十一人,榜首宋准,再試取十六人、落下一人;諸科九十六人。
七年,停貢舉。
八年,進士三十一人,省元王式,狀元王嗣宗;諸科二十四人。
九年,停貢舉。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進士一百九人,省元狀元呂蒙正;諸科二百七人,十五舉以上一百八十四,凡五百餘人。
三年,進士七十四人,省元狀元胡旦;諸科八十二人。
四年,不貢舉。
五年,進士一百二十一人,省元狀元蘇易簡,諸科五百三十四人。
六年、七年,停貢舉。
八年,進士二百三十九人省元王禹偁,狀元王世則;諸科二百八十五人。
雍熙元年,不貢舉。
二年,進士二百五十八人,省元陳充,狀元梁顥;諸科六百九十九人。
三年、四年,不貢舉。
端拱元年,進士二十八人,諸科一百一人。覆試得進士、諸科七百人;又武成王廟重試,得進士三十一人,諸科八十九人,省元程宿是年,不臨軒。
二年,進士一百八十六人,諸科四百七十八人,省元陳堯叟,狀元同。
淳化元年、二年,不貢舉。
三年,進士三百五十三人,諸科七百七十四人,省元孫何,狀元同。
四年、五年,至道元年、二年、三年,並不貢舉。
真宗咸平元年,進士五十人,諸科一百五十人,省元孫僅,狀元同。
二年,進士七十一人,諸科一百八十人,省元孫暨,狀元同。
三年,進士四百九人,諸科一千一百二十九人,省元李庶幾,狀元陳堯咨。
四年,停貢舉,制科七人。
五年,進士三十八人,諸科一百八十人,省元王曾,狀元同。
六年,不貢舉。
景德元年,不貢舉。
二年,進士二百四十七人,諸科五百七十人,省元劉滋,狀元李迪。
三年,不貢舉,制科二人。
四年,不貢舉,制科二人。
大中祥符元年,進士二百七人,諸科三百二十人,省元鄭向,狀元姚曄。
二年,親試東封路,進士三十一人,狀元梁固。
三年,停貢舉。
四年,祀汾陰路,進士三十一人,狀元張師德。
五年,進士一百二十六人,諸科三百七十七人,省元、狀元徐奭。
六年,停貢舉。
七年,亳州、南京路進士二十一人,狀元張觀。
八年,進士二百八十人,諸科六十五人,省元高餗,狀元蔡齊。
九年,停貢舉。
天禧元年、二年,停貢舉。
三年,進士一百四十人,諸科一百五十四人,省元程戡,狀元王整。
四年、五年,乾興元年,並停貢舉。
仁宗天聖元年,停貢舉。
二年,進士二百人,諸科三百五十四人,省元吳感,狀元宋郊。
三年、四年,停貢舉。
五年,進士七十七人,諸科八百九十四人,省元吳育,狀元王堯臣。
六年、七年,停貢舉。
八年,進士二百四十九人,諸科五百七十三人,省元歐陽修,狀元王拱辰;制科二人,拔萃二人。
九年,停貢舉,拔萃四人。
明道元年、二年,並停貢舉。
景祐元年,進士四百九十九人,諸科四百八十一人,制科三人,拔萃四人,省元黃庠,狀元張唐卿。
二年、三年、四年,並停貢舉。
寶元元年,進士三百一十人,諸科六百一十七人,制科二人,省元範鎮,狀元呂湊。
二年、康定元年、慶曆元年,並停貢舉。
二年,進士四百三十五人,省元楊寘,狀元同;制科一人。
三年、四年、五年,並停貢舉。
六年,進士五百三十八人,諸科四百一十五人,制科一人,省元裴煜,狀元賈黯。
七年、八年,停貢舉。
皇祐元年,進士四百九十八人,諸科五百五十人,制科一人,省元馮京,狀元同。
二年、三年、四年,並停貢舉。
五年,進士五百二十人,諸科五百二十二人,省元徐無黨,狀元鄭獬。
至和元年、二年,嘉祐元年,不貢舉。
二年,進士三百八十八人,諸科三百八十九人,省元李實,狀元張衡;制科一人是歲,始定為間歲一科舉。
四年,進士一百六十五人,諸科一百八十四人,省元劉摯,狀元劉煇;制科三人。
六年,進士一百八十三人,諸科一百二人,省元江衍,狀元王俊民。
八年,進士一百九十三人,諸科十一人,省元孔武仲,狀元許將。
英宗治平二年,進士二百人,諸科十八人,制科二人,省元彭汝礪,狀元同始詔三歲一科舉。
四年,進士二百五十人,諸科三十六人,省元許安世,狀元同時神宗已即位。
神宗熙寧三年,進士二百九十五人,省元陸佃,狀元葉祖泠;明經、諸科四百七十二人,制科二人。
六年,進士四百人,諸科四十人,省元邵剛,狀元餘中。
九年,進士四百二十二人,諸科一百九十四人,省元張嵫,狀元徐鐸。
元豐二年,進士三百四十八人,省元先浚明,狀元時彥。
五年,進士四百四十五人,明經三人,省元劉絳,狀元黃裳。
八年,進士四百八十五人,省元焦蹈,狀元同是歲,諒闇,不臨軒。
哲宗元祐三年,進士五百二十三人,制科一人,省元章援,狀元李常寧。
六年,進士五百一十九人,省元鄒起,狀元馬涓;制科三人。
紹聖元年,進士五百一十二人,省元劉範,狀元畢漸;制科三人,宏詞科八人。
四年,進士五百六十四人,省元汪革,狀元何昌言;詞科九人。
元符三年,進士五百六十一人,省元李崟,狀元同是歲,諒闇,不臨軒。
徽宗崇寧二年,進士五百三十八人,省元李階,狀元霍端友。
五年,進士六百七十一人,省元吳倜,狀元蔡薿是科為始,罷諸州發解,並省試,並從學校逐年貢士。
大觀三年,進士六百八十五人,宗室上舍四十二人,上舍魁李彌遜,狀元賈安宅。
政和二年,進士七百一十三人,上舍魁師驥,狀元莫儔。
五年,進士六百七十人,宗子上舍十七人,上舍魁傅崧卿,狀元何{鹵木}。
八年,進士七百八十三人,上舍魁何奎,狀元王嘉。
宣和三年,進士六百三十人,上舍魁宋齊愈,狀元何渙。
六年,進士八百五人是年,復省試,省元楊椿,狀元沈晦。
高宗建炎二年以軍興,分路類省試,進士四百五十一人,狀元李易;四川、河北、京東進士八十七人。
紹興二年,進士二百五十九人,狀元張九成;四川進士一百二十人。
五年,進士二百二十人,省元樊光遠,狀元汪應辰;四川進士一百三十七人。
八年,進士二百九十三人,省元黃公度,狀元同是年,不親策。引見正奏名,與四川類省奏名參定編排。
十二年,進士二百五十四人,省元何溥,狀元陳誠之;四川進士一百四十四人。
十五年,進士三百人,省元林機,狀元劉章;四川進士七十三人。
十八年,進士三百三十人,省元徐履,狀元王佐;四川進士二十三人。
二十一年,進士四百四人,省元鄭聞,狀元趙逵;四川進士十八人。
二十四年,進士三百四十八人,省元秦塤,狀元張孝祥;四川進士六十三人。
二十七年,進士四百二十六人,省元張宋卿,狀元王十朋先時,四川類省道遠,趁赴殿不及者別奏名。是年,無不到。
三十年,進士四百一十二人,省元劉朔,狀元梁克家;四川進士十六人。
孝宗隆興元年,進士五百四十一人,省元木待問,狀元同是年,不親策,同紹興八年。
乾道二年,進士四百九十二人,省元何澹,狀元蕭國梁。
五年,進士五百九十二人,省元方恬,狀元鄭僑。
八年,進士三百八十九人,省元蔡幼學,狀元黃定。
淳熙二年,進士四百二十六人,省元章穎,狀元詹騤。
五年,進士四百一十七人,省元黃渙,狀元姚穎。
八年,進士三百七十九人,省元俞烈,狀元黃由。
十二年,進士三百九十五人,省元邵康,狀元衛涇。
十四年,進士四百三十五人,省元湯璹,狀元王容。
光宗紹熙元年,進士五百五十七人,省元錢易直,狀元餘復。
四年,進士三百九十六人,省元徐邦憲,狀元陳亮。
寧宗慶元二年,進士五百十六人,省元莫子純,狀元鄒應龍。
五年,進士四百一十二人,省元蘇大璋,狀元曾從龍;四川進士四人。
嘉泰二年,進士四百三十五人,省元傅行簡,狀元同是年,諒闇,不臨軒。
開禧元年,進士三十八人,省元林執善,狀元毛自知。
嘉定元年,進士四百二十六人,省元朱停,狀元鄭自誠;四川進士四人。
四年,進士四百六十五人,省元周端朝,狀元趙建夫。
七年,進士五百二人,省元姚宏中,狀元袁甫。
十年,進士五百二十三人,省元陳塤,狀元吳潛。
十三年,進士四百七十五人,省元邱大發,狀元劉渭。
十六年,進士五百五十人,省元王胄,狀元蔣重珍。
理宗寶慶二年,進士九百八十七人,省元王會龍,狀元同是年,諒闇,不臨軒。
紹定二年,進士五百五十七人,省元陳松龍,狀元黃樸。
五年,進士四百九十三人,省元葉大有,狀元徐元傑。
端平二年,進士四百六十六人,省元楊茂子,狀元吳叔告。
嘉熙二年,進士四百二十二人,省元繆烈,狀元周坦。
淳祐元年,進士 人,省元劉自,狀元徐儼夫。
四年,進士 人,省元徐霖,狀元留夢炎。
七年,進士 人,省元馬廷鸞,狀元張淵微。
十年,進士 人,省元陳應雷,狀元方逢辰。
寶祐元年,進士 人,省元丁應奎,狀元姚勉。
四年,進士 人,省元彭方迥,狀元文天祥。
開慶二年,進士 人,省元李雷奮,狀元周震炎。
景定三年,進士 人,省元李玨,狀元方山京。
度宗咸淳元年,進士 人,省元阮登炳,狀元同是年,諒闇,不親策。
四年,進士六百六十五人,省元胡躍龍,狀元陳文龍。
七年,進士 人,省元劉夢薦,狀元張鎮孫。
十年,進士 人,省元李大同,狀元王龍澤。
右宋三百一十五年逐科取士之總目,以《登科記》及《會要》參考,並省元、狀元之名具錄於此。國初,殿試本覆試也。唐以來,或以禮部所取未當,命中書門下詳覆,至宋,藝祖、太宗重其事,故御殿覆試。至雍熙四年,宰相請如唐故事,以春官之職歸有司,上從之。次年,命宋知白知舉,榜出而謗議蜂起,或擊登聞鼓求別試,於是再行覆試,凡得數百人。又明年,則知貢舉蘇易簡等不敢專其事,固請禦試,上從之。自此遂為定例。然是年以後,如陳堯叟、孫何、王曾皆禮部所取第一人,而禦試復以之冠多士,可見當時殿試,不過審覆其繆濫者黜之,而元在前列者,固未嘗別第其升降也。景德以後,多別取狀元,然省元亦皆置之龜列,《石林燕語》謂:"故事,南省奏名第一人,殿試唱過三名不及,則必越眾抗聲自陳,雖考校在下列,必得升等。吳春卿、歐陽公皆由是升第一甲。獨範景仁避不肯言,等輩屢趣之,皆不應,至第十九人方及,徐出拜命而退,時服其靜退。自此遂為故事。"然則仁宗時,省元亦例在前列,蓋當時殿試雖曰別命試官,糊名考校,然賜第之時,往往亦參采譽望,乃定掄魁。歐陽公作《蔡齊行狀》言:"凡貢士當賜第者,考定,必召其高第數人並見,又參擇其材質可者,然後賜第一。及公召見,衣冠偉然,進對有法,天子以為無能出其右者,乃擢為第一。"可見當時掄魁,未嘗不參取譽望,則文章冠禮闈者,就為狀頭,要亦此意。後來無此法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