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獻通考/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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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九 文獻通考
卷十 戶口考一
卷十一 

歷代戶口丁中賦役[编辑]

  夏禹平水土九州,人口千三百五十五萬三千九百二十三。塗山之會,諸侯執玉帛者萬國。及其衰也,諸侯相兼,逮湯受命,其能存者三千餘國,方於塗山,十損其七。周武王定天下,列五等之封,凡千七百七十三國,又減湯時千三百國,人眾之損亦如之。周公相成王,致理刑措,人口千三百七十萬四千九百二十三,此周之極盛也。

  小司徒之職,掌建邦之教法,以稽國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數,以辨其貴賤老幼廢疾,凡征役之施舍,與其祭祀飲食喪紀之禁令鄭司農云:"九比,謂九夫為井。"康成謂:"九比者,冢宰職出九賦者人之數也。"乃會萬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以起軍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貢賦。

  乃均土地,以稽人民,而周知其數。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可任,謂丁強任力役之事者。出老者,以其餘男女、強弱相半其大數。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唯田與追胥竭作羨,饒也。田,謂獵也。追,追寇賊也。竭作,盡行

  鄉大夫以歲時登其夫家之眾寡,辨其可任者。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國中貴者、賢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以歲時入其書征之,給公上事也。國中,城郭內。年十五以下為六尺;二十為七尺,國中晚賦而早免之,以其所居復多役少;野早賦而晚免之,以其復少役多

  《朱子語錄》曰:"問:'周制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鄉遂用貢法,十夫有溝。鄉遂所以不為井者何故?曰:'都鄙以四起數,五六家始出一人,故甸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鄉遂以五起數,家出一人為兵,以守衛王畿。役次必簡,故《周禮》惟挽柩則用之,此役之最輕者。"

  山齋易氏曰:"近郊之民,王之內地,共輦之事,職無虛月,追胥之比,無時無之。故七尺而征,六十而舍,則稍優於畿外,非姑息也。遠郊之地,王之外地也,其溝洫之制,各有司存,野役之起,不及其羨。故六尺而征,六十五而舍,則稍重於內地,非荼毒也。園廛二十而一,若輕於近郊也,而草木之毓,夫家之聚,不可以擾,擾則不能以寧居,是故二十而稅一。漆林二十而五,若重於遠郊也,而器用之末作,商賈之資利,不可不抑,不抑則必至於忘本,是二十而五,系近郊、遠郊勞佚所系。"

  《載師》:凡民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征夫稅者,百畝之稅;家稅者,出士徒車輦,給徭役。橫渠張氏曰:"夫家之征,疑無過家一人者,謂之夫;餘夫竭作,或三人,或二人,或二家五人,謂之家。"

  《閭師》:凡無職者,出夫布。

  民無職者一而已,《載師》出夫家之征,《閭師》止言出夫布,何也?《載師》承上文宅不毛、田不耕之後,乃示罰之法也。《閭師》承上文九職任民之役,乃常法也。均一無職之民,而待之有二法,何也?蓋古人於遊惰不耕及商賈末作之人,皆於常法之外別立法以抑之。如關市或譏而不征,或征之。譏者,常法也;征者,所以抑之也。間民或出夫布,或並出夫家之征。夫布,其常也;並出夫家,所以抑之也。夫家解當如橫渠之說,鄭註謂令出一夫百畝之稅,則無田而所征與受田者等,不幾太酷矣。

  遂大夫以歲時稽其夫家之眾寡、六畜、田野,辨其可任者,與其可施舍者,掌其政令禁戒。司民掌登萬民之數,自生齒以上皆書於版,辨其國中與其都鄙,及其郊野,異其男女,歲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萬民之數詔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獻其數於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內史、司會、冢宰貳之,以贊王治三官以貳佐王治者,當以民多少黜陟主民之吏。均人掌均人民、牛馬、車輦之力政政讀為征。人民,則治城郭、塗巷、溝渠。牛馬、車輦,轉委積之屬。凡均力政以歲上下,豐年,則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則公旬用二日焉;無年,則公旬用一日焉旬,均也;兇劄,則無力政。

  《王制》: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

  宣王既喪南國之師敗於姜戎是也,乃料民於太原。

  仲山甫諫曰:"民不可料也。夫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多少。司民協孤終掌民數者。無父曰孤。終,死也,司商協民姓掌賜族受姓之官,司徒協旅合師旅,司寇協奸刑官,知死刑之數,牧協職牧養犧牲,合其物色之數,工協革百工之官,更制度合其數,場協入場圃黍稷之數,廩協出廩人掌九榖出用之數,是則少多、死生、出入、往來者,皆可知也。於是乎又審之以事事,謂國籍田、蒐狩,簡知其數,王治農於籍、蒐於農隙,耨獲亦於籍,獮於既烝,狩於畢時烝,秋時。畢,冬時,是皆習民數者也,又何料焉。不謂其少而大料之,是示少而惡事也言王不謂其眾少而大料數之,是示以寡少,又厭惡政事,不能修之意也。臨政示少,諸侯避之。治民惡事,無以賦令。且無故而料民,天之所惡也,害於政而妨於後嗣。"王卒料之,及幽王乃廢滅。

  平王東遷三十餘年。莊王十三年,齊桓公二年,五千里外非天子之御,自太子、公侯以下至於庶人,凡千一百九十四萬一千九百二十三人。

  戰國之時,考蘇、張之說,計秦及山東六國戎卒,尚餘五百餘萬,推人口數尚當千餘萬。秦兼諸侯,所殺三分居二,猶以餘力北築長城四十餘萬,南戍五嶺五十餘萬,阿房、驪山七十余萬,十餘年間,百姓死沒,相踵於路。陳、項又肆其酷烈,新安之坑,二十餘萬,彭城之戰,雎水不流。漢高帝定天下,人之死傷亦數百萬,是以平城之卒不過三十萬,方之六國,十分無三。

  右杜氏《通典》所考東遷以後,漢初戶口數目,大約如此。

  秦用商鞅之法,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更卒,謂給郡縣一月而更者。正卒,謂給中都官者也。漢興,循而未改。

  漢高祖四年八月,初為算賦《漢儀註》:人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算,為治庫並車馬

  按:戶口之賦始於此。古之治民者,有田則稅之,有身則役之,未有稅其身者也。漢法:民年十五而算,出口賦,至五十六而除;二十而傅,給徭役,亦五十六而除。是且稅之且役之也。

  十一年,詔曰:"欲省賦甚,今獻未有程,吏或多賦以為獻,而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獻,及郡各以口數率,人歲六十三錢,以給獻費據四年算賦減其半也。"

  更賦如淳曰:"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踐更,有過更。古者正卒無常人,皆當叠為之,一月一更,是為卒更也。貧者欲得雇更錢者,次直者出錢雇之,月二千,是為踐更也。天下人皆直戍邊三日,亦名為更,律所謂繇戍也。雖丞相子亦在戍邊之調,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當自戍三日,不可往便還,因便住一歲一更。諸不行者出錢三百入官,官以給戍者,是為過更也。律說,卒、踐更者,居也。居更縣中五月乃更也。後從尉律,卒踐更一月,休十一月也。《食貨志》曰:'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此漢初因秦法而行,後遂改易,有謫乃戍邊一歲耳。"

  惠帝六年,令民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漢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錢,唯賈人與奴婢倍算。今使五算,罪謫之也

  文帝偃武修文,丁男三年而一事,民賦四十常賦,歲一事,每算百二十。時天下民多,故三歲一事,賦四十也

  吳以銅鹽,故百姓無賦,卒、踐更,輒予平賈。

  景帝二年,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傅,著也。言著名籍,給公家徭役

  徐氏曰:"按《高紀》:發關中老弱未傅者悉詣軍。"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疇官,高不滿六尺二寸以下為疲癃。"《漢儀註》:"民年二十三為正,一歲為衛士,一歲為材官、騎士,習射御,馳戰陳,年五十六乃免為庶民,就田里。"則知漢初民在官三十有三年也。今景帝更為異制,令男子年二十始傅,則在官三十有六年矣。

  武帝建元元年,詔民年八十復二算二口之算也

  元封元年,行所巡縣,無出今年算。

  昭帝元鳳四年,詔毋收四年、五年口賦《漢儀註》:民年七歲至十四出口賦錢,人二十三。二十錢以食天子:其三錢,武帝加口錢,以補車騎馬。三年以前逋更賦未入者,勿收更賦註見上

  按算賦十五歲以上方出,此口賦則十五歲以前未算時所賦也。

  元平元年,詔減口賦錢。有司奏請減什三,上許之。

  宣帝地節三年,流民還歸者且勿算事。

  甘露元年,減民算三十一算減錢三十也

  五鳳三年,減天下口錢。

  按:漢始有口賦,然頗輕於後代。至昭、宣時又時有減免,且令流民還歸者勿算。故其時膠東相王成遂偽增上流民自占八萬餘口,以蒙顯賞。則以流徙者算數既除,州郡無逋負之責,可以容偽故也。

  元帝時,貢禹請民年二十乃算。

  禹以為古民亡賦算口錢,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賦於民。民產子三歲則出口錢,故民重困,至於生子輒殺。宜令民七歲去齒乃出口錢,年二十乃算。天子下其議,令民產子七歲乃出口錢自此始。

  成帝建始二年,減天下賦錢,算四十。

  惠帝即位,令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與同居,及故吏嘗佩將軍、都尉印將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給軍賦,他無所與同居,謂同籍同財也

  《貨殖傳》:秦、漢之制,列侯封君食租稅,歲率戶二百,千戶之君則二十萬,朝覲聘享出其中。庶民農工商賈,率一歲萬息二千,百萬之家即二十萬,而更繇租賦出其中,衣食好美矣。

  按:漢法有口賦、有戶賦。口賦,則算賦是也。戶賦,見於史者惟此二條。《貨殖傳》所言,則是封君食邑戶所賦。然則地土之不以封者,縣官別賦之歟?抑無此賦也?庶民農工商賈以下,似是百戶賦二十,與上懸絕,殊不可曉,又謂之息二千,豈官每戶貸以一文,而萬戶取其息二千乎?當考。

  漢自高祖訖於孝平,民戶千二百二十三萬三千六十二,口五千九百五十九萬四千九百七十八,漢極盛矣漢之戶口至元始二年最為殷盛,故志舉之以為數。王莽篡位,以《周官》稅民,凡田不耕者為不殖,出三夫之稅;城郭中宅不樹藝者為不毛,出三夫之布;民浮遊無事,出夫布一匹,其不能出布者冗作冗,散也,人勇反,縣官衣食之。

  世祖建武二十二年,地震,壓死者其口賦逋稅勿收。

  明帝即位九月,發天水三千人討叛羌,復是歲更賦。

  永平五年,復元氏田租、更賦六歲。

  永平九年,徙朔方者復口算。

  章帝元和元年,人無田徙他界者,除算三年。

  二年,詔曰:"《令》'人之有產子者復,勿算三歲'。令諸懷妊者賜胎養榖,人三斛,復其夫勿算一歲,著以為令。"

  和帝永元六年,流民就踐還歸者,復一歲田租、更賦。

  安帝元初四年,除三年過更、口算。

  元初元年,除三輔三歲更賦、口算。

  順帝永建五年,郡國貧人被災傷者,勿收責今年過更。

  陽嘉元年,勿收更、租、口賦。

  永和四年,除太原民更賦,金城、隴西地震災甚者,勿收口賦。

  桓帝永壽元年,復泰山、瑯琊更、算。

  光武中元二年,戶四百二十七萬九千六百三十四,口二千一百萬七千八百二十。

  明帝永平十八年,戶五百八十六萬百七十三,口三千四百一十二萬五千二十一。

  章帝章和二年,戶七百四十五萬六千七百八十四,口四千三百三十五萬六千三百六十七。

  和帝永興元年,戶九百二十三萬七千一百一十二,口五千三百二十五萬六千二百二十九。

  安帝延光四年,戶九百六十四萬七千八百三十八,口四千八百六十九萬七百八十九。

  順帝建康元年,戶九百九十四萬六千九百一十九,口四千九百七十三萬五百五十。

  沖帝永嘉元年,戶九百九十三萬七千六百八十,口四千九百五十二萬四千一百八十三。

  質帝本初元年,戶九百三十四萬八千二百二十七,口四千七百五十六萬六千七百七十二。

  右《郡國志》註,伏無忌所記,每帝崩輒記戶口及墾田大數列於後,以見滋減之差墾田數見《田賦門》。光武中興之後,三十餘年所附養,至末年,戶數僅及西都孝平時四分之一,兵革之禍可畏哉!嗣是累朝休養生息,每每增羨,固其理也。但沖、質二帝享國各止一年二年之間,史所載無大兵革饑饉,而永嘉戶數損於建康一萬,本初戶數損於永嘉五十八萬有奇,殊不可曉,豈紀錄之誤邪?桓帝永壽二年,戶千六百七萬九百六,口五千六萬六千八百五十六。

  右東都戶口極盛之數。此係《後漢書‧郡國志》所載,如《通典》則以為戶千六十七萬七千九百六十,口五千六百四十八萬六千八百五十六。戶少於《漢書》五百三十八萬有奇,口多於《後漢書》六百四十二萬有奇,未知孰是。

  靈帝遭黃巾之亂,獻帝罹董卓之難,大焚宮廟,劫御西遷,京師蕭條,豪傑並爭,郭汜、李傕之徒,殘害又甚,是以興平、建安之際,海內荒廢,天子奔流,白骨盈野。故陜津之難,以箕撮指,安邑之東,後裳不全。遂有戎寇,雄雌未定,割剝庶民三十餘年。及魏武克平天下,文帝受禪,人眾之損,萬有一存。

  魏武據中原,劉備割巴蜀,孫權盡有江東之地,三國鼎立,戰爭不息。魏氏戶六十六萬三千四百二十三,口四百四十三萬二千八百八十一。

  漢昭烈章武元年,有戶二十萬,男女九十萬。蜀亡時,戶二十八萬,口九十四萬,帶甲將士十萬二千,吏四萬。

  吳赤烏五年,戶五十二萬,男女口二百三十萬。吳亡時,戶五十三萬,吏三萬二千,兵二十三萬,男女口二百三十萬,後宮五千餘人。

  劉昭補註《後漢‧郡國志註》曰:"魏景元四年,與蜀通計民戶九十四萬三千四百二十三,口五百三十七萬二千八百九十一。又按正始五年,揚威將軍朱照日所上吳之所領兵戶凡十三萬二千,推其民數,不能多蜀矣。昔漢永和五年,南陽戶五十餘萬,汝南戶四十萬,方之於今,三帝鼎足,不逾二郡,加有食祿復除之民,兇年饑疾之難,且可供役裁足一郡,以一郡之用供三帝之用,斯亦勤矣。"魏武帝初平袁氏,定鄴都,制賦,戶絹二匹、綿二斤見《田賦門》

  晉武帝平吳之後,制戶調之式,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其諸邊郡或三分之二,遠者三分之一;夷人輸賨布,戶一匹,遠者或一丈占田數見《田賦門》。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為老小,不事。

  蜀李雄薄賦,其人口出錢四十文。巴人謂賦為賨因為名焉賨之名舊矣,其賦錢四十,則起於李雄也。

  晉武帝太康元年,平吳之後,九州攸同,大抵編戶二百四十五萬九千八百四十,口千六百一十六萬三千八百六十三,此晉之極盛也。

  後趙石勒據有河北,初文武官上疏,請依劉備在蜀、魏王在鄴故事。魏王即曹公。以河內、魏、絳等十一郡並前趙國合二十四,戶二十九萬,為趙國。前秦苻堅滅前燕慕容暐,入鄴閱其名籍,戶二百四十五萬八千九百六十九,口九百九十八萬七千九百三十五,徙關東豪傑及諸雜夷十萬口於關中,平燕定蜀之後,偽代之盛也。時關隴清宴,百姓豐樂,自長安至於諸州,二十里一亭,四十里一驛,行者取給於途,工賈資販於道。

  孝武帝太元二年,除度定田收租之制,公王以下口稅三斛,唯蠲在身之役。

  八年,又增稅米五石。

  南燕主慕容備德優遷徙之民,使之長復不役,民緣此叠相蔭冒,或百室合戶,或千丁共籍,以避課役。尚書請加隱核,從之。得蔭戶五萬八千。

  宋武帝北取南燕,平廣固今北海郡,西滅姚秦,平關、洛,長河以南盡為宋有。帝素節儉,文帝勵精勤民,元嘉之治,比於文、景。國富兵強,更務遠略,師徒覆敗,江左虛耗。今按本史,孝武大明八年,戶九十萬六千八百七十,口四百六十八萬五千五百一。

  宋文帝元嘉中,始興太守孫豁上表曰:"武吏年滿十六便課米六十斛,十五以下至十三皆課三十斛,一戶內隨丁多少悉皆輸米,且十三兒未堪田作,或是單迥,便自逃匿。戶口之減,實此之由。宜更量課限,使得存立。今若減其米課,雖有交損,考之將來,理有深益。"詔善之。

  按:漢以前,田賦自為田賦,戶口之賦自為戶口之賦。魏晉以來,似始混而賦之,所以晉孝武時除度定田收租之制,只口稅三斛增至五石。而宋元嘉時,乃至課米六十斛,與晉制懸絕,殊不可曉。豈所謂六十斛者非一歲所賦邪?當考。

  宋孝武帝大明五年,制:天下人戶,歲輸布四尺。

  孝武大明中,王敬弘上言:"舊制,人年十二半役,十六全役,當以十三以上自能營私及公,故以充役。考之見事,猶或未盡。體有強弱,不皆稱年。循吏恤隱,可無甚患,庸愚守宰,必有勤劇,況值苛政,豈可稱言!至今逃竄求免,胎孕不育,乃避罪憲,實亦由茲。今皇化維新,四方無事,役名之宜,應存消息。十五至十六宜為半丁,十七為全丁。"帝從之。

  齊氏六主,年代短促,其戶口未詳。

  齊自永元以後,魏每來伐,繼以內難,揚、徐二州人丁三人取兩,以此為率,遠郡悉令上米。準行一人五十斛,輸米既畢,就役如故。又先是諸郡役人,多依人士為附隸,謂之屬名。又東境役苦,百姓多註籍詐病遣外,醫巫在所檢占,諸屬名並取病身,凡屬名多不合役,往往所在並是復蔭之家。凡註病者,或以積年皆攝充將役,又追責病者租布,隨其年歲多少,銜命之人皆務貨賂,隨意縱舍。

  梁武之初,亦稱為治,後侯景逆亂,竟以幽斃。元帝才及三年,便至覆滅,墳籍亦同灰燼,戶口不能詳究。

  陳武帝荊州之西既非我有,淮、肥之內力不能加。宣帝勤恤民隱,時稱令主,閱其本史,戶六十萬,而末年窮兵黷武,遠事經略,吳明徹全軍只輪不返,銳卒殲焉。至後主亡時,隋家所收戶五十萬,口二百萬。

  後魏起自陰山,盡有中夏。孝文遷都河洛,定禮崇儒。明帝正光以前,時惟全盛,戶口之數,比夫晉太康倍而餘矣。

  按:太康平吳後,戶二百四十五萬九千八百,口千六百一十六萬三千八百六十三。云倍而餘,是其盛時則戶有至五百餘萬矣。

  道武帝時,詔采諸漏戶合輸綸綿。自後諸逃戶占為紬繭羅縠者甚眾,於是雜、營戶師遍於天下,不隸守宰,賦役不同,戶口錯亂。景穆帝即位一切罷之,以屬郡縣。

  按:人戶之以輸財別為戶計,不隸郡縣,其事始此。魏令每調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詳見《田賦門》

  爾朱之亂,政移臣下,分為東西。權臣擅命,戰爭不息,人戶流離,官司文簿散棄。今按舊史,戶三百三十七萬五千三百六十八。

  其時以征伐不息,唯河北三數大郡多千戶以下,復通、新附之郡,小者戶才二十,口百而已。

  齊神武秉政,乃命孫騰、高崇之分責無籍之戶,得六十餘萬,於是僑居者各勒還本籍,是後租調之入有加焉。

  北齊承魏末喪亂,與周人抗衡,雖開拓淮南,而郡縣褊小。文宣受禪,性多暴虐,及武成、後主俱是僻王,至崇化二年為周所滅。有戶三百三萬二千五百二十八,口二千萬六千八百八十。

  北齊武成清河三年,乃令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以下為丁,十六以上、十七以下為中丁,六十六以上為老,十五以下為小。

  後周閔、明二主,俱以弒崩。武帝誅權臣,攬庶政,恭儉節歷,考覈名實,五六年內,平蕩燕、齊,嗣子昏虐,亡不旋踵。大象中有戶三百五十九萬,口九百萬九千六百四。

  周制:司役掌力役之政令,凡人自十八至五十九皆任於役,豐年不過三旬,中年則二旬,下年則一旬。起徒役無過家一人;有年八十者,一子不從役;百年者,家不從役;廢疾非人不養者,一人不從役。若兇劄,亦無力征。

  隋文帝頒新令,男女三歲以下為黃,十歲以下為小,十七歲以下為中,十八歲以上為丁,以從課役,六十為老乃免。開皇三年,乃令人以二十一成丁。煬帝即位,戶口益多,男子以二十二為丁。高熲奏:"人間課稅,雖有定分,年恒徵納,除註常多,長吏肆情。文帳出沒,既無定簿,難以推校。乃輸籍之樣,請遍下諸州,每年正月五日,縣令巡人,各隨便近,五黨三黨,共為一團,依樣定戶上下。"帝從之,自是奸無所容。

  《通典》論曰:"隋受周禪,至大業二年,有戶八百九十萬。蓋承周、齊分據,暴君慢吏,賦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網隳廢,奸偽尤滋。高熲睹流冗之病,建輸籍之法,於是定其名,輕其數,使人為浮客,被強家收太半之賦;為編甿奉公上,蒙輕減之征。浮客悉自歸於編戶,隋代之盛由此。

  東坡蘇氏曰:"古者以民之多寡,為國之貧富。故管仲以陰謀傾魯、梁之民,而商鞅亦招三晉之人以並諸侯。當周之盛時,其民物之數登於王府者,蓋拜而受之。自漢以來,丁口之蕃息與倉廩府庫之盛莫如隋,其貢賦輸籍之法,必有可觀者。然學者以其得天下不以道,又不過再世而亡,是以鄙之,而無傳焉。孔子曰'不以人廢言',而況可以廢一代之良法乎!文帝之初,有戶三百六十餘萬,平陳所得又五十萬,至大業之始,不及二十年,而增至八百九十餘萬者,何也?方是時,布帛之積至於無所容,資儲之在天下者至不可勝數,及其敗亡塗地,而洛口諸倉,足以致百萬之眾,豈可少哉!"

  文帝恭儉為治,不加賦於人。煬帝大業五年,戶八百九十萬七千五百三十六,口四千六百一萬九千九百五十六,此隋之極盛也後周靜帝時,有戶三百九十九萬九千六百四,至隋開皇九年平陳,得戶五十萬,及是才二十六七年,直增四百八十萬七千九百二十二

  煬帝承其全盛,遂恣荒淫,建洛邑,每月役丁二百萬人;導洛至河及淮,又引沁水達河,北通涿郡,築長城東西千餘里,皆徵百萬餘人。丁男不充,以婦女充役,而死者大半。天下之人十分九為盜賊,以至於亡。

  大業五年,民部侍郎裴蘊以民間版籍脫漏,戶口及詐註老少尚多,奏令貌閱,若一人不實,則官司解職。又許民糾得一丁者,令被糾之家代輸賦役。是時,諸郡計帳進丁二十四萬三千,新附口六十四萬一千五百。帝臨朝覽狀曰:"前代無賢才,致此罔冒。今戶口皆實,全由裴蘊。"由是漸見親委。

  唐制:民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授田法見《田賦門》

  定天下戶,量其資產定為三等。後詔三等未定升降,宜為九等。凡丁附籍帳者,春附則課役並征,夏附則免課從役,秋附則課役俱免其冒詐隱避以免課役者,不限附之早晚,皆征之。制:每歲一造帳,三年一造籍,州縣留五比,尚書省留三比。

  唐貞觀戶不滿三百萬,三年,戶部奏中國人因塞外來歸及突厥前後降附,開四夷為州縣,獲男子一百二十餘萬口。侯君集破高昌,得三郡、五縣、二十二城,戶八千四十六,口三萬七千七百,馬四千三百匹。永徽元年,戶部奏:去年進戶一十五萬,通天下戶三百八十萬。

  致堂胡氏曰:"方隋之盛也,郡縣民戶尚版圖者,八百九十餘萬。自李密、王、竇為倡,而山東盡為盜區,是後四方並興,擁眾十數萬而加多者,垂五十餘黨,以郡縣反者尚不與焉。至唐武德六七年間,蓋干戈雲擾狼吞虎噬者十三四年,而後內盜悉平。後二年太宗即位,貞觀仁義之治興,休息生養,至高宗永徽三年,天下樂業阜生,將一世矣,有司奏戶口才及三百八十萬。然則略會之隋氏極盛之民,經離亂之後,十存不能一二,皆起於獨孤後無《關雎》之德,廢長立少,而其禍至此也。"

  總章元年,司空李勣破高麗國,虜其王,下城百七十,戶六十九萬七千二百,配江淮以南、山南、京西。

  證聖元年,鳳閣舍人李嶠上表曰:"臣聞黎庶之數,戶口之眾,而條貫不失,按此可知者,在於各有管統,明其簿籍而已。今天下流散非一,或違背軍鎮,或因緣逐糧,茍免歲時,偷避徭役。此等浮衣寓食,積歲淹年,王役不供,簿籍不掛,或出入關防,或往來山澤,非直課調虛蠲,闕於恒賦,亦自誘動愚俗,堪為禍患,不可不深慮也。或逃亡之戶,或有檢察,即轉入他境,還行自容,所司雖具設科條,頒其法禁,而相看為例,莫適遵承;縱欲糾其愆違,加之刑罰,則百州千郡庸可盡科?前既依違,後仍積習,檢獲者無賞,停止者獲原,浮逃不悛,亦由於此。今縱更搜檢,委之州縣,則還襲舊蹤,卒於無益。臣以為宜令御史督察檢校,設禁令以防之,垂恩德以撫之,施權衡以御之,為制限以一之,然後逃亡可還,浮寓可絕。所謂禁令者,使閭閻為保,遞相覺察,前乖避皆許自新,仍有不出,輒聽相告,每糾一人,隨事加賞,明為科目,使知勸沮。所謂恩德者,逃亡之徒久離桑梓,糧儲空闕,田野荒廢,即當賑其乏少,助其修營,雖有缺賦懸徭,背軍離鎮,亦皆舍而不問,寬而勿征;其應還家而貧乏不能致者,乃給程糧,使達本貫。所謂權衡者,逃人有絕家去鄉,失離本業,心樂所住,情不願還,聽於所在隸名,即編為戶。夫願小利者失大計,存近務者喪遠圖。今之議者,或不達於變通,以為軍府之地,戶不可移,關輔之人,貫不可改;而越關繼踵,背府相尋,是開其逃亡而禁其割隸也。就令逃亡者多,不能總計割隸,猶當計其戶等,量為節文,殷富者令還,貧弱者令住;檢責已定,計料已明,戶無失編,人無廢業,然後按前躅,申舊章,嚴為防禁,與人更始。所謂限制者,逃亡之人應自首者,以符到百日為限,限滿不出,依法科罪,遷之邊州。如此,則戶無所遺,人無所匿矣。"

  武后神龍元年,戶六百三十五萬六千一百四十一。

  萬歲通天元年,敕:"天下百姓,父母令外繼別籍者,所析之戶並須與本戶同,不得降下;其應入役者,共計本戶丁中,用為等級,不得以析生蠲免。"

  元宗開元十四年,戶七百六萬九千五百六十五。

  八年,宇文融請括籍外逃戶羨田,從之見《田賦門》

  按:開元二十五年《戶令》云:"諸戶主皆以家長為之,戶內有課口者為課戶,無課口者為不課戶。諸視流內九品以上官及男年二十以上,老男、廢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為不課戶,無夫者為寡妻妾,餘準舊令。諸年八十及篤疾給侍一人,九十二人,百歲五人,皆盡子孫聽取,先親皆先輕色,無近親外取白丁者人,取家內中男者並聽;諸以子孫繼絕應析戶者,非年十八以上不得析,即所繼處有母在,雖小亦聽析出;諸戶欲析出口為戶及首附口為戶者,非成丁皆不合析,應分者不用此令。諸戶計年將入丁、老疾,應徵免課役及給侍者,皆縣令貌形狀,以為定簿,一定以後,不須更貌,若有奸欺者,聽隨事貌定,以附於實。"九年,制:天下雖三載定戶,每載亦有團貌,自今以後,計其轉年合入中男、成丁、五十九者,任追團貌。

  天寶十三載,戶九百六十一萬九千二百五十四。

  《通典》:天寶十四載,管戶總八百九十一萬九千三百九,應不課戶三百五十六萬五千五百一,應課戶五百三十四萬九千二百八十;管田總五千二百九十一萬九千三百九;不課口四千四百七十萬九百八十八,課口八百二十萬八千三百二十一,唐之極盛也。

  三載,更令民十八以上為中男,二十三以上成丁。又制:如聞百姓或有戶高丁多,茍為規避;父母見在,別籍異居。宜令州縣勘會,一家有十丁以上放兩丁征行賦役,五丁以上者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風化。如更犯者,準法科罪。

  《通典》曰:"我國家自武德初至天寶末,凡百三十八年,可以比崇漢室,而人戶才比於隋氏,蓋有司不以經國馭遠為意,法令不行,所在隱漏之甚也。"愚論見《田賦門》

  致堂胡氏曰:"世有博古者,言自古人主養民至一千萬戶則止矣。三代以上無經據者;兩漢而後,誠未有溢於一千萬戶;明皇幾之矣,繁夥既甚,理復虧耗,豈人力所能遏哉!是以數言亦然亦不然也。然者,以漢文、景而武帝繼之,以隋高祖而煬帝繼之,以明皇而祿山出焉。不然者,堯、舜、禹、啟太平凡三百餘年,周成王身致刑措,康王、穆王、昭王嗣守丕業,太平亦二百餘年,豈與後世中國無事之時淺促之比也。然則唐、虞、夏、周之民,豈止一千萬戶而已哉!養之既至,教之又備,無夭劄瘥及兵革殺戮之禍,父子祖孫連數十世為太平之民,王者代天理物,於是為盡矣。明皇享國雖久,戶口雖多,不待易世而身自毀之,比禍亂稍平,幾去其半,徒以內有一楊太真,外有一李林甫而致之。嗚呼!可不監哉,可不監哉!"

  肅宗至德元年,戶八百一萬八千七百一十。

  乾元三年,戶一百九十三萬三千一百三十四。

  敕:"逃亡戶不得輒徵,親近及鄰保務從減省,要在安存。"又敕:"應有逃戶田宅並須官為租賃,取其價直以充課稅。逃人歸復,宜並卻還。所由亦不得稱負欠租賦,別有追索。"

  《通典》:乾元三年,見到帳百六十九州,應管戶總百九十三萬三千一百三十四,不課戶總百一十七萬四千五百九十二,課戶七十五萬八千五百八十二,管口總千六百九十九萬三百八十六,不課口千四百六十一萬九千五百八十七,課口二百三十七萬七百九十九。自天寶十四載至乾元三年,損戶總五百九十八萬二千五百八十四,損口總三千五百九十二萬八千七百二十三。

  愚嘗論漢以後以戶口定賦,故雖極盛之時,而郡國所上戶口版籍終不能及三代、兩漢之數,蓋以避賦重之故,遞相隱漏。且疑天寶以上戶不應不課者居三分之一有奇,今觀乾元戶數,則不課者反居其太半,尤為可笑。然則,是豈足憑乎詳見《田賦門》

  代宗廣德二年,戶二百九十三萬三千一百二十五。

  詔一戶三丁者免一丁,凡畝稅二升,男子二十五為成丁,五十五為老,以優民。

  二年,敕:"如有浮客願編附,請射逃人物業者,便準式據丁口給授,如二年以上種植家業成者,雖本主到,不在卻還限,任別給授。"

  大歷元年,制:"逃戶復業者,給復二年。如百姓先賣田宅盡者,宜委本州縣取逃死戶田宅,量丁口充給。"

  德宗建中元年,定天下兩稅戶,凡三百八十萬五千七十六。

  《通典》:主戶百八十餘萬,客戶百三十餘萬。

  《通典》論曰:"昔賢云:‘倉廩實,知禮節;衣食足,知榮辱。’夫子適衛,冉子仆,曰:‘美哉,庶矣!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故知國足則政康,家足則教從,反是而理者,未之有也。夫家足不在於逃稅,國足不在於重斂,若逃稅則不土著而人貧,重斂則多養羸而國貧,不其然矣管子曰:‘以正戶籍,調之養羸。'羸者,大賈蓄家也。正數之戶既避其賦役,則至浮浪,以大賈蓄家之所役屬,自收其利也。三王以前,井田定賦。秦革周制,漢因秦法。魏晉以降,名數雖繁,亦有良規,不救時弊。昔東晉之宅江南也,慕容、符、姚叠居中土,人無定本,傷理為深,遂有庚戍土斷之令,財豐俗阜,實由於茲。其後法制廢弛,舊弊復起,義熙之際,重舉而行,已然之效,著在前志。隋受周禪,得戶三百六十萬,開皇九年平陳,又收戶五十萬,洎於大業二年,干戈不用,唯十八載,有戶八百九十萬矣自平陳後,又加四百八十餘萬。其時承西魏喪亂,周、齊分據,暴君慢吏,賦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網隳紊,奸偽尤滋。高熲睹流冗之病,建輸籍之法,於是定其名,輕其數,使人知為浮客,被強家收大半之賦,為編甿奉公上,蒙輕減之征浮客,謂避公稅,依強家作佃家也。荀悅論曰:'公家之惠,優於三代;豪強之暴,酷於亡秦。是惠不下通,威福分於豪人也。'高熲設輕稅之法,浮戶悉自歸於編戶,隋代之盛,實由於此。先敷其信,後行其令,烝庶懷惠,奸無所容。隋氏資儲遍於天下,人俗康阜,熲之力焉。國家貞觀中有戶三百萬,至天寶末百三十餘年,才如隋氏之數。聖唐之盛,邁於西漢,約計天下編戶合逾元始之間,而名籍所少三百餘萬貞觀以後,加五百九十萬,其時天下戶都有八百九十餘萬也。漢武黷兵,人口減半,末年追悔,方息征伐。其後至平帝元始二年,經七十餘載,有戶千二百二十餘萬。唐百三十餘年中,雖時起兵戎,都不至減耗,而浮浪日眾,版圖不收,若比量漢時,實合有加數。約計天下人戶,少猶可有千三四百萬矣。直以選賢授任,多在藝文,才與職乖,法因事弊,隳循名責實之義,闕考言詢事之道。習程典,親簿領,謂之淺俗,務根本,去枝葉,目以迂闊。職事委於郡胥,貨賄行於公府,而至此也。自建中初,天下編甿百三十萬,賴分命黜陟,重為按比,收入公稅,增倍而餘諸道加出百八十萬,共得三百一十萬。遂令賦有常規,人知定制,貪冒之吏,莫得生奸,狡猾之甿,皆被其籍。誠適時之令典,拯弊之良圖舊制:百姓備公上,計丁定庸調及租,其稅戶雖兼出王公以下,比之二三十分唯一耳。自兵興以後,經費不充,於是徵斂多名,且無常數,貪吏橫恣,因緣為奸,法令莫得檢制,烝庶不知告訴。其丁狡猾者即多規避,或假名入仕,或托跡為僧,或占募軍伍,或依倚豪族,兼諸色役,萬端蠲除。鈍劣者即被徵輸,困竭日甚。建中新令,並入兩稅,常額既立,加益莫由,浮浪悉收,規避無所。而使臣置制各殊,或有輕重未一,仍屬多故。兵革洊興,舊額既在,見人漸艱。詳今日之宜,酌晉、隋故事,版圖可增其倍,征繕自減其半。賦既均一,人知稅輕,免流離之患,益農桑之業,安人濟用,莫過於斯矣計諸簿帳所收,可有二百五十餘萬戶。按歷代戶口,多不過五,少不減三,約計天下,除有兵馬多處食鹽,足知見在之數。者采晉、隋舊典制置,可得五百萬矣。以五百萬戶共黜二百五十萬戶稅,自然各減數。古之為理也,在於周知人數,乃均其事役,則庶功以興,國富家足,教從化被,風齊俗一。夫然,故災沴不生,悖亂不起。所以《周官》有比、閭、族、黨、州、鄉、縣、遂之制,維持其政,綱紀其人。孟冬司徒獻民數於王,王拜而受之,其敬之守之如此之重也。及理道乖方,版圖脫漏,人如鳥獸,飛走莫制,家以之乏,國以之貧,奸宄漸興,傾覆不悟,斯政之大者遠者,將求理平之道,非無其本歟!"

  憲宗元和時,戶二百四十七萬三千九百六十三。

  史官李吉甫撰《元和國計簿》十卷,總計天下方鎮凡四十八道,管州府二百九十三,縣一千四百五十三,見定戶二百四十四萬二百五十四其鳳翔、鄜坊、邠寧、鎮武、涇原、銀夏、靈鹽、河東、易定、魏博、鎮翼、范陽、滄景、淮西、淄清十五道七十一州,並不申戶口數目。每歲賦入倚辦,止於浙西、浙東、宣歙、淮南、江西、鄂嶽、福建、湖南等道,合四十州,一百四十萬戶,比量天寶供稅之戶,四分有一。天下兵戎,仰給縣官八十三萬餘人,比量士馬,三分加一,率以兩戶資一兵。其他水旱所損徵科妄斂,又在常役之外。

  六年,制:"自定兩稅以來,刺史以戶口增損為其殿最,故有析戶以張虛數,或分產以系戶名,兼招引浮客,用為增益,至於稅額,一無所加。徒使人心易搖,土著者寡。觀察使嚴加訪察,必令詣實。"

  衡州刺史呂溫奏:"當州舊額戶一萬八千四百七,除貧窮死絕、老幼單獨不支濟外,堪差科戶八千二百五十七。臣到後團定戶稅,次檢責出所由隱藏不輸稅戶一萬六千七百。昨尋舊案,詢問閭里,承前徵稅並無等第;又二十餘年都不定戶,存亡孰察,貧富不均。臣不敢因循,設法團定,檢獲隱戶數約萬餘,州縣雖不曾科徵,所由已私自斂率。與其潛資於奸吏,豈若均助於疲人?臣請作此方圓,以救彫瘵,庶得下免偏苦,上不缺供。"敕旨:"宜付所司。"

  庫部員外郎李渤上言:"臣過渭南長源鄉,舊四百戶,今才百戶,閿鄉縣舊三千戶,今才千戶,他處皆然。蓋由聚斂之臣,剝下媚上,惟思竭澤,不慮無魚故也。"執政惡之,渤謝病免。

  致堂胡氏曰:"天寶初,戶幾一千萬,元和初,合方鎮有戶百四十四萬,是十失其八也。憲宗急於用兵,則養民之政不得厚,重以用異、鑄聚斂,受諸道貢獻,百姓難乎其阜蕃矣。"

  穆宗長慶時,戶三百九十四萬四千五百九十五。

  敬宗寶歷時,戶三百九十七萬八千九百八十二。

  文宗開成四年,戶四百九十九萬六千七百五十二。

  《唐‧食貨志》:天寶戶數通以二戶養一兵,長慶以後,率三戶養一兵詳見《國用門》

  武宗會昌時,戶四百九十五萬五千一百五十一。

  會昌元年正月,制:"安土重遷,黎民之性,茍非難窘,豈至流亡!將欲招綏,必在資產。諸道頻遭災沴,州縣不為申奏,百姓輸納不辦,多有逃移。長吏懼在官之時破失人戶,或恐務免征稅,減克料錢,祇於見在戶中分外攤配;亦有破除逃戶桑地,以充稅錢。逃戶產業已無,歸還不得,見戶每年加配,流亡轉多。自今以後,應州縣開成五年已前逃戶,並委觀察使、刺史差強明官,就鄉村詣實檢會桑田屋宇等,仍勒令長加檢校,租佃與人,勿令荒廢,據所得與納戶內征稅,有餘即官為收貯,待歸還給付,如欠少,即與收貯,至歸還日,不須徵理。自今以後,二年不歸復者,即仰縣司召人給付承佃,仍給公憑,任為永業。其逃戶錢草斛鬥等,計留使錢物合十分中三分已上者,並仰於當州、當使雜給用錢內,方圓權落下,不得克正員官吏料錢及館驛使料。遞乘作人課等錢,仍任大戶歸還日,漸復元額。"

  大中二年正月制:"所在逃戶見在桑田屋宇等,多是暫時東西,便被鄰人與所由等計會,推云代納稅錢,悉將斫伐毀拆,及願歸復,多已蕩盡,因致荒廢,遂成閑田。從今已後,如有此色,勒村老人與所由並鄰近等同檢勘分明,分析作狀,送縣入案,任鄰人及無田產人,且為佃事與納稅,如五年內不來復業者,便任佃人為主,逃戶不在論理之限。其屋宇桑田樹木等,權佃人逃戶未歸五年內,不得輒有毀除斫伐,如有違犯者,據根口量情科責,並科所由等不檢校之罪。"

  會昌五年,天下所還俗僧尼二十六萬五千餘人,奴婢為兩稅戶十五萬人。

  周廣順三年,敕:"天下縣邑素有差等,年代既深,增損不一。其中有戶口雖眾,地望則卑;地望雖高,戶口至少,每至調集,不便銓衡。宜立成規,庶協公共。應天下州府及縣,除赤縣、畿縣、次赤、次畿外,其餘三千戶以上為望縣,二千戶以上為緊縣,一千戶以上為上縣,五百戶以上為中縣,不滿五百戶為中下縣。宜令所司,據今年天下縣戶口數,定望、緊、上、中、下次等奏聞。"戶部據今年諸州府所管縣戶數目,合定為望縣六十四,緊縣七十,上縣一百二十四,中縣六十五,下縣九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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