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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通考/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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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十 文獻通考
卷十一 戶口考二
卷十二 

歷代戶口丁中賦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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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太祖皇帝建隆元年,戶九十六萬七千三百五十三。

  乾德元年,平荊南,得戶十四萬二千三百。湖南平,得戶九萬七千三百八十八。

  三年,蜀平,得戶五十三萬四千二十九。

  開寶四年,廣南平,得戶十七萬二百六十三。

  八年,江南平,得戶六十五萬五千六十五。

  九年,天下主客戶三百九萬五百四。

  此係《會要》所載。本年主客戶數如前行所載,開寶八年平江南以前戶數,出《通鑒長編》,通算只計二百五十六萬六千三百九十八,與《會要》不合,當考。詔更定縣望,以戶四千以上為望,次為緊、為上、為中、為中下,凡五等。

  乾德元年,令諸州歲奏男夫二十為丁,六十為老,女口不預。

  開寶四年,詔曰:"朕臨御以來,憂恤百姓,所通抄人數目,尋常別無差徭,只以春初修河,蓋是與民防患。而聞豪要之家,多有欺罔,並差貧闕,豈得均平?特開首舉之門,明示賞罰之典。應河南、大名府、宋亳宿領青徐兗鄆曹濮單蔡陳許汝鄧濟衛淄濰濱棣滄德具冀澶滑懷孟磁相邢洺鎮博瀛莫深楊泰楚泗州、高郵鄆所抄丁口,宜令逐州判官互相往彼,與逐縣令佐子細通檢,不計主戶、牛客、小客,盡底通抄,差遣之時,所冀共分力役。敢有隱漏,令佐除名,典吏決配,募告者以犯人家財賞之,仍免三年差役。"

  太宗雍熙元年,令江、浙、荊湖、廣南民輸丁錢,以二十成丁,六十入老,並身有疾廢者免之。

  至道元年,詔復造天下郡國戶口版籍。

  自唐末四方兵起,版籍亡失,故戶稅賦莫得周知,至是始命復造焉。

  至道三年,天下主客戶四百一十三萬二千五百七十六。

  真宗大中祥符四年,詔除兩浙、福建、荊南、廣南舊輸身丁錢,凡四十五萬四百貫。

  三司使丁謂言:"東封及汾陰賞賜億萬,加以蠲復諸路租賦,除免口算,聖澤寬大,恐有司經費不給。"上曰:"國家所務,正為澤及下民,但敦本抑末,節用謹度,自然富足。"

  初,湖、廣、閩、浙因偽國舊制,歲斂丁身錢米,所謂丁口之賦。大中祥符間,詔除丁錢,而米輸如故。至天聖中,婺、秀二州猶輸丁錢,轉運司以為言,乃除之。其後龐籍請罷漳泉州、興化軍丁米,有司持不可。皇祐三年,帝命三司首減郴、永、桂陽監丁米,以最下數為准,歲減十餘萬石。既而漳、泉、興化軍亦第損之。嘉祐四年,復命轉運司裁定郴、永、桂陽與道、衡二州所輸丁米及錢絹雜物,無業者弛之,存業者減半,後雖進丁,而復增取。時廣南猶或輸丁錢,亦命轉運司條上。自是所輸無幾矣。

  天禧五年,天下主客八百六十七萬七千六百七十七,口一千九百九十三萬三百二十。

  詔:"諸州縣自今招來戶口,及創居入中開墾荒田者,許依格式申入戶籍,無得以客戶增數。"舊制,縣吏能招增戶口,縣即申等,仍加其俸緡,至有析客戶者,雖登於籍,而賦稅無所增入。故條約之。

  仁宗天聖七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一十六萬二千六百八十九,口二千六百五萬四千二百三十八。

  慶曆八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七十二萬三千六百九十五,口二千一百八十三萬六十四。

  嘉祐八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二百四十六萬二千三百一十七,口二千六百四十二萬一千六百五十一。

  英宗治平三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二百九十一萬七千二百二十一,口二千九百九萬二千一百八十五。

  神宗熙寧八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五百六十八萬四千五百二十九,口二千三百八十萬七千一百六十五。

  湖廣承偽政,舊輸丁米,大中祥符以後,屢裁損猶不均。四年,詔屯田員外郎周之純往廣東相度均之。

  元豐二年七月,提舉廣西常平劉誼言:"廣西一路戶口二十萬,而民出役錢至十九萬緡,先用稅錢敷出,稅數不足,又敷之田米,田米不足,復算於身丁。夫廣西之民,身之有丁也,既稅以錢,又算以米,是一身而輸二稅,殆前世弊法。今既未能蠲除,而又益以役錢,甚可憫也。至於廣東西監司、提舉司吏,一月之給,上同令、錄,下倍攝官,乞裁損其數,則兩路身丁田米亦可少寬。"遂詔月給錢遞減二千,歲遂減一千二百餘緡。

  按:廣南丁錢,史所載大中祥符間盡蠲之,獨丁米未除。今觀誼之言,則尚有丁錢也。作法於貪,難革而易復,可畏哉!

  元豐六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七百二十一萬一千七百一十三,口二千四百九十六萬九千三百。

  右以上係《國朝會要》所載戶口數目,今考元豐三年,檢正中書戶房公事畢仲衍經進《中書備對》,內載天下四京、一十八路戶口主客數目,微為不同,又有各路細數,今具錄於後:

  天下總四京、一十八路。戶,主客一千四百八十五萬二千六百八十四。

  主一千一十萬九千五百四十二內四十一萬九千五百二十二戶元供弓箭手,僧院、道觀、山涇、山團、傜、典佃、喬佃、船居、黎戶不分主、客、女戶,今並附入主戶數

  客四百七十四萬三千一百四十四內一萬五百二十二戶,元供交界浮居散戶、蕃部無名目戶,今並附入客戶數

  口,主客三千三百三十萬三千八百八十九。

  主二千三百四十二萬六千九百九十四內六十八萬三千八百八十三口,元供弓箭手、山傜、童行、僧道、蜒船居、黎戶,今入主口數

  客九百八十七萬六千八百九十五內一萬一百二十八口元供浮居散戶,今入客戶數

  丁,主客一千七百八十四萬六千八百七十三。

  主一千二百二十八萬四千六百八十五內二十九萬八千二百七十五口,不分主客

  客五百五十六萬二千一百八十八。

  東京開封府,縣二十二: 開封 祥符 陳留 雍邱 襄邑 咸平 太康 扶溝 尉氏 鄢陵 中牟 管城 新鄭 陽武 酸棗 長垣 封邱 白馬 韋城 胙城 東明 考城。

  戶,主一十七萬一千三百二十四。

  口,主二十九萬五千九百一十二,客八萬五千一百八十。

  丁,主二十一萬二千四百九十三。

  京東路州一十五: 兗 徐 曹 青 鄆 密 齊 濟 登 萊 單 濮 濰 淄 縣七十八。

  戶,主八十一萬七千九百八十三,客五十五萬二千八百一十七。

  口,主一百六十六萬九百三,客八十八萬五千七百七十四。

  丁,主九十五萬七千五百五十四,客五十六萬五千六百九十三。

  京西路州一十四: 許 孟 陳 襄 鄧 隨 金 房 汝 蔡 郢 均 唐 穎。府一:河南。 軍一:信陽。 縣七十九。

  戶,主三十八萬三千二百二十六,客二十六萬八千五百一十六。

  口,主六十四萬四千七百五十七,客四十五萬八千一百三十。

  丁,主四十萬七百四十,客二十六萬九千六百二十三。

  河北路州二十三: 定 澶 相 恩 邢 滄 懷 衛 博 磁 洺 棣 深 瀛 雄 霸 祁 冀 趙 德 濱 莫 保。 府二: 大名 真定。 軍十一: 永靜 幹寧 信安 廣信 安肅 保定 順安 保順 德清 永寧 北平。 縣一百四。

  戶,主七十六萬五千一百三十,客二十一萬九千六十五。

  口,主一百四十七萬三千六百八十三,客四十萬七千五百一。

  丁,主七十七萬三千八百九十一,客二十萬五千四百六十七。

  陝府西路州二十六: 陝 同 華 耀 邠 涇 秦 鄜 延 解 隴 成 鳳 虢 坊 丹 階 商 寧 原 慶 渭 環 熙 岷 河 府三 京兆 鳳翔 河中 軍六 慶成 鎮戎 保安 康定 通遠 德順。 縣一百一十八。

  戶,主六十九萬七千九百六十七,客二十六萬四千三百五十一。

  口,主二百一萬五千四百三十六,客七十四萬六千三百六十八。

  丁,主一百六萬七千九百三十六,客四十二萬五千六百五十一。

  河東路州十四: 潞 晉 麟 府 代 絳 隰 忻 汾 澤 憲 嵐 石 豐。府一:太原。軍七:威勝 寧化 平定 岢嵐 火山 保德 吉鄉。監一:大通。 縣七十三。

  戶,主三十八萬三千一百四十八,客六萬七千七百二十一。

  口,主七十五萬二千三百一,客一十三萬八千三百五十八。

  丁,主三十七萬二千三百九十,客七萬七千四百六十二。

  淮南路州一十八: 揚 壽 廬 宿 濠 和 蘄 海 楚 舒 泰 泗 亳 光 滁 黃 真 通。軍一:無為。 縣六十九。

  戶,主七十二萬三千七百八十四,客三十五萬五千二百七十。

  口,主一百三十九萬三千五百五十五,客六十三萬七千三百二十六。

  丁,主一百三十二萬三百六,客十五萬二千三百。

  兩浙路州一十四:杭 越 蘇 潤 湖 婺 明 常 衢 溫 合 秀 睦 處。 縣七十九。

  戶,主一百四十四萬六千四百六,客三十八萬三千六百九十。

  口,主二百六十萬五千四百八十四,客六十一萬八千二百一十五。

  丁,主一百六十二萬九千五百三十二,客二十九萬八千二十七。

  江南東路州七: 宣 歙 江 池 饒 信 太平。府一:江寧。軍二: 廣德 南康。縣四十八。

  戶,主九十萬二千二百六十一,客一十七萬一千四百九十九。

  口,主一百六十萬九千六百一十二,客二十八萬九千八百四十三。

  丁,主一百一萬九千一百三十四,客一十八萬六千二十七。

  江南西路州六: 洪 虔 吉 袁 撫 筠。軍四:興國 建昌 臨江 南安。縣四十七。

  戶,主八十七萬一千七百二十,客四十九萬三千八百一十三。

  口,主二百一萬六百四十六,客一百六萬五千二百一。

  丁,主八十八萬四千三百二十九,客三十八萬七百九十八。

  荊湖南路州七:潭 衡 永 郴 邵 全 道 監一:桂陽。縣三十三。

  戶,主四十五萬六千四百三十一,客三十五萬四千六百二十六。

  口,主一百一十五萬三千八百七十二,客六十七萬四千二百五十八。

  丁,主六十二萬二千九百三十三,客三十二萬二千五百四十六。

  荊湖北路州九: 鄂 安 嶽 鼎 溫 峽 歸 辰 沅。府一:荊南。縣四十五。

  戶,主三十五萬五百九十三,客二十三萬八千七百九。

  口,主七十萬二千三百五十六,客五十萬九千六百四十四。

  丁,主二十八萬五千五百二十六,客二十萬七千六百二十四。

  福建路州六:福 建 泉 南劍 漳 汀。軍二:邵武 興化。縣四十五。

  戶,主六十四萬五千二百六十七,客三十四萬六千八百二十。

  口,主一百三十六萬八千五百九十四,客六十七萬四千四百三十八。

  丁,主七十九萬七百一十九,客五十六萬二百三十。

  成都府路州一十二:眉 綿 漢 彭 蜀 嘉邛 簡 黎 雅 茂 威。府一: 成都。軍一:永康。監一:陵井。縣五十八。

  戶,主五十七萬四千六百三十,客一十九萬六千九百三。

  口,主二百七十八萬九千二百二十五,客八十六萬四千五百二十三。

  丁,主六十八萬五千二十,客二十七萬七百二十四。

  梓州路州一十一: 梓 遂 果 資 普 合 榮 渠 昌 戎 瀘。 軍二:懷安 康安。監一:富順。縣四十九。

  戶,主二十六萬一千五百八十五。

  口,主八十八萬五千五百一,客五十二萬八千二百一十四。

  丁,主三十七萬四千六百六十九,客三十萬五千五百二十九。

  利州路州九:利 閬 洋 文 劍 興 巴 蓬 龍。府一:興元。縣三十九。

  戶,主一十七萬九千八百三十五,客一十二萬二千一百五十六。

  口,主四十萬二千八百七十四,客二十四萬五千九百九十二。

  丁,主一十九萬五千三百八十七,客一十四萬四千五百九十一。

  夔州路州九:夔 忠 萬 施 開 達 涪 渝 黔。軍三:雲安 梁山 南平。監一: 大寧。縣三十一。

  戶,主六萬八千三百七十五。

  口,主二十一萬五千五百九十五,客二十五萬二千四百七十二。

  丁,主一十四萬九千七十,客一十七萬一千一十七。

  廣南東路州一十四: 廣 韶 循 潮 連 南雄 英 賀 封 端 新 康 惠 南恩。縣四十。

  戶,主三十四萬七千四百五十九,客二十一萬八千七十五。

  口,主八十一萬二千一百四十七,客三十二萬二千五百一十二。

  丁,主七十三萬五千七百四十七,客二十六萬二千五十九。

  廣南西路州二十四:桂 客 邕 象 昭 梧 藤 龔 潯 貴 柳 宜 賓 橫 融 化 高 雷 白 欽 鬱林 廉 瓊 順。軍三: 萬安 昌化 朱崖。縣六十。

  戶,主一十六萬三千四百一十八,客七萬八千六百九十一。

  口,主五十八萬四千六百四十一,客四十七萬九百四十六。

  丁,主二十七萬三千六百七十四,客四十一萬九千三百一十六。

  哲宗元祐六年,天下主客戶一千八百六十五萬五千九十三,口四千一百四十九萬二千三百一十一。

  元符二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九百七十一萬五千五百五十五,口四千三百四十一萬一千六百六。

  徽宗崇寧元年,天下主客戶共升戶三十萬三千四百九十五,口四十萬九千一百六十三,增入元符元數,計戶二千合一萬九千五十,口四千三百八十二萬七百六十九。

  政和三年,詳定《九域圖志》蔡攸、何志同言:"本所取會天下戶口數類多不實,且以河北二州言之:德州主客戶五萬二千五百九十九,而口才六萬九千三百八十五;霸州主客戶二萬二千四百七十七,而口才三萬四千七百一十六。通二州之數,率三戶四口,則戶版刻隱,不待校而知之。乞詔有司申嚴法令,務在核實。"從之。八月,淮南轉運副使徐閎中言:"《九域志》,在元豐間主客戶共一千六百餘萬,大觀初已二千九十一萬,乞詔諸路應奏戶口,歲終再令提刑、提舉司參考同保。"從之。

  六年,戶部言:"淮南轉運司申:《政和格》知、通、令、佐任內增收漏戶一千至二千戶常格,一縣戶口多者止及三萬,脫漏難及千戶,少得應賞之人,繇此不盡心推括。看詳令、佐任內增收漏戶八百戶,升半年名次;一千五百戶,免試;三千戶,減磨勘一年,七千戶,減二年;一萬二千戶,減三年。知、通隨所管縣通理,比令、佐加倍。"從之。

  按:以史傳考之,則古今戶口之盛,無如崇寧、大觀之間。然觀當時諸人所言,則版籍殊欠核實所紀似難憑,覽者詳之。

  高宗紹興三十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一百三十七萬五千七百三十三,口一千九百二十二萬九千八。

  紹興五年,詔:"諸路經殘破州縣,親民官到任,據見存戶口實數批上印曆,滿任日亦如之,以考殿最。"

  八年,尚書劉大中奏:"自中原陷沒,東南之民死於兵火、疫癘、水旱以至為兵、為緇黃及去為盜賊,餘民之存者十無二三,奸臣虐用其民,誅求過數,丁鹽綢絹最為疾苦。愚民寧殺子而不願輸,生女者又多不舉,民何以至是哉?乞守令滿日以生齒增減為殿最。"

  又詔:"應州縣鄉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戶,及無等第貧乏之家,生男女不能養贍者,於常平錢內人支四貫文省,仍委守令勸諭父老,曉譬禍福。若奉行如法,所活數多,監司保明推賞。"

  孝宗乾道二年,諸路主客戶一千二百三十三萬五千四百五十,口二千五百三十七萬八千六百八十四。

  淳熙八年,臣僚言:"饑饉之時,遺棄小兒為人收養者,於法不在取認之限,聽養子之家申官附籍,依親子孫法。昨葉夢得守潁昌,歲大饑,仍為空名券,坐上件法印版付里胥,凡有收養者給其券,所全活甚眾。乞下州縣鏤版,諭民通知。"

  又詔,申嚴建、劍、汀、邵四州不舉子之禁。

  光宗紹熙四年,諸路主客戶一千二百三十萬二千八百七十三,口二千七百八十四萬五千八十五。

  寧宗嘉定十六年,諸路主客戶一千二百六十七萬八百一,口二千八百三十二萬八十五。

  兩浙路戶二百二十二萬三百二十一,口四百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九。

  江南東路戶一百四萬六千二百七十二,口二百四十萬二千三十八。

  江南西路戶二百二十六萬七千九百八十三,口四百九十五萬八千二百九十一。

  淮南東路戶一十二萬七千三百六十九,口四十萬四千二百六十一。

  淮南西路戶二十一萬八千二百五十,口七十七萬九千六百一十二。

  廣南東路戶四十四萬五千九百六,口七十七萬五千六百二十八。

  廣南西路戶五十二萬八千二百二十,口一百三十二萬一千二百七。

  荊湖南路戶一百二十五萬一千二百二,口二百八十八萬一千五百六。

  荊湖北路戶三十六萬九千八百二十,口九十萬八千九百三十四。

  福建路戶一百五十九萬九千二百一十四,口三百二十三萬五百七十八。

  京西路戶六千二百五十二,口一萬七千二百二十一。

  成都府路戶一百一十三萬九千七百九十,口三百一十七萬一千三。

  利州路戶四十萬一千一百七十四,口一百一萬六千一百一十一。

  潼川府路戶八十四萬一千一百二十九,口二百一十四萬三千七百二十八。

  夔州路戶二十萬七千九百九十九,口二十七萬九千九百八十九。

  右《國朝會要》所載戶口,南渡前無各路數目,故以《中書備對》所書元封各路數編入,而南渡後莫盛於寧宗嘉定之時,故備書之。

  身丁錢者,東南、淮、浙、湖、廣等路皆有之。自馬氏據湖南始取永、道、郴、州、桂陽軍、茶陵縣民丁錢、絹、米、麥,嘉祐四年,詔無業者與除放,有業者減半。然道州丁米每歲猶為二千石,人甚苦之。紹興五年,守臣趙坦請以二分敷於田畝,一分敷於民丁。詔下其議,漕司言:"如此,則貧民每丁當輸二斗有奇,乞盡敷於田畝。"言者以為太重,請損其一分。詔漕司相度四月甲辰。六年,樞密院檢詳王迪又請兩路丁錢隨田稅帶納八月己亥,不果行。十四年,知永州羅長源言於朝,遂盡放湖南諸郡丁錢十月庚子,然上供椿數則如故。後十餘年,楊良佐邦弼為漕,乃奏除之。江東諸郡丁口鹽錢,李氏有國日所制也。蓋以泰州及靜海軍今通州鹽貨計口俵散,收錢入官。其後失淮南,而鹽不可得,既又令折綿絹輸之,民益以為病。明道二年,范文正公為江淮安撫,乞會一路主戶,以見在鹽價,於春時給鹽食用,隨夏稅送納價錢。奏可。其後謂之蠶鹽者,此也。兩浙身丁錢者,始未行鈔法以前,歲計丁口,官散蠶鹽,每丁給鹽一斗,輸錢百六十有六,謂之丁鹽錢。皇祐中,許氏以紬絹依時直折納,謂之丁絹。自鈔法既行之後,鹽盡通商,而民無所給,每丁仍增錢為三百六十,謂之丁身錢。大觀中,始令三丁納絹一匹,當時絹賤,未有倍費,其後物價益貴。乃令每丁輸絹一丈、綿一兩,皆取於五等下戶,民甚病之。建炎三年,詔以一半折絹,一半納見錢十一月丁未,於是歲為絹二十四萬匹、綿百萬兩、錢二十萬緡。紹興初,又用嚴守顏為言,曾得解人免丁錢三年四月甲午。二十五年,上念浙民之困,免丁絹錢綿一年,以內府錢帛償戶部八月己丑乾道元年,孝宗以兩浙歲澇,又免災傷郡邑身丁錢十三萬七千緡、絹十六萬三千匹,皆有奇二月癸卯。惟臨安以駐蹕所在,每三年一下詔除之,歲滿復然。至開禧元年十二月御筆,浙路身丁錢自今永與除免,恩施浸博矣。先是,紹興末,呂公雅廣問為浙漕,以湖州丁絹多所隱漏,乃給申帖付民戶,俾自排丁名,得四十萬丁,每丁為錢千四百、絹八尺有奇三十一年四月丁亥。明年,守臣陳之茂因請折絹,以五千為匹,仍止歲額為定,不以添丁而增賦。詔皆可之正月丁巳。自是湖州以五丁科一匹矣。未幾,又曾以七丁為一匹。乾道八年,餘處恭為烏程令,請於朝,乞以七丁科一匹。曾欽道秉政,奏行之。自是為例。兩淮丁錢者,不知所從始。乾道末,詔民戶一丁充民兵者,本名丁錢勿輸七年八月丙辰。二廣丁錢,亦不知其所始。廣西郡縣貧薄,凡民間父祖年六十以上而身丁未成者,亦行科納,謂之掛丁錢。紹熙初,詔令本路監司約束二年郊赦申明。大抵丁錢多偽國所創,餘嘗謂唐之庸錢,楊炎已均入二稅,而後世差役復不免焉,是力役之征亦取其二也。本朝王安石令民輸錢以免役,而紹興以後,所謂耆戶長、保正雇錢復不給焉,是取其三也。合丁錢而論之,力役之征,蓋取其四矣。而一有邊事,則免夫之令又不得免焉,是取其五也。孟子曰:"有布縷之征,有榖粟之征,有力役之征。用其一,緩其二,用其二則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離。"今布縷之征,有折稅,有和、預買,川路有激賞,而東南有丁絹,是布縷之征三也。榖粟之征,有稅米,有義倉,有和糴川路謂之勸糴,而鬥面加耗之輸不與,是榖粟之征亦三也。通力役之征而論之,蓋用其十矣,民安得不困乎?餘惡夫世之俗吏,不知財賦本末源流,故以趣辦為能,而撥其本也。故詳錄其事,以待上問而出焉閩、浙、湖、廣丁錢,在國初歲為四十五萬緡,大中祥符四年七月嘗除之,後又復

  西漢戶口至盛之時,率以十戶為四十八口有奇,東漢戶口率以十戶為五十二口,可准周之下農夫。唐人戶口至盛之時,率以十戶為五十八口有奇,可准周之中次。自本朝元豐至紹興戶口,率以十戶為二十一口,以一家止於兩口,則無是理,蓋詭名子戶漏口者眾也。然今浙中戶口,率以十戶為十五口有奇,蜀中戶口,率以十戶為二十口弱,蜀人生齒非盛於東南,意者蜀中無丁賦,於漏口少爾。昔陸宣公稱租庸調之法曰:"不校閱而眾寡可知,是故一丁授田,決不可令輸二丁之賦,非若兩稅,鄉司能開闔走弄於其間也。自井田什一之後,其惟租庸調之法乎!"

  右二段係《建炎以來朝野雜記》所載宋朝丁錢本末,及歷代戶口詳略之概,其考訂精核故書之。

  水心葉氏曰:"為國之要,在於得民,民多則田墾而稅增,役眾而兵強。田墾稅增,役眾兵強,則所為而必從,所欲而必遂。是故昔者戰國相傾,莫急於致民,商鞅所以壞井田開阡陌者,誘三晉願耕之民以實秦地也。漢末天下殫殘,而三國爭利,孫權搜山越之眾以為民,至於帆海絕徼,俘執島居之夷而用之。諸葛亮行師,號為秉義,不妄虜獲,亦拔隴上家屬以還漢中。蓋蜀之亡也,為戶二十四萬,吳之亡也,為戶五十餘萬,而魏不能百萬而已。舉天下之大,不當全漢數郡之眾。然則因民之眾寡為國之強弱,自古而然矣。今天下州縣,直以見入職貢者言之,除已募而為兵者數十百萬人,其去而為浮屠、老子及為役而未受度者,又數十萬人,若此皆不論也。而戶口昌熾,生齒繁衍,幾及全盛之世,其眾強富大之形,宜無敵於天下。然而偏聚而不均,勢屬而不親,是故無墾田之利,無增稅之入,役不眾,兵不強,反有貧弱之實見於外,民雖多而不知所以用之,直聽其自生自死而已。而州縣又有因其丁中而裁取其絹價者,此其意豈以為民不當生於王之土地而征之者歟?夫前世之致民甚難,待其眾多而用之,有終不得者,今欲有內外之事,因眾多已成之民,率以北向,夫孰敢爭者!而論者曾莫以為意,此不知其本之甚者也。以臣計之,有民必使之辟地,辟地則增稅,故其居則可以為役,出則可以為兵。而今也不然,使之窮居憔悴,無地以自業。其駑鈍不才者,且為浮客,為傭力,其懷利強力者,則為商賈,為竊盜,苟得旦暮之食,而不能為家。豐年樂歲,市無貴糶,而民常患夫斗升之求無所從給。大抵得以稅與役自通於官者不能三之一,有田者不自墾,而能墾者非其田,此其所以雖蕃熾昌衍,而其上不得而用之也。嗚呼!亦其勢之有不得不然者矣。夫吳越之地,自錢氏時獨不被兵,又以四十年都邑之盛,四方流徙盡集於千里之內,而衣冠貴人不知其幾族,故以十五州之眾,當今天下之半。計其地不足以居其半,而米粟榖帛之直三倍於舊,雞豚、菜茹、樵薪之鬻五倍於舊,田宅之價十倍於舊,其便利上腴,爭取而不置者,數十百倍於舊。蓋秦制萬戶為縣,而宋、齊之間,山陰最大而難治,然猶不過三萬,而兩浙之縣以三萬戶率者,不數也。夫舉天下之民未得其所,猶不足為意,而此一路之生聚,近在畿甸之間,十年之後,將以救之乎?夫跡其民多而地不足若此,則其窮而無告者,其上豈宜有不察者乎?田無所墾而稅不得增,徒相聚搏取攘竊以為衣食,使其俗貪淫詐靡而無信義忠厚之行,則將盡棄而魚肉之乎!噫!此不可不慮也。漢之末年,荊、楚甚盛,不惟民戶繁實,地著充滿,而材智勇力之士森然出於其中,孫、劉資之以爭天下。及其更唐、五代,不復振起,今皆為下州小縣,乃無一士生其間者。而閩、浙之盛,自唐而始,且獨為東南之望。然則亦古所未有也。極其盛而將坐待其衰,此豈智者之為乎?且其土地之廣者,伏藏狐兔,平野而居虎狼,荒墟林莽,數千里無聚落,奸人亡命之所窟宅,其地氣蒸鬱而不遂;而其狹者,鑿山捍海,儗決遺利,地之生育有限,民之鋤耨無窮,至於動傷陰陽,侵敗五行,使其地力竭而不應,天氣亢而不屬,肩摩袂錯,愁居戚處,不自聊賴,則臣恐二者之皆病也。夫分閩、浙以實荊、楚,去狹而就廣,田益墾而稅益增,其出可以為兵,其居可以為役,財不理而自富,此當今之急務也。而論者則又將曰'慮其因徙而生變',夫豈有不變之術而未之思乎!抑聽其自變者乎!"

奴婢傭賃 品官占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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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官》:大宰以九職任萬民,八曰臣妾,聚斂疏材。九曰間民,無常職,轉移執事臣妾,男女貧賤之稱。轉徙執事,若今傭賃也

  《酒人》:奚三百人古者從坐男女沒入縣官為奴,其少才知以為奚,今之侍史、官婢

  漢高祖令民得賣子。

  五年,詔民以饑餓自賣為人奴婢者,皆免為庶人。

  文帝勸務農桑,帥以儉節,未有兼併之害,故不為民田及奴婢為限。

  賈誼曰:"歲惡不入,請賣爵子。"又曰:"今人賣僮者,為之繡衣絲履,偏諸緣,納之閑中,是古天子後服所以廟而不晏者也。"

  晁錯勸帝募民徙塞下,募民以丁奴婢贖罪,及輸奴婢欲以拜爵者。

  女子緹縈願沒入為官婢,以贖父罪。

  四年,免官奴婢為庶人。

  武帝建元元年,赦吳楚七國帑輸在官者吳、楚七國反時,其首事者妻子沒入為官奴婢,帝即位,哀而赦之

  《司馬相如傳》,卓王孫僮客八百人,程鄭亦數百人。

  董仲舒說上曰:"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贍不足,塞兼併之路,去奴婢,除專殺之威不得專殺奴婢也。"

  其後府庫並虛,乃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終身復,為郎增秩。

  楊可告緡遍天下告民匿緡錢不算者,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監分曹往,即治郡國緡錢,得民財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其沒入奴婢,分諸苑養狗馬禽獸,及與諸官。官益雜置多謂雜置官員,分掌眾事,徙奴婢眾,而下河漕度四百萬石,及官自糴乃足。

  元帝時,貢禹言:"官奴婢十餘萬,遊戲無事,稅良民以給之,宜免為庶人。"

  杜延年坐官奴婢乏衣食免官。

  今按:豪家奴婢,細民為饑寒所驅而賣者也。官奴婢,有罪而沒者也。民以饑寒至於棄良為賤,上之人不能有以賑救之,乃復效豪家兼併者之所為,設法令其入奴婢以拜爵復役,是令饑寒之民無辜而與罪隸等也。況在官者十餘萬人,而復稅良民以養之,則亦何益於事哉!

  成帝永始四年,詔曰:"公卿列侯、親屬近臣多蓄奴婢,被服綺縠,其申飭有司,以漸禁之。"

  哀帝即位,詔曰:"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蓄奴婢,田宅亡限,其議限例。"有司條奏:"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關內侯、吏民三十人,年六十以上,十歲以下,不在數中。諸名田畜奴婢過品,皆沒入縣官。官奴婢年五十以上,免為庶人。"

  王莽名天下奴婢曰"私屬",不得買賣。

  光武建武二年五月,詔曰:"民有嫁妻、賣子欲歸父母者,悉聽之,敢拘執,論如律。"下同

  六年十一月,詔王莽時吏人沒入為奴婢不應舊法者,皆免為庶人。

  七年,吏人遭饑亂,及為青徐賊所掠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聽之。敢拘制不還,以賣人法從事。

  十一年,詔曰:"天地之性人為貴,其殺奴婢,不得減罪。"

  八月癸亥,詔曰:"敢炙灼奴婢,論如律。所炙灼者為廢民。"

  十月壬午,詔除奴婢射傷人棄市律。

  十二年三月,詔隴蜀民被掠為奴婢自訟者,及獄官未報,一切免為庶民。

  十三年十二月甲寅,詔益州民自八年以來被掠為奴婢者,皆一切免為庶民,或依託為人下妻欲去者,恣聽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掠人法從事。

  十四年十二月癸卯,詔益、涼二州奴婢,自八年以來自訟在所官,一切免為庶,民賣者無還直。

  殤帝延平元年,詔諸官府、郡國、王侯家奴婢姓劉及疲癃羸老,皆上其名,務令實悉。

  安帝永初四年,諸沒入為官奴婢者,免為庶人。

  晉武帝平吳之後,令王公以下得蔭人以為衣食客及佃客,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無過五十戶,三品十戶,四品七戶,五品五戶,六品三戶,七品二戶,八品、九品一戶詳見《職官門》

  晉元帝太興四年,詔曰:"昔漢二祖及魏武皆免良人,武帝時,涼州覆敗,諸為奴婢亦皆復籍,此累代成規也。其免中州良人遭難為揚州諸郡僮客者,以備征役。"

  東晉寓居江左以來,都下人多為諸王公貴人左右佃客、典計、衣食客之類,皆無課役。官品第一、第二,佃客無過四十戶,每品滅五戶,至第九品五戶。其佃榖皆與大家量分。其典計,官品第一、第二置三人,第三、第四置二人,第五、第六及公府參軍、殿中監、監軍、長史、司馬部曲督、關外侯、材官、議郎以上一人,皆通在佃客數中。官品第六以上並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二人,第九品、舉輦、跡禽、前驅、由基、強弩司馬、羽林郎、殿中冗從虎賁、殿中虎賁、持椎斧武騎虎賁、持鈒色立反冗從虎賁、命中武騎一人。其客皆注家籍。其課,丁男調布、絹各二丈,絲三兩,綿八兩,祿絹八尺,祿綿三兩二分,租米五石,丁女並半之。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為丁。男年十六亦半課,年十八正課,六十六免課。其男丁每歲役不過二十日。又率十八人出一運丁役之。其田,畝稅米二升。蓋大率如此。其度量,三升當一升,秤則三兩當今一兩,尺則一尺二寸當今一尺。

  按:此即漢人封君食邑戶之遺意。然漢不過每戶歲賦二百錢,而此所賦乃過重者,蓋封君所得只是口賦,而漢人有田者官別賦之;晉以來人皆授田,無無田之戶,是以戶賦之入於公家及私屬皆重。又一品所占不過四十戶,非漢列侯動以千戶萬戶計者比也。

  後魏令:每調奴任耕、婢任績者,八口當未娶者四;耕牛十頭當奴婢八詳見《田賦門》

  孝文太和九年,詔均天下人田: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諸麻布之土,男夫及課,別給麻田十畝,婦人五畝,奴婢依良。皆從還受之法詳見《田賦門》

  周武帝保定五年,詔江陵人年六十五以上為官奴婢者已令放免,其公私奴婢年七十以外者,所在官私贖為庶人。

  建德元年,又詔江陵所獲俘虜充官口者,悉免為百姓。

  容齋洪氏《隨筆》曰:"元魏破江陵,盡以所俘士民為奴,無問貴賤,蓋北方夷俗皆然也。自靖康之後,陷於金虜者,帝子王孫、宦門士族之家盡沒為奴婢,使供作務。每人一月支稗子五斗,令自春為米,得一斗八升,用為餱糧;歲支麻五把,令緝為裘。此外更無一錢一帛之入。男子不能緝者,則終歲裸體,虜或哀之,則使執爨,雖時負火得暖氣,然才出外取柴歸,再坐火邊,皮肉即脫落,不日輒死。惟喜有手藝如醫人、繡工之類,尋常只團坐地上,以敗席或蘆籍襯之。遇客至開筵,引能樂者使奏技,酒闌客散,各復其初,依舊環坐刺繡,任其生死,視如草芥雲。

  唐制:凡反逆相坐,沒其家為官奴婢反逆家男女及奴婢沒官,皆謂之官奴婢。男年十四以下者,配司農;十五以上者,以其年長,令遠京師,配嶺南為城奴也。一免為審戶,再免為雜戶,三免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則免之凡免,皆因恩言之

  顯慶二年,敕:"放諸奴婢為良及部曲、客女者聽之,皆由家長手書,長子以下連署,仍經本屬申牒除附。諸官奴婢年六十以上及廢疾者,並免賤。"

  永昌元年,越王正被誅,家僮勝衣田者千餘人,於是制王公已下奴婢有數。

  萬歲通天元年,敕:"士庶家僮僕有驍勇者,官酬主直,並令討擊契丹。"

  大足元年,敕:"以北緣邊州縣,不得畜突厥奴婢。"

  天寶八載,敕:"京畿及諸郡百姓,有先是給使在私家驅使者,限敕到五日內,一切送內侍省。其中有是南口及契券分明者,各作限約,定數驅使,雖王公之家不得過二十人,其職事官一品不得過十二人,二品不得過十人,三品不得過八人,四品不得過六人,五品不得過四人,京文武清官六品、七品不得過二人,八品、九品不得過一人。其嗣郡王、郡主、縣主、國夫人、諸縣君等,請各依本品同職事及京清資官處分,其有別承恩賜,不在此限。其蔭家父祖先有者,各依本蔭職減比見任之半,其南口請以蜀蠻及五溪、嶺南夷獠之類。"

  大曆十四年,詔:"邕府歲貢奴婢,使之離父母之鄉,絕骨肉之戀,非仁也。宜罷之。"

  元和四年,敕:"嶺南、黔中、福建等道百姓,多被公私掠賣為奴婢,宜令所在長吏,切加捉搦,井審細勘責。委知非良人百姓,乃許交關,犯者准法處分。"

  八年,敕嶺南諸道,不得輒以良口餉遺販易。

  長慶元年,詔禁登、萊州及緣海諸道,縱容海賊掠賣新羅人口為奴婢。

  四年,敕諸司、諸使,各勘官戶奴婢,有廢疾及年七十者,准格免賤從良。

  會昌五年,中書門下奏:"天下諸寺奴婢,江淮人數至多,其間有寺已破廢,全無僧眾,奴婢既無衣食,皆自營生。洪、潭管內人數倍多,一千人以下五百人以上處,計必不少,並放從良百姓。"旨依。

  大中九年,禁嶺南諸州貨賣男女,如有以男女傭賃與人,貴分口食,任於當年立年限為約,不得將出外界。

  昭宗大順二年,敕:"天下州府及在京諸軍,或因收擄百姓男女,宜給內庫銀絹,委兩軍收贖,歸還父母。其諸州府,委本道觀察使取上供錢充贖,不得壓良為賤。"

  後唐同光二年,赦:"應百姓婦女俘虜他處為婢妾者,不得占留,一任骨肉識認。"

  天成元年,敕:"京城諸道,若不是正口,不得私書契券,輒賣良人。"

  周顯德五年,新定《刑統》:"詃誘良口、勾引逃亡奴婢與貨賣所盜資裝者,其詃誘勾引之人,伏請處死,良口奴婢准律處分,居停主人重斷,或分受贓物至三疋以上處死;將良口於蕃界貨賣,居停主人知而不告官者,亦處死。"

  宋太祖皇帝開寶二年,詔:"奴婢非理致死者,即時檢視、聽其主速自收瘞,病死者不須檢視。"

  四年,詔:"應廣南諸郡民家有收買到男女為奴婢,轉將傭雇以輸其利者,今後並令放免,敢不如詔旨者,決杖配流。"

  淳化二年,詔:"陝西沿邊諸郡先歲饑貧,民以男女賣與戎人,宜遣使者與本道轉運使分以官財物贖還其父母。"

  至道二年,詔:"江南、兩浙、福建州軍,貧人負富人息錢無以償,沒入男女為奴婢者,限詔到並令檢勘,還其父母,敢隱匿者治罪。"

  真宗咸平元年,詔:"川陝路理逋欠官物,不得估其家奴婢價以償。"

  六年,詔:"士庶家雇僕,有犯不得黥其面。"

  天禧三年,詔:"自今掠賣人口入契丹界者,首領並處死,誘致者同罪,未過界者決杖黥配。"

  大理寺言:"按律,諸奴婢有罪,其主不請官司而殺者,杖一百;無罪而殺者,徒二年。又諸條,主驅部曲至死者,徒一年;故殺者,加一等。其有愆犯決罰至死及過失殺者,勿論。自今人家傭賃,當明設要契,及五年,主因過驅決至死者,欲望加部曲一等;但不以愆犯而殺者,減常人一等;如過失殺者,勿論。"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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