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人民政府管制私人武器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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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人民政府布告
1950年2月

查本县城乡各地,尚散藏有各种枪支武器弹药等物,危害社会秩序,滋长匪特的活动,实非浅鲜,本府为了防止乱源楠保地方安宁,对于私藏枪支武器的处理,特作以下几项规定:

一 、凡是国民党武装和旧乡保枪支,及一切公枪,都应交与人民政府,如隐藏不报者,一经查出,当受法律制裁。

二、凡各种私枪应从即日起向各级人民政府报告登记,枪仍归私人保存,但须保证不流入匪特之手,否则枪支没收,并以通匪论罪。

三、凡在解放后已交给部队政府者,都必须向原部队政府取得证明,换取县政府正式收据,方为有效。

四、一切军用物品通讯器材(如电台电话机收音机等),如属私人的应向政府登记,如系敌人遗留的一律交给政府,以上各项希切实遵照办理,万勿玩忽漠置,因循自误为要。

此布!

县长 赵文元

副县长 苗静斋

一九五〇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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