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縣人民政府管制私人武器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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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縣人民政府布告
1950年2月

查本縣城鄉各地,尚散藏有各種槍支武器彈藥等物,危害社會秩序,滋長匪特的活動,實非淺鮮,本府為了防止亂源楠保地方安寧,對於私藏槍支武器的處理,特作以下幾項規定:

一 、凡是國民黨武裝和舊鄉保槍支,及一切公槍,都應交與人民政府,如隱藏不報者,一經查出,當受法律制裁。

二、凡各種私槍應從即日起向各級人民政府報告登記,槍仍歸私人保存,但須保證不流入匪特之手,否則槍支沒收,並以通匪論罪。

三、凡在解放後已交給部隊政府者,都必須向原部隊政府取得證明,換取縣政府正式收據,方為有效。

四、一切軍用物品通訊器材(如電台電話機收音機等),如屬私人的應向政府登記,如系敵人遺留的一律交給政府,以上各項希切實遵照辦理,萬勿玩忽漠置,因循自誤為要。

此布!

縣長 趙文元

副縣長 苗靜齋

一九五〇年二月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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