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危重症病例诊疗方案(试行)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危重症 病例诊疗方案(试行) (试行 第一版) 2020年1月22日 发布于2020年1月2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病例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4号) |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重型、危重型病例诊疗方案(试行 第二版)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危重症
病例诊疗方案(试行)
-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危重症病例的定义
(一)重症病例。
符合下列任何一条:
1. 呼吸频率增快(≥30次/分),呼吸困难,口唇紫绀;
2. 吸空气时,指氧饱和度≤93%;
3. 动脉血氧分压(PaO2)/吸氧浓度(FiO2)≤300mmHg (1mmHg=0.133kPa);
4. 肺部影像学显示多叶病变或48小时内病灶进展>50%;
5. 合并需住院治疗的其他临床情况。
(二)危重症病例。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1. 出现呼吸衰竭,且需要机械通气;
2. 出现休克;
3. 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 ICU 监护治疗。
- 二、重症、危重症病例的治疗
(一)治疗原则。在对症治疗的基础上,积极进行生命支持,防止器官功能损害,治疗基础疾病,积极防治并发症。
(二)积极氧疗。重症、危重症患者应提供积极的氧疗,维持SpO2在90%以上,或PaO2在60mmHg以上;通过储氧面罩吸氧(流量为10-15L/min,吸入氧浓度60-95%)方便、快捷,但不适合于存在 CO2潴留的患者。
经鼻高流量氧疗可以提供 60L/min 的流量和高达 100%的吸入氧浓度。高碳酸血症、血流动力学不稳定、多器官衰竭或神志异常的患者不适合进行经鼻高流量氧疗。
(三)机械通气。对于氧疗无法改善的患者应及时行机械通气治疗。
可首选无创机械通气,治疗时应逐步提高无创通气的压力水平,以使患者逐步适应。无创机械通气需要更细致的观察,
重点是面罩是否漏气以及患者是否与呼吸机有良好的同步。如密切观察 2 小时,病情无改善,或患者不能耐受无创通气、气道分泌物增多、剧烈咳嗽,或血流动力学不稳定,应及时行气管插管进行有创机械通气。
有创机械通气时应采取“肺保护性通气策略”,即给予较低的潮气量(预计体重 4–8ml/kg)和较低的吸气压力(平台压 <30cmH2O),以降低呼吸机相关肺损伤。重度的 ARDS 应使用较高的 PEEP,每天进行>12 小时的俯卧位通气,必要时可采取肺泡复张等治疗方法。如机械通气仍无法改善患者氧合,则应进行体外外膜氧合(ECMO)治疗。
对于没有循环障碍的患者,应适当限制液体入量,以减少肺水肿。
(四)循环支持。充分液体复苏下,仍持续顽固性低血压,需要血管活性药物维持平均动脉压(MAP)≥65mmHg,且血清乳酸水平仍≥2mmol/L,则考虑脓毒症休克。充分液体复苏是救治的关键。复苏初始3小时内,应给予至少 30ml/kg 的等渗晶体液。不应使用低渗晶体液、淀粉类或明胶类来复苏。在治疗过程中,为防止液体过多带来的容量负荷过重,应进行血液动力学监测。
如果在充分液体复苏后休克仍持续,则需要应用血管活性药物。成人目标平均动脉压≥65mmHg。
重症患者应酌情使用肾上腺糖皮质激素治疗。
支持治疗对患者救治至关重要,应给予充足的热量及营养物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2020 年 1 月 日印发
校对:杜青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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