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竹北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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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竹北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
立法於民國101年12月17日(現行條文)
2012年12月17日
2013年1月3日
公布於民國102年1月3日
新竹縣竹北市公所民字第1023000017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月3日至今

第 一 條

  本自治條例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新竹縣竹北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第 三 條

  本所置市長一人,綜理市政,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

第 四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為幕僚長,承市長之命,處理市政。置秘書一人,受主任秘書之指揮、監督,掌理法制、機要、動員、協調、核稿等事項。

第 五 條

  本所設下列課、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民政課:掌理一般民政、調解業務、自治行政、土地行政、禮俗宗教、公共造產、教育文化、體育活動、兵役行政、原住民行政、民防及公墓管理等事項。
  二、財政課:掌理財務、公產、出納及協助稅捐稽徵等事項。
  三、工務課:掌理土木工程、都市計畫、公共建設、雨水、污水下水道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建築管理、違章建築查報處理等事項。
  四、社會課:掌理一般社政、社區發展、社團補助、社會福利、社會運動、醫療補助、社會救助及全民健保等事項。
  五、農業課:掌理農林漁牧生產、農業畜產水產推廣、農產運銷、農情調查、水土保持及野生動物保護等事項。
  六、公用事業課:掌理公園管理維護、停車場管理、市場管理、公平交易、消費者保護、公用事業管理、路燈維護管理及工商管理等事項。
  七、文化觀光課:掌理文化資產與發展、藝文活動、觀光活動推展、市政宣導、行銷及新聞聯繫等事項。
  八、行政室:掌理文書、檔案、印信、庶務、政令宣導、研考、為民服務及不屬其他單位等事項。
  前項各課、室職掌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必要時得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八條之規定調整之。

第 六 條

  本所置課長、室主任、課員、技士、獸醫、里幹事、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七 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八 條

  本所設主計室,置主任、課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九 條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十 條

  本所設清潔隊、圖書館、托兒所、公有零售市場,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十一條

  本所及所屬機關員額總數最高一0五人。
  各機關之員額數,由市長於前項員額總數內,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分配之。

第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三條

  本所得視實際需要,設事業機構,其組織自治條例由本所擬訂,經市民代表會通過,報請縣政府備查。

第十四條

  市長請假時,由主任秘書代行。主任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五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市長停職時,由縣政府派員代理。市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
  前項市長辭職,應以書面向縣政府提出,自縣政府核准辭職日生效。

第十五條

  本所設市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市長。
  二、主任秘書。
  三、課長、室主任、主任。
  四、秘書。
  五、市長指定之人員。
  前項會議,由市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市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代理人擔任主席。

第十六條

  下列事項應經市務會議之決定:
  一、施政計畫與預算。
  二、市規約及自治規則。
  三、提請市民代表會審議之其他案件。
  四、本所及所屬機關組織編制調整事項。
  五、涉及各單位或所屬機關共同關係事項。
  六、市長交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市政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市長核定後實施。

第十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