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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县竹北市公所组织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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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县竹北市公所组织自治条例
立法于民国101年12月17日(现行条文)
2012年12月17日
2013年1月3日
公布于民国102年1月3日
新竹县竹北市公所民字第1023000017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月3日至今

第 一 条

  本自治条例依地方行政机关组织准则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制定之。

第 二 条

  新竹县竹北市公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办理自治事项,并执行上级政府委办事项。

第 三 条

  本所置市长一人,综理市政,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及机关。

第 四 条

  本所置主任秘书一人,为幕僚长,承市长之命,处理市政。置秘书一人,受主任秘书之指挥、监督,掌理法制、机要、动员、协调、核稿等事项。

第 五 条

  本所设下列课、室,分别掌理有关事项:
  一、民政课:掌理一般民政、调解业务、自治行政、土地行政、礼俗宗教、公共造产、教育文化、体育活动、兵役行政、原住民行政、民防及公墓管理等事项。
  二、财政课:掌理财务、公产、出纳及协助税捐稽征等事项。
  三、工务课:掌理土木工程、都市计画、公共建设、雨水、污水下水道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建筑管理、违章建筑查报处理等事项。
  四、社会课:掌理一般社政、社区发展、社团补助、社会福利、社会运动、医疗补助、社会救助及全民健保等事项。
  五、农业课:掌理农林渔牧生产、农业畜产水产推广、农产运销、农情调查、水土保持及野生动物保护等事项。
  六、公用事业课:掌理公园管理维护、停车场管理、市场管理、公平交易、消费者保护、公用事业管理、路灯维护管理及工商管理等事项。
  七、文化观光课:掌理文化资产与发展、艺文活动、观光活动推展、市政宣导、行销及新闻联系等事项。
  八、行政室:掌理文书、档案、印信、庶务、政令宣导、研考、为民服务及不属其他单位等事项。
  前项各课、室职掌内容,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必要时得依地方行政机关组织准则第八条之规定调整之。

第 六 条

  本所置课长、室主任、课员、技士、兽医、里干事、助理员、技佐、办事员、书记。

第 七 条

  本所设人事室,置主任、课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八 条

  本所设主计室,置主任、课员,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九 条

  本所设政风室,置主任,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十 条

  本所设清洁队、图书馆、托儿所、公有零售市场,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十一条

  本所及所属机关员额总数最高一0五人。
  各机关之员额数,由市长于前项员额总数内,依地方行政机关组织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分配之。

第十二条

  本自治条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十三条

  本所得视实际需要,设事业机构,其组织自治条例由本所拟订,经市民代表会通过,报请县政府备查。

第十四条

  市长请假时,由主任秘书代行。主任秘书同时因故不能代行时,依第五条所列单位主管顺序代行之。
  市长停职时,由县政府派员代理。市长辞职、去职、死亡者,由县政府派员代理。
  前项市长辞职,应以书面向县政府提出,自县政府核准辞职日生效。

第十五条

  本所设市务会议,由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市长。
  二、主任秘书。
  三、课长、室主任、主任。
  四、秘书。
  五、市长指定之人员。
  前项会议,由市长召集之,开会时并为主席,市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职务代理人担任主席。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经市务会议之决定:
  一、施政计画与预算。
  二、市规约及自治规则。
  三、提请市民代表会审议之其他案件。
  四、本所及所属机关组织编制调整事项。
  五、涉及各单位或所属机关共同关系事项。
  六、市长交议事项。
  七、其他有关市政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本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市长核定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