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不得在出版物上公开引用发表新华社内参涉密信息的通知
外观
关于不得在出版物上公开引用发表新华社内参涉密信息的通知 新出联〔1998〕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 1998年4月30日 |
新华社主办的内部刊物,是向中央和地方各级领导提供内部情况的重要渠道。这些刊物根据不同内容,分别确定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密级,供不同层次的领导同志参阅。做好内部刊物的保密工作,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利益。鉴于新华社内部刊物的特殊性,中央有关部门多次发文,对内部刊物的办刊宗旨、发行和阅读范围等做出了严格规定,对如何做好内部刊物的保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是,近年来一些新闻出版单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在公开出版物上擅自引用、甚至全文发表新华社内部刊物上刊载的材料,造成不良影响。为杜绝各类公开出版物违规采用新华社内部刊物刊载的材料的现象,现通知如下:
一、各新闻出版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局、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发布〈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的通知》([92]国保34号)和《出版管理条例》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不得擅自公开引用、发表新华社有密级的内部刊物上的任何材料。
二、如果认为新华社内部刊物中的某些材料确实有必要公开报道、出版,有关单位应书面向新华社提出解密建议,并征得新华社同意后方可使用。
三、新闻、出版单位违反《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和《出版管理条例》,擅自公开引用、发表新华社有密级的内部刊物上的材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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