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署關於不得在出版物上公開引用發表新華社內參涉密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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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不得在出版物上公開引用發表新華社內參涉密信息的通知 新出聯〔1998〕1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 1998年4月30日 |
新華社主辦的內部刊物,是向中央和地方各級領導提供內部情況的重要渠道。這些刊物根據不同內容,分別確定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種密級,供不同層次的領導同志參閱。做好內部刊物的保密工作,關係到黨和國家的利益。鑑於新華社內部刊物的特殊性,中央有關部門多次發文,對內部刊物的辦刊宗旨、發行和閱讀範圍等做出了嚴格規定,對如何做好內部刊物的保密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但是,近年來一些新聞出版單位違反國家保密規定,在公開出版物上擅自引用、甚至全文發表新華社內部刊物上刊載的材料,造成不良影響。為杜絕各類公開出版物違規採用新華社內部刊物刊載的材料的現象,現通知如下:
一、各新聞出版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保密局、中央對外宣傳小組、新聞出版署、廣播電影電視部《關於發布〈新聞出版保密規定〉的通知》([92]國保34號)和《出版管理條例》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規定,不得擅自公開引用、發表新華社有密級的內部刊物上的任何材料。
二、如果認為新華社內部刊物中的某些材料確實有必要公開報道、出版,有關單位應書面向新華社提出解密建議,並徵得新華社同意後方可使用。
三、新聞、出版單位違反《新聞出版保密規定》和《出版管理條例》,擅自公開引用、發表新華社有密級的內部刊物上的材料並造成不良影響的,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將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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