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滿共同宣言
| 中日滿共同宣言 又名:滿華日共同宣言 日滿華共同宣言 民国29年 昭和15年 康德7年 1940年11月30日于南京市 |
中日滿共同宣言
[编辑]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大日本帝國政府及
滿洲帝國政府
希望三國互相尊重其原然之特質,於東亞建設以道義爲基礎之新秩序之共同理想下,互爲善鄰,緊密提攜,俾形成東亞永久和平之軸心,並希望以此爲核心,而貢獻於世界全體之和平。爲此宣言如左:
一 中華民國、日本國及滿洲國互相尊重其主權及領土。
二 中華民國、日本國及滿洲國,講求各項必要之一切手段,俾三國間以互惠為基調之一般提攜,尤其善鄰友好,共同防共,經濟提攜,得收實效。
三 中華民國、日本國及滿洲國,根據本宣言之旨趣,速行締結協定。
中華民國二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昭和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康德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於南京
|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行政院院長 | 汪兆銘 | (印) |
| 大日本帝國特命全權大使 | 阿部信行 | (印) |
| 滿洲帝國參議 | 臧式毅 | (印) |
本作品來自汪精衛國民政府的法令約章或文書案牘,依據中華民國17年《著作權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不得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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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命令和官方文件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参考美国版权局实践手册(二)第313.6(C)(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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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印发《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办[1999]18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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