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滿共同宣言
外觀
中日滿共同宣言 又名:滿華日共同宣言 日滿華共同宣言 民國29年 昭和15年 康德7年 1940年11月30日於南京市 |
中日滿共同宣言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大日本帝國政府及
滿洲帝國政府
希望三國互相尊重其原然之特質,於東亞建設以道義爲基礎之新秩序之共同理想下,互爲善鄰,緊密提攜,俾形成東亞永久和平之軸心,並希望以此爲核心,而貢獻於世界全體之和平。爲此宣言如左:
一 中華民國、日本國及滿洲國互相尊重其主權及領土。
二 中華民國、日本國及滿洲國,講求各項必要之一切手段,俾三國間以互惠為基調之一般提攜,尤其善鄰友好,共同防共,經濟提攜,得收實效。
三 中華民國、日本國及滿洲國,根據本宣言之旨趣,速行締結協定。
中華民國二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昭和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康德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於南京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行政院院長 | 汪兆銘 | (印) |
大日本帝國特命全權大使 | 阿部信行 | (印) |
滿洲帝國參議 | 臧式毅 | (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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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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