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華日共同宣言
外观
滿華日共同宣言 又名:中日滿共同宣言 日滿華共同宣言 康德7年 民国29年 昭和15年 1940年11月30日于南京市 |
滿華日共同宣言
[编辑]滿洲帝國政府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大日本帝國政府及
希望三國互相尊重其原然之特質,於東亞建設以道義爲基礎之新秩序之共同理想下,互爲善鄰,緊密提攜,俾形成東亞永久和平之軸心,並希望以此爲核心,而貢獻於世界全體之和平。爲此宣言如左:
一 滿洲國、中華民國及日本國互相尊重其主權及領土。
二 滿洲國、中華民國及日本國,講求各項必要之一切手段,俾三國間以互惠為基調之一般提攜,尤其善鄰友好,共同防共,經濟提攜,得收實效。
三 滿洲國、中華民國及日本國,根據本宣言之旨趣,速行締結協定。
康德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華民國二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昭和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於南京
滿洲帝國參議 | 臧式毅 | (印) |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行政院院長 | 汪兆銘 | (印) |
大日本帝國特命全權大使 | 阿部信行 | (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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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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