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华日共同宣言
外观
满华日共同宣言 又名:中日满共同宣言 日满华共同宣言 康德7年 民国29年 昭和15年 1940年11月30日于南京市 |
满华日共同宣言
[编辑]满洲帝国政府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
大日本帝国政府及
希望三国互相尊重其原然之特质,于东亚建设以道义为基础之新秩序之共同理想下,互为善邻,紧密提携,俾形成东亚永久和平之轴心,并希望以此为核心,而贡献于世界全体之和平。为此宣言如左:
一 满洲国、中华民国及日本国互相尊重其主权及领土。
二 满洲国、中华民国及日本国,讲求各项必要之一切手段,俾三国间以互惠为基调之一般提携,尤其善邻友好,共同防共,经济提携,得收实效。
三 满洲国、中华民国及日本国,根据本宣言之旨趣,速行缔结协定。
康德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华民国二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昭和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于南京
满洲帝国参议 | 臧式毅 | (印) |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行政院院长 | 汪兆铭 | (印) |
大日本帝国特命全权大使 | 阿部信行 | (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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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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