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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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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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昌吉回族自治州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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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

(2015年2月6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促进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发展,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并经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总体规划区域的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

高新区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高新区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高新区应当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科技引领、创新驱动为导向,营造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环境,建设成为自治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样板区,体制机制创新的示范区,产业、资本、人才、项目的聚集区。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自治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教学、科研单位以及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科研机构,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咨询等活动。

第二章 体制与管理

第六条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是昌吉州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州人民政府授予的相关州级经济管理权限,社会行政事务服从昌吉市人民政府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和实施高新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编制高新区经济发展规划,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高新区和昌吉市榆树沟镇区域范围内的招商引资、产业发展、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科技、统计、安全生产、城乡规划、工程建设、房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经济事务的统一规划、建设、监督和管理工作;

(四)行使州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高新区设立一级财政和国家金库。财政收入并入昌吉市财政预决算。

昌吉市榆树沟镇的各项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基金收入纳入高新区财政收入范围。

高新区与昌吉市的财税分成,由昌吉州人民政府核准。

第八条 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管理区域内各项经济指标统计工作。高新区经济指标纳入昌吉市统计范围,由昌吉市统一汇总、上报、公布。

第九条 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昌吉州、昌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昌吉市村镇体系规划,编制高新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榆树沟镇村镇规划。

根据昌吉州、昌吉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产业布局。

第十条 高新区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昌吉州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计划单列。

高新区管委会依据高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对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收、储备、开发、出让、管理。负责建设用地报批,组织项目用地审批报件、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划拨、转让、抵押、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高新区管委会履行工程建设管理和房产管理等职责,负责建设项目的工程报建、招投标、质量监督等。负责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二条 高新区管委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负责高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审批、企业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费的征收、环境质量监测、环境应急和安全管理等。

第十三条 自治州工商、税务、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高新区依法设立派出机构,并在高新区管委会的组织协调下依法开展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履行项目立项、审批和管理职责。属州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高新区直接审批。

高新区可直接申报国家、自治区级科技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和补助资金。州、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安排的补助资金应当对高新区实行计划单列。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可依法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办理有关业务。

第十六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高新区规划区域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高新区管委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权依法处罚。

第三章 创新与发展

第十七条 高新区应当探索开放的发展模式,以产业转型升级先行区带动各专业园区创新能力提升和新型产业发展,推进一区多园建设。

第十八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制定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重点发展先进装备制造、生物科技、新材料和现代服务业等高新技术产业与智力密集型产业,培育和扶持新兴产业和新型业态。

禁止在高新区内兴办高污染、技术被淘汰或落后的产业项目。

第十九条 高新区管委会享有县(市)一级人事管理相关职能。组织制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流动、评价等制度,依法制定特殊的人才引进政策。

鼓励和支持高新区创新人事管理制度,探索多种形式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组织或个人依法在高新区设立职业技术培训机构,为高新区产业发展提供所需技能型人才和管理型人才。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区内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申报与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兴办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以及其他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经认定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享受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鼓励高新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鼓励科技人员以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创办企业。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规划区域内的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服从昌吉市人民政府管理,优化高新区内综合环境。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高新区公共设施。

第二十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技术创新和创新平台建设,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中小微企业的创新创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建立项目信息、中介服务信息、统计数据信息等公共信息库,及时公开政务信息和服务信息。

第二十六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制定上市后备企业培育专项规划,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对企业从改制到发行上市实施全过程引导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高新区管委会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鼓励在高新区设立法律、审计、会计、金融、保险、技术交易、信息咨询、产权交易等中介服务机构。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高新区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发展知识产权质押等知识产权与资本融合的金融服务业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引导服务机构向专业化、规范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

第二十九条 对在高新区创新创业和发展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高新区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5年7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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