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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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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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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昌吉回族自治州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昌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條例

(2015年2月6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5年5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促進昌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和發展,規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並經自治區、自治州人民政府確定的總體規劃區域的昌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

高新區的建設和管理,以及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從事與高新區建設和發展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高新區應當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為核心、以科技引領、創新驅動為導向,營造創新創業和產業發展環境,建設成為自治州科學發展、跨越發展的樣板區,體制機制創新的示範區,產業、資本、人才、項目的聚集區。

第四條 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自治區、自治州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各項優惠政策。

第五條 鼓勵國內外企業、教學、科研單位以及其它經濟組織和個人在高新區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或科研機構,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經營和諮詢等活動。

第二章 體制與管理

第六條 昌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高新區管委會),高新區管委會是昌吉州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行使州人民政府授予的相關州級經濟管理權限,社會行政事務服從昌吉市人民政府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和實施高新區的各項管理制度;

(二)編制高新區經濟發展規劃,經州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負責對高新區和昌吉市榆樹溝鎮區域範圍內的招商引資、產業發展、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科技、統計、安全生產、城鄉規劃、工程建設、房產、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經濟事務的統一規劃、建設、監督和管理工作;

(四)行使州人民政府委託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 高新區設立一級財政和國家金庫。財政收入併入昌吉市財政預決算。

昌吉市榆樹溝鎮的各項稅收收入、非稅收入、基金收入納入高新區財政收入範圍。

高新區與昌吉市的財稅分成,由昌吉州人民政府核准。

第八條 高新區管委會具體負責管理區域內各項經濟指標統計工作。高新區經濟指標納入昌吉市統計範圍,由昌吉市統一匯總、上報、公布。

第九條 高新區管委會根據昌吉州、昌吉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昌吉市村鎮體系規劃,編制高新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榆樹溝鎮村鎮規劃。

根據昌吉州、昌吉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高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統籌產業布局。

第十條 高新區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由昌吉州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計劃單列。

高新區管委會依據高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對建設用地實行統一徵收、儲備、開發、出讓、管理。負責建設用地報批,組織項目用地審批報件、辦理項目建設用地出讓、劃撥、轉讓、抵押、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高新區管委會履行工程建設管理和房產管理等職責,負責建設項目的工程報建、招投標、質量監督等。負責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二條 高新區管委會行使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負責高新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估審批、企業排污申報登記及排污費的徵收、環境質量監測、環境應急和安全管理等。

第十三條 自治州工商、稅務、國土資源、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在高新區依法設立派出機構,並在高新區管委會的組織協調下依法開展相關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高新區管委會履行項目立項、審批和管理職責。屬州級審批權限範圍內的項目,由高新區直接審批。

高新區可直接申報國家、自治區級科技項目、高新技術企業和補助資金。州、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安排的補助資金應當對高新區實行計劃單列。

第十五條 銀行、保險、證券、信託等金融機構可依法在高新區設立分支機構,辦理有關業務。

第十六條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高新區規劃區域內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高新區管委會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權依法處罰。

第三章 創新與發展

第十七條 高新區應當探索開放的發展模式,以產業轉型升級先行區帶動各專業園區創新能力提升和新型產業發展,推進一區多園建設。

第十八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制定高新技術產業扶持政策和招商引資優惠政策,重點發展先進裝備製造、生物科技、新材料和現代服務業等高新技術產業與智力密集型產業,培育和扶持新興產業和新型業態。

禁止在高新區內興辦高污染、技術被淘汰或落後的產業項目。

第十九條 高新區管委會享有縣(市)一級人事管理相關職能。組織制定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流動、評價等制度,依法制定特殊的人才引進政策。

鼓勵和支持高新區創新人事管理制度,探索多種形式的用人機制和分配激勵機制。

第二十條 鼓勵企業、組織或個人依法在高新區設立職業技術培訓機構,為高新區產業發展提供所需技能型人才和管理型人才。

高新區管委會負責高新區內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組織申報與評審工作。

第二十一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在高新區興辦大學科技園、創業園、創業服務中心以及其他形式的科技企業孵化器。

經認定為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享受國家、自治區和自治州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鼓勵高新區內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相關人員進行專利申請、商標註冊、軟件著作權登記,取得自主知識產權,並對自主知識產權採取保護措施。

鼓勵科技人員以自主知識產權、科技成果等無形資產入股的方式創辦企業。

第四章 服務與保障

第二十三條 高新區規劃區域內的社會發展和社會治理服從昌吉市人民政府管理,優化高新區內綜合環境。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高新區公共設施。

第二十四條 高新區管委會設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技術創新和創新平台建設,重點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中小微企業的創新創業發展。

第二十五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建立項目信息、中介服務信息、統計數據信息等公共信息庫,及時公開政務信息和服務信息。

第二十六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制定上市後備企業培育專項規劃,建立上市後備企業資源庫,對企業從改制到發行上市實施全過程引導和服務。

第二十七條 高新區管委會可以通過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支持社會組織的發展。

第二十八條 鼓勵在高新區設立法律、審計、會計、金融、保險、技術交易、信息諮詢、產權交易等中介服務機構。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在高新區開展金融產品創新,發展知識產權質押等知識產權與資本融合的金融服務業務。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引導服務機構向專業化、規範化和規模化方向發展。

第二十九條 對在高新區創新創業和發展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高新區管委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5年7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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