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傳正義/卷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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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五 春秋左傳注疏卷第六

(起桓公七年,盡十八年)
孔子

左丘明

杜預

陸德明音義

孔穎達

卷第七

桓公七年經[编辑]

  七年,春,二月,已亥,焚咸丘。 【注】無傳。焚,火田也。咸丘,魯地。高平钜野縣南有咸亭。譏盡物,故書。 【音義】焚,扶云反。 【疏】注「焚火」至「故書」。○正義曰:咸丘,地名。以火焚地,明為田獵,故知焚是火田也。不言蒐狩者,以火田非蒐狩之法,而直書其焚,以譏其盡物也。《釋例》曰:「咸丘,魯地,非蒐狩常處,經不言蒐狩,但稱『焚咸丘』言火田盡物,非蒐狩之義。」 是言火田非狩法,故不書狩。狩既非法,雖得地,亦譏。不複譏其失地,地咸丘,知地亦非也。《禮記•王製》云:「昆蟲未蟄,不以火田。」則是已蟄得火田也。又《爾雅•釋天》云:「火田為狩。」似法得火田,而譏其焚者,說《爾雅》者李巡、孫炎皆云「放火燒草,守其下風」。《周禮•羅氏》「蠟,則作羅襦」,鄭云:「襦,細密之羅。此時蟄者畢矣,可以羅罔圍取禽也。今俗放火張羅,其遺教。」然則彼火田者,直焚其一叢一聚,羅守下風,非謂焚其一澤也。禮,天子不合圍,諸侯不掩群。尚不盡取一群,豈容並焚一澤?知其譏盡物,故書也。沈氏以《周禮》仲春火弊,謂夏之仲春,今周之二月,乃夏之季冬,故譏其盡物,義亦通也。

  夏,穀伯綏來朝。 【音義】綏,須唯反。

  鄧侯吾離來朝。 【注】不總稱朝者,各自行朝禮也。穀國在南鄉築陽縣北。 【音義】築,音竹。

桓公七年傳[编辑]

  七年,春,穀伯、鄧侯來朝。名,賤之也。 【注】辟陋小國,賤之。禮不足,故書名。以春來,夏乃行朝禮。故經書夏。 【音義】辟,匹亦反,本又作僻同。 【疏】注「辟陋」至「書夏」。○正義曰:傳直云賤之,不言賤意,以穀、鄧是南方諸侯,近楚小國,明以辟陋小國,故賤之也。賤之者,以其朝禮不足,故書名也。《曲禮》云:「諸侯不生名。」今生書其名,欲比之附庸,但實非附庸,故仍書其爵。介葛盧言來不言朝,全不能行朝禮,此則行朝禮,但禮不足耳。傳在春,經在夏,經書實朝之日,故春來至夏乃書之。《世本》鄧為曼姓,莊十六年,楚文王滅之。穀則不知何姓,是誰滅之。服注云:「穀、鄧密邇於楚,不親仁善鄰以自固,卒為楚所滅。無同好之救,桓又有弑賢兄之惡,故賤而名之。」衛冀隆難杜云:「傳曰『要結外援,好事鄰國,以衛社稷』。又云:『服於有禮,社稷之衛,穀、鄧在南,地屬衡嶽,以越棄彊楚,遠朝惡人,卒至滅亡,故書名以賤之。』杜駮論先儒,自謂一準丘明之傳,今僻陋之語,傳本無文,杜何所準馮知其辟陋?傳又稱莒之辟陋,而經無貶文,穀、鄧辟陋,何以書名?此杜義不通。」秦道靜釋云:「杞桓公來朝,用夷禮,故曰子;杞文公來盟,傳云賤之,明賤其行夷禮也。然則穀、鄧二君地接荊蠻,來朝書名,明是賤其辟陋也。此則傳有理例,故杜據而言之。若必魯桓惡人,不合朝聘,何以伯糾來聘,譏其父在?仍叔之子,譏其幼弱?又魯班齊饋,《春秋》所善,美魯桓之有禮,責三國之來伐,而言『遠朝惡人』,非其辭也。」

  夏,盟、向求成於鄭,既而背之。 【注】盟、向,二邑名,隱十一年王以與鄭,故求與鄭成。 【音義】盟,音孟。向,傷亮反。背音佩。 【疏】注「盟向」至「鄭成」。○正義曰:此盟、向之邑必有主據之,言「求成於鄭」,是主求成也。隱十一年,王以與鄭,傳稱王不能有。然則鄭雖得之,亦不能有,故今始求成。既而背之,是背鄭歸王,故王遷於郟。若主不歸王,則王無由得遷之也。

  秋,鄭人、齊人、衛人伐盟、向。王遷盟、向之民於郟。 【注】郟,王城。 【音義】郟,古洽反。

  冬,曲沃伯誘晉小子侯,殺之。 【注】曲沃伯,武公也。小子侯,哀侯子。

桓公八年經[编辑]

  八年,春,正月,已卯,烝。 【注】無傳。此夏之仲月,非為過而書者,為下五月複烝見瀆也。例在五年。 【音義】烝,之承反。夏,戶雅反。為下,於偽反。複,扶又反。見,賢遍反。 【疏】「八年春正月已卯,烝」。○正義曰:衛氏難杜云:「上五年閉蟄而烝,謂十月,此正月烝,則是過時而烝。」《春秋》有一貶而起二事者,若武氏子來求賻,一責天王求賻,二責魯之不共。此正月烝,一責過時,二責見瀆,何為不可?而云非為過時者,秦氏釋云:「案《周禮》四時之祭,皆用四仲之月。此正月則夏之仲冬,何為不得烝,而云過時也?又傳無過時之文,明知直為再烝而瀆也。」

  天王使家父來聘。 【注】無傳。家父,天子大夫。家,氏;父,字。

  夏,五月,丁丑,烝。 【注】無傳。

  秋,伐邾。 【注】無傳。

  冬,十月,雨雪。 【注】無傳。今八月也,書時失。 【音義】雨,於付反。

  祭公來,遂逆王后於紀。 【注】祭公,諸侯為天子三公者。王使魯主昏,故祭公來,受命而迎也。天子無外,故因稱王后。卿不書,舉重略輕。 【音義】祭,側界反。 【疏】注「祭公」至「略輕」。○正義曰:隱元年云「祭伯」,今而稱「公」,知其為天子三公。《公羊》亦云:「祭公者何?天子之三公也。」從周向紀,不由魯國。縱令因使過魯,自當假道而去,不須言來也。凡言遂者,因上事生下事之辭。既書其來,又言遂逆,是先來見魯君,然後向紀,知王使魯主昏,故祭公來受魯命而往迎也。凡昏姻,皆賓主敵體相對行禮。天子嫁女於諸侯,使諸侯為主,令與夫家為禮。天子聘后於諸侯,亦使諸侯為主,令與后家為禮。嫁女,則送女於魯,令魯嫁女與人。迎后,則令魯為主,使魯遣使往逆。故祭公受魯命也。嫁王女者,王姬至魯而後至夫家。其王后昏,後不來至魯者,以王姬至魯,待夫家之逆以為禮,故須至魯。後則王命已成,於魯無事,故即歸京師。於逆稱「王后」,舉其得王之命,后禮已成。於歸稱「季薑」,申父母之尊。言子尊不加於父母,從父母之家而將歸於王,據父母之家為文,故於歸申父母之尊也。公不獨行,必有卿從。卿不書,舉重略輕也。知非卿不行者,以傳云「禮也」。《釋例》曰:「襄十五年,劉夏逆王后於齊。傳曰:『卿不行,非禮也。』知祭公如紀時亦有卿,卿不書,舉重略輕。猶鞍邲之戰,唯書郤克、林父。此天子使公卿之文。」是杜約彼文,知公行必卿從也。《異義》「《公羊》說,天子至庶人,皆親迎;左氏說,王者至尊,無敵體之義,不親迎」。鄭玄駮之曰:「文王親迎於渭濱,即天子親迎也。」天子雖尊,其於后則夫婦也,夫婦判合,禮同一體,所謂無敵,豈施於此哉!《禮記•哀公問》曰: 「冕而親迎,不已重乎?」孔子對曰:「合二姓之好,以繼先聖之後,以為天地之主。」非天子則誰乎?是鄭以天子當親迎也。此注之意,猶以為天子不親迎者,以此時祭公迎后,傳言「禮也」;劉夏逆后,譏「卿不行」,皆不譏王不親行,明是王不當親也。文王之迎大姒,身為公子,迎在殷世,未可據此以為天子禮也。孔子之對哀公,自論魯國之法。魯,周公之後,得郊祀上帝,故以先聖天地為言耳,其意非說天子禮也。且鄭玄注《禮》,自以先聖為周公,及《駮異義》則以為天子二三其德,自無定矣。

桓公八年傳[编辑]

  八年,春,滅翼。 【注】曲沃滅之。 隨少師有寵,楚鬥伯比曰:「可矣!讎有釁,不可失也。」 【注】釁,瑕隙也。無德者寵,國之釁也。 【音義】釁,許覲反,注同。

  夏,楚子合諸侯於沈鹿。 【注】沈鹿,楚地。 黃、隨不會。 【注】黃國,今弋陽縣。 【音義】弋,餘職反。 使薳章讓黃。 【注】責其不會。 楚子伐隨,軍於漢、淮之間。季梁請下之,弗許而後戰, 【注】下之,請服也。 【音義】下,遐嫁反,注同。 【疏】「漢淮之間」。○正義曰:漢、淮二水名。漢、淮之間,漢北、淮南。《禹貢》云:「嶓塚導漾,東流為漢。又東為滄浪之水,過三澨,至於大別,南入於江。」孔安國云:「泉始出山為漾水,東南流為河水,至漢中東行為漢水。」《釋例》曰:「漢,一名沔水,出武都沮縣,東經漢中、魏興至南陽,東南經襄陽,至江夏安陸縣入江。」《禹貢》又云:「導淮自桐柏東會於泗、沂,東入於海。」《釋例》曰:「淮出義陽平氏縣桐柏山東北,經汝陰、淮南、譙國、沛國、下邳至廣陵縣入海也。」

  所以怒我而怠寇也。少師謂隨侯曰:「必速戰!不然,將失楚師。」隨侯禦之,望楚師。 【注】遙見楚師。 【音義】「將失楚師」,一本無「師」字。 季梁曰:「楚人上左,君必左, 【注】君,楚君也。 無與王遇。且攻其右,右無良焉,必敗。偏敗,眾乃攜矣。」少師曰:「不當王,非敵也。」弗從。 【注】不從季梁謀。 戰於速杞,隨師敗績。隨侯逸, 【注】速杞,隨地。逸,逃也。 鬥丹獲其戎車,與其戎右少師。 【注】鬥丹,楚大夫。戎車,君所乘兵車也。戎右,車右也。寵之,故以為右。 秋,隨及楚平。楚子將不許,鬥伯比曰:「天去其疾矣, 【注】去疾,謂少師見獲而死。 【音義】去,起呂反,注同。 隨未可克也。」乃盟而還。

  冬,王命虢仲立晉哀侯之弟緡於晉。 【注】虢仲,王卿士虢公林父。 【音義】緡,亡巾反。

  「祭公來,遂逆王后於紀」,禮也。 【注】天子娶於諸侯,使同姓諸侯為之主。祭公來,受命於魯,故曰「禮」。

桓公九年經[编辑]

  九年春,紀季薑歸於京師。 【注】季薑,桓王后也。季,字;姜,紀姓也。書字者,伸父母之尊。 【音義】伸,音申。 【疏】注「季薑」至「之尊」。○正義曰:時當桓王,故云桓王后也。《公羊傳》曰:「其稱紀季姜何?自我言,紀父母之於子,雖為天王后,猶曰吾季薑。」是申父母之尊也。《公羊》又曰:「京師者何?天子之居也。京者何?大也。師者何?眾也。天子之居,必以眾大之辭言之。」

  夏,四月。

  秋,七月。

  冬,曹伯使其世子射姑來朝。 【注】曹伯有疾,故使其子來朝。 【音義】射姑音亦,又音夜。 【疏】注「曹伯」至「來朝」。○正義曰:朝禮當君自親行,不應使大子也。當享而大子歎,明年而曹伯卒,知其有疾,故使大子來朝也。大子不合稱朝,攝行父事,故言朝也。諸經稱「世子」及「衛世叔申」,經作「世」字,傳皆為「大」,然則古者「世」之與「大」,字義通也。

桓公九年傳[编辑]

  九年春,紀季姜歸於京師。凡諸侯之女行,唯王后書。 【注】為書婦人行例也。適諸侯,雖告魯,猶不書。 【音義】為,於偽反。

  巴子使韓服告於楚,請與鄧為好。 【注】韓服,巴行人。巴國,在巴郡江州縣。 【音義】好,音呼報反。 【疏】注「韓服」至「州縣」。○正義曰:以巴所使,故言巴行人。行人謂使人也。《地理誌》:巴郡,故巴國,江州是其治下縣也。昭十三年,楚共王「與巴姬埋璧」,則巴國,姬姓也。此年見傳,文十六年,與秦、楚滅庸。以後不見,蓋楚滅之。

  楚子使道朔將巴客以聘於鄧。 【注】道朔,楚大夫。巴客,韓服。 鄧南鄙鄾人攻而奪之幣, 【注】鄾,在今鄧縣南,沔水之北。 【音義】鄾,音憂。沔,麵善反。 殺道朔及巴行人。楚子使薳章讓於鄧,鄧人弗受。 【注】言非鄾人所攻。 夏,楚使鬬廉帥師及巴師圍鄾。 【注】鬬廉,楚大夫。 鄧養甥、聃甥帥師救鄾,三逐巴師。不克。 【注】二甥,皆鄧大夫。 【音義】聃,乃甘反。 【疏】「三逐巴師,不克」。○正義曰:三逐巴師,謂鄧師逐巴師也。不克,謂楚、巴不能克鄧。故鬬廉設權以誘之。

  鬬廉衡陳其師於巴師之中,以戰,而北。 【注】衡,橫也。分巴師為二部,鬬廉橫陳於其間,以與鄧師戰,而偽北。北,走也。 【音義】衡,如字,一音橫。陳,直覲反,注同,又如字。北,如字,一音佩;嵇康音胸背。 鄧人逐之,背巴師,而夾攻之。 【注】楚師偽走,鄧師逐之。背巴師,巴師攻之,楚師自前還與戰。 【音義】背,音佩,注同。夾,古洽反,又古協反。 鄧師大敗,鄾人宵潰。 【注】宵,夜也。 【音義】潰,戶對反。

  秋,虢仲、芮伯、梁伯、荀侯、賈伯伐曲沃。 【注】梁國在馮翊夏陽縣。荀、賈皆國名。 【音義】夏,戶雅反。 【疏】注「梁國」至「國名」。○正義曰:《地理誌》云:馮翊,夏陽縣,故少梁也。是梁在夏陽也。僖十七年傳曰:「惠公之在梁也,梁伯妻之。梁嬴孕,過期。」既以國配嬴,則梁為嬴姓。《世本》:「荀、賈皆姬姓。」僖十九年,秦人滅梁。荀、賈不知誰滅之。晉大夫有荀氏、賈氏,蓋晉滅之以賜大夫。

  冬,曹大子來朝。賓之以上卿,禮也。 【注】「諸侯之適子,未誓於天子而攝其君,則以皮帛繼子、男」,故賓之以上卿,各當其國之上卿。 【音義】適,丁曆反。 【疏】注「諸侯」至「上卿」。○正義曰:「繼子、男」以上,皆《周禮•典命職》文也。鄭玄云:「誓,猶命也。言誓者,明天子既命以為之嗣,樹子不易也。」《釋例》曰:「《周禮》『諸侯之適子。誓於天子。則下其君禮一等.未誓。則以皮帛繼子、男』。此謂公、侯、伯、子、男之世子出會朝聘之儀也。」誓者,告於天子,正以為世子,受天子報命者也。未誓,謂在國正之,而未告天子者也。曹之世子未誓而來,故賓之以上卿,謂比於諸侯之上卿,繼子、男之末命,數相準故也。是言曹大子由未誓之故,賓之以上卿,謂以賓客待之,同上卿之禮也。卿禮,飧饔積膳之數,《掌客》、《聘禮》,略有其事。傳不言未誓,知曹大子必未誓者,若誓,則下其君一等而已。侯、伯之子當如子、男,不得徒以上卿之禮待之也。《釋例》總論世子,故言比於諸侯之上卿,此指說曹國,故分明辨之,云各如其國之上卿。僖二十九年傳曰:「在禮,卿不會公侯,會伯子男可也。」昭二十三年傳曰:「列國之卿當小國之君,固周製也。」然則小國之君,乃當大國之卿。小國之世子,必不得當大國之卿,故知各如其國之上卿耳。何休《膏肓》以為《左氏》以人子安處父位,尢非衰世救失之宜,於義《左氏》為短。鄭箴云:「必如所言,父有老耄罷病,孰當理其政預王事也?」蘇云:誓於天子,下君一等;未誓,繼子、男,並是降下其君,寧是安居父位?

  享曹大子,初獻,樂奏而歎。 【注】酒始獻。 【音義】享,許兩反。 施父曰:「曹大子其有憂乎?非歎所也。」 【注】施父,魯大夫。 【音義】施,色豉反。人名字父,音甫。 【疏】「非歎所也」。○正義曰:服虔云:「古之為享食,所以觀威儀、省福禍,無喪而戚憂必讎焉。今大子臨樂而歎,是父將死而兆先見也。」

桓公十年經[编辑]

  十年,春,王正月,庚申,曹伯終生卒。 【注】未同盟而赴以名。

  夏五月,葬曹桓公。 【注】無傳。

  秋,公會衛侯於桃丘,弗遇。 【注】無傳。衛侯與公為會期,中背公,更與齊、鄭。故公獨往而不相遇也。桃丘,衛地。濟北東阿縣東南有桃城。 【音義】中,如字,一音丁仲反。背,音佩。

  冬,十有二月,丙午,齊侯、衛侯、鄭伯來戰於郎。 【注】改侵伐而書來戰,善魯之用周班,惡三國討有辭。 【音義】惡,烏洛反,又音烏路反。 【疏】注「改侵」至「有辭」。○正義曰:《周禮•大司馬》「以九伐之法正邦國。賊賢害民,則伐之。負固不服,則侵之」。然則侵伐者,師旅討罪之名也。魯以周禮為班,則魯有禮矣。三國伐有禮,是討有辭矣。《春秋》善魯之用周班,不使三國得伐之,故改侵伐而書來戰,言若三國自來戰,而魯人不與戰也。《釋例》曰:「齊侯、衛侯、鄭伯來戰於郎。夫子善魯人之秉周班,惡三國之伐有禮,故正王爵以表周製,去侵伐以見無罪,此聖人之所以扶獎王室,敦崇大教,故改常例以特見之。」是其義也。

桓公十年傳[编辑]

  十年春,曹桓公卒。 【注】終施父之言。

  虢仲譖其大夫詹父於王。 【注】虢仲,王卿士。詹父,屬大夫。 【音義】譖,側鴆反。詹,章廉反。 【疏】注「虢仲」至「大夫」。○正義曰:《周禮》每卿之下,皆有大夫。傳言「譖其大夫」,知是屬已之大夫,非虢大夫者。若虢國大夫,虢仲自得加罪,無為譖之於王。且其若是虢人,不得以王師伐虢故也。 詹父有辭,以王師伐虢。

  夏,虢公出奔虞。 【注】虞國,在河東大陽縣。 【疏】注「虞國」至「陽縣」。○正義曰:《譜》云虞,姬姓也。周大王之子、大伯之弟仲雍,是為虞仲,嗣大伯之後。武王克商,封虞仲之庶孫以為虞仲之後,處中國為西吳,後世謂之虞公。僖五年晉滅之。《地理誌》:「河東大陽縣,周武王封大伯後於此,是為虞公。」《誌》言大伯後者,以仲雍嗣大伯故也。

  秋,秦人納芮伯萬於芮。 【注】四年圍魏所執者。

  初,虞叔有玉, 【注】虞叔,虞公之弟。 【疏】注「虞叔,虞公之弟」。○正義曰:祭叔既為祭公之弟,知虞叔亦是虞公之弟。 虞公求旃。 【注】旃,之也。 【音義】旃,之然反。 弗獻,既而悔之,曰:「周諺有之:『匹夫無罪,懷璧其罪』 【注】人利其璧,以璧為罪。 【音義】諺,音彥。 【疏】「匹夫無罪」。○正義曰:士大夫以上則有妾媵,庶人惟夫妻相匹,其名既定,雖單亦通。故書傳通謂之匹夫匹婦也。 吾焉用此?其以賈害也。」【注】賈,買也。 【音義】焉,於虔反。賈,音古,注同。 乃獻之。又求其寶劍。叔曰:「是無厭也。無厭,將及我。」 【注】將殺我。 【音義】厭,於鹽反,下同。 遂伐虞公,故虞公出奔共池。 【注】共池,地名,闕。 【音義】共,音洪,一音恭。

  冬,「齊、衛、鄭來戰於郎」,我有辭也。初,北戎病齊, 【注】在六年。 諸侯救之。鄭公子忽有功焉。齊人餼諸侯,使魯次之。魯以周班後鄭,鄭人怒,請師於齊。齊人以衛師助之,故不稱侵伐。 【注】不稱侵伐,而以戰為文,明魯直,諸侯曲,故言「我有辭」,以禮自釋,交綏而退,無敗績。 【音義】綏,荀隹反。 先書齊、衛,王爵也。 【注】鄭主兵而序齊、衛下者,以王爵次之也。《春秋》所以見魯猶秉周禮。 【音義】見,賢遍反。 【疏】注「鄭主」至「周禮」。○正義曰:傳言先書齊、衛,則齊、衛不合先書,當先書鄭也。《春秋》之例,主兵者先書,此則鄭人主兵,鄭宜在先,而先序齊、衛者,王爵齊、衛為侯,尊於鄭伯,故以王爵尊卑為序也。不依主兵之例,而以王爵序者,魯班諸侯之戍,以王爵為次。鄭忽負功懷怒,致有此師,故特改常例,還以王爵次之,見魯猶秉周禮故也。

桓公十有一年經[编辑]

  十有一年,春,正月,齊人、衛人、鄭人盟於惡曹。 【注】惡曹,地闕。

  夏,五月,癸未,鄭伯寤生卒。 【注】同盟於元年,赴以名。

  秋,七月,葬鄭莊公。 【注】無傳。三月而葬,速。

  九月,宋人執鄭祭仲。 【注】祭,氏;仲,名。不稱行人,聽迫脅以逐君,罪之也。行人例在襄十一年,《釋例》詳之。 【音義】聽,吐定反。 【疏】注「祭氏」至「詳之」。○正義曰:莊二十五年,陳侯使女叔來聘,傳曰:「嘉之,故不名。」是諸侯之卿嘉之乃不名,則於法當書名。祭仲行無可嘉,知仲非其字,故云:「祭,氏;仲,名」也。祭仲,鄭卿,而至宋見執,必是行至宋也。行使被執,例稱行人,此當云執鄭行人。而不稱行人者,聽宋迫脅以逐出其君,罪之,故不稱行人。昭八年,楚人執陳行人幹徵師殺之。傳曰:「罪不在行人也。」以罪不在,則稱行人。知祭仲罪在其身,故去行人也。《釋例》曰:「祭仲之如宋,非會非聘,與於見誘,而以行人應命,不能死節,挾偽以篡其君,故經不稱行人以罪之。」是說罪仲之意。襄十一年,「楚人執鄭行人良宵」,傳曰:「書曰『行人』,言使人也。」是變例也。傳稱「誘祭仲而執之」,則本非行人,故經不言。杜必知以行人應命,罪之,故不稱行人者,祭仲若不至宋,宋人何得執之?既往至宋,即是因事而行,亦既因事而行,便為使人之例。杜以傳文稱誘,故序其本意,言非聘非會,聽宋迫脅,故不稱行人,罪之。經與「齊人執鄭詹」文亦何異?劉君以祭仲是字,鄭人嘉之,妄規杜氏。就如劉言,既云罪其逐君,何以嘉而稱字?杜以蕭叔非字,故知祭仲是名仲。既書名為罪,則不稱行人,是其貶責。劉云祭仲本非行人,未知有何所據? 突歸於鄭。 【注】突,厲公也。為宋所納,故曰歸。例在成十八年。不稱公子,從告也。文連祭仲,故不言鄭。 【疏】注「突厲」至「言鄭」。○正義曰:成十八年傳例曰「諸侯納之曰歸」,知此為宋所納,故曰歸也。突實公子,而不稱公子,傳無褒貶之例,知從告者之辭,告者不言公子,故不稱也。十五年,「許叔入於許」,十七年,「蔡季歸於蔡」,皆以字係國。突不係鄭者,以文連祭仲,祭仲之上已有鄭字,蒙上鄭文,故不言鄭也。以宋人執仲、納突乃是一事連書,故突得蒙上文。其鄭忽奔衛,則鄭人別告,故不連上文。 鄭忽出奔衛。 【注】忽,昭公也。莊公既葬,不稱爵者,鄭人賤之,以名赴。 【疏】注「忽昭」至「名赴」。○正義曰:僖九年傳曰:「宋桓公卒。未葬而襄公會諸侯,故曰子。」「里克殺奚齊於次。書曰『殺其君之子』,未葬也。」彼以未葬故係父,知既葬則成君。此莊公既葬,則忽成君矣,宜書鄭伯出奔。今書忽之名,知鄭人賤之,以名赴也。其賤之意,說在忽之複歸。

  柔會宋公、陳侯、蔡叔盟於折。 【注】無傳。柔,魯大夫未賜族者。蔡叔,蔡大夫。叔,名也。折,地闕。 【音義】折,之設反,又市列反。 【疏】注「柔魯」至「地闕」。○正義曰:以柔不稱族,與無駭相類,是無族可稱,知其未賜族也。亦以蔡叔無善可嘉,知叔是名。叔亦無族,蓋亦未賜族也。

  公會宋公於夫鍾。 【注】無傳。夫鍾,成地。 【音義】夫音扶。

  冬,十有二月,公會宋公於闞。 【注】無傳。闞,魯地,在東平須昌縣東南。 【音義】闞,口暫反。須,宣逾反。

桓公十有一年傳[编辑]

  十一年,春,齊、衛、鄭、宋盟於惡曹。 【注】宋不書,經闕。 【疏】注「宋不書經闕」。○正義曰:丘明作傳本以解經,經、傳不同,皆傳是其實,今傳有宋而經無宋,知是經之闕文。宋為大國,傳處鄭下,是史文舊闕,傳先舉經之所有,乃以闕者實之,故後言宋耳,非謂盟之序列宋在下也。服虔以為不書宋,宋後盟。宋若後盟,盟本無宋,傳不得言齊、衛、鄭、宋為此盟也。傳之上下例不虛舉經文,舉此盟者,為經闕宋故也。

  楚屈瑕將盟貳、軫。 【注】貳、軫,二國名。 【音義】屈,居勿反。楚大夫氏。貳,音二;軫,之忍反:皆國名。 鄖人軍於蒲騷,將與隨、絞、州、蓼伐楚師。 【注】鄖國在江夏,云杜縣東南有鄖城。蒲騷,鄖邑。絞,國名。州國,在南郡華容縣東南。蓼國,今義陽棘陽縣東南湖陽城。 【音義】鄖,音云,國名。騷,音蕭,又音縿。絞,古卯反。蓼,音了,本或作阝,同。隨、絞、州、蓼,四國名。夏,戶雅反。鄖,本亦作溳,音云。棘,紀力反。湖音胡。 莫敖患之。 【注】莫敖,楚官名,即屈瑕。 【音義】敖,五刀反。 鬥廉曰:「鄖人軍其郊,必不誡,且日虞四邑之至也。 【注】虞,度也。四邑:隨、絞、州、蓼也。邑亦國也。 【音義】且日,人逸反。度,待洛反。 【疏】注「邑亦國也」。○正義曰:《書》云「欲宅洛邑」,傳每云「敝邑」是也。 君次於郊郢,以禦四邑。 【注】君謂屈瑕也。郊郢,楚地。 【音義】郢,以井反,又以政反。 【疏】注「君謂屈瑕也」。○正義曰:《禮•坊記》云:「禮,君不稱天,大夫不稱君,恐民之惑也。」然則大夫不得稱君,此謂屈瑕為君者,楚僭王號,縣尹稱公,故呼卿為君。大夫正法當呼為主。昭元年傳醫和謂趙文子曰「主相晉國」,是其事也。祁盈之臣謂祁盈為君,伯有之臣謂伯有為公,是家臣稱其主耳。 我以銳師宵加於鄖。鄖有虞心,而恃其城, 【注】恃近其城。 【音義】近,附近之近。 【疏】「鄖有虞心」。○正義曰:鄖人曰虞四邑之至,冀其與已合勢,有虞度外援之心,而又自恃近城,故無鬥誌。 莫有鬥誌。若敗鄖師,四邑必離。」莫敖曰:「盍請濟師於王?」 【注】盍,何不也。濟,益也。 【音義】盍,戶各反。濟,箋計反。 對曰:「師克在和,不在眾。商、周之不敵,君之所聞也。 【注】商,紂也。周武王也。傳曰:「武王有亂臣十人。紂有億兆夷人。」 【音義】億,於力反。 【疏】注「商紂」至「夷人」。○正義曰:《古文尚書•泰誓》曰:「受有億兆夷人,離心離德。予有亂臣十人,同心同德。」昭二十四年傳引之云「亦有離德」,已與本小殊,此注改「予」為「武王」,又倒其先後者,便文耳,雖言傳曰,非傳本文。劉炫云:欲以證商、周之不敵,故先少而後多,非便文。 成軍以出,又何濟焉?」莫敖曰:「卜之。」對曰:「卜以決疑。不疑何卜?」遂敗鄖師於蒲騷,卒盟而還。 【注】卒盟貳、軫。

  鄭昭公之敗北戎也, 【注】在六年。 齊人將妻之,昭公辭。祭仲曰:「必取之!君多內寵,子無大援,將不立。三公子,皆君也。」 【注】子突、子、子儀之母皆有寵。 【音義】妻,七計反,下注同。援,於眷反。,亡匪反,本或作斖。 弗從。

  夏,鄭莊公卒。初,祭封人仲足有寵於莊公, 【注】祭,鄭地,陳留長垣縣東北有祭城。封人,守封疆者,因以所守為氏。 【音義】疆,居良反。 莊公使為卿。為公娶鄧曼,生昭公,故祭仲立之。 【注】曼,鄧姓。 【音義】為公,於偽反。曼音萬。 宋雍氏女於鄭莊公,曰雍吉,生厲公。 【注】雍氏,吉姓,宋大夫也。以女妻人曰女。 【音義】雍,音於恭反。女,音尼據反,注「曰女」同。吉,音其吉反,又音其秩反。 雍氏宗有寵於宋莊公,故誘祭仲而執之, 【注】祭仲之如宋,非會非聘,見誘而以行人應命。 【音義】應,應對之應。 【疏】注「祭仲」至「應命」。○正義曰:傳言誘而執之,則祭仲被誘如宋,在宋見執,執不在會,知非會也。被誘而往,知非聘也。直為見誘而以行人應彼宋命也。行人,謂行往宋耳。劉炫云:「杜欲成不稱行人之義,故以行人言之。」 曰:「不立突,將死!」亦執厲公而求賂焉。祭仲與宋人盟,以厲公歸而立之。

  秋,九月,丁亥,昭公奔衛。已亥,厲公立。

桓公十有二年經[编辑]

  十有二年,春,正月。

  夏,六月,壬寅,公會杞侯、莒子,盟於曲池。 【注】曲池,魯地。魯國汶陽縣北有曲水亭。 【音義】○汶音問。

  秋,七月,丁亥,公會宋公、燕人,盟於穀丘。 【注】穀丘,宋地。燕人,南燕大夫。

  八月,壬辰,陳侯躍卒。 【注】無傳。厲公也。十一年與魯大夫盟於折。不書葬,魯不會也。壬辰,七月二十三日,書於八月,從赴。 【音義】○躍,羊略反。 【疏】注「厲公」至「從赴」。○正義曰:躍為厲公,《世本》文也。莊二十二年傳曰:「陳厲公,蔡出也。故蔡人殺五父而立之。」五父即佗。六年殺佗而厲公立也。《陳世家》以佗與五父為二人,言「蔡人為佗殺五父及桓公大於免而立佗,是為厲公。立七年,大子免之三弟躍、林、杵臼共弑厲公而躍立,是為利公。利公立五月卒,林立,是為莊公」。案傳五父佗一人,而《世家》以為二人。案經蔡人殺佗在桓公卒之明年,不得為佗立七年也。佗以六年見殺,躍以此年始卒,不得為躍立五月也。既以佗為厲公,又妄稱躍為利公,《世本》本無利公,皆是馬遷妄說。束晢言馬遷分一人以為兩人,以無為有,謂此事也。壬辰是七月二十三日,上有七月,書於八月之下,如此類者,注皆謂之日誤。今云從赴者,以其終不可通,益欲兩解故也。以五年正月甲戌已丑陳侯鮑卒,甲戌非正月之日,而以正月起文,傳言再赴,是赴以正月也,彼以十二月之日為正月赴魯,知赴者或有以前月之日從後月而赴,故因此以示別意。

  公會宋公於虛。 【注】虛,宋地。 【音義】○虛,去魚反。

  冬,十有一月,公會宋公於龜。 【注】龜,宋地。

  丙戌,公會鄭伯,盟於武父。 【注】武父,鄭地。陳留濟陽縣東北有武父城。 【音義】○父音甫,地名。有父字者皆同甫音。

  丙戌,衛侯晉卒。 【注】無傳。重書丙戌,非義例,因史成文也。未同盟而赴以名。 【音義】○重,直用反,下同。 【疏】注「重書」至「以名」。○正義曰:《春秋》之中唯此重書日,其餘亦應有一日兩事,各書日者,但更無其日,不可複知。計赴告之體,本應皆以日告史官,書策複應各書其日,但他國之告,或有詳略,魯史記注多違舊章,致使日與不日無複定準。及其仲尼書經,不以日月褒貶,或略或詳,非此所急,故日月詳略皆依舊文。此重書丙戌,非是義例,以舊史所重,故因史成文耳。

  十有二月,及鄭師伐宋。丁未,戰於宋。 【注】既書伐宋,又重書戰者,以見宋之無信也。莊十一年傳例曰「皆陳曰戰」。尢其無信,故以獨戰為文。 【音義】○見,賢遍反。陳,直覲反。 【疏】注「既書」至「為文」。○正義曰:《春秋》之例,戰不言伐,以其伐可知,故略其文也。伐者,討有罪之辭。言戰又言伐者,皆是罪彼所伐之國,此既書伐宋,又重書戰者,以見宋之無信,言以鍾鼓聲其罪而伐之,彼不服罪,而反與我戰,所以深責之也。莊二十八年,齊人伐衛,衛人及齊人戰,此文亦當如彼,宜云及宋人戰,今直言戰於宋者,尤其無信,故以獨戰為文。「皆陳曰戰」,戰是敵辭,不言及宋戰,不使宋得敵也。十年,郎之戰,我有禮,彼無禮,齊、鄭無辭以罪我,不令我與彼敵,彼自獨戰為文。此戰,我有信而宋無信,我有辭以責宋,不使宋敢敵我,我自獨戰為文。郎戰我有辭,故言戰不言伐。此戰宋無辭,故言伐不言與宋戰。二者雖文皆獨戰,而義存彼此,俱是善惡有殊,不得相敵故也。

桓公十有二年傳[编辑]

  十二年,夏,「盟於曲池」,平杞、莒也。 【注】隱四年,莒人伐杞,自是遂不平。

  公欲平宋、鄭。秋,公及宋公盟於句瀆之丘。 【注】句瀆之丘,即穀丘也。宋以立厲公故,多責賂於鄭。鄭人不堪,故不平。 【音義】○句,古侯反。瀆音豆。 宋成未可知也,故又會於虛。冬,又會於龜。宋公辭平。故與鄭伯盟於武父, 【注】宋公貪鄭賂,故與公三會,而卒辭不與鄭平。 遂帥師而伐宋,戰焉,宋無信也。君子曰:「苟信不繼,盟無益也。《詩》云:『君子屢盟,亂是用長。』無信也。」 【注】《詩•小雅》。言無信故數盟,數盟則情疏,情疏而憾結,故云長亂。 【音義】○屢,力俱反,本又作婁,音同。長,丁丈反,注同。數音朔,下同。憾,戶暗反。

  楚伐絞,軍其南門。莫敖屈瑕曰:「絞小而輕,輕則寡謀,請無扞采樵者以誘之。」 【注】扞,衛也。樵,薪也。 【音義】○輕,遣政反。扞,戶旦反。樵,在遙反。 從之。絞人獲三十人。 【注】獲楚人也。 明日,絞人爭出,驅楚役徒於山中。楚人坐其北門,而覆諸山下, 【注】坐猶守也。覆,設伏兵而待之。 【音義】○覆,扶又反,注同。 大敗之,為城下之盟而還。 【注】城下盟,諸侯所深恥。 【疏】注「城下」至「深恥」。○正義曰:宣十五年,楚圍宋。傳稱華元謂子反曰:「敝邑易子而食,析骸以爨。雖然,城下之盟,有以國斃,不能從也。」寧以國斃,不肯從城下之盟,是其深恥也。必為深恥者,諸侯當好事四鄰,以衛社稷,相時而動,量力而行。今乃構怨彊敵,兵臨城下,力屈勢沮,求服受盟,是其不知之甚,將為鄰國所笑,故深恥之。

  伐絞之役,楚師分涉於彭。 【注】彭水在新城昌魏縣。 【疏】注「彭水」至「魏縣」。○正義曰:《釋例》云:「彭水出新城昌魏縣,東北至南鄉築陽縣入漢。」

  羅人欲伐之,使伯嘉諜之,三巡數之。 【注】羅,熊姓國,在宜城縣西山中,後徙南郡枝江縣。伯嘉,羅大夫。諜,伺也。巡,徧也。 【音義】○諜,徒協反。數,色主反。枝,質而反。伺音笥。徧音遍。 【疏】注「羅熊」至「徧也」。○正義曰:「羅,熊姓」,《世本》文也。《說文》云:「諜,軍中反間也。」謂詐為敵國之人,入其軍中,伺䖬間隙以反報其主,故此訓諜為伺,而兵書謂之「反間」也。巡,徧也,謂巡繞徧行之。

桓公十有三年經[编辑]

  十有三年,春,二月,公會紀侯、鄭伯。已巳,及齊侯、宋公、衛侯、燕人戰。齊師、宋師、衛師、燕師敗績。 【注】大崩曰敗績,例在莊十一年。或稱人,或稱師,史異辭也。衛宣公未葬,惠公稱侯以接鄰國,非禮也。 【疏】「公會」至「敗績」。○正義曰:傳稱「宋多責賂於鄭,故以紀、魯及齊,與宋、衛、燕戰」。然則此戰之興,本由宋、鄭相怨,雖複各連同好,當以宋、鄭為主。其序紀在鄭上,宋處齊下者,若魯人不與,而鄰國自行,則以主兵為先。若與魯同行,魯史所記,則當以魯為主,不得複先主兵,亦既不先主兵,即以大小為序,故紀先鄭也。宋使齊為主,猶隱四年州吁伐鄭,使宋為主,故齊先宋。此以公在會,故不以主兵為先,尊卑為序,故紀在鄭先。若然,莊二十六年,會宋人、齊人伐徐,杜云:「宋主兵,故序齊上。」彼魯亦在,而先主兵者,彼是魯之微人所會之國,又少,此則公自在會,及所戰之國,曆序又多,故不與彼同也。戰稱將,敗稱師,是史策之常法也。史所以然者,師是將之所帥,戰則舉將為重,敗則群師盡崩,固當舉師言敗。若其敗還書將,則是將身獨敗,無以見師之大崩,故戰則稱將,敗則稱師,言其眾師盡敗,非獨將身敗也。此燕人謂將也,楚子傷目,故稱楚子敗績,此若云燕人敗績,則是燕將身傷,以此不得不稱師敗。唯莊二十八年,「衛人敗績」,違常文耳。○注「大崩」至 「禮也」。○正義曰:言史異辭者,決莊二十八年,衛人及齊人戰,衛人敗績也。此敗稱師,而彼敗稱人,是史異辭也。史非一人,立辭自異,非褒貶之例也。此二者於理則師是而人非,但不以為義,故合各從其本耳。杜以既葬為成君,雖則逾年,猶待葬訖,故以惠公為非禮。《釋例》曰:「父雖未葬,喪服在身,逾年則於其國內即位稱君,伐鄭之役,宋公、衛侯是也。《春秋》書魯事,皆逾年即位稱公,不可曠年無君,則知他國亦同然。據父未葬,於其國內雖得伸其尊,若以接鄰國,則違禮失製也。」是言先君未葬,則不得稱爵成君以接鄰國也。杜言違禮失製,禮製亦無明文。案文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春,毛伯來求金。傳曰:「不書王命,未葬也。」彼以逾年未葬,不得稱王命使,是其禮製未可,以此知接鄰國,則違禮製也。

  三月,葬衛宣公。 【注】無傳。

  夏,大水。 【注】無傳。

  秋,七月。

  冬,十月。

桓公十有三年傳[编辑]

  十三年春,楚屈瑕伐羅,鬥伯比送之。還,謂其禦曰:「莫敖必敗,舉趾高,心不固矣。」 【注】趾,足也。 遂見楚子曰:「必濟師。」 【注】難言屈瑕將敗,故以益師諷諫。 【音義】○見,賢遍反。齊,箋計反。難,乃旦反。諷,方鳳反。本亦作風。 楚子辭焉。 【注不解其旨,故拒之。 【音義】○解,戶買反。 入告夫人鄧曼,鄧曼曰:「大夫其非眾之謂, 【注】鄧曼,楚武王夫人。言伯比意不在於益眾也。 其謂君撫小民以信,訓諸司以德,而威莫敖以刑也。莫敖狃於蒲騷之役,將自用也, 【注】狃,忕也。蒲騷在十一年。 【音義】○ 狃,女久反。忕,時世反。又時設反。 必小羅。君若不鎮撫,其不設備乎?夫固謂君訓眾而好鎮撫之, 【注】撫小民以信也。 【音義】○好,呼報反,又如字。 召諸司而勸之以令德, 【注】訓諸司以德也。 見莫敖而告諸天之不假易也。 【注】諸,之也,言天不借貸慢易之人,威莫敖以刑也。 【音義】○易,以豉反,注同。借,子夜反。貸,他代反。慢,武諫反。 不然,夫豈不知楚師之盡行也?」楚子使賴人追之,不及。 【注】賴國在義陽隨縣。賴人,仕於楚者。盡,津忍反。此類可以意求。 【疏】「大夫」至「行也」。○正義曰:大夫伯比言濟眾者,非益眾之謂也。其此伯比之意,當謂君宜撫慰小人士卒以言信也,教訓諸司長率以令德,而威懼莫敖以刑罰也。莫敖狃於蒲騷之役。狃,貫也,貫於蒲騷之得勝,遂恃勝以為常,將自用其心,不受規諫,必輕小羅國以為無能,君若不以言辭刑罰鎮重撫慰之,莫敖其將不設備乎!夫謂伯比。伯比之意,固當謂君教訓眾民而好以言辭鎮撫之,召軍之諸司而勸勉之以善德。見莫敖而告之,道上天之意不借貸慢易之人,不使慢易之人得勝,言其必須敬懼也,其意當如此耳。若其不然,此伯比豈不知楚師之盡行也,而更請益師乎?○注「狃,忕也」。○正義曰:《說文》云:「狃,狎也」,「忕,習也。」郭璞云:「貫,忕也」。今俗語皆然,則狃、忕皆貫習之義,以貫得勝則輕易前敵,將自用其意,不複持重。 莫敖使徇於師曰:「諫者有刑。」 【注】徇,宣令也。 【音義】○徇,似俊反。 及鄢,亂次以濟。 【注】鄢水,在襄陽宜城縣入漢。 【音義】○鄢,於晚反,又於萬反。亂次以濟。本或作「亂次以濟其水」。 【疏】注「鄢水」至「入漢」。○正義曰:《釋例》曰:「鄢水出新城沶鄉縣,東南經襄陽,至宜城縣入漢。」 遂無次,且不設備。及羅,羅與盧戎兩軍之, 【注】盧戎,南蠻。 【音義】○廬,如字,本或作盧,音同。 大敗之。莫敖縊於荒穀。群帥囚於冶父, 【注】縊,自經也。荒穀、冶父皆楚地。 【音義】○縊,一豉反。荒,如字,本或作巟,音同。冶,音也。 以聽刑。楚子曰:「孤之罪也!」皆免之。

  宋多責賂於鄭, 【注】立突賂。 鄭不堪命,故以紀、魯及齊與宋、衛、燕戰。不書所戰,後也。 【注】公後地期而及其戰,故不書所戰之地。 【疏】注「公後」至「之地」。○正義曰:兩敵將戰,必豫期戰地,公未見紀、鄭,紀、鄭已與齊、宋先設戰期,公不及設期,唯及其戰。故言戰而不書所戰之地,言此地非公所期,故不書也。《釋例》曰:「桓十三年,戰不書所,所者,期戰所在之地也。公會戰而後其期,猶及諸侯,共其成敗,故備書諸國而不書地。成十六年傳曰:『戰之日,齊國佐至於師。』此其類也。然則諸戰書日者,日即從月,計此經當云『二月,已已,公會紀侯、鄭伯』,今退已已於鄭伯之下者,《春秋》之例,公之出會,例多以月,要盟、戰敗,例多以日,故已已之文在公會紀侯鄭伯之下。『十二年,十二月,及鄭師伐宋。丁未,戰於宋』,亦其類也。」服虔云: 「下日者,公至而後定戰日。」地之與日當同時設期,公既不及期地,安得及期日也?劉炫云:「公會紀、鄭,告廟而行,始行即書會也。其戰之日,則戰罷乃告廟。史官雖連並其文,而存其本旨,已巳是戰日,故下日以附戰。」

  鄭人來請脩好。 【音義】○好,呼報反。

桓公十有四年經[编辑]

  十有四年,春,正月,公會鄭伯於曹。 【注】脩十二年武父之好。以曹地,曹與會。 【音義】○好,呼報反。與音預。

  無冰。 【注】無傳。書,時失。

  夏,五。 【注】不書月,闕文。 鄭伯使其弟語來盟。

  秋,八月,壬申,禦廩災。 【注】禦廩,公所親耕以奉粢盛之倉也。天火曰災。例在宣十六年。 【音義】○廩,力錦反,倉也。 【疏】注「禦廩」至「六年」。○正義曰:傳稱「禦廩災。乙亥,嘗。書,不害也」。明嘗之所用是禦廩之所藏也。《禮記•祭義》云:「天子為藉千畝,諸侯百畝,躬秉耒,以事天地山川,社稷先古,敬之至也。」《穀梁傳》曰:「天子親耕,以共粢盛。王后親蠶,以共祭服。國非無良農工女也,以為人之所盡,事其祖禰,不若以已所自親者也。」《月令》「季秋,乃命塚宰,藏帝藉之收於神倉」,鄭玄云:「重粢盛之委也,帝藉所耕千畝也,藏祭祀之穀,故為神倉。」以此諸文,知禦廩,藏公所親耕以奉粢盛之倉也。廩即倉之別名。《周禮》廩人為倉人之長,其職曰「大祭祀,則共其接盛」。鄭玄云:「接讀為扱,扱以授舂人。大祭祀之穀,藉田之收藏於神倉者,不以給小用。」是公所親耕之粟,擬共祭祀,藏於倉廩,故謂之禦廩。災其屋而不損其穀,故曰「書,不害也」。 乙亥,嘗。 【注】先其時,亦過也。既戒日致齊,廩雖災,苟不害嘉穀,則祭不應廢,故書以示法。 【音義】○先,悉薦反,又如字。齊,側皆反。 【疏】注「先其」至「示法」。○正義曰:八月建未未是始殺,故云「先其時,亦過也」。《周禮•大宰》:祀五帝,「前期十日,帥執事而卜日,遂戒」。享先王,亦如之。鄭玄云:「十日者容散齊,七日致齊三日。」壬申在乙亥之前三日,是致齊之初日也。既已戒日致齊,禦廩雖災,苟其不害嘉穀,有穀可以共祭祀,則祭不應廢,故書以示法也。若害穀,則當廢,不可苟用他穀故也。先時亦過,過則當書。但書過,已有成例,故傳指言不害。故沈氏云:「杜以先時亦過,過則當書。傳何以專言不害?此丘明之意,若非先時有災不害亦書,若非禦廩有災先時亦書,進退明例也。」服虔云:「魯以壬申被災,至乙亥而嘗,不以災害為恐。」故衛難杜云:「若救之則息,不害嘉穀,則傳當有救火之文。若如宋災,傳舉救火。今直言不害,明知不以災為害。」杜必為不害嘉穀者,秦氏答云:「傳所以不載救火者,傳以指釋經文,略舉其要,所以不載救火,至於宋、鄭之災,彼由簡牘備載,詳略不等,不可相難也。」

  冬,十有二月,丁已,齊侯祿父卒。 【注】無傳。隱六年盟於艾。

  宋人以齊人、蔡人、衛人、陳人伐鄭。 【注】凡師能左右之曰「以」,例在僖二十六年。

桓公十有四年傳[编辑]

  十四年,春,會於曹。曹人致餼,禮也。 【注】熟曰饔,生曰餼。 【疏】注「熟曰饔,生曰餼」。○正義曰:《周禮》外內饔皆掌割亨之事。亨人給外內饔之爨亨煮。饔者煮肉之名,知熟曰饔。哀二十四年傳稱晉人餼臧石牛,以生牛賜之,知生曰餼。又《聘禮》致饔餼五牢,飪一牢,腥二牢,餼二牢。飪是熟肉。腥是生肉,知餼是未殺。鄭玄以為生牲曰餼,唯瓠。葉箋云:腥曰餼,欲以牽為牽行,故餼為已殺,非定解也。定解猶以生為餼。傳諸言餼者,皆致生物於賓也。

  夏,鄭子人來尋盟,且脩曹之會。 【注】子人即弟語也,其後為子人氏。

  「秋,八月,壬申,禦廩災。乙亥,嘗」。書,不害也。 【注】災其屋,救之則息,不及穀,故曰「書不害」。

  冬,宋人以諸侯伐鄭,報宋之戰也。 【注】在十二年。 焚渠門,入,及大逵。 【注】渠門,鄭城門。逵,道方九軌。 【音義】○逵,九龜反。 伐東郊,取牛首。 【注】東郊,鄭郊。牛首,鄭邑。 以大官之椽歸,為盧門之椽。 【注】大宮,鄭祖廟。盧門,宋城門。告伐而不告入、取,故不書。 【音義】○大音泰。椽,直專反,榱也。圓曰椽,方曰桷。《說文》云:「周謂之椽,齊、魯謂之桷。」

桓公十有五年經[编辑]

  十有五年,春,二月,天王使家父來求車。

  三月,乙未,天王崩。 【注】無傳。桓王也。

  夏,四月,已巳,葬齊僖公。 【注】無傳。 五月,鄭伯突出奔蔡。 【注】突既篡立,權不足以自固,又不能倚任祭仲,反與小臣造賊盜之計,故以自奔為文,罪之也。例在昭三年。 【音義】○倚,於綺反。 【疏】注「突既」至「三年」。○正義曰:凡諸侯出奔,皆被逐而出,非自出也。舊史書臣以逐君,仲尼脩《春秋》,責其不能自固,皆以自奔為文,以故此注跡突之惡,言其罪之之意。《釋例》曰:「諸侯奔亡」,皆迫逐而苟免,非自出也。傳稱衛孫林父、甯殖出其君,名在諸侯之策,此以臣名赴告之文也。仲尼之經更沒逐者主名,以自奔為文,責其不能自安、自固,所犯非徒所逐之臣也。」言其所犯處多非徒逐者,獨惡君不能君,故臣亦不臣。臣之逐君,其罪已著,沒其臣名,獨見君罪,言罪不純在其臣故也。衛獻公出奔不名,鄭伯突及北燕伯款、蔡侯朱等皆書名者,從彼告辭。故《釋例》曰:「衛赴不以名,而燕赴以名,隨赴而書之,義在彼不在此也。」言責其不能自安、自固,自奔即是身罪,名與不名,不複著義,故從告也。昭三年傳曰:「書曰『北燕伯款出奔齊』,罪之也。」是變例也。 鄭世子忽複歸於鄭。 【注】忽實居君位,故今還以複其位之例為文也。稱世子者,忽為大子,有母氏之寵,宗卿之援,有功於諸侯,此大子之盛者也。而守介節,以失大國之助;知三公子之彊,不從祭仲之言,修小善,絜小行,從匹夫之仁,忘社稷之大計,故君子謂之善自為謀,言不能謀國也。父卒而不能自君,鄭人亦不君之,出則降名以赴,入則逆以大子之禮。始於見逐,終於見殺,三公子更立,亂鄭國者,實忽之由。複歸例在成十八年。 【音義】○介音界。行,下孟反。更音庚。 【疏】注「忽實」至「八年」。○正義曰:成十八年傳曰:「複其位,曰『複歸』。」忽本既居君位,然後出奔,故今還以複位之例為文也。經言複歸,明是複位之例。注言此者,以忽之出奔,不稱鄭伯,歸言世子,又非君號,非君而稱複歸,嫌其不是複位,故明之。禮,父在稱世子。忽父之喪於今五年,世子非所當稱,故跡其稱之意。鄧曼所生,立為世子,是有母氏之寵也。宗卿,謂同姓之卿,祭仲之女曰雍姬,則祭仲姬姓,是同宗卿也。救齊敗戎,是有功也。而守介節,謂守瑣瑣狷介之節,不娶齊女也。經書鄭忽出奔,不稱鄭伯,是降名以赴也。今稱世子複歸,是逆以大子之禮也。逆以大子之禮者,以突是庶子,無道出奔,更欲擇君,莫逾於忽,以本是世子,故迎之使還。為是世於,所以得歸。鄭以世子名告,不以嘗為君告,時史因其告辭,書曰世子;實複本位,書曰複歸。而忽之為君,不能自固,始於見逐,終於見殺,三公子更立為君,亂鄭國者,實忽之由。《釋例》與此注盡同,其末云「故仲尼因以示義」,言因舊史之文,即稱世子,示鄭人本有不以為君之義。忽於隱公之世每稱公子,六年稱大子,則救齊之時,巳立為大子故也。

  許叔入於許。 【注】許叔,莊公弟也。隱十一年,鄭使許大夫奉許叔居許東偏。鄭莊公既卒,乃入居位,許人嘉之,以字告也。叔本不去國,雖稱入,非國逆例。 【疏】注「許叔」至「逆例」。○正義曰:入者自外之辭,本其所自之處,言其自許東偏而入於許國,非從外國入也。鄭莊公以十一年卒,許叔今始入者,蓋鄭突不使其複。忽既得位,親仁善鄰,存許以德許人,冀其為已之援,故此年始得入也。小白、陽生入皆稱名,此叔稱字,故云許人嘉之,以字告也。杜知是字者,以蔡季子來歸,亦以書字,故知之也。杜以傳例云「凡去其國,國逆而立之,曰入」。嫌此亦為國逆之例。《釋例》曰:「諸在例外稱入,直是自外入內,記事常辭,義無所取。賈氏雖夫人薑氏之入皆以為例。由先儒以為國逆,故言許叔本不去國,非國逆之正例。」國逆正例,據去國而來。許叔本非去國,故云非國逆例。其實許始複國,許叔得還,上下交歡,同心迎逆,指其實事有國逆之理。故於《釋例》云許叔有國逆之文,但非國逆正例耳。劉君不達此旨,妄規杜失,非也。

  公會齊侯於艾。

  邾人、牟人、葛人來朝。 【注】無傳。三人皆附庸之世子也,其君應稱名,故其子降稱人。牟國,今泰山牟縣。葛國在梁國寧陵縣東北。 【音義】○牟,亡侯反。 【疏】注「三人」至「東北」。○正義曰:三國俱稱人,合行禮,知其尊卑同也。以邾子未得王命,知牟、葛之等是附庸。阝黎來來朝,附庸書名,此若君自親來,則亦應稱名。若遣臣來聘,又不得稱朝。曹伯使世子射姑來朝,是世子有稱朝之義。知此三人皆附庸世子,攝行父事而來朝也。諸侯之卿稱名,大夫降稱人,是人之於名,例差一等。若附庸,其君應稱名,故其子降稱人。《釋例》曰:「王之世子不名,諸侯世子則名,『會王世子於首止』,『曹世子射姑來朝』,是也。附庸世子稱人,『邾人、牟人、葛人來朝』,是也。」是言世子稱謂之等級也。《地理誌》:「泰山郡牟縣,故牟國也。」陳留郡寧陵縣,應劭曰:「故葛伯國。」然則於晉屬梁國也。

  秋,九月,鄭伯突入於櫟。 【注】櫟,鄭別都也,今河南陽翟縣。未得國,直書入,無義例也。 【音義】○櫟音曆。翟,徒曆反。

  冬,十有一月,公會宋公、衛侯陳侯於袲,伐鄭。 【注】袲,宋地,在沛國相縣西南。先行會禮而後伐也。 【音義】○袲,昌氏反。相,息亮反。 【疏】注「先行會禮」。○正義曰:知非不與謀,言會者,以言「於袲」,故知此行會禮也。若不言地,直言會,則是不與謀例也。召陵會,杜注云「於召陵先行會禮」,與此同也。

桓公十有五年傳[编辑]

  十五年,春,天王使家父來求車,非禮也。諸侯不貢車服, 【注】車服,上之所以賜下。 天子不私求財。 【注】諸侯有常職貢。

  祭仲專。鄭伯患之,使其婿雍糾殺之。將享諸郊,雍姬知之,謂其母曰:「父與夫孰親?」其母曰:「人盡夫也,父一而已,胡可比也?」 【注】婦人在室則天父,出則天夫。女以為疑,故母以所生為本解之。 遂告祭仲曰:「雍氏舍其室而將享子於郊。吾惑之,以告。」祭仲殺雍糾,屍諸周氏之汪。 【注】汪,池也。周氏,鄭大夫。殺而暴其屍以示戮也。 【音義】○舍音舍。汪,烏黃反。暴,步卜反。 公載以出, 【注】湣其見殺,故載其屍共出國。 曰:「謀及婦人,宜其死也。」

  夏,厲公出奔蔡。

  六月,乙亥,昭公入。

  許叔入於許。

  「公會齊侯於艾」,謀定許也。

  秋,鄭伯因櫟人殺檀伯,而遂居櫟。 【注】檀伯,鄭守櫟大夫。 【音義】○檀,徒丹反。

  冬,會於袲,謀伐鄭,將納厲公也。弗克而還。

桓公十有六年經[编辑]

  十有六年,春,正月,公會宋公、蔡侯、衛侯於曹。

  夏,四月,公會宋公、衛侯、陳侯、蔡侯伐鄭。 【注】春既謀之,今書會者,魯諱議納不正。蔡常在衛上,今序陳下,蓋後至。 【疏】注「春既」至「後至」。○正義曰:宣七年傳例云:「與謀曰『及』,不與謀曰『會』。」此「春既謀之」,例當言「及」,今書「會」者,魯諱與諸侯聚議納不正之人,故從不與謀之文。《釋例》曰:「魯既春會於曹,以謀伐鄭,夏遂興師,而更從不與謀之文者,厲公篡大子忽之位,謀而納之,非正,故諱之,從不與謀之例。」是其義也。諸侯之序,以大小為次班序,《譜》稱自隱至莊十四年,四十三歲征伐盟會者,凡十六國,時無霸主,會同不並,無有成序,其間蔡與衛凡七會,六在衛上,唯此處在陳下,故以為蓋後至也。

  秋,七月,公至自伐鄭。 【注】用飲至之禮,故書。

  冬,城向。 【注】傳曰:「書,時也。」而下有十一月,舊說因謂傳誤。此城向亦俱是十一月,但本事異,各隨本而書之耳。經書「夏,叔弓如滕。五月,葬滕成公」,傳云:「五月,叔弓如滕。」即知但稱時者,未必與下月異也。又推校此年閏在六月,則月卻而節前,水星可在十一月而正也。《詩》云:「定之方中,作於楚宮。」此未正中也。功役之事,皆總指天象,不與言曆數同也。故傳之釋經,皆通言一時,不月別。 【音義】○向,失亮反。定,丁佞反。 【疏】注「傳曰」至「月別」。正義曰:杜以城向與下同月,故撿「叔弓如滕」經、傳之異,「如滕」與「葬」同月,知此城向與出奔同月,但本事既異,各隨本而書之。下有月而此無月耳,其實同是十一月也。俱十一月,水星昏猶未正,故複推校曆數,此年月卻節前,水星可在十一月而正。又方者,未至之辭,故以「定之方中」為方欲向中,而實未正中。十一月可以興土功,書時,非傳誤也。劉炫《規過》以為:「案《周語》云辰角見而雨畢,天根見而水涸,駟見而隕霜,火見而清風戒寒」,故先王之教曰,雨畢而除道,水涸而成梁,隕霜而冬裘具,清風至而脩城郭。故夏令曰九月除道,十月成梁。營室之中,土功其始。先儒以為建戌之月霜始降,房星見霜降之後,寒風至而心星見。鄭玄云『辰角見謂九月本,天根見謂九月末』。天根謂氏星是也,自然火見是建亥之月。又《春秋》城楚丘是正月,而杜引《詩》云『定之方中,未正中也』。定星豈正月未正中乎!據此諸文,則火見土功,必在建亥之月。則建戌之月,必無土功之理。而杜以為建戌之月得城向者,非也。」今以為《周語》之文,單子見陳不除道,故譏為此言,故所舉時節並在早月也。《月令》「孟冬,天子始裘」,單子云「隕霜而冬裘具」,九月已裘,是其早也。且《周語》之文,據尋常節氣,九月而除道,十月而興土功。杜以此年閏在六月,則建戌之月二十一日已得建亥節氣,是十月節氣在九月之中,土功之事何為不可?諸侯城楚丘,自在正月。衛人初作宮室,必在其前。杜云定星方欲正中,於理何失?劉君廣引《周語》之文以規杜,杜以月卻節前,何須致難?

  十有一月,衛侯朔出奔齊。 【注】惠公也。朔讒構取國,故不言二公子逐,罪之也。

桓公十有六年傳[编辑]

  十六年,春,正月,會於曹,謀伐鄭也。 【注】前年冬謀納厲公不克,故複更謀。 【音義】○複,扶又反。

  夏,伐鄭。

  秋,七月,公至自伐鄭,以飲至之禮也。

  「冬,城向」,書,時也。

  初,衛宣公烝於夷薑,生急子, 【注】夷薑,宣公之庶母也。上淫曰烝。 【音義】○烝,之承反。急,如字,《詩》作伋。上,時掌反,一音如字。 【疏】注「夷薑」至「曰烝」。○正義曰:晉獻公烝於齊薑,惠公烝於賈君,皆是淫父之妾。知此亦父妾,故云庶母也。成二年傳稱楚莊王以夏姬「予連尹襄老,襄老死,其子黑要烝焉」。淫母而謂之烝,知烝是上淫。蓋訓烝為進,言自進與之淫也。《世家》云「初,宣公愛夫人夷薑」。烝淫而謂之夫人,馬遷謬耳。 屬諸右公子。為之娶於齊,而美,公取之。生壽及朔,屬壽於左公子。 【注】左右媵之子,因以為號。 【音義】○屬音燭,下同。為,於偽反。媵,羊政反。 【疏】注「左右」至「為號」。○正義曰:公子法無左右,明其因母為號。《公羊》稱諸侯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有二媵,故分為左右。說《公羊》者,言右媵貴於左媵,義或當然。此左右公子,蓋宣公之兄弟也。 夷薑縊。 【注】失寵而自縊死。 宣薑與公子朔構急子。 【注】宣薑,宣公所取急子之妻。構,會其過惡。 【音義】○構,古豆反。會,古外反。 公使諸齊,使盜待諸莘,將殺之。 【注】莘,衛地。陽平縣西北有莘亭。 【音義】○公使,所吏反。莘,所巾反。 壽子告之,使行。 【注】行,去也。 不可,曰:「棄父之命,惡用子矣! 【注】惡,安也。 【音義】○ 惡音烏,注同。 有無父之國則可也。」及行,飲以酒。壽子載其旌以先,盜殺之。急子至,曰:「我之求也,此何罪?請殺我乎!」又殺之。二公子故怨惠公。十一月,左公子洩、右公子職立公子黔牟。 【注】黔牟,群公子。 【音義】○飲以酒,於鴆反;一本「以」作「之」。洩,息列反。黔,其廉反,又音琴。 【疏】「載其旌」。○正義曰:代之而載其旌,蓋旌有誌識故也。《世家》云:「與太子白旄,而告盜曰,見白旄者殺之。」或當以白旄為旌,但馬遷演此文而為之說,其辭至鄙,未必其言可信也。 惠公奔齊。

桓公十有七年經[编辑]

  十有七年,春,正月,丙辰,公會齊侯、紀侯盟於黃。 【注】黃,齊地。

  二月,丙午,公會邾儀父,盟於趡。 【注】趡,魯地。稱字,義與蔑盟同。二月無丙午;丙午,三月四日也。日月必有誤。 【音義】○趡,翠軌反。

  夏,五月,丙午,及齊師戰於奚。 【注】奚,魯地背陳曰戰。 【音義】○陳,直覲反。

  六月,丁丑,蔡侯封人卒。 【注】十一年,大夫盟於折。

  秋,八月,蔡季自陳歸於蔡。 【注】季,蔡侯弟也。言歸,為陳所納。

  癸已,葬蔡桓侯。 【注】無傳。稱侯,蓋謬誤。三月而葬,速。 【疏】注「稱侯,蓋誤」。○正義曰:五等諸侯卒,則各書其爵,葬則舉諡稱公,禮之常也。此無貶責而獨稱侯,故云蓋謬誤也。《釋例》曰:「卒而外赴者,皆正爵而稱名。慎死考終,不敢違大典也。書葬者,皆從主人;私稱,客主之人,敬各有本,謙敬各得其所,而後二國之禮成也。葬蔡桓侯,獨不稱公,劉、賈、許曰:桓卒而季歸,無臣子之辭也。蔡侯無子,以弟承位,群臣無廢主,社稷不乏祀,故傳稱蔡人,嘉之,非貶所也。杞伯稱子,傳為三發,蔡侯有貶,傳亦宜說。史書謬誤,疑有闕文。」是其疑之意也。

  及宋人、衛人伐邾。

  冬,十月,朔,日有食之。 【注】甲乙者,曆之紀也。晦朔者,日月之會也。日食不可以不存晦朔,晦朔須甲乙而可推,故日食必以書朔日為例。

桓公十有七年傳[编辑]

  十七年,春,盟於黃,平齊、紀,且謀衛故也。 【注】齊欲滅紀,衛逐其君。

  「及邾儀父盟於趡」,尋蔑之盟也。 【注】蔑盟在隱元年。 「夏,及齊師戰於奚」,疆事也。 【注】爭疆界也。 【音義】○疆,居良反,注及下皆同。 於是齊人侵魯疆,疆吏來告。公曰:「疆埸之事,慎守其一,而備其不虞, 【注】虞,度也。不度猶不意也。 【音義】○埸音亦,度,待洛反,下同。 【疏】「疆埸」至「不虞」。○正義曰:疆埸,謂界畔也。至此易主,故名曰埸。典封疆者,不得已往侵人,無使人來侵己,謹慎守其一家之所有,以備不意度之事。 姑盡所備焉。事至而戰,又何謁焉?」 【注】齊背盟而來,公以信待,故不書侵伐。 【音義】○背音佩,下同。

  蔡桓侯卒,蔡人召蔡季於陳, 【注】桓侯無子,故召季而立之。季內得國人之望,外有諸侯之助,故書字,以善得眾。稱歸,以明外納。

  秋,蔡季自陳歸於蔡,蔡人嘉之也。 【注】嘉之,故以字告。

  「伐邾」,宋誌也。 【注】邾、宋爭疆,魯從宋誌,背趡之盟。

  「冬,十月,朔,日有食之」。不書,日官失之也。天子有日官,諸侯有日禦。 【注】日官、日禦,典曆數者。 【疏】注「日官」至「曆數」。○正義曰:《周禮》大史「掌正歲年以序事,頒告朔於邦國」。然則天子掌曆者,謂大史也。大史,下大夫,非卿,故不在六卿之數。傳言居卿,則是尊之若卿,故知非卿而位從卿,故言居卿也。平曆數者,謂掌作曆數,平其遲速,而頒於邦國也。晦、朔、弦、望交會有期,日月五星行道有度,曆而數之故曰:「曆數也」。 日官居卿以底日,禮也。 【注】日官,天子掌曆者,不在六卿之數,而位從卿,故言居卿也。厎,平也,謂平曆數。 【音義】○厎音旨,下同。 日禦不失日,以授百官於朝。 【注】日官平曆以班諸侯,諸侯奉之,不失天時,以授百官。

  初,鄭伯將以高渠彌為卿。昭公惡之,固諫,不聽。昭公立,懼其殺已也。辛卯,弑昭公而立公子亹。 【注】公子,昭公弟。 【音義】○惡,烏路反,下及注「所惡」皆同。音尾。 君子謂昭公知所惡矣。公子達曰: 【注】公子達,魯大夫。 【疏】「君子」至「惡矣」。○正義曰:弑君者,人臣之極惡也。昭公惡其人,其人果行大惡,是昭公知所惡矣。言昭公惡之不妄也。韓子以為君子言「知所惡」者,非多其知之明,而嫌其心不斷也,曰知之若是其明也,而不如早誅焉,以及於死,故言「知所惡」以見其無權也。昭公知其惡而不能行其誅,致使渠彌含憎懼死以徼幸,故昭公不免於弑。戒人君使彊於斷也。○注「公子達魯大夫」。○正義曰:知非鄭人者,若是鄭人,當在君子之前言之。傳先載君子之議,後陳子達之言,是達聞其言而評之,與臧文仲聞蓼六之滅,其事相類,故知是魯人也。 「高伯其為戮乎?複惡,已甚矣」。 【注】複,重也。本為昭公所惡,而複弑君,重為惡也。 【音義】○複,扶又反,注同;一音服,則乖注意。重,直用反,下同。

桓公十有八年經[编辑]

  十有八年,春,王正月,公會齊侯於濼。 【注】濼水在濟南曆城縣西北,入濟。 【音義】○濼,盧篤反,又力角反,一音洛;《說文》,匹沃反。

  公與夫人薑氏遂如齊。 【注】公本與夫人俱行,至濼,公與齊侯行會禮,故先書會濼,既會而相隨至齊,故曰遂。 【疏】「公與」至「如齊」。○正義曰:僖十一年「公及夫人會齊侯於陽穀」。彼言「及」,此不言「及」者,公並,傳曰,公何以不言及夫人?夫人外也。言夫人淫於齊侯而疏外,公故不言及也。《穀梁傳》曰:「不言及夫人,何也?以夫人之伉不稱數也。」言夫人驕伉不可及,故舍而不數也。杜無明解。傳載申繻之言,譏公男女相瀆,蓋以相褻瀆之故,果致大禍。時史譏其男女無別,故不書及也。○注「公本」至「曰遂」。○正義曰:據傳文,知其鄉會之時,即與夫人俱行至於濼水之上,不言及夫人會者,夫人從公行耳。其會之時,夫人不與。既會,乃相隨向齊,故如齊之上始書夫人。公自因會而行,故言「遂」耳。

  夏,四月,丙子,公薨於齊。 【注】不言戕,諱之也。戕例在宣十八年。 【音義】○戕,在良反。 丁酉,公之喪至自齊。 【注】無傳,告廟也。丁酉,五月一日,有日而無月。

  秋,七月。

  冬,十有二月,己丑,葬我君桓公。 【注】無傳。九月乃葬,緩慢也。

桓公十有八年傳[编辑]

  十八年春,公將有行,遂與薑氏如齊。 【注】始議行事。 申繻曰:「女有家,男有室,無相瀆也,謂之有禮。易此必敗。」 【注】女安夫之家,夫安妻之室,違此則為瀆。今公將薑氏如齊,故知其當致禍亂。 【音義】○瀆,徒木反。 【疏】「女有家,男有室」。○正義曰:沈氏云,卿大夫稱家,家者,內外之大名。戶內曰室,但男子一家之主,職主內外,故曰家;婦人主閨內之事,故為室也。劉炫云:「《釋宮》云『宮謂之室,其內謂之家』。則家之與室義無以異,欲見男女之別,故以室屬之。其實室、家同也。」 公會齊侯於濼,遂及文薑如齊。齊侯通焉,公謫之, 【注】謫,譴也。 【音義】○謫,直革反,責也,王又工革反。譴,遣戰反。 以告。 【注】夫人告齊侯。

  夏,四月,丙子,享公。 【注】齊侯為公設享燕之禮。 【音義】○為,於偽反。 使公子彭生乘公,公薨於車。 【注】上車曰乘。彭生多力,拉公幹而殺之。 【音義】○乘,如字,又純證反,注同。上,時掌反。拉,力答反。幹,古旦反。 【疏】注「上車」至「殺之」。○正義曰:莊元年《公羊傳》曰:「夫人譖公於齊侯,齊侯怒,與之飲酒。於其出焉,使公子彭生送之,於其乘焉。脅幹而殺之。」何休云:「脅,折聲也。」《齊世家》云:「襄公使力士彭生抱上魯君車,因摺殺魯桓公,下車則死矣。」脅、摺、拉,音義同也。 魯人告於齊曰:「寡君畏君之威,不敢寧居,來脩舊好。禮成而不反,無所歸咎,惡於諸侯。請以彭生除之。」 【注】除恥辱之惡也。 【音義】○好,呼報反。咎,其九反。 齊人殺彭生。 【注】不書,非卿。

  秋,齊侯師於首止。 【注】陳師首止,討鄭弑君也。首止,衛地,陳留襄邑縣東南有首鄉。 子會之,高渠彌相。 【注】不知齊欲討已。 【音義】○相,息亮反。 七月戊戌,齊人殺子亹而轘高渠彌, 【注】車裂曰轘。 【音義】○轘音患。裂音列。 【疏】注「車裂曰轘」。○正義曰:襄二十二年傳稱「轘觀起於四竟」,又曰「觀起車裂」,是其事也。《周禮》「滌狼氏誓仆右曰殺,誓馭曰車轘」。然則周法有此刑也。 祭仲逆鄭子於陳而立之。 【注】鄭子,昭公弟子儀也。 是行也,祭仲知之,故稱疾不往。人曰:「祭仲以知免。」仲曰:「信也。」 【注】時人譏祭仲失忠臣之節。仲以子為渠彌所立,本既不正,又不能固位安民,宜其見除,故即而然譏者之言,以明本意。 【音義】○知音智,又如字。

  周公欲弑莊王而立王子克。 【注】莊王,桓王太子。王子克,莊王弟子儀。 【音義】○弑,申誌反。 辛伯告王,遂與王殺周公黑肩。王子克奔燕。 【注】辛伯,周大夫。 初,子儀有寵於桓王,桓王屬諸周公。辛伯諫曰:「並后, 【注】妾如后。 【音義】○屬音燭。 匹嫡, 【注】庶如嫡。 【音義】○嫡,丁曆反,注同。 兩政,耦國 【注】臣擅命。 【音義】○擅,巿戰反。耦國,都如國。 亂之本也。」周公弗從,故及。 【注】及於難也。 【音義】○難,乃旦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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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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