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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穀梁傳註疏/卷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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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春秋穀梁傳註疏
作者:范寧 楊士勛 东晋 
卷五

卷四

○桓公(起八年,盡十八年)

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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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春,正月,已卯,烝。(春祭曰祠,薦尚韭卵。夏祭曰禴,薦尚麥魚。秋祭曰嚐,薦尚黍肫。冬祭曰烝,薦尚稻雁。無牲而祭曰薦,薦而加牲曰祭,禮各異也。失禮,祭祀例日。得禮者時,定八年冬「從祀先公」是也。僖八年「秋,七月,禘於大廟」,月者,謹用致夫人耳。禘無違禮。○烝,之承反。曰禴,餘若反,又作礿。黍肫,本又作豚,徒門反。大廟音泰,下同。)

疏注「春祭」至「違禮」。○釋曰:所言四時祭名者,《周禮•大宗伯》及《爾雅》並有其事。薦尚韭卵之等,《禮記•王製》之文。何休云:「祠猶食也,猶繼嗣也。春物始生,孝子思親,繼嗣而食之也。」礿者「麥始熟可礿也」。嚐者「黍先熟,可得薦,故曰嚐」。「烝,眾也。所薦眾多,芬芳備具,故曰烝。」郭璞等注《爾雅》,與何解四時祭名少異,但范之所引者,並與何氏同,故從何說。又云:「天子四祭四薦,諸侯三祭三薦,大夫士再祭再薦。天子諸侯卿大夫牲用太牢,天子元士諸侯卿大夫少牢,諸侯之士特豕。天子之牲角握,諸侯角尺,卿大夫索牛。」此記異聞耳,未知范意與之同否。定八年「冬,衛侯、鄭伯盟於曲濮」,下即云 「從祀先公」,是時而不月也。得禮例時,引定八年為證,失禮例日,不引其文者,凡烝合在夏之十月,故何休云「祭必於夏之孟月者,取其見新物之月」是也。今正月為之,違月隔年,故傳曰:「春興之,誌不時也。」下文「夏,五月,丁丑,烝」,傳曰:「誌不敬也。」二烝並書曰以見非禮,此文即是非禮例日之證,故不複更引他文。其文二年「丁卯,大事於太廟」,亦是失禮書日也。正月烝,傳云「不時」,五月烝,傳云「不敬也」者,一失禮尚可,故以「不時」言之,再失禮重,故以「不敬」釋之。又注云,言禘無違禮。案《明堂位》「季夏六月以禘禮祀周公於大廟」,僖公七月而禘,則是不時,而云「無違」者,周之七月,夏之五月,若值月前節卻,則以四月相校不多,比之隔年再烝,失禮尚可,故曰「無違」也。文二年八月,則是夏之六月,而祫嚐者,亦是失禮,故書日,表逆祀及失時也。宣八年六月有事於大廟,是得時而書日者,譏宣公卿死不廢繹也。

烝,冬事也。春興之,誌不時也。天王使家父來聘。(家父,天子大夫。家,氏。父,字。)

疏注「家父」至「父字」。○釋曰:何休云,中大夫,故不稱伯仲。范意或然。

夏,五月,丁丑,烝。烝,冬事也。春夏興之,黷祀也,誌不敬也。(黷,徒木反。)秋,伐邾。

冬,十月,雨雪。(《禮•月令》曰:「孟冬行秋令,則霜雪不時。」○雨,於付反。)

祭公來,遂逆王後於紀。(祭公,寰內諸侯,為天子三公者。親逆例時,不親逆例月,故《春秋左氏說》曰:「王者至尊無敵,無親逆之禮。祭公逆王後,未致京師而稱後,知天子不行而禮成也。」鄭君釋之曰:「大姒之家在邰之陽,在渭之涘,文王親迎於渭,即天子親迎之明文矣。天子雖尊,其於後猶夫婦。夫婦叛合,禮同一體,所謂無敵,豈施此哉!《禮記•哀公問》曰:「冕而親迎,不已重乎?」孔子愀然作色而對曰:「合二姓之好,以繼先聖之後,以為天地宗廟社稷之主,君何謂已重焉?」’此言親迎,繼先聖之後,為天地宗廟社稷之主,非天子則誰乎?」○祭公,側界反。寰音縣,又音環。親迎,魚敬反,注皆同。大姒音似,大姒,文王妃也。郃音洽,本又作洽。涘音仕。愀,在九反,又親小反。之好,呼報反。)

疏注「祭公」至「誰乎」。釋曰:此注之意,言《左氏》天子不合親,迎故引鄭君之釋,以明天子合親迎也。然文王之逆大姒時為世子耳,得證天子之禮者,文王之為世子,而聖賢相配,宜為後王之法。故有「造舟為梁」,又入《大雅》,明天子之法;又且魯不祭地,而云天地之主,是王者,親逆之明文也。案《士昏禮》士衣爵弁,是助祭之服,則大夫以上及五等諸侯,冕而親迎,亦當用助祭之服也。

其不言使焉,何也?(據四年「天王使宰渠伯糾」稱使。)

疏注「據四」至「稱使」。○釋曰:此年「天王家父來聘」,五年「天王使任叔之子來聘」,范不據之,而遠據四年宰渠伯糾者,彼宰是官,此公亦是官故也。或亦隨便而言,無例矣。

不正其以宗廟之大事即謀於我,故弗與使也。(時天子命祭公就魯共卜,擇紀女可中後者便逆之,不複反命。○複,扶又反。)遂,繼事之辭也。其曰遂逆王後,故略之也。(以其遂逆無禮,故不書逆女而曰王後。略謂不以禮稱之。)

疏「遂繼事之辭也」。○釋曰:依范氏《略例》,凡有十九「遂」事,傳亦有釋之者,亦有不釋者,此是例之首。又天子大夫嫌與諸侯臣異,故發「繼事之辭」。莊十九年公子結言「遂」。傳云「以輕事遂乎國重」,「辟要盟也」。理在可知,故省文也。僖二十八年「諸侯遂圍許」,會溫已訖,中間有事,必恐不相繼,故發傳以明之。曹伯襄「遂會諸侯圍許」,恐彼釋而「遂」與常例異,故重發之。僖四年「遂伐楚」,恐華成異,故重發以同之。宣元年「楚子、鄭人侵陳,遂侵宋」,嫌尊卑異,故亦發之。宣十八年歸父「遂奔齊」,嫌出奔不得同於繼事,故發之。襄十二年季孫宿「遂入鄆」,嫌不受命,與常例不同,故發之。自餘不發者,並可知故也。

或曰:天子無外,王命之則成矣。(四海之濱,莫非王臣。王命紀女為後,則已成王後,不如諸侯入國乃稱夫人。或說是。)

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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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春,紀季薑歸於京師。(季薑,桓王後,書字者,申父母之尊。薑,紀姓。)為之中者,歸之也。(中,謂關與婚事。○之中,丁仲反,又如字,注同。與音豫。)

疏「為之」至「之也」。○釋曰:劉夏逆王後,經不言歸,則是魯不關與婚事。而范氏《略例》云:「逆王後有二者,以書逆王後,皆由過魯。若魯主婚而過我,則言歸。若不主婚而過我,則直言逆。」雖詳略有異,俱是過魯,故范以二例總之。

夏,四月。秋,七月。

冬,曹伯使其世子射姑來朝。朝不言使,言使非正也。使世子伉諸侯之禮而來朝,曹伯失正矣。諸侯相見曰朝。以待人父之道待人之子,以內為失正矣。內失正,曹伯失正,世子可以已矣。則是故命也。(父有爭子,則身不陷於不義。射姑廢曹伯之命可。○射音亦,麋氏本即作亦。朝,直遙反。伉,苦浪反,本又作亢。爭,諫爭之爭。)

疏 「言使非正也」。○釋曰:季姬「使鄫子來朝」,複云「非正」者,嫌婦人所使與父命子異,故兩見之。使世子朝言「非正」者,禮:諸侯世子誓於天子,攝其君則下其君一等,未誓則以皮帛繼子男。此謂會同急趨王命者也。今曹伯或有疾朝,雖關朝魯,未是急事,而使世子攝位來朝,故云非正也。《公羊》以為世子不合朝,惟《左氏》以為得行朝禮。

《屍子》曰:「夫已,多乎道。」(邵曰:「已,止也。止曹伯使朝之命,則曹伯不陷非禮之愆,世子無苟從之咎,魯無失正之譏。三者正,則合道多矣。」○愆,去虔反。)

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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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春,王正月,庚申,曹伯終生卒。桓無王,其曰王,何也?正終生之卒也。(徐乾曰:「與夷見弑,恐正卒不明,故複明之。」○複,扶富反。)

疏注「徐乾」至「明之」。○釋曰:案范答薄氏之駮云,「曹伯亢諸侯之禮,使世子行朝,故於卒示譏,則傳云正者,謂正治其罪」,則與徐解不同。而引其說者,以徐乾之說得通一家,故引之。范意仍與徐異。或以范意權答薄氏,故云譏曹伯,若正說仍與徐同。

夏,五月,葬曹桓公。

秋,公會衛侯於桃丘,弗遇。(桃丘,衛地。桓弑逆之人,出則有危,故會皆月之。衛侯不來,無危,故時。)弗遇者,誌不相得也。弗,內辭也。(倡會者衛,魯至桃丘而衛不來,故書弗遇以殺恥。)

疏「弗遇」至「辭也」。○釋曰:遇者,誌相得之名,故此弗遇,誌不相得也。「弗,內辭也」者,其實魯公弗被遇,托言衛侯不遇,故云:「弗,內辭也。」○注「倡會」至「殺恥」。○釋曰:以經書「會」,故知倡會者衛。托言衛侯不遇,則若衛侯不蒙魯公之接,故云「殺恥」也。

冬,十有二月,丙午,齊侯、衛侯、鄭伯來戰於郎。(結日列陳則日。傳例曰:「不日,疑戰也。」○陳,直覲反。)來戰者,前定之戰也。(先已結期戰。○先,蘇薦反。)內不言戰,言戰則敗也。(兩敵故言戰,《春秋》不以外敵內,書戰則敗。)不言其人,以吾敗也。不言及者,為內諱也。(為,於偽反。)

疏「來戰」至「諱也」。○釋曰:「內不言戰」,又發傳者,公敗宋師,起例之始。此戰沒公,故重發例以明之也。「不言其人」者,謂不稱公也。「不言及」者,謂不云及齊侯、衛侯、鄭伯也。傳與下十七年傳文同,但觀經立說,故二處有異耳。

十有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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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一年,春,正月,齊人、衛人、鄭人盟於惡曹。(惡曹,地闕。)夏,五月,癸未,鄭伯寤生卒。(寤,吾故反。)

秋,七月,葬鄭莊公。(莊公殺段,失德不葬,而書葬者,段不弟,於王法當討,故不以殺親親貶之。○弟,下並音悌,又如字。)

疏注「不以」至「貶之」。○釋曰:此據晉侯殺世子申生不言葬而發。

九月,宋人執鄭祭仲。(祭,氏。仲,名。執大夫有罪者例時,無罪者月,此月者,為下盟。○祭,側界反。)

疏注「祭氏」至「下盟」。○釋曰:知仲名者,以仲立惡黜正,無善可褒,故知仲名也。云「有罪者例時」者,莊十七年「春,齊人執鄭詹」,經不書月,傳曰:「以人執,與之辭也。」是執有罪書時之文也。言「無罪者月」者,成十六年「九月,晉人執季孫行父,舍之於苕丘」,彼雖為危,書月,亦是無罪之例也。今祭仲有罪,而經書月,故注解之,書月者,為下盟耳。案襄二十七年「秋,七月,辛巳,豹及諸侯之大夫盟於宋」,書日,下云「柔會宋公、陳侯、蔡叔,盟於折」,不日者,柔是大夫之未命者也,不得同正大夫。又下貴於士,故雖得書名,仍從卑者之盟不日之例也。

宋人者,宋公也。其曰人,何也?貶之也。(惡其執人權臣,廢嫡立庶。○惡,烏路反。嫡,丁曆反。)

突歸於鄭。(突,鄭厲公。昭公之弟,莊公之子。)曰突,賤之也。曰歸,易辭也。(傳例曰:「歸為善,自某歸次之。」此傳曰:「歸,易辭也。」然則歸有二義,不皆善矣。突篡兄之位,製命權臣,則歸無善。○易,以豉反,下文及注同。篡,初患反。)

疏注「傳例」至「無善」。○釋曰:成十六年「曹伯歸自京師」,傳云:「歸為善。」注云:「謂直言歸而不言其國,即曹伯歸自京師,不言於曹是。」「自來歸次之」,注云:「若蔡季自陳歸於蔡,衛侯鄭自楚複歸於衛是。」據彼傳文,則歸為善。今傳曰「歸,易辭」,故解之。言歸有二意,善者謂之歸,易者亦謂之歸也。是稱歸有二,突惡而稱歸,是惡辭,非善也。

祭仲易其事,權在祭仲也。死君難,臣道也。今立惡而黜正,惡祭仲也。(易辭,言廢立在己。○難,乃旦反。惡祭,烏路反。)

鄭忽出奔衛。(忽,鄭昭公。)鄭忽者,世子忽也。其名,失國也。(其名,謂去世子而但稱忽。○去,起呂反。)

疏注「其名」至「稱忽」。○釋曰:鄭忽先君已葬而怪不稱世子者,《穀梁》之意,先君雖葬,而嗣子未逾年,亦宜稱子,即僖二十五年秋「葬衛」文公。冬,十有二月,癸亥,公會衛子、莒慶,盟於洮」是也。雖則逾年,先君未葬,亦不得成君,故下十二年「丙戌,衛侯晉卒」,十三年衛惠公稱侯,而注云「衛宣未葬,而嗣子稱侯以出,其失禮明矣」是也。計鄭忽父雖葬訖,仍未逾年,於例宜合稱子,但范以忽十五年歸國,稱世子複歸,故於此決其去世子而但稱忽也。稱謂與常例違者,此年書名,表其失國,十五年稱世子,明其反正,故與常例不同。

柔會宋公、陳侯、蔡叔,盟於折。(蔡叔,蔡大夫名,未命,故不氏。折,某地。○折,之設反,又時設反。)柔者何?吾大夫之未命者也。

疏「柔者」至「者也」。○釋曰:重發傳者,隱不成為君,不爵大夫,故俠卒不氏。今桓成為君,而有不命大夫,嫌有罪則故明之。

公會宋公於夫鍾。(夫鍾,郕地。○夫音扶,麋氏本鍾作童,音鍾。)冬,十有二月,公會宋公於闞。(闞,魯地。○闞,口暫反。)十有二年,春,正月。

夏,六月,壬寅,公會紀侯、莒子,盟於曲池。(曲池,魯地。)

秋,七月,丁亥,公會宋公、燕人,盟於穀丘。(穀丘,宋地。○燕音煙,國名。)八月,壬辰,陳侯躍卒。(陳厲公也。○躍,餘若反。)公會宋公於虛。(虛,宋地。○虛如字,又去魚反。)

冬,十有一月,公會宋公於龜。(龜,宋地)丙戌,公會鄭伯,盟於武父。(武父,鄭地。○父音甫。)

丙戌,衛侯晉卒。再稱日,決日義也。(明二事皆當日也。晉不正,非日卒者也。不正,前見矣,隱四年「衛人立晉」是也,與齊小白義同。○見,賢遍反。)

疏「再稱」至「義也」。○釋曰:「決日」者,謂二事決宜書日,故經兩舉日文也。月則不然,縱有兩事合月,但舉一月以包之。其有蒙日明者,則亦不兩舉,故范答薄氏云:「玃且之卒,異於日食之下,可知日是也。」○注「明二」至「義同」。○釋曰:納入立皆篡。隱四年書「衛人立晉」,是不正前已見,故今書日。莊九年書「齊小白入於齊」,是其惡巳見,故僖十七年小白卒,書日,與此同也。

十有二月,及鄭師伐宋。丁未,戰於宋。非與所與伐戰也。(非,責。)不言與鄭戰,恥不和也。於伐與戰,敗也。內諱敗,舉其可道者也。(於伐宋而與鄭戰,內敗也。戰輕於敗,戰可道而敗不可道。)

疏「非與」至「者也」。○釋曰:麋信云:「此傳解經書下日之意也。非,責魯,言責魯又與其所與伐者戰也。謂還與鄭戰。然則責其還與鄭戰,於理是也。言解經下日之意,則非也。何者?十三年公會紀侯鄭伯已巳云云戰,彼亦下日,豈又是責魯乎?」麋信之說非也。蓋責與人同伐,反與之交戰,是危之道,故經舉戰伐以責之。既責魯,不顯言與鄭戰者,諱不和也。

十有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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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三年,春,二月,公會紀侯、鄭伯。已巳,及齊侯、宋公、衛侯、燕人戰。齊師、宋師、衛師、燕師敗績。(徐邈曰:「僖九年傳曰:‘禮:柩在堂上,孤無外事。’今衛宣未葬,而嗣子稱侯以出,其失禮明矣,宋、陳稱子而衛稱侯,隨其所以自稱者而書之,得失自見矣。」○柩,其救反。見,賢遍反。)

疏注「徐邈」至「見矣」。○釋曰:宋稱子在僖九年,陳稱子在二十八年。「得失自見」者,彼二君稱子是其得,今衛惠稱侯是其失也。僖三十三年「晉人及薑戎敗秦師於殽」,傳云:「晉人者,晉子也。」不正其釋殯,故貶之。此衛侯亦釋殯,所以不貶者,晉為大國,不勞自戰,無故釋殯自戰,故貶稱人。今衛侯初立,須求好諸侯,今從齊、宋之命,未是大過,故譏而不貶。譏者,據經稱侯,即是足見其惡。

其言及者,由內及之也。其曰戰者,由外言之也。(內不言戰,言戰則敗。今魯與紀、鄭同討,以有紀、鄭,故可得言戰。)

疏「其言」至「之也」。○釋曰:言「由內及之也」者,以文承紀、鄭之下,恐非獨內及,故特言之。又且下云「其曰戰者,由外言之也」。是戰從外稱,及是內辭。欲分別二事,故內外兩舉。

戰稱人,敗稱師,重眾也。其不地,於紀也。(《春秋》戰無不地,即於紀戰,無為不地也。鄭君曰:「紀當為己,謂在魯也,字之誤耳。得在龍門,城下之戰迫近,故不地。」)傳「其不地,於紀也」者,《春秋考異郵》云「時戰在魯之龍門」,故何休難云:「在紀無為不地。」鄭玄云:「紀當為己,在龍門城下,故不地。」何休注《公羊》亦云「戰魯龍門,兵攻城池,恥之」,故不地。是皆以紀為己,非紀國也。

三月,葬衛宣公。夏,大水。秋,七月。冬,十月。

十有四年,春,正月,公會鄭伯於曹。

無冰。(皆君不明去就,政治舒緩之所致。《五行傳》曰:「視之不明,是謂不哲,厥咎舒,厥罰常燠。」○哲,陟列反,一本作晢,之列反。燠,於六反,暖也,下文同。)

疏「無冰」。○釋曰:舊解傳云「無冰時,燠也」,謂無冰書時,燠,暖也。時字上讀為句。因即解成元年正月公即位,二月葬宣公,三月作丘甲,「無冰」在其中,不是為無冰書月可知也。此 「正月,公會鄭伯於曹」,下云「無冰」,則「正月」者,直為公會鄭伯,不為無冰。何者?無冰一時之事,固當不得以月書也。徐邈亦然。今以為成元年傳云「加之寒之辭也」,則無冰亦當蒙月也。傳云「無冰,時燠也」者,謂今所以無冰者,正由時燠也。於字下讀,理亦足通。○注「皆君不明去就,政治紀緩之所致。五行」至「罰常燠」。○釋曰:徐邈云:「無冰者,常陽之異,此夫人淫泆,陰為陽行之所致也。」何休注《公羊》亦然。今范云「皆君不明去就,政治舒緩之所」,致則非獨為夫人也。蓋為桓公闇於去就,不達是非,外不能結好鄰國,內不能防製夫人,又成亂助篡,貪賂廢祀,以火攻人,反與伐戰。此等皆是不能去就,政教舒緩,故又引《洪范五行傳》曰:「視之不明,是謂不哲。」言人君愚暗,察視不明,是謂不昭哲也。其咎過在於舒緩,其天降謂罰,常在時燠也。

無冰,時燠也。○夏,五,(夏五,本或有月者非。)鄭伯使其弟禦來盟。諸侯之尊,弟兄不得以屬通。其弟云者,以其來我,舉其貴者也。來盟,前定也。不日,前定之盟不日。(言信在前,非結於今。○禦,魚呂反,本亦作禦,《左氏》作語。)

疏「諸侯」至「不日」。○釋曰:重發不以屬通例者,前「弟年來聘」,今「禦來盟」,嫌不同,故重發之。此云「前定之盟不日」,則成十一年「己丑,及郤犨盟」,是後定可知也。

孔子曰:「聽遠音者,聞其疾而不聞其舒。(疾謂激揚之聲,舒謂徐緩。)望遠者,察其貌而不察其形。」(貌,姿體。形,容色。)立乎定、哀,以指隱、桓,隱、桓之日遠矣,夏五,傳疑也。(孔子在於定、哀之世,而錄隱、桓之事,故承闕文之疑不書月,明皆實錄。○傳,直專反。)

疏注「明皆實錄」。○釋曰:言孔子承闕文之疑,不止「夏,五」一事,故云「皆「也。

秋,八月,壬申,禦廩災。(禦廩,藏公所親耕以奉粢盛之倉也。內災例日。○廩,力甚反。)

疏注 「禦廩」至「例日」。○釋曰:禦廩者,藏公所親耕之物,禦用於宗廟,故謂之禦廩。《祭義》云:「古者天子為藉千畝,冕而朱紘,躬秉耒,諸侯為藉百畝,冕而青紘,躬秉耒,以事天地山川社稷先古。」是公所親耕也。「內災例日」者,成三年「甲子,新宮災」,此云「壬申,禦廩災」是例日也。

乙亥,嚐。禦廩之災不誌。(以其微。)

疏注「以其微」。○釋曰:舊解云:「災是大事,嚐亦不小,而云微者,周之八月,夏之六月,其六月之末,容得立秋之節祭,未足可書,比之災則為微,當合舉重,而今並書之者,是未易災之餘可誌,而已見其不敬,故兼誌之。」如此解,則傳云「禦廩之災不誌」者,謂不當兼誌之也。今以為微者,直謂禦廩災也,故徐邈云「不足誌」是也。徐又云:「而嚐可也,言可以嚐。」「可」上屬,與范注違,不得取之。

此其誌,何也?以為唯未易災之餘而嚐可也,誌不敬也。(鄭嗣曰:「唯以未易災之餘而嚐,然後可誌也。用火焚之餘以祭宗廟,非人子所以盡其心力,不敬之大也。」○盡,注忍反。)天子親耕,以共粢盛。(天子親耕,其禮三推。黍稷曰粢,在器曰盛。○共音恭,一本作供。粢音谘。推,昌誰反,一音他回反。)

疏注「天子」至「曰盛」。釋曰:《月令》天子於孟春之月,「乃擇元辰,天子親載耒耜,措之參保介之禦間,帥三公九卿、諸侯、大夫躬耕帝藉。天子三推,公五推,卿諸侯九推」,是其文也。

王後親蠶,以共祭服。(王後親蠶,齊戒躬桑,夫人三繅,遂班三宮。朱綠玄黃,以為黼黻文章,服既成,君服以祀之。○齊戒,側皆反,本亦作齋。繅,先刀反。黼音甫,亦作黼。黻音弗,俗作紱。)

疏注 「王後」至「祀之」。○釋曰:王後親蠶,齊戒躬桑,《月令》文。夫人三繅,遂班三宮云云,《祭義》文。故彼云:「古者天子諸侯必有公桑蠶室,近川而為之,築宮仞有三尺,棘牆而外閉之。及大昕之朝,君皮弁素積,卜三宮之夫人世婦之吉者,使入蠶於蠶室,奉種浴於川,桑於公桑,風戾以食之。」鄭玄云:「大昕,季春朔日之朝也。諸侯夫人三宮,半王後也。又云:「及良日,夫人繅,三盆手,遂布於三宮夫人世婦之吉者,使繅,遂朱綠之,玄黃之,以為黼黻文章。服既成,君服以祀先王先公,敬之至也。」鄭玄云「三盆手者,三淹也。凡繅,每淹,大總而手振之,以出緒也」是也。

國非無良農工女也,以為人之所盡事其祖禰,不若以已所自親者也。(凱曰:「夫治人之道,莫急於禮。禮有《五經》,莫重於祭。祭者非物自外至者也。由中出者,身致其誠信,然後可以交於神明,祭之道也。」○禰,乃禮反。)

疏注「禮有」至「道也」。○釋曰《祭統》文。鄭玄云:「《五經》者,吉、凶、賓、軍、嘉也。莫重於祭,謂以吉禮為首也。《大宗伯職》曰,以吉禮事邦國之鬼神祗。」

何用見其未易災之餘而嚐也?曰,甸粟而內之三宮,三宮米而藏之禦廩。(甸,甸師,掌田之官也。三宮,三夫人也。宗廟之禮,君親割,夫人親舂。○親舂,傷容反。)

疏注「甸甸」至「親舂」。○釋曰:傳言「甸粟」,知是掌田之官也。禮:王後六宮,諸侯夫人三宮也。故知「三宮」是三夫人宮也。「宗廟之禮,君親割,夫人親舂」者,文十三年傳文。未嚐,必有兼甸之事焉。夫人親舂,是兼甸之事。○兼甸如字,一本作旬,十日為旬,注亦然。)

疏「兼甸之事焉」。○釋曰:傳「兼甸之事焉」者,納粟者甸師,而夫人親舂,是兼之也。

壬申,禦稟災,乙亥,嚐,以為未易災之餘而嚐也。(鄭嗣曰:「壬申乙亥相去四日,言用日至少而功多,明未足及易而嚐。」)冬,十有二月,丁巳,齊侯祿父卒。

宋人以齊人、蔡人、衛人、陳人伐鄭。以者,不以者也。民者,君之本也。使人以其死,非正也。(不以者,謂本非所得製,今得以之也。刺四國使宋專用其師,輕民命也。○刺,七賜反。)

十有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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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五年,春,二月,天王使家父來求車。古者諸侯時獻於天子,以其國之所有,故有辭讓,而無征求。求車,非禮也。求金,甚矣。(文九年「毛伯來求金」。)

疏「求車」至「甚矣」。○釋曰:求賻、求金並發傳者,以所求不同,故各發之。不云「求賻,甚」,而云「求金,甚」者,喪事有賻,但求之非禮,金非喪所供,故以為甚。

三月,乙未,天王崩。(桓王。)夏,四月,己巳,葬齊僖公。

五月,鄭伯突出奔蔡。譏奪正也。(禮:諸侯不生名。今名突,以譏之。)鄭世子忽複歸於鄭。反正也。疏「反正也」。○釋曰:傳「反正也」者,釋其稱世子也。

許叔入於許。(傳例曰:「大夫出奔反,以好曰歸,以惡曰入。」)疏注「傳例」至「曰入」。○釋曰:莊九年傳文。

許叔,許之貴者也,莫宜乎許叔。其曰入,何也?其歸之道,非所以歸也。(泰曰:「許國之貴,莫過許叔。叔之宜立,又無與二,而進無王命,退非父授,故不書曰歸,同之惡入。」)

公會齊侯於蒿。(蒿,《左氏》作艾,公羊作鄗。)

邾人、牟人、葛人來朝。(何休曰:「桓公行惡,而三人俱朝事之,三人為眾,眾足責,故夷狄之。」○行,下孟反,又如字。)

秋,九月,鄭伯突入於櫟。(櫟,鄭邑也。突不正,書入,明不當受。○櫟,力狄反。)

疏注「櫟鄭」至「當受」。○釋曰:案「齊小白入於齊」,傳曰:「以惡曰入。」「衛侯朔入衛」,傳曰:「入者,內弗受也。」蓋舊為國君而入者,則是內不受,若「衛侯朔入於衛」,「鄭伯突入於櫟」是也。公子不正取國者,則是以惡,故曰入,若「許叔入於許」,「齊小白入於齊」是也。觀范之注,其事必然,但舊無此解,不敢輒定。或當以惡入者,即內不當受,傳文互舉之,其實不異,理亦通耳。

冬,十有一月,公會宋公、蔡侯、陳侯於b1,伐鄭。(b1,宋地。○b1,昌氏反。)地而後伐,疑辭也,非其疑也。(鄭突欲篡國,伐而正之,義也。不應疑,故責之。)

十有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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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六年,春,正月,公會宋公、蔡侯、衛侯於曹。

夏,四月,公會宋公、衛侯、陳侯、蔡侯伐鄭。(蔡常在衛上,今序陳下,蓋後至。)

疏注「蔡常」至「後至」。○釋曰:桓五年「蔡人、衛人、陳人從王伐鄭」,此春「公會宋公、蔡侯、衛侯於曹」,是蔡常在衛上,今在下,故知後至。

秋,七月,公至自伐鄭。桓無會,其致何也?危之也。(桓公再助篡伐正,危殆之甚,喜得全歸,故致之。)

疏注「桓公」至「致之」釋曰:公與諸侯此年為突伐鄭,前年雖為忽討突,疑而不用心,亦是其助,故云「再助」也。范答薄氏駮云:「明桓伐突非本心,故言再助是也。」范必知前年為忽伐鄭,而此年為突伐鄭者,以前年責其疑,若是伐嫡而疑,則不足可責,明是為忽討突也。此年傳云:「桓無會,其致何也?危之也。」若是助嫡,則不須云危,故知是助突討忽也。

冬,城向。(向,舒尚反。)

十有一月,衛侯朔出奔齊。(朔,惠公名。)朔之名,惡也,天子召而不往也。

疏「朔之」至「往也」。○釋曰:不云失地,而言惡者,以朔不奉王命,重於失地,故直云惡也。

十有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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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七年,春,正月,丙辰,公會齊侯、紀侯,盟於黃。(黃,齊地。)

二月,丙午,公及邾儀父盟於趡。(趡,魯地。○趡,翠軌反。)

夏,五月,丙午,及齊師戰於郎。內諱敗,舉其可道者也。(敗恥大,戰恥小。○戰於郎,《左氏》作幹奚。)不言其人,以吾敗也。(言人則微者,敗於微者,其恥又甚,故言師。)不言及之者,為內諱也。(及當有人,公親帥之,恥大不可言。○為,於偽反。)

疏注「公親帥之」。○釋曰:知非卿帥而言公者,《春秋》之義,唯為親尊諱,不為卿諱。又傳云「為內諱」,則是公可知。六月,丁丑,蔡侯封人卒。

秋,八月,蔡季自陳歸於蔡。蔡季,蔡之貴者也。自陳,陳有奉焉爾。(陳以力助。)

癸巳,葬蔡桓侯。(徐邈曰:「葬者臣子之事,故書葬皆以公配諡。此稱侯,蓋蔡臣子失禮,故即其所稱以示過。」)

疏葬蔡桓侯。○釋曰:「何休云:「蔡季賢而桓侯不能用,故抑之。」杜預云:「疑謬誤。」范以為臣子失禮稱侯、既就其所稱以示過。三傳無文,各以意說。

及宋人、衛人伐邾。

冬,十月,朔,日有食之。言朔不言日,食既朔也。(既,盡也。盡朔一日,至明日乃食,是月二日食也。)

疏注「既盡」至「食也」。○釋曰:知二日者,以傳云「食既朔」也。言食盡朔,是二日明矣。

十有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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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八年,春,王正月,公會齊侯於濼。(此年書王,以王法終始治桓之事。○濼,力沃反,又音洛,舊音匹沃反。)公與夫人薑氏遂如齊。(公本與夫人俱行,至濼,公與齊侯行會禮,故先書會濼,既會而相隨至齊,故曰遂。遂,繼事之辭,他皆放此。)濼之會,不言及夫人,何也?(據夫人實在,當言公及夫人薑氏會齊侯於濼。)

疏注「據夫」至「於濼」。○釋曰:決僖公十一年「公及夫人薑氏會齊侯於陽穀」是也。《公羊》以為此不言及,夫人外公也。《左氏》無正文。或當以公男女無別,故不言及,並與《穀梁》異。

以夫人之伉,弗稱數也。(濼之會,夫人驕伉,不可言及,故舍而弗數。今書遂如齊,欲錄其致變之由,故不可以不書。實驕伉而不製,故不言及。○伉,本又作亢,苦浪反。數,色尹反。舍音舍)。

夏,四月,丙子,公薨於齊。(夫人與齊謀殺之,不書,諱也。魯公薨正與不正皆日,所以別內外也。○別內外,彼列反。)其地,於外也。薨稱公,舉上也。(公,五等之上。)

疏「其地」至「上也」。○釋曰:據隱閔不地,故決之也。其外諸侯之卒皆不言公,尊內,故舉五等之上也。丁酉,公之喪至自齊。

秋七月。

冬,十有二月,已丑,葬我君桓公。葬我君,接上下也。(言我君,舉國上下之辭。)

疏「葬我」至「下也」。○釋曰:公者,臣子之稱也。我君者,接及舉國上下之辭。

君弑,賊不討,不書葬,此其言葬,何也?(據隱公不書葬。)不責逾國而討於是也。(禮:君父之仇,不與共戴天。而曰「不責逾國而討於是」者,時齊強大,非已所討,君子即而恕之,以申臣子之恩。)

疏「不責」至「是也」。○釋曰:不責其討而譏其狩於郜者,齊魯大小不敵,故恕而免之。公雖不能報,理當絕交,而與之同狩,故譏之也。

桓公葬而後舉諡,諡所以成德也,於卒事乎加之矣。(諡者行之跡,所以表德人之終卒,事畢於葬,故於葬定稱號也。昔武王崩,周公製諡法,大行受大名,小行受小名,所以勸善而懲惡。禮:天子崩,稱天命以諡之。諸侯薨,天子諡之。卿大夫卒,受諡於其君。○行之,下孟反。下同。稱,屍證反。)

疏注「諡者」至「其君」。○釋曰:以《左傳》無駭卒,羽父請諡於隱公,是大夫諡諸侯賜之。諸侯既上有王者,故知天子賜之。《禮記》云:「天子稱天以誄之。」又《公羊》說天子諡於南郊,在天子上者唯天耳,故知稱天命以諡。

知者慮,義者行,仁者守。有此三者備,然後可以會矣。(桓無此三者而出會大國,所以見殺。○知音智,守如字,又音狩。)

疏「知者」至「會矣」。○釋曰:複發傳者,隱公表會戎之危,此明桓公見殺之事,故重發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