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穀梁傳註疏/卷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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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七 春秋穀梁傳註疏
作者:范寧 楊士勛 东晋 
卷十八

○昭公[编辑]

(起元年,盡十三年)

疏《魯世家》:昭公名稠,襄公之子,以周景王四年即位。《諡法》:「容儀恭明曰昭。」

元年[编辑]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繼正即位,正也。

疏「繼正即位正也」。○釋曰:重發傳者,嫌繼子野非正,故明之。

叔孫豹會晉趙武、楚公子圍、齊國弱、宋向戍、齊惡、陳公子招、蔡公孫歸生、鄭罕虎、許人、曹人於郭。(招,上昭反。郭,《左氏》作「虢」。)

二月,取鄆。(鄆,魯邑。言取者,叛戾不服。○鄆音運。)

疏注「鄆魯」至「不服」。○釋曰:案《左氏》鄆為莒邑。范知魯邑者,以經有城諸及鄆之文。此鄆不繼莒,故知魯邑也。《公羊傳》曰「鄆者何?內之邑也。其言取何?不聽也」,何休云「不聽者,叛也」,是范所據之文也。

夏,秦伯之弟針出奔晉。諸侯之尊,弟兄不得以屬通。其弟云者,親之也。親而奔之,惡也。(針,其廉反。惡,烏路反。)

疏「親而奔之惡也」。○釋曰:重發傳者,陳侯之弟稱歸,為無罪,此針後無歸文,則罪之輕重,既不可知,故傳云「親而奔之,惡也」,明與陳光同耳。

六月,丁巳,邾子華卒。

晉荀吳帥師敗狄於太原。(大原,地。○大音泰。)傳曰:中國曰大原,夷狄曰大鹵。號從中國,名從主人。(襄五年注詳矣。○鹵,力古反。)

疏注「襄五」至「詳矣」。○釋曰:桓二年亦有文,而注言襄五年者,桓二年論郜鼎之事,襄五年則同論地事,故注指之。

秋,莒去疾自齊入於莒。

莒展出奔吳。

疏「莒展出奔吳」。○釋曰:展篡逾年,不稱爵者,徐邈云「不為內外所與也」,不成君,故但書名,理或然焉。

叔弓帥師疆鄆田。疆之為言猶竟也。(為之境界。○去,起呂反。竟音境。)

疏「叔弓」至「鄆田」。○釋曰:鄆是魯邑,所以帥師者,《公羊》以為與莒接竟,故帥師是畏莒,故以師正其界。

葬邾悼公。

冬,十有一月,已酉,楚子卷卒。(卷音權,《左氏》作麇。)楚公子比出奔晉。

二年[编辑]

二年,春,晉侯使韓起來聘。

夏,叔弓如晉。

秋,鄭殺其大夫公孫黑。

冬,公如晉,至河乃複。(乃者,亡乎人之辭。剌公弱劣,受製疆臣。)恥如晉,故著有疾也。(公凡四如晉,季氏訴公於晉侯,使不見公,公懼不利於已,故公托至河有疾而反,以殺恥也。十二年傳曰「季氏不使遂乎晉」,與此傳互文以見義。然則十三年、二十一年如晉,與此義同。二十三年經曰「至河,有疾,乃複」,是微有疾而反,嫌與上四如晉同,故明之。○見,去聲。)

疏「恥如」至「疾也」。○釋曰:案公之乃複,凡有五文,惟二十三年經云「至河,有疾,乃複」,自餘四者,皆不云有疾,而傳曰「著有疾」者,公為季氏所訴,恥四如晉不入,故皆書曰乃複者,即是讬有疾之辭,非實疾也,故傳云「恥如晉,故著有疾也」。二十二年實有疾而複,故經言有疾而別之。○注「公凡四如晉」。○釋曰:此文一也,十二年二也,十三年三也,二十一年四也,二十三年經云有疾,故不數之耳。

季孫宿如晉。公如晉而不得入,季孫宿如晉而得入,惡季孫宿也。(明晉之不見公,季孫宿之所為。○惡,烏路反。)

疏「惡季孫宿也」。○釋曰:惡季孫宿,十二年又發傳云「季孫不使遂乎晉」者,季孫宿以七年卒,十二年譖君者意如,見其累世同惡,故傳重明之。若然,十三年乃複者,意如見執之下,意如身尚被執,安得謂之譖公者?彼公不盟,亦坐意如。意如先以譖公,被執之日又自雪無罪,晉人聽其言而不受公,故經言乃複之文,與十二年同,明亦是意如譖公可知也。

三年[编辑]

三年,春,王正月,丁未,滕子原卒。

夏,叔弓如滕。五月,葬滕成公。

疏「夏叔」至「成公」。○釋曰:何休云:「月者,上葬襄公,諸侯莫肯加禮,獨滕子來會葬,故恩錄之。」《穀梁》以月葬為故,必不得從何說,或當有故,但經傳不言耳。

秋,小邾子來朝。(朝,直遙反。)八月,大雩。

冬,大雨雹。(雨,正付反。雹,皮學反。)北燕伯款出奔齊。其曰北燕,從史文也。

疏「從史文也」。○釋曰:重發傳者,前高止之奔,欲明從史文;今北燕伯出奔,亦曰北燕伯,嫌目名之,故重曰「從史文」,舉此二者以明例,故於後不釋。

四年[编辑]

四年,春,王正月,大雨雪。(雪,或為雹。○雨雪,於付反,《左氏》作「雨雹」。)

疏注「雪,或為雹」。○釋曰:《左氏》為雹,故范疑之云「或為雹」也。

夏,楚子、蔡侯、陳侯、鄭伯、許男、徐子、滕子、頓子、胡子、沈子、小邾子、宋世子佐、淮夷會於申。(楚靈王始會諸侯也。○沈音審。)楚人執徐子。(稱人以執,執有罪。)

疏「楚人執徐子」。○釋曰:僖二十一年「執宋公」不言楚,此云「楚人執徐子」者,彼欲見諸侯同執,且不與夷狄執中國,故不言楚人。此時楚彊,徐又夷也,故云楚執。不言歸者,蓋在會而執,尋亦釋之,故不言所歸也。

秋,七月,楚子、蔡侯、陳侯、許男、頓子、胡子、沈子、淮夷伐吳。(眾國之君,傾眾悉力,以伐疆敵,內外之害重,故謹而月之。定四年伐楚亦月,此其例也。)

疏注「眾國」至「例也」。○釋曰:舊解凡日月之例,多施於內,不止於外。而云「謹而月之」者,以四夷之盛,吳、楚最甚。從此以後,中國微弱,禍害既重,書亦宜詳,故注並引定四年「三月,公會劉子」以下「於召陵,侵楚」為證,猶莊六年子突王者之師挫於諸侯,僖十五年齊桓霸者之兵屈於伐厲,故亦書月,是其義也。徐邈云「伐不月而書月者,為滅厲書」,理亦通也。「內外之害」者,內謂吳,外謂眾國也。

執齊慶封,殺之。此入而殺,其不言入,何也?慶封封乎吳鍾離。(言時殺慶封自於鍾離,實不入吳。)其不言伐鍾離,何也?不與吳封也。慶封其以齊氏,何也?(據已絕於齊。)為齊討也。靈王使人以慶封令於軍中曰:「有若齊慶封弑其君者乎?」(謂與崔杼共弑莊公光。○為,於偽反。)慶封曰:「子一息,我亦且一言。曰:有若楚公子圍弑其兄之子而代之為君者乎!」軍人粲然皆笑。(粲然,盛笑貌。○粲,七旦反。)

疏「弑其兄之子」。○釋曰:元年「楚子卷卒」不云弑,此云弑者,彼為密弑之,讬以疾卒。楚無良史,告以不實,故《春秋》從而書之。傳因慶封之對,以起其事,則絪之罪,亦足以見也。

慶封弑其君,而不以弑君之罪罪之者,慶封不為靈王服也,不與楚討也。(傳例曰:「稱人以殺大夫,為殺有罪。」今殺慶封,經不稱人,故曰「不以弑君之罪罪之」。○為,於偽反。)《春秋》之義,用貴治賤,用賢治不肖,不以亂治亂也。孔子曰:「懷惡而討,雖死不服,其斯之謂與?」(與音餘。)

疏「孔子曰」至「謂與」。○釋曰:上云《春秋》之義,足以見罪人。稱孔子曰者,靈王夷狄之君,欲行霸者之事,嫌於得善,故引《春秋》以明之,後言孔子以正之。

遂滅厲。遂,繼事也。九月,取繒。

疏「九月取繒」。○釋曰:襄六年「莒人滅繒」,今又云取者,彼以立莒之公子為後,故以滅言之,其實非滅,故今魯得取之。不云滅而云取者,徐邈云「諱,故以易言之」,事或然矣。

冬,十有二月,乙卯,叔孫豹卒。

五年[编辑]

五年春,王正月,舍中軍。貴複正也。(魯次國,舊二軍,襄十一年立三軍,今毀之,故曰複正。○舍音舍。)楚殺其大夫屈申。(屈,居勿反。)

公如晉。

夏,莒牟夷以牟婁及防茲來奔。以者,不以者也。來奔者不言出。(以其方向內也。)及防茲,以大及小也。莒無大夫,其曰牟夷,何也?以其地來也。以地來,則何以書也?重地也。(竊地之罪重,故不得不錄其人。)

疏「以者」至「地也」。○釋曰:重發傳者,庶其以邑來而不言及,此以邑來言及,黑肱則不係濫,故各發傳也。此傳獨言重地者,舉其中以包上下也。

秋,七月,公至自晉。

戊辰,叔弓帥師敗莒師於賁泉。(賁泉,魯地。○賁泉,扶粉反,《左氏》作「蚡泉」。)狄人謂賁泉失台,號從中國,名從主人。(台,湯來反。)

秦伯卒。

疏「秦伯卒」。○釋曰:《左氏》以為同盟則名,同盟而不名,皆從赴。《公羊》以為秦伯不名者,「秦,夷也。匿嫡之名」,其意云嫡子生,不以名告國中,唯擇勇猛者而立之。又云秦伯罃及稻名者,嫡子,故得名之,言獨二人以嫡得立也。此傳云隱七年「滕侯卒」,云無名,狄道也,則此秦伯不名者,以用狄道也。又隱八年「宿男卒」,注曰「宿,徵國也。未能同盟,故男卒也」。據彼則是未同盟者,則不赴以名。案秦之諸君卒,經或名,或不名,則是非用狄道,蓋同《左氏》未同盟,故不名也。徐邈云「秦伯不名,用狄道也」,恐非耳。

冬,楚子、蔡侯、陳侯、許男、頓子、沈子、徐人、越人伐吳。

六年[编辑]

六年,春,王正月,杞伯益姑卒。疏「杞伯益姑卒」。○釋曰:不日卒者,蓋非正也。

葬秦景公。

夏,季孫宿如晉。葬杞文公。宋華合比出奔衛。(比,必裏反,又毗誌反。)

秋,九月,大雩。楚薳罷帥師伐吳。

冬,叔弓如楚。齊侯伐北燕。

七年[编辑]

七年,春,王正月,暨齊平。(暨,其器反。)平者成也。暨猶暨暨也。暨者不得已也。以外及內曰暨。

疏「平者成也」。○釋曰:舊解平者善事也,當同以為之,而不得已而為之,是亂道也,故釋之為成,言成亂之辭耳。或當成平義通,故展轉為訓。

三月,公如楚。

叔孫婼如齊蒞盟。(婼,丑略反。蒞音利,又音類。)蒞,位也。內之前定之辭。謂之蒞。外之前定之辭,謂之來。

疏「蒞位也」。○釋曰:重發傳者,嫌公如楚,恐婼非是君命,故發之,明婼亦受命也。

夏,四月,甲辰,朔,日有食之。

秋,八月,戊辰,衛侯惡卒。鄉曰衛齊惡,(在元年。○鄉,香亮反,本亦作鄉,八年同。)今曰衛侯惡,此何為君臣同名也?君子不奪人名,不奪人親之所名,重其所以來也,王父名子也。(不奪人名,謂親之所名,明臣雖欲改,君不當聽也。君不聽臣易名者,欲使重父命也。父受命名於王父,王父卒,則聽王父之命名之。)

疏「王父名子也」。○釋曰:傳言王父,則祖也。范云「欲使人重父命也」者,父受名於王父,王父卒則已命子,故傳注兩言之,其並存者則不諱。若卒哭而後,無容得斥君名,蓋舍名而稱字耳。

九月,公至自楚。

冬,十有一月,癸未,季孫宿卒。十有二月,癸亥,葬衛襄公。

八年[编辑]

八年,春,陳侯之弟招殺陳世子偃師。鄉曰陳公子招,(在元年。)今曰陳侯之弟招,何也?曰盡其親,所以惡招也。(盡其親,謂既稱公子又稱弟。招,先君之公子,今君之母弟。○惡,烏路反。)

疏 「盡其親」。○釋曰:盡其親者,招前稱公子,明有先君之親,今變父言弟,彰是今君之親,二稱並見,故云「盡其親」也。然昭元年稱公子,不關殺偃師,而亦言之者,以變公子之文而稱弟,故二者並言之也。十三年「殺公子比」,不言楚比。云「陳世子」者,體國重,故係國言之。公子係君,故不係國也。若然,下云「殺陳孔奐」係陳者,楚人殺他國之臣,故係國。

兩下相殺,不誌乎《春秋》,此其誌何也?世子云者,唯君之貳也,云可以重之,存焉誌之也。諸侯之尊,兄弟不得以屬通。其弟云者,親之也。親而殺之,惡也。(惡招。)

疏注「惡招」。○釋曰:此稱弟惡招,光稱弟惡陳侯者,光有歸文見經,明知光無罪,今招親殺世子,故知稱弟以惡招也。

夏,四月,辛丑,陳侯溺卒。(溺,乃曆反。)

叔弓如晉。

楚人執陳行人幹徵師,殺之。(幹,姓。徵師,名。)稱人以執大夫,執有罪也。稱行人,怨接於上也。

疏「稱人」至「上也」。○釋曰:重發傳者,嫌楚殺為甚,恐其無罪,故重發傳以同之。

陳公子留出奔鄭。秋,蒐於紅。(紅,魯地。○蒐,所求反。紅,戶公反。)

疏「秋蒐於紅」。○釋曰:傳云「正也」,而經書者,范氏例云:「蒐狩書時,其例有九。書狩有四,言蒐有五。」稱狩有四者,桓四年「狩於郎」,一也;莊四年「狩於郜」,二也;僖二十八年「狩於河陽」,三也;哀十四年「西狩獲麟」,四也。蒐有五者,此「蒐於紅」,一也;十一年「大蒐於比蒲」,二也;二十二年「大蒐於昌間」,三也;定十三年「大蒐於比蒲」,四也;定十四年又「大蒐於比蒲」,五也。范又云「凡書者,皆譏也。昭八年‘秋,蒐於紅’,傳云‘正也’。而書之者,明比年大蒐失禮,故因以此正見不正也」,是范意將秋蒐得禮,欲見以正剌不正,故書之。范例又云:「器械皆常,故不云大。言大者,則器械過常。」狩言公,此不云公者,狩則主為遊戲,故言公;蒐是國家常禮,故例不言公也。然則蒐狩書者皆譏,而傳云「因蒐狩以習用武事,禮之大者也」,據得禮者言之。范云比年失禮,謂器械過常,又失時是也。

正也。(常事不書,而此書者,以後比年大蒐失禮,因此以見正。○見,賢遍反。)因蒐狩以習用武事,禮之大者也。艾蘭以為防,(蘭,香草也。防,為田之大限。○狩,手又反。艾,魚廢反。)置旃以為轅門,(旃,旌旗之名。《周禮》「通帛旃」。轅門,卬車以其轅表門。○旃,之然反。卬車,五郎反,一音仰,本又作昂。)以葛覆質以為槷,(質,椹也。槷,門中臬。葛或為褐。○槷,魚列反,門鬘也。椹,張林反。臬,魚列反。撅也。褐,戶葛反,毛布也。)流旁握,禦轚者,不得入。(流旁握,謂車兩彗頭,各去門邊空握。握,四寸也。轚掛則不得入門。○轚,古帝反,掛也,劉兆云「絓也」;本或作擊。彗音衛,一音徐歲反,車軸頭也。掛,戶卦反,又音封,礙也。)車軌塵,(塵不出轍。)馬候蹄,(發足相應,遲疾相投。○蹄,徒兮反,馬足也。相應,應對之應。)揜禽旅,(揜取眾禽。○揜,於撿反,本亦作俺。)禦者不失其馳,然後射者能中。(不失馳騁之節。○中,丁仲反,下皆同。)過防弗逐,不從奔之道也。(戰不逐奔之義。)麵傷不獻,(嫌誅降。○降,戶江反。)不成禽不獻。(惡虐幼少。○惡,烏路反,年末傳及注皆同。少,詩召反。)禽雖多,天子取三十焉,其餘與士眾,以習射於射宮。(取三十以共乾豆賓客之庖。射宮,澤宮。○共音恭。庖,步交反。)射而中,田不得禽,則得禽。田得禽而射不中,則不得禽。是以知古之貴仁義,而賤勇力也。(射以不爭為仁,揖讓為義。○爭,爭鬥之爭。)

疏 「艾蘭」至「力也」。○釋曰:蘭是草之貴者,地之希有之物,而云艾蘭為防者,廣澤之內,與眾同生。艾之為防,則逄蘭同剪,故舉以包之。「置旃以為轅門」,謂以車為營,舉轅為門,又建旃以表之,故云「置旃以為轅門,以葛覆質以為槷」。質者,中門之木椹,謂恐木椹傷馬足,故以葛草覆之以為槷。葛或為褐者,謂之毛布覆之。徐邈亦云「恐傷馬足,故以毛布覆之。」《毛詩傳》云「褐纏旃以為門,裘纏質以為槷」,與此異也。「流旁握,禦轚者不得入」,徐邈云:「流,至也。門之廣狹,足令車通。至車兩軸,去門之旁邊一握。握,四寸也。轚者不得入,轚謂掛著,若車掛著門,則不使得入,以恥其禦拙也。」觀范之注,似與徐邈同。或以為流旁握者,謂建旃表門之旒旁,去車之兩軸各一握也。古字同通,故傳作流,理亦通也,但與注少僻耳。范注兩軸頭,本或作彗者,兩彗兩軸,止是一物,故鄭玄注《少儀》亦以軸為彗也。「車軌塵」,謂驅車塵不出軌轍。「馬候蹄」,舊解四蹄皆發,後足躡前足而相伺候,與范注亦合耳。「揜禽旅」,旅,眾也,謂掩取眾禽。然禮云不掩群者,謂不得不分別大小,一群盡取之。今雖掩眾禽,在田則簡其麛卵之流而放之,射訖則釋其麵傷之徒不獻之以習軍禮,則亦不掩群之義也。○「古之貴仁義」者,謂田獵之時,務在得禽,不升降,是勇力也;射宮之內,有揖讓周旋,是仁義也;田雖不得禽,射中則得禽,是貴仁義而賤勇力也。舊解以為射弓之內,還射死禽,中則取之,故以重傷為難。《論語》稱「射不主皮」,則射皮不射禽也。

陳人殺其大夫公子過。(過音戈。)大雩。

冬,十月,壬午,楚師滅陳,執陳公子招,放之於越。殺陳孔奐。惡楚子也。(惡其滅人之國,放有罪之人,反殺無辜之臣,故實是楚子而言師。)

疏「惡楚子也」。○釋曰:惡之者,謂滅人之國;又招有罪而放之;奐無辜,反殺之,有三事之惡,故貶而稱師也。傳知是楚子者,以九年經「叔弓會楚子於陳」,知滅陳亦是楚子,但為惡之,故貶稱師也。不貶稱人而言師者,以楚恃彊滅國,著其用大眾,故云師。若貶之稱人,嫌是賤者,故不言人矣。

葬陳哀公。不與楚滅,閔公也。(滅國不葬,閔楚夷狄以無道滅之,故書葬以存陳。)

疏「滅國」。○釋曰:滅國不葬,今書葬者,以楚夷狄,無道滅人,閔陳之滅,故書葬以存之。

九年[编辑]

九年,春,叔弓會楚子於陳。

許遷於夷。(以自遷為文而地者,許複見也。夷,許地,徐邈曰:「許十八年又遷於白羽。許比遷徙,所都無常,居處薄淺,如一邑之移,故略而不月,不得從國遷常例。」○複,扶又反。見,賢遍反。)

疏注「故略而不月」。○釋曰:僖元年「夏,六月,邢遷於夷儀」,三十一年十二月「衛遷於帝丘」,皆書月,而許遷不月,故知是略也。

夏,四月,陳火。(火,《左氏》作「災」。)國曰災,邑曰火。火不誌,此何以誌?閔陳而存之也。(陳已滅矣,猶書火者,不與楚滅也。不可以方全國,故不云災。何休曰:「月者,閔之。」)

疏「國曰災」至「存之也」。○釋曰:傳言「火不誌」,則是無例。而云「國曰災,邑曰火」者,火不合誌,誌者皆義有所見。此書者,以見不與楚滅,義在存陳也。陳滅不可以比全國,故以邑錄之既以邑錄之,則不得與國同文,國邑文既不同,傳宜顯變例,故云「國曰災,邑曰火」。

秋,仲孫玃如齊。(玃,俱縛反。)

冬,築郎囿。(有音又,舊於目反,苑也。)

十年[编辑]

十年,春,王正月。

夏,齊欒施來奔。

秋,七月,季孫意如、叔弓、仲孫玃帥師伐莒。戊子,秋侯彪卒。(彪,彼虯反。)

九月,叔孫婼如晉。(月者,為下葬晉平公起。○為,於偽反。)葬晉平公。

十有二月,甲子,宋公成卒。(不書冬,甯所未詳。○成音城。)

疏「十有」至「成卒」。○釋曰:何休云:「去冬者,蓋昭娶吳孟子之年,故貶之。」范既不注,或是闕文也。

十有一年[编辑]

十有一年,春,王二月,叔弓如宋。

葬宋平公。(晉獻公以殺世子申生,故不書葬。宋平公殺世子座而書葬,何乎?何休曰「座有罪」故也。座之罪,甯所未聞。鄭莊公殺弟而書葬,以段不弟也。何氏將以理例推之,然則段不弟也,故不書弟,痤若不子,亦不應書世子,書世子,則痤之罪非不子明矣。○痤,在禾反。不弟,大帝反,又如字,下「下弟」 同。)

疏注 「晉獻」至「明矣」。○釋曰:晉獻公殺世子申生,故不書葬。痤若無不子之行,而平公殺之,所以書葬者,申生賢孝,遇讒而死,故黜獻公之葬,痤雖無不子之文,微有小罪,故不黜宋公之葬。若然,范云「甯所未聞」者,不直取何休之說,故云未聞。范以與何說異者,何休意直謂痤有罪,如鄭段之比,故平公書葬,不論罪之輕重。范意以鄭段至逆,經不言弟,痤若不子,亦不應云世子,既云世子,明無至逆,故不從何說,而云未聞。今以罪輕重解之,與何休異。

夏,四月,丁巳,楚子虔誘蔡侯般,殺之於申。何為名之也?(據諸侯不生名。○虔,其然反,或作乾侯。般音班。)

疏注「據諸侯不生名」。○釋曰:十六年「楚子誘戎蠻子殺之」,不名,所以不據之,以明於例。而總云「諸侯不生名」者,以傳於鄭伯?原之卒,亦言諸侯不生名者,又恐華戎異例,故注以廣問眾例言之。

夷狄之君,誘中國之君而殺之,故謹而名之也。稱時、稱月、稱日、稱地,謹之也。(蔡侯般,弑父之賊,此人倫之所不容,王誅之所必加。禮:凡在官者殺無赦,豈得惡楚子殺般乎?若謂夷狄之君,不得行禮於中國者,理既不通,事又不然。宣十一年「楚人殺陳夏徵書」,不言入,傳曰「明楚之討有罪也」。似若上下違反,不兩立之說。嘗試論之曰:夫罰不及嗣,先王之令典;懷惡而討,丈夫之丑行。楚虔滅人之國,殺人之子,伐不以罪,亦已明矣。莊王之討徵舒,則異於是矣。凡罰當其理,雖夷必申;苟違斯道,雖華必抑。故莊王得為伯討,齊侯不得滅紀。趙盾救陳,則稱師以大之;靈王誘蔡,則書名以惡之。所以情理俱揚,善惡兩顯,豈直惡夷狄之君,討中國之亂哉!夫楚靈王之殺蔡般,亦猶晉惠之戮裏克,雖伐弑逆之國,誅有罪之人,不獲討賊之美,而有累謹之名者,良有以也。○得惡,烏路反,下「以惡之」、「豈直惡」同。陳夏,戶雅反。丑行,下孟反。罰當,丁浪反,又如字。趙盾,徒本反。有累,力偽反。)

疏「夷狄之」至「謹之也」。○釋曰:注「凡罰當其理,雖夷必申;苟違斯道,雖華必抑」,似華討罪事同,傳云「夷狄之君,誘中國之君而殺之,故謹而名之」,又似華戎事異者,據此傳意,就討不以罪之內,則華夷不同;注意言但罰當其理者,則華夷不異。知然者,傳以《春秋》書誘有二,皆楚子所為,其罪或名或不名,據此二文詳略,知誘中國君與夷狄君異也。注「故莊王得為伯討,齊侯不得滅紀」,明討得其罪者,則華夷不異可知也。○注「蔡侯」至「以也」。○釋曰:殺父者,謂襄三十年「蔡世子般弑其君故」是也。禮:凡在官者殺無赦,」,《禮記·檀弓》文。兩立之說,謂兩理皆立之說。所以謂之兩理者,楚殺徵舒,則傳云「討有罪」;楚殺蔡般,則傳云「夷狄有中國之君」,故名之。同論楚討,二者意異,故云兩理也。又解兩立之說,謂兩事立說,或以為不字下讀,云不兩立之說,謂事不得兩立,恐非也。又云「伐弑逆之國」,謂蔡也。「誅有罪之人」,謂裏克也。「而有累謹之名者」,「晉殺其大夫裏克」,傳云「稱國以殺,罪累上也」,是謂晉惠也。楚子誘蔡侯,傳曰「謹而名之」,是謂楚靈也。

楚公子棄疾帥師圍蔡。五月,甲申,夫人歸氏薨。(昭公母,胡女,歸姓。)

大蒐於比蒲。(夏而言蒐,蓋用秋蒐之禮。八年「秋,蒐於紅」,傳曰「正也」。比月大蒐,人眾,器械有逾常禮。時有小君之喪,不譏喪蒐者,重守國之衛,安不忘危。○比音毗。械,戶戒反。)

疏注「夏而」至「忘危」。○釋曰:傳稱「夏曰苗,秋曰蒐」,今五月大蒐,自是用秋蒐之禮。而云蓋者,以傳無文解,故云蓋以示疑也。注又引傳曰「正也」,今以失時之蒐,故引正以譏不正也。

仲孫玃會邾子,盟於祲祥。(祲祥,地也,○祲,子鴆反。)

秋,季孫意如會晉韓起、齊國弱、宋華亥、衛北宮佗、鄭罕虎、曹人、杞人於厥憖。(厥憖,地也。○佗,大何反。憖,魚斳反,又五轄反。)

九月,已亥,葬我小君齊歸。(齊,諡。)

冬,十有一月,丁酉,楚師滅蔡,執蔡世子友以歸,用之。(僖十九年「邾人執繒子用之」,傳曰「用之者,叩其鼻以衈血」,惡之,故謹而日之。○叩音口。衈音二。惡,烏路反,下文及注同。)

疏注「故謹而日之」。○釋曰:傳例「滅中國日」,則此書日為滅。而云惡用蔡世子友,故謹而日之者,滅國書日,傳例以明,用人書日,其文未顯,注嫌用之不得蒙日,故特言之。其實二者皆當日。又檢經上下,執例日,則書日為惡,故云「謹而日之」也。《左氏》以為用之殺蔡世子祭岡山,《公羊》以為用之築城,今范引僖十九年傳,則用之祭社也。

此子也,(諸侯在喪稱子。)其曰世子,何也?不與楚殺也。一事注乎誌,所以惡楚子也。(一事輒注而誌之也。何休曰:「即不與楚殺,當貶楚爾,何故反貶蔡稱世子邪?」鄭君釋之曰:「滅蔡者,楚子也,而稱師,固已貶矣。楚子思啟封疆而貪蔡,誘殺蔡侯般,冬而滅蔡殺友,惡其淫放,其誌殺一國二君以取其國,故變子言世子,使若不得其君終。」)

疏「比子」至「子也」。○釋曰:世子父沒仍得稱世子,母弟兄死而不得稱弟者,世子繼體之名,父雖沒,若意有所見,則亦得稱之;母弟者,對兄沒則寵名棄矣,故不得稱弟。○注「滅蔡者楚子」。○釋曰:經稱公子棄疾帥師圍蔡」,鄭知是楚子者,以棄疾若貶,當云楚人,今貶而稱師,故知楚子也。又傳云「惡楚子也」,明非棄疾。然則惡楚子,變文云世子者,以楚四年之中滅兩國,殺二君,自謂得誌,若遂其凶暴,是表中國之衰,申夷狄之強,故抑之使若不得其君,故云世子也。

十有二年[编辑]

十有二年,春,齊高偃帥師納北燕伯於陽。(三年所奔齊者,高徯玄孫,齊大夫也。陽,燕別邑。不言於燕,未得國都也。)納者,內不受也。燕伯之不名,何也?(據義不可受,則應名而絕之。)

疏傳「燕伯之不名何也」。○釋曰:「楚人圍陳,納頓子」,傳曰「納者何?內弗受也」。彼稱納而不名,「衛侯入於夷儀」亦不書名,則不書名,乃是常事。而傳怪燕伯不名者,「衛侯朔入於衛」,傳曰「朔之名,惡也」,則諸侯有惡,出入皆名,北燕伯亦出入宜名,但不以高偃挈之,故直出書名而已。頓子不名者,為楚微者所納,故亦不名。「衛侯入於夷儀」不名者,以複歸有名,故未入國,略而不名也。鄭伯突亦未入國,書名者,以後不書複歸,故入櫟書名也。

不以高偃挈燕伯也。(邵曰:「公子遂以去公子為挈,燕伯以書名為挈者,臣宜書名,故須去公子乃為挈。君不可名而以臣名君者,不待去燕伯則為挈也。」是以目燕伯而不書名,所以不與高偃挈之。○挈,苦結反。以去,起呂反。)

三月,壬申,鄭伯嘉卒。

夏,宋公使華定來聘。公如晉,至河乃複。季孫氏不使遂乎晉也。

疏「季孫氏」。○釋曰:不言意如而云氏者,欲見累世譖公故也。

五月,葬鄭簡公。楚殺其大夫成虎。

秋,七月。

冬,十月,公子憖出奔齊。(憖,魚靳反。)楚子伐徐。

晉伐鮮虞。其曰晉,狄之也,其狄之何也?不正其與夷狄交伐中國,故狄稱之也。(鮮虞,姬姓,白狄也。地居中山,故曰中國。夷狄謂楚也。何休曰:「《春秋》多與夷狄並伐,何以不狄也?」鄭君釋之曰:「晉不見因會以綏諸夏,而伐同姓,貶之可也。狄之大重,晉為厥憖之會,實謀救蔡,以八國之師而不救,楚終滅蔡。今又伐徐,晉不糾合諸侯以遂前誌,舍而伐鮮虞,是楚而不如也,故狄稱之焉。」厥憖之會,《穀梁》無傳,鄭君之說,似依《左氏》,甯所未詳是《穀梁》意非。○見,賢遍反。諸夏,戶雅反。舍音舍。)

疏「夷狄交伐」。○釋曰:麋信云:「夷狄交伐,謂楚伐徐,晉伐鮮虞是也。」范云:「夷狄謂楚也。」則與麋信不異耳。○注「鮮虞」至「意非」。○釋曰:「鮮虞,姬姓,白狄也」者,《世本》文也。云「甯所未詳是《穀梁》意非」者,疑鄭以厥憖之會謀救蔡者,作《穀梁》意也。若然,范答薄氏,亦言楚滅陳蔡,而晉不能救,棄盟背好,交相伐攻者。范意以楚滅陳蔡,晉不能救者,不據厥憖之會故也。

十有三年[编辑]

十有三年,春,叔弓帥師圍費。(費音祕。)

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晉歸於楚,弑其君虔於乾溪。(乾溪,楚地。○溪,苦奚反。)

疏「於乾溪」。○釋曰:《左氏》以為田獵於乾溪,《公羊》以為「作乾溪台,三年不成」。范云「乾溪,楚地」,則從《左氏》也。

自晉,晉有奉焉爾。歸而弑,不言歸,言歸,非弑也。(傳例曰:「歸為善,自某歸次之。」然則弑君不得言歸,比不弑之一驗也。)

疏「自晉」至「焉爾」。○釋曰:重發傳者,楚比之歸,歸實非殺,嫌自亦非晉力,故複明之。

歸一事也,弑一事也,而遂言之,以比之歸弑,比不弑也。(歸、弑其事各異,自宜別書之,而今連言之,是比之歸,遇君弑爾,比不弑之二驗也。)

疏注「自宜別書之」。○釋曰:「齊小白入於齊」,「齊人取子糾殺之」,「齊陽生人於齊。齊陳乞弑其君荼」,彼各異書,明知此亦宜別書之。

弑君者日,不日,比不弑也。(據文元年「丁未,楚世子商臣弑其君?」日,此不日,比不弑之三驗也。○?,苦門反。)

疏「弑君者」。○釋曰:弑君日,不辨嫡庶者,中國死者正則日,不正不日,是楚不關中國之例,故范注引商臣為證也。

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當上之辭也。當上之辭者,謂不稱人以殺,乃以君殺之也。(稱人以殺,謂若「衛人殺祝籲於濮」是也。今比實不弑,故以君殺大夫之辭言之。○籲,香於反。濮音卜。)

疏「當上之辭也」。○釋曰:謂不稱人以殺,而云「公子棄疾殺公子比」,如「王劄子殺召伯毛伯」也。

討賊以當上之辭,殺非弑也。(實有弑君之罪,則人人皆欲殺,宜稱人以殺之。今言「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明棄疾所殺,非弑君之人,比之不弑四驗也。)比之不弑有四,(上四事。)取國者稱國以弑,(若比欲取國而殺君者,當直云楚比弑其君虔,不應言公子也。若「衛祝籲弑其君完」、「齊無知弑其君諸兒」之類是也。)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比不嫌也。(今棄疾殺之,又言殺公子比,不言弑其君,是比無欲為君之嫌。)《春秋》不以嫌代嫌,(不以亂治亂之義。)棄疾主其事,故嫌也。(比實無弑君之罪,而主殺之者,是棄疾欲為君之嫌。)

疏 「比不」至「故嫌也」。○釋曰:比歸稱公子,今棄疾殺之,亦云公子,不言弑其君,是比無欲為君之嫌,異於無知、祝籲之類也。然無知、祝籲有嫌,此亦不稱君。未逾年之主,例不得稱君,以稱公子,則異於祝籲之類。齊公子商人弑舍,雖未逾年,欲成商人之罪而稱君。若成棄疾之罪,亦應稱君,故范決其不言弑其君也。「《春秋》不以嫌代嫌」者,謂比歸而遇弑,雖則無嫌,棄疾之意,亦以比欲為君之嫌而殺之,是棄疾以比為嫌,棄疾殺比而自立,亦是嫌也。今棄疾不以國氏者,不以嫌代嫌故也。若以嫌代嫌,而當云楚棄疾殺公子比也。但由不以嫌代嫌,故存棄疾之氏耳。棄疾主其事,故嫌也。傳言此者,棄疾殺比,理實有嫌,但為不以嫌代嫌,故經無其事,傳以棄疾經無嫌文,故云「棄疾主其事,故嫌也」。主其事者,主殺比之事也。

秋,公會劉子、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於平丘。(平丘,地也。)

八月甲戌,同盟於平丘,公不與盟。(公以再如晉,不得入,故不肯與盟。○與音豫。)同者,有同也,同外楚也。公不與盟者,可以與而不與,譏在公也。其日,善是盟也。(公不與盟,當從外盟不日,今日之,善其會盟,因楚有難,而反陳蔡之君。○有難,乃旦反。)

疏注「當從外盟不日」。○釋云:外盟不日者,隱八年傳曰「外盟不日,此其日,何也?諸侯之參盟於是始,故謹而日之」,是非始則不日也。晉人執季孫意如以歸。(以公不與盟故。)

公至自會。蔡侯廬歸於蔡。

陳侯吳歸於陳。(八年楚滅陳,十一年楚滅蔡,諸侯會而複之,故言歸。)善其成之會而歸之,故謹而日之。(二國獲複,此盟之功也,故於其歸,追述前盟謹日之意,以美諸侯存亡繼絕,非謹陳、蔡歸國之日也。於盟則發謹日之美,於歸則論致美之義。)

疏注「於盟」至「之義」。○釋曰:注言此者,解傳稱「謹而日之」意也。「於盟則發謹而日之美」者,謂傳稱其日,善是盟是也。「於歸論致美之義」者,謂傳云「善其成之會而歸之,故謹而日之」是也。

此未嘗有國也,使如失國辭然者,不與楚滅也。

疏「使如」至「滅也」。○釋曰:傳言此者,據其稱爵言歸,同於舊有國之例也。「不與楚滅也」,謂不與楚滅,故以失國辭言之。不言複歸者,雖同失國之辭,實未嘗有國,故不得言複歸也。《公羊傳》云:「此滅國也,其言歸何?不與諸侯專封也。」其意不與諸侯專封,故使若有國目歸者。《穀梁》以此會劉子在焉,楚以無道滅二國諸侯,王命存之,不得云不與諸侯專封也,故以為「善其成之會而歸之」,狀同舊有國然,且又不與楚滅故也。

冬,十月,葬蔡靈公。變之不葬有三:(變之,謂改常禮。《春秋》之常,小國夷狄不葬。)

疏注「變之」至「不葬」。○釋曰:彼不赴,我不會,及小國與夷狄,不書葬者也,舊史之常也。言變之言不葬者,謂舊合書葬有故,而仲尼改之也。小國不葬,曹、許之書葬者,小國謂附庸之屬,非曹、許也。

失德不葬,(無君道。)弑君不葬,(謂不討賊,如無臣子。)滅國不葬。(無臣子也。)然且葬之,不與楚滅,且成諸侯之事也。(蔡靈公弑逆無道,以至身死國滅,不宜書葬。書葬者,不令夷狄加乎中國,且成諸侯興滅繼絕之善,故葬之。○令,力呈反。)

疏「失德」至「事也」。○釋曰:此言「失德不葬」,宋其書葬者,由賢伯姬,故書其葬也。「弑君不葬」,《春秋》所以有弑君書葬者,弑君賊不討之不書葬,是正也。其書葬者,皆意有所見也。蔡景不忍使父失民於子,陳靈公明外之討賊,蔡昭以盜名不見,若殺微人,不足可錄。其衛桓、齊襄二人並討賊,故皆書葬也。滅國無臣子不葬,是其正也;書之者,亦意有所見。此見不與楚,滅蔡且成諸侯之事。八年陳哀公書葬者,亦見不與楚滅,閔陳而存之也。

公如晉,至河乃複。

吳滅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