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穀梁傳註疏/卷20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卷十九 春秋穀梁傳註疏
作者:范寧 楊士勛 东晋 

○哀公[编辑]

(起元年,盡十四年)

疏公名蔣,定公之子,敬王三十六年即位。十四年西狩獲麟,《春秋》終矣。二十七年薨,諡曰哀。《周書·諡法》:「恭仁短折曰哀。」

元年[编辑]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楚子、陳侯、隨侯、許男圍蔡。(隨久不見者,衰微也。稱侯者,本爵俱侯,土地見侵削,故微爾。定六年鄭滅許,今復見者,自復也。○不見,賢遍反,下「復見」同。復,扶又反。)

疏注 「隨久」至「微也」。○釋曰:僖二十年冬「楚人伐隨」以來,更不見經,將是衰微,不能自通於盟會故也。「本爵俱侯」者,隨本侯爵,自僖二十年見經,至今俱侯,盟更不為貶黜,但土地見祲削,故微爾。昭八年「楚師滅陳」,十一年「楚師滅蔡」,十三年諸侯會於平丘而復陳、蔡,故經書「蔡侯廬歸於蔡,陳侯吳歸於陳」,是有文見復也。其許男,則定六年「鄭遊速帥師滅許,以許男斯歸」,其間更無歸文。今許男復見經者,明是許男自復。

鼷鼠食郊牛角,改卜牛。

夏,四月,辛巳,郊。此該之變而道之也。(該,備也。《春秋》書郊終於此,故於此備說郊之變。變謂郊非其時,或牲被災害。)

疏 「此該」至「之也」。○釋曰:郊自正月至於三月,郊之時也。三卜,禮之正。凡書郊皆譏。范例云書郊有九:僖三十一年「夏,四月,四卜郊,不從,乃免牲,猶三望」,一也;宣三年「郊牛之口傷」,「改卜牛。牛死,乃不郊,猶三望」,二也;成七年「鼷鼠食郊牛角」,三也;襄七年「夏,四月,三卜郊,不從,乃免牲」,四也;襄十一年「夏,四月,四卜郊,不從,乃不郊」者,五也;定公、哀公並有牲變,不言所食處,不敬莫大,二罪不異,並為一物,六也;定十五年五月郊,七也;成十七年「九月,用郊」,八也;及此年「四月,辛巳,郊」,九也。下傳云「子之所言」,至「道之何也」。然則據此而言,牛有傷損之異,卜有遠近之別,亦在其間。

於變之中,又有言焉。(於災變之中,又有可善而言者。)

疏注「於災」至「言者」。○釋曰:郊牛日日展視其觓角,而知其傷,是展盡道矣。即於災變之中,有可善而言者,但備災之道不盡,致此天災,而鼷鼠食角,故書以譏之也。

鼷鼠食郊牛角,改卜牛,誌不敬也。郊牛日展觓角而知傷,展道盡矣。(展道雖盡,所以備災之道不盡,譏哀公不敬,故致天變。○觓音糾,又音求。)郊,自正月至於三月,郊之時也。夏四月郊,不時也。五月郊,不時也。夏之始可以承春,以秋之末,承春之始,蓋不可矣。(凱曰:「不時之中,有差劇也。夏始承春,方秋之末,猶為可也。」○有差,初賣反。)

疏注「不時」至「可也」。○釋曰:自正月、二月、三月,此三春之月,是郊天之正時也。若夏四月、五月以後,皆非郊月,如其有郊,並書以示譏。然則郊是春事也,如郊在四月、五月之中,則是以夏始承春,其過差少。若郊在九月之中,則是以秋末承春,其過極多,則自五月至八月,其間有郊,亦以承春遠近為過之深淺也。

九月用郊。用者,不宜用者也。(在成十七年。)郊三卜,禮也。(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如不從,則以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如不從,則以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所謂三卜也。鄭嗣曰:「謂下一辛而三也。求吉之道三,故曰禮也。」)

疏注「鄭嗣」至「三也」。○釋曰:如嗣之意,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日,為郊之時,則於此一辛之上卜,不吉,以至二卜,不吉,以至三卜。求吉之道三,故曰禮也。

四卜,非禮也。(僖三十一年、襄十一年皆四卜。)五卜,強也。(成十年五卜。)

疏 「四卜,非禮也」。○釋曰:僖三十一年,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不從,則以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不從,則以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所謂「三卜,禮也」。今以三月以前不吉,更以三月下辛卜四月上辛,則謂四卜郊,非禮也。成十年以四月以前四卜不吉,又於四月下辛卜五月上辛,則五卜,強也,非禮可知。鄭嗣之意,亦以一辛之中卜至於四五月也。一辛之上三卜,禮也,四卜、五卜,非禮也。然則四卜云非禮,五卜變文云強者,四卜雖失,猶去禮近,容有過失,故以非禮言之。若至五卜,則是知其不可而強為之,去禮巳遠,故以強釋之。

卜免牲者,吉則免之,不吉則否。牛傷,不言傷之者,傷自牛作也,故其辭緩。(宣三年「郊牛之口傷」,以牛自傷,故加「之」,言「緩辭」。○則否,方九反。)全曰牲,傷曰牛,未牲曰牛,其牛一也,其所以為牛者異。(巳卜日成牲而傷之曰牛,未卜日未成牲之牛,二者不同。)有變而不郊,故卜免牛也。巳牛矣,其尚卜免之,何也?(災傷,不復以郊,怪復卜免之。)禮,與其亡也寧有,(於禮,有卜之與無卜,寧當有卜。)嘗置之上帝矣,故卜而後免之,不敢專也。(嘗置之滌宮,名之為上帝牲矣,故不敢擅施也。○滌,徒曆反。擅,市戰反。施,式氏反,又如字。)卜之不吉,則如之何?不免。安置之?係而待,六月上甲,始庀牲,然後左右之。(庀,具也。待具後牲,然後左右前牛,皆我用之,不復須卜,巳有新牲故也。《周禮》曰:「司門掌授管鍵,以啟閉國門」,「祭祀之牛牲係焉」。然則未左右時,監門者養之。○庀,匹爾反。鍵,其展反,又其偃反。監,古禦反。)子之所言者,牲之變也,而曰我一該郊之變而道之,何也?我以六月上甲始庀牲,十月上甲始係牲,十一月、十二月牲雖有變,不道也。(牲有變則改卜牛,以不妨郊事,故不言其變。)

疏「子之」至「道也」。○釋曰:上言「子」者,弟子問穀梁子之辭。「而曰我」者,是弟子述穀梁子自我之意。「我以六月」者,是穀梁子答前弟子之辭。「我以六月上甲始庀牲」,庀,具,猶簡擇,未係之,待十月,然後始係養。若六月簡訖以後有變,則七月、八月、九月上甲皆可簡擇,故傳云「六月上甲始庀牲」,明自六月為始,七月、八月、九月皆可簡牲。自十月係之,有變則改卜,卜取吉者,十一月、十二月亦然,是係之三月也。故傳云「十月上甲始係牲,十一月、十二月牲雖有變,不道也」是也。「待正月,然後言牲之變」,周正是郊時之正,如其牛有變,然後言之,二月、三月亦然,重妨郊故也。

待正月,然後言牲之變,此乃所以該郊。(至郊時然後言其變,重其妨郊也。十二月不道,自前可知也。至正月然後道,則二月、三月亦可知也。此所以該郊,言其變道盡。)

疏「比乃」至「該郊」。○釋曰:自六月上甲始庀牲,十月始係牲,自十二月以前,牲雖有變不道,自正月然後云牲之變,乃不郊,卜免牲吉與不吉。如此之類,皆是該備郊事,言牲變之道盡悉也。

郊,享道也。貴其時,大其禮。其養牲,雖小不備可也。(享者飲食之道。牲有變,則改卜牛,郊日巳逼,庀係之禮,雖小不備,合時得禮,用之可也。○享,許丈反。)子不忘三月卜郊,何也?(三月,謂十二月、正月、二月也。)

疏注「三月」至「二月」。○釋曰:既言卜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怪經不書此十二月、正月、二月之下郊,故問之也。

郊自正月至於三月,郊之時也。(有變乃誌,常事不書。)我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如不從,則以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如不從,則以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如不從,則不郊矣。(意欲郊而卜不吉,故曰不從。郊必用上辛者,取其新潔莫先也。)

秋,齊侯、衛侯伐晉。

冬,仲孫何忌帥師伐邾。

二年[编辑]

二年,春,王二月,季孫斯、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帥師伐邾,取漷東田。漷東未盡也。

及沂西田。沂西未盡也。(漷、沂皆水名。邵曰:「以其言東西,則知其未盡也。」○漷東,火虢反,又音郭。沂,魚依反。)

癸巳,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及邾子盟於句繹。(句繹,邾地。○句,古侯反。繹音亦。)三年伐而二人盟,何也?各盟其得也。(季孫不得田,故不與盟。○不與音豫。)

夏,四月,丙子,衛侯元卒。滕子來朝。(朝,直遙反。)

晉趙鞅帥師納衛世子蒯聵於戚。(鄭君曰:「蒯聵欲殺母,靈公廢之是也。若君薨,有反國之道,當稱子某,如齊子糾也。今稱世子如君存,是《春秋》不與蒯聵得反立明矣。」江熙曰:「鄭世子忽反正有明文,子糾但於公子為貴,非世子也。)

疏注「蒯聵」至「廢之」。○釋曰:案定公十四年《左傳》云:「衛候為夫人南子召宋朝,會於洮。大子蒯聵獻盂於齊,過宋野。野人歌之曰:『既定爾婁豬,盍歸吾艾豭。』大子羞之,謂戲陽速曰:「從我而朝少君,我顧,乃殺之。』速曰:『諾。』乃朝夫人。夫人見大子,大子三顧,速不進。夫人見其色,啼而走曰:『蒯聵將殺餘。』公執其手以登台,大子奔宋」是也。云「當稱子某」者,《公羊》云:「君在稱世子,君薨稱子某,既葬稱子,逾年稱君」,范取《公羊》為說也。云「如齊子糾也」者,莊九年「九月,齊人取子糾殺之」是也。云「鄭世子忽反正有明文」者,桓十五年「鄭世忽復歸於鄭」,傳曰「反正也」。然則鄭世子忽反正,《春秋》不非稱世子,則蒯聵稱世子,亦是反正不非之之限,是其子糾稱子某,但於公子之中為貴,謂是右媵之子,非世子,與鄭忽、蒯聵不同。如熙之意,則蒯聵合立,而輒拒父非是也。

納者,內弗受也。帥師而後納者,有伐也,何用弗受也?以輒不受也。以輒不受父之命,受之王父也。信父而辭王父,則是不尊王父也。其弗受,以尊王父也。(甯不達此義。江熙曰:「齊景公廢世子,世子還國書篡。若靈公廢蒯聵立輒,則蒯聵不得復稱曩日世子也。稱蒯聵為世子,則靈公不命輒審矣。」此矛楯之喻也。然則從王父之言,傳似失矣。經云「納衛世子」,「鄭世子忽復歸於鄭」,稱世子明正也。明正則拒之者非邪。○信父音申。篡,初患反。復,扶又反。曩,乃黨反。矛,五侯反,本又作钅矛。楯,常允反,又音允。拒音巨。邪也,似嗟反。)

疏「信父」至「父也」。○釋曰:輒先受王父之命而有國,今若以國與父,則是申父也。若申父而辭王父,則是不尊父也。何者?使父有違命之愆,故其不受;使父無違命之失,則尊父也。○注「齊景」至「書篡」。○釋曰:下六年「齊陽生入於齊。齊陳乞弑其君荼」,傳曰「陽生正,荼不正。不正則其曰君何也?荼雖不正,巳受命矣」。此與莊九年「齊小白入於齊」同文,則稱名書入者,皆一辭也。然則蒯聵若巳被廢,則當與陽生同文,稱衛蒯聵入戚,不得自稱曩日世子。○注「矛楯之喻也」。○釋曰:《莊子》云:楚人有賣矛及楯者,見人來買矛,即謂之曰:「此矛無何不徹。」見人來買楯,則又謂之曰:「此楯無何能徹者。」買人曰:「還將爾矛剌爾楯,若何?」然則矛楯各自言之,則皆善矣;若相對言之,則必有不善者矣。喻今傳文,輒若申父而辭王父,是不受父,則蒯聵違父為不善;若以鄭忽稱世子以明反正,則輒之拒父為丑行,亦是非不可並,故云「矛楯之喻也」。

秋,八月,甲戌,晉趙鞅帥師,及鄭罕達帥師,戰於鐵,(鐵,衛地。○鐵,他結反。)鄭師敗績。

冬,十月,葬衛靈公。(七月葬,蒯聵之亂故也。)

疏注「七月」至「故也」。○釋曰:隱五年「夏,四月,葬衛桓公」,傳曰「月葬,故也」。月葬憂危最甚,不得備禮葬也。此月葬,故知有故也。彼注云「有祝籲之難故」,此則蒯聵之亂故也。

十有一月,蔡遷於州來。蔡殺其大夫公子駟。

三年[编辑]

三年,春,齊國夏、衛石曼姑帥師圍戚。此衛事也。其先國夏何也?子不圍父也。不係戚於衛者,子不有父也。(江熙曰:「國夏首兵,則應言衛戚。今不言者,辟子有父也。子有父者,戚係衛,則為大夫屬於衛。子圍父者,謂人倫之道絕,故以齊首之。」○曼姑音萬。辟音避。)

疏注「戚係」至「於衛」。○釋曰:諸侯有國,大夫有邑。大夫之邑,國君之有。若言圍衛戚,是戚係衛,便是子之而圍父也,故以國夏為首也。

夏,四月,甲午,地震。

五月,辛卯,桓宮,僖宮災。言及,則祖有尊卑。(解經不言及僖。)由我言之,則一也。(遠祖恩無差降如一,故不言及。)

疏注「遠祖」至「言及」。○釋曰:凡言及者,皆以尊及卑,等者不言及。若自祖言之,則有昭穆,昭尊可以及穆。若自我言之,則遠祖親盡,尊卑如一,故不言及。案《左氏》「孔子在陳,聞火,曰:『其桓僖乎?』」言廟應毀而不毀,故天災也。

季孫斯、叔孫州仇帥師城啟陽。(稱帥師,有難。○難,乃旦反。)宋樂?帥師伐曹。(?,苦門反。)

秋,七月,丙子,季孫斯卒。

蔡人放其大夫公孫獵於吳。(宣元年「晉放其大夫胥甲父於衛」,傳曰「稱國以放,放無罪也「。然則稱人以放,放有罪也。)

冬,十月,癸卯,秦伯卒。

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帥師圍邾。

四年[编辑]

四年,春,王二月,庚戌,盜弑蔡侯申。稱盜以弑君,不以上下道道也。(以上下道道者,若衛祝籲弑其君完之類是。直稱盜,不在人倫之序。)

疏注「以上」至「類是」。○釋曰:「祝籲弑其君完」,隱四年經文。祝籲稱國稱名,及言弑其君者,是下道。言弑其君,謂此死者,以其臣之君,而臣弑之,故以君臣上下道道之。今不稱名氏,直稱盜,盜是微賤。稱賤,不稱弑其君,則此死者,非是盜者之君,則盜疏外無君,是不在人倫上下之序。

內其君而外弑者,不以弑道道也。(襄七年「鄭伯將會中國,其臣欲從楚,不勝其臣,弑而死」,「不使夷狄之民,加乎中國之君」,故曰「鄭伯?原如會,未見諸侯。丙戌,卒於操」,是不以弑道道也。)

疏「內其」至「道也」。○釋曰:猶尊內其君,而疏外弑者,故不與疏外者,得弑君之道道之,故抑之為盜。若鄭伯?原實被臣弑,其書自卒,抑臣為夷狄之民,亦是也。

《春秋》有三盜:微殺大夫,謂之盜;(十三年冬,「盜殺陳夏區夫」是。○陳夏,戶雅反。區,烏侯反。)非所取而取之,謂之盜;(定八年,陽貨取寶玉大弓是。)辟中國之正道以襲利,謂之盜。(即殺蔡侯申者是,非微者也。○辟中音避。)

疏「辟中」至「襲利」。○釋曰:辟中國之正道,而行同夷狄,不以禮義為主,而徼幸以求名利,若齊豹之類,故抑而書盜者也。襲,掩也。謂求利之心,不以禮義為意也。

蔡公孫辰出奔吳。葬秦惠公。宋人執小邾子。

夏,蔡殺其大夫公孫姓、公孫霍。

晉人執戎蠻子赤歸子楚。城西郛。(郛,郭也。○郛音孚。)

六月,辛丑,亳社災。(殷都於亳,武王克紂,而班列其社於諸侯,以為亡國之戒。劉向曰:「災亳社,戒人君縱盜,不能警戒之象。」)

疏注「殷都於亳」。○釋曰:《書·序》云,「湯始居亳,從先王居」,孔注云「契父帝嚳都亳,湯自商丘遷焉,故曰從先王居」,又「盤庚五遷,將治亳殷」,是都亳之事。

亳社者,亳之社也。亳,亡國也。(毫即殷也,殷都於亳,故因謂之亳社。)亡國之社以為廟屏,戒也。(立亳之社於廟之外,以為屏蔽,取其不得通天,人君瞻之而致戒心。)

疏注「立亳」至「之外」。○釋曰:《周禮》「建國之神位,左宗廟,右社稷」,彼謂天子諸侯之正社稷霜露者。《周禮》又云陰事於亳社,明不與正同處。明一在西,一在東,故《左氏》曰「間於兩社,為公室輔」是也。

其屋亡國之社,不得上達也。(必為之作屋,不使上通天也。緣有屋,故言災。)

秋,八月,甲寅,滕子結卒。

冬,十有二月,葬蔡昭公。(不書弑君之賊,而昭公書葬。既謂之盜,若殺微賤小人,不足錄之。)

疏「冬十有」至「昭公」。○釋曰:諸侯時葬,正也。今書月者以明危,亦見不葬而書葬者,《春秋》賊不討則不書葬,若不書葬,則見賊不討。今書葬者,使若弑者實是盜,微賤小人,雖討訖不足錄。

葬滕頃公。(頃音傾。)

五年[编辑]

五年,春,城毗。夏,齊侯伐宋。晉趙鞅帥師伐衛。

秋,九月,癸酉,齊侯杵臼卒。(杵,昌呂反。)

冬,叔還如齊。

閏月,葬齊景公。不正其閏也。(閏月,附月之餘日,喪事不數。○數,所主反。)

疏注「閏月」至「不數」。○釋曰:案經書閏月葬者,年若數閏,則十三月,故書閏月葬,以見喪事亦不數之例。

六年[编辑]

六年,春,城邾瑕。

晉趙鞅帥師伐鮮虞。吳伐陳。

夏,齊國夏及高張來奔。叔還會吳於柤。(柤,注加反。)

秋,七月,庚寅,楚子軫卒。(軫,之忍反。)齊陽生入於齊。

齊陳乞弑其君荼。(不日,荼不正也。○荼音舒,又音徒,一音丈加反。)

疏注「不日,荼不正也」。○釋曰:隱三年「八月,庚辰,宋公和卒」,傳云「諸侯日卒,正也」。荼不日,是不正也。

陽生入而弑其君,以陳乞主之,何也?不以陽生君荼也。其不以陽生君荼,何也?陽生正,荼不正,不正則其曰君,何也?荼雖不正,巳受命矣。(巳受命於景公而立,故可言君。)入者,內弗受也。荼不正,何用弗受?以其受命,可以言弗受也。(先君巳命立之,於義可以拒之。)陽生其以國氏,何也?取國於荼也。(何休曰:「即不使陽生以荼為君,不當去公子,見當國也。」又《穀梁》以為國氏者,取國於荼。齊小白又不取國於子糾,無乃近自相反乎?鄭君釋之曰:「陽生篡國,故不言公子。」不使君荼,謂書陳乞弑君爾。荼與小白,其事相似,荼弑乃後立,小白立乃後弑,雖然,俱篡國而受國焉爾。傳曰「齊小白入於齊,惡之也」。陽生其以國氏何?取國於荼也。義適互相足,又何自反乎?子糾宜立,而小白篡之,非受國於子糾,則將誰乎?○當去,起呂反。見當,賢遍反。糾,居黝反。惡之,烏路反。)

疏注「荼殺」至「後殺」。釋曰:案上六年經書「齊陽生入於齊。齊陳乞殺其君荼」,傳云「陽生入而弑其君,以陳乞主之,何也?不陽生君荼也」,是荼殺之後,陽生乃立。案莊九年夏「齊小白入於齊」,「九月,齊人取子糾殺之」,是小白立,乃後殺也。「義適互相足」者,莊九年傳云「小白入於齊,惡之」,則陽生入於齊,亦惡之。此年傳云「陽生其以國氏,取國於荼也」,則小白以其國氏,亦取國於子糾也。以義推之,適互相足,故鄭云「子糾宜立,而小白篡之,非受國於子糾,則將許乎?」是也。

冬,仲孫何忌帥師伐邾。宋向巢帥師伐曹。

七年[编辑]

七年,春,宋皇瑗帥師侵鄭。(緩,於眷反。)晉魏曼多帥師侵衛。(曼音萬。)

夏,公會吳於繒。(繒,在陵反。)

秋,公伐邾。八月,巳酉,入邾,以邾子益來。以者,不以者也。(夫諸侯有罪,伯者雖執,猶以歸於京師。魯非霸王,而擅相執錄,故日入以表惡之。○擅,市戰反。惡,烏路反,傳及注同。)

疏注「夫諸侯」至「於京師」。○釋曰:僖二十八年「晉人執衛侯,歸之於京師」,傳云「歸之於京師,緩辭也。斷在京師也」,是衛侯有罪,晉文伯者執之,猶以歸於京師之事。○注「故日入以表惡之」。○釋曰:案范例云:「僖二十八年『三月,丙午,晉侯入曹,執曹伯畀宋人』,傳曰『入者,內弗受也。日入,惡入者也』。次惡則月。」據此日入,與被例同,故知「日入以表惡之」。

益之名,惡也。(惡其不能死社稷。)《春秋》有臨天下之言焉,(徐乾曰:「臨者,撫有之也。王者無外,以天下為家,盡其有也。」)

疏「春秋」至「言焉」。○釋曰:此下三者,皆以內外辭別之。王者則以海內之辭言之,即僖二十八年「天王狩於河陽」,傳曰「全天王之行也」是也。王者微弱,則以外辭言之,即僖二十四年「天王出居於鄭」,傳曰「失天下也」是也。

有臨一國之言焉,(諸侯之臨國,亦得有之,如王於天下。)

疏「有臨」至「言焉」。○釋曰:此亦據內外言之,若宣九年「辛酉,晉侯卒於扈」,傳曰「其地,於外也。其日,未逾竟也」。既以內外顯地及日,是以一國言之。

有臨一家之言焉。(大夫臨家,猶諸侯臨國。)

疏「有臨一家」至「焉」。○釋曰:家謂采地,若文元年「毛伯來錫公命」,定四年「劉卷卒」,其毛、劉皆采邑名,大夫氏采為家。大夫稱家,是以一家言之也。

其言來者,有外魯之辭焉。(非巳內,有從外來者曰來。今魯侯身自以歸而曰來,是外之也。)

疏「其言」至「辭焉」。○釋曰:凡言來者,非巳內有,從外始來,即「邾庶其以漆閭丘來奔」是也。今書魯侯「以邾子益來」,而文與庶其正同,文切直者,有外魯侯之辭焉爾。

宋人圍曹。

冬,鄭駟弘帥師救曹。

八年[编辑]

八年,春,王正月,宋公入曹,以曹伯陽歸。吳伐我。

夏,齊人取讙及闡。(宣九年傳曰「內不言取,言取,授之也,以是為賂齊」。此言取,蓋亦賂也。魯前年伐邾,以邾子益來。益,齊之甥也,畏齊,故賂之。○及闡,尺善反。)惡內也。

歸邾子益於邾。(侵齊故也。○惡,烏路反。)益之名,失國也。(於王法當絕故。)

疏「益之名,失國也」。○釋曰:經書「歸邾子益於邾」,則益得國。而云失國者,邾益不能死難,而從執辱,於王法而言,理當絕位。魯歸之,不得無罪,故書益之名,以明失國之故也。

秋,七月。

冬,十有二月,癸亥,杞伯過卒。(過音戈。)齊人歸讙及闡。(凱曰:「歸邾子,故亦還其賂。」)

九年[编辑]

九年,春,王二月,葬杞僖公。

宋皇瑗帥師取鄭師於雍丘。(雍丘,某地也。○雍,於用反。)取,易辭也。以師而易取,鄭病矣。(以師之重,而宋以易得之辭言之,則鄭師將劣矣。○易,以豉反。將,子匠反。)

疏「以師而」至「鄭病矣」。○釋曰:凡書取,皆易辭,今以鄭師之重,而今宋以易得之辭言之,鄭之將帥微弱矣。亡軍之咎,本由君不任其才,故為鄭國病患。

夏,楚人伐陳。秋,宋公伐鄭。

冬,十月。

十年[编辑]

十年,春,王二月,邾子益來奔。

公會吳伐齊。三月,戊戌,齊侯陽生卒。

夏,宋人伐鄭。晉趙鞅帥師侵齊。

五月,公至自伐齊。(傳例曰:「惡事不致,公會夷狄伐齊之喪,而致之何也?」莊六年「公至自伐衛」,傳曰「不致,則無以見公惡,事之成也」,將宜從此之例。○以見,賢遍反。)

疏注「傳例」至「不致」。○釋曰:襄十年「公會晉侯」云云,「齊世子光會吳於柤」,傳曰「會夷狄不致,惡事不致」是也。云「傳曰不致,則無以見公惡,事之成也」者,案莊公五年「公會齊人」云云「伐衛」,注云「納惠公朔」,「逆天王之命也」。六年「公至自伐衛」,傳曰「惡事不致,此其致,何也?不致,則無用見公之惡,事之成也」是也。此年二月「公會吳伐齊」之喪,是惡事,宜不致而致,亦以見公惡事之成也。

葬齊悼公。衛公孟區自齊歸於衛。(區,苦侯反。)薛伯夷卒。

秋,葬薛惠公。

冬,楚公子結帥師伐陳。吳救陳。

十有一年[编辑]

十有一年,春,齊國書帥師伐我。

夏,陳轅頗出奔鄭。(頗,破何反。)

五月,公會吳伐齊。甲戍,齊國書帥師及吳戰於艾陵,齊師敗績。獲齊國書。(與華元同義。艾陵,齊地。○艾,五蓋反。)

疏注「與華元同義」。○釋曰:宣二年「宋華元帥師,及鄭公子歸生帥師,戰於大棘,宋師敗績。獲宋華元」,傳曰「獲者,不與之辭也。言盡其眾,以救其將也。以三軍敵華元,華元雖獲,不病也」,是與此同義。

秋,七月,辛酉,滕子虞母卒。

冬,十有一月,葬滕隱公。衛世叔齊出奔宋。

十有二年[编辑]

十有二年,春,用田賦。(古者九夫為井,十六井為丘。丘賦之法,因其田財,通共出馬一匹,牛三頭。今別其田及家財,各出此賦。言用者,非所宜用。○別,如字,又彼列反。)

疏「用田賦」。○釋曰:古者一丘之田,方十六井,一百四十四夫。軍賦之法,因其田財,通出馬一匹,牛三頭。今乃分別其田及家財,各令出此賦,則一丘之田,出馬二匹,牛六頭,故曰「用田賦」,言非所宜用也。謂之田賦者,古者但賦其家財,今又計田貢,故曰田賦也。○注 「古者九夫」至「為丘」。○釋曰:案《周禮·小司徒職》「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然則井方一里,九夫;邑方二里,四井,三十六夫;丘方四里,十六井,百四十四夫;甸方八里,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軍賦之法,丘出馬一匹,牛三頭;甸出長轂一乘,馬四匹,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甸八里,據實出賦者言之,其畔各加一里,治溝洫者。《司馬法》城方十里,出革車一乘者,通計治溝洫者言之,其實一也。今指解經云「用田賦」者,是丘之賦,故云「九夫為井,十六井為丘」也。然經即云「用田賦」,而使丘民,以成元年「作丘甲」,民盡作甲,則知此「用田賦」,亦令一丘之民用田賦也。宣十五年「初稅畝」,則計畝以稅。所稅畝,十畝稅其一,此則通公田什一,而不畝計,故彼言稅,而此言賦也。○注 「丘賦」至「三頭」。○釋曰:凡丘賦之法,因其民之所受,公田什一,及私家之財,通融共出馬一匹,牛三頭。以一丘之民,共出此賦,以家財為主,故曰丘賦。今又分別其所受公田,各令出此馬牛之賦,故曰「用田賦」也。《論語》曰:「哀公云:『二吾猶不足,如之何其徹也?』」即此田財並賦之驗也。

古者公田什一,用田賦,非正也。(古者五口之家,受田百畝,為官田十畝,是為私得其什,而官稅其一,故曰「什一」。周謂之徹,殷謂之助,夏謂之貢,其實一也,皆通法也。今乃棄中平之法,而田財並賦,言其賦民甚矣。○為官,於偽反。稅,舒銳反。夏謂,戶雅反。)

疏「古者公」至「非正也」。○釋曰:凡受農田,皆私田百畝,公田十畝。但由公田私田,皆公家所受,故總曰「公田什一」,則以田之什一及家財,而出馬牛之賦,是其正也。今魯用田與財,各出馬牛之賦,非正也。○注「古者五」至「百畝」。○釋曰:《周禮·小司徒》云:「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鄭注曰:「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則授之以上地,所養者眾也。男女五人以下,則授之以下地,所養者寡也。正以七人、六人、五人為率者,有夫有婦,然後為家,自二人以生於十人為九等,則七、六、五為其中也。老者一人,其餘疆弱相半,此其大數也。」然則《周禮》七人、五人、六人三等,范唯言「五口之家,受田百畝」,指下等言之。其實六人,七人亦受田百畝,與《周禮》不異也。「為官田十畝」者,受田百畝之外,又受十畝以為公田,是為私得其十,而官稅其一,故《漢書·殖貨志》「井田一里,是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畝,公田十畝,是為八百八十畝。餘二十畝為廬舍」,則家得二畝半,凡家受田一百十二畝半也。今傳言「公田什一」者,舉其全數,據出稅言之。「周謂之徹,殷謂之助,夏謂之貢,其實一也」者,出《孟子》文。彼云滕文公問為國於孟子,孟子對曰「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上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是也。然三代受畝悉皆什一,則夫皆一百一十畝。夏後政寬,計其五十畝,而貢五畝於公;殷人計其七十畝,而助十畝於公;周人盡計一百一十畝,而徹十畝於公。徹者通也。什一而稅,為天下通法,故《詩》云「徹田為糧」是也。「皆通法」者,《孟子》云「重之於堯舜,大桀小桀。輕之於堯舜,人貊小貊。什一而稅,頌聲作則。什一而稅,堯舜亦然」,是為通法也。貢起堯舜,則古者公田什一,是堯舜之時,明此什一之法也。范說不與先儒同,其先儒皆云什一者,十中稅一耳。

夏,五月,甲辰,孟子卒。孟子者,何也?昭公夫人也。其不言夫人,何也?諱取同姓也。(葬當書姓,諱故亦不書葬。○取如字,又七住反。)

疏注 「書當」至「書葬」。○釋曰:莊二十二年「葬我小君文薑」,經書其氏,卒又稱夫人而書葬。今孟子卒雖不稱夫人,準弋氏應書葬。不言者,知諱同姓,故范例:夫人薨者十,而書葬者十。夫人之道,從母儀。即桓公夫人文薑一,莊公夫人哀薑二,僖公之母成風三,文公之母聲薑四,宣公之母頃熊五,成公之母穆薑六,成公之嫡夫人齊薑七,襄公之母定姒八,昭公之母歸氏九,哀公之母定戈十。十者並書葬,其隱公夫人從夫之讓,昭公夫人諱同姓,二者皆不書葬也。

公會吳於橐皋。(橐皋,某地。○橐,章夜反,一音讬。)

秋,公會衛侯、宋皇瑗於鄖。(鄖,某地。○鄖音云。)宋向巢帥師伐鄭。

冬,十有二月,螽。(螽音終。)

十有三年[编辑]

十有三年,春,鄭罕達帥師,取宋師於嵒。(嵒,五咸反。)取,易辭也。以師而易取,宋病矣。

疏「取易辭」至「病矣」。○釋曰:上九年宋皇瑗取鄭師,今鄭罕達取宋師,其事正反,嫌宋為人所報,非宋之病,故重發以同之。

夏,許男成卒。

公會晉侯及吳子於黃池。(及者,書尊及卑也。黃池,某地。)

疏注「及者」至「卑也」。○釋曰:隱二年傳云「會者,外為主焉爾」。今言「公會晉侯」,則晉為主,於黃池而公往會之。既以晉侯為主,會無二尊,故言及以卑吳也。則與桓二年范注云「會盟言及,別內外也。尊卑言及,序上下也」亦同。何者?外吳而尊晉,則內外,序上下也。

黃池之會,吳子進乎哉!遂子矣。(進遂稱子。)吳,夷狄之國也,祝髮文身。(祝,斷也。文身,刻畫其身以為文也。必自殘毀者,以辟蛟龍之害。○祝,之六反。斷音短。辟音避,蛟音交。)

疏注「文身」至「之害」。○釋曰:荊、楊之域,厥土塗泥,人多遊永,故刻畫其身,以為蛟龍之文,與之同類,以辟其害。

欲因魯之禮,因晉之權,而請冠端而襲。(襲,衣冠。端,玄端。)

疏 「欲因魯」至「而襲」。○釋曰:魯是守文之國,禮儀之鄉;晉執中國之權,為諸侯盟主,故吳子欲因之而冠。必欲因之者,以鄭伯?原欲從中國,而被殺於鄵,吳子亦恐臣子不肯變從,故因魯之禮,因晉之權,然後群臣鄉化,以魯禮天下,共依晉權,諸侯所服故也。是以《明堂》說魯云「天下以為有道之國,天下資禮樂焉」 是也。云「請冠端而襲」者,請著玄冠玄端而相襲。○注「襲衣冠,端玄端」。○釋曰:吳俗祝髮文身,衣皮卉服,不能衣冠相襲。今請加冠於首,身服玄端,則衣冠上下共相掩襲,故云襲衣也。《詩》云:「其軍三單。」彼《毛傳》云:「三單相襲。」彼謂三軍前後為相襲,則此衣冠上下亦為相襲也。玄端者,謂玄端衣,而端幅製之,即諸侯視朝之服也。諸侯視朝之服,緇布衣,素積裳,緇玄一也。

其藉於成周,(藉謂貢獻。)

疏注「藉謂貢獻」。○釋云:貢謂土地所有,以獻於成周。若《禹貢》「齒革羽毛」,「納錫大龜」,「惟金三品」之類,著於藉錄,以為常職,故知藉謂貢獻也。

以尊天王,吳進矣。吳,東方之大國也。累累致小國以會諸侯,以合乎中國。(累累,猶數數也。○累累,如字。數,所角反。)

疏注「累累猶數數」。○釋云:東方之國,吳為最大。吳舉,小國必從,會吳於相、於道、於繒、於池之類,積其善事,故言數。○數致小國,以合乎中國也。

吳能為之,則不臣乎?(言其臣也。)吳進矣。王,尊稱也。子,卑稱也。辭尊稱而居卑稱,以會乎諸侯,以尊天王。吳王夫差曰:「好冠來!」孔子曰:「大矣哉!夫差未能言冠而欲冠也。」(不知冠有差等,唯欲好冠。○尊稱,尺證反,下同。夫差音扶,下初隹反。)

疏「王尊稱也,子卑稱也」。○釋曰:自黃池前,吳常僭號稱王,是其尊稱。今去僭號而稱子,是其卑稱也。○注「不知冠而差等」。○釋曰:冕有旒數不同,則冠亦有差等之別。吳為子爵,其冠之飾必不得與公侯同等,但未知若為差等爾。

楚公子申帥師伐陳。於越入吳。秋,公至自會。(吳進稱子,又會晉侯,故致也。)

疏注「吳進」至「致也」。○釋曰:襄十年傳曰「會夷狄不致」。致會者,一以吳進稱子,二又為公會晉侯,以此二事之故致之爾。晉魏曼多帥師侵衛。

葬許元公。九月,螽。

冬,十有一月,有星孛於東方。(不書所孛之星,而曰東方者,旦方見孛,眾星皆沒故。○孛音佩。)

疏注「不書」至「方者」。釋曰:文十四年「有星孛入於北斗」,昭十七年「有星孛於大辰」,彼皆言所佩之星。此不言所孛之星,直言東方者,彼北斗大辰未沒之時有,故得言所孛之星;此則旦明之時,方乃見孛,其東方常見之星,並以沒盡,故不言所孛之處星也。

盜殺陳夏區夫。(傳例曰:「微殺大夫謂之盜。」○區夫,烏侯反。)十有二月,螽。

十有四年[编辑]

十有四年,春,西狩獲麟。(杜預曰:「孔子曰:『文王既沒,文不在茲乎?』此制作之本旨。」又曰:「鳳鳥不至,河不出圖,吾巳矣夫。」斯不王之明文矣。夫《關雎》之化,王者之風。《麟之趾》,《關雎》之應也。然則斯麟之來,歸於王德者矣。《春秋》之文,廣大悉備,義始於隱公,道終於獲麟。○狩,手又反。不出,如字,又赤遂反。矣夫音扶。不王,於況反,下「王德」同。雎,七餘反。之應,於敬反。)

疏注 「杜預」至「本旨」。○釋曰:《論語》云:「文武之道,未墜於地,在人。」「文王既沒,其為文之道,實不在我身乎。」孔子既言「文武之道在我身」,孔子有制作之意。《中庸》云,有其德無其位,不得製作;有其位無其德,而不得製作。孔子雖懷聖德,而道不王,故有制作之志而不為也。○注「又曰」至「文矣」。○釋曰:凡聖人受命,而必鳳鳥至,河出圖,洛出書,故孔子曰:「鳳鳥不至,河不出圖,吾巳矣夫。」言巳無瑞應,道終不王,故云「斯不王之明文矣」。○注「關雎之化,王者之風」。○釋曰:子夏《詩序》云「《關雎》之化,王者之風」,言后妃有《關雎》之德也。○注「麟之趾,關雎之應也」。○釋曰:《詩序》文。言后妃有《關雎》之德,為王者之風,故感麟來應之,以見其趾。趾,足也。○注「然則斯麟之來,歸於王德者矣」。○釋曰:由后妃有《關雎》之化,為王者之風,故致得麟來應之。然則孔子有王之德,故亦感得麟來應之,故斯應麟之來,歸於王德者,謂孔子也。○注「春秋」至「獲麟」。○釋曰:其《詩·周南》則始於《關雎》篇,終於《麟趾》,故《春秋》之文,亦義始於隱公之道,終於獲麟,乘之以十二,約之以周典。《詩》云「誰將西歸,懷之好音」,示有讚於周道,故著西狩獲麟,言道備之驗也。

引取之也。(言引取之,解經言獲也。傳例曰「諸獲者,皆不與也」,故今言獲。麟自為孔子來,魯引而取之,亦不與魯之辭也。○為,於偽反。)

疏注「傳例」至「不與也」。○釋曰:宣二年大棘之戰,鄭公子歸生獲宋華元,傳曰「獲者,不與之辭也」。上十一年艾陵之職,吳獲齊國書,范云「與華元同義」,是諸獲皆不與之辭也。今言獲麟者,欲言比麟自為孔子有王者之德而來應之,魯引而取之,亦不與魯之辭也。必使魯引取之者,天意若曰以夫子因《魯史記》而脩《春秋》故也。然則孔子脩《春秋》,乃獲麟之驗也。

狩地不地,不狩也。非狩而曰狩,大獲麟,故大其適也。(適猶如也,之也。非狩而言狩,大得麟,故以大所如者名之也。且實狩當言冬,不當言春。)

疏「狩地」至「適也」。○釋曰:桓四年春「公狩於郎」,莊四年「冬,公及齊人狩而郜」,是狩皆書地。今不書地,則非狩也。非狩而曰狩者,大得此驗,故以大其所如者名之。○注「實狩」至「言春」。釋曰:案桓四年傳云「春曰田,夏曰苗,秋曰蒐,冬曰狩」是也。

其不言來,不外麟於中國也。其不言有,不使麟不恒於中國也。(雍曰:「中國者,蓋禮義之鄉,聖賢之宅,軌儀表於遐荒,道風扇於不朽。麒麟步郊,不為暫有。鸞鳳棲林,非為權來。雖時道喪,猶若不喪。雖麟一降,猶若其常。鵒非魯之常禽蜚,蜮非祥瑞之嘉蟲,故經書其有,以非常有,此所以所貴於中國,《春秋》之意義也。」○道喪,息浪反。音權,又音劬。鵒音欲。蜮音或。)

疏注「鵒」至「嘉蟲」。○釋曰:昭二十五年經書「有?鵒來巢」,莊二十九年經書「秋,有蜚」,莊十八年經書「秋,有蜮」,傳皆曰「一有一亡曰有」是也。○注「所以」至「中國」。○釋曰:麒麟一致,不為暫有,雖時道喪,猶若不喪。如此為文,是所以取貴於中國,而王道頌盛,麟鳳常有,此則《春秋》之意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