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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清理整顿全市社会团体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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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清理整顿全市社会团体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晋市政办[1991]32号
1991年5月16日
发布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民政局《关于清理整顿全市社会团体的安排意见》转发给你们,望按照安排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组织实施工作,圆满完成全市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和复查登记任务。

晋城市民政局关于清理整顿全市社会团体的安排意见

一九九一年四月五日

市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32号文件《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91)10号文件《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安排意见的通知》精神,我市要从今年起,有组织、有计划地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和复查登记工作。

  一、清理整顿的目的和范围

(一)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要以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从保护党和人民利益,维护国家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团体合法地位出发,衡量和鉴别各类社团的性质,区别合法社团与非法社团的界限。

  通过清理整顿,要对社会团体重新进行复查登记,对非法成立或问题严重的社会团体要坚决取缔。对合法的社会团体要予以确认和监督指导,并维护其合法权益,使我市的社会团体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二)这次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范围是: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工会、工商联等组织外,凡是我市各行各业成立的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在这次清理整顿的范围之列。其中:

  1、根据1950年《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经内务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核准登记并持有登记证的社会团体,应到相应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复查并办理换证手续。

  2、各级共青团组织和妇女联合会等社团,可以简化登记手续,依法予以登记。

  3、各级残联的登记待民政部另行通知后,按通知精神办理登记。

  4、各级老龄委如被列入党委或政府的工作部门,则不登记;如列为社会团体,则应履行社团登记。

  5、城区街道和县以下乡镇社团,凡具备社会团体的基本特征,又有一定活动规模,均应向城区和县民政局申请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6、除寺庙、道观、教堂等教徒活动场所外,所有宗教性社会团体(如教会等)均应办理登记。

  7、校友会、同乡会、联谊会一类团体、除确实有益于国家的经济文化建设,有益于团结海内外人士,促进和平统一者外,一般不予登记。

  8、有违犯《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又不能登记条件的,限期半年进行整改,然后视情况准予或不准予登记。

  9、与其它社会团体交叉重迭一时难以协调的,限期半年进行协调。然后,视情况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

  10、有存在必要,但一时又难以确定主管部门的,待确定业务主管部门并经审查合格后准予登记。

  11、在同一行政区域的相同业务领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宗旨、任务及人员构成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应合并为一个。

  1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存在某一业务领域的社会团体,又按部门设置的同类社会团体,原则上作为相同业务领域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可称工作委员会或分会,但不作为独立团体,确有独立存在必要的,应经过充分论证。

  13、按国民经济分类标准,小行业甚至是单一产品行业成立的团体,应合并到所在中类行业的团体中去。在不能构成独立学科领域(边缘学科除外)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合并到其所在学科的团体中。

  14、原有的二级协会、学会、研究会,应并入所属领域社团,并以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形式设立。如确需作为独立社团存在的,应经过充分论证。

  15、社会团体的内部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印章应冠以所隶属的总会名称。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和要求社团的清理整顿是一项政治上很敏感,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因此,要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调查摸底,要对所辖区域内所有列入清理整顿范围的社团底数、现状、存在问题进行全面、系统调查,做到胸中有数。

(二)检查社团方向,主要看政治方向是否端正,是否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是否符合维护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利益,是否有利于促进本地域某项事业的发展进步。

(三)查经费来源,检查社团的经费来源是否合法,资金有无保证,收支有无制度,是否从事营利性活动。

(四)查组织结构,一看社团设置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设立标准,是否具备成立条件,在本区域内有无重复交叉设立的情况;二看社团内部机构建立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实际需要,社团内部有无独立性的二级机构;三看人员配备是否合理。

(五)查业务活动能力。即社团成立有无必要性,社团的组建目的和业务领域活动是否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广泛性,具体设立的可行性。

(六)清理非法社团。对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又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的非法社团,不予承认,命令解散; 对同乡会等一类的社团要从严掌握。

(七)在全面审查,综合论证的基础上,要按如下规定做好整顿工作:

1、对于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长期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特别是在动乱、反革命暴乱期间,错误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团体,要坚决取缔。

2、对于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与本团体宗旨无关的经营活动,或从事违反本团体章程活动的社会团体,要按《条例》规定,视情况延缓登记或予以撤销。

3、对于不符合社会需要,重复设置,不具备基本活动条件的社会团体,要予以撤并。

4、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的社会团体,不予承认,责令解散;如确属社会需要,并符合条件,在清理整顿工作结束之后,办理成立登记手续。

5、对不符合《民法通则》第 五十条规定的社会团体,则全部视为非法人社会团体。

6、市、县范围的社会团体必须有其相应的代表性,对代表性不够的,要降格处理。

7、要彻底纠正多年来实际上存在的分散审批管理社会团体的体制问题。

8、要理顺社会团体与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关系。

9、要加强监督检察,促使社团内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社团活动符合民主程序,纳入法制轨道。

10、适当抑制社团行政化倾向,限制联谊性社团的盲目发展,制止社团的随意性摊派或变相摊派。

三、清理整顿的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全市清理整顿工作在1991年11月底结束,1991年6月底前要完成95%,以上社团的清理整顿(包括复查登记)任务,1991年7至11月处理遗留问题,具体工作拟分四步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这一阶段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抽调人员,进行培训,制订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2、做好对有关部门和负责人的宣传工作,并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作出部署;

3、印刷报表及学习、宣传材料,开展《条例》宣传活动,扩大影响,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第二阶段,自查。由各社团按照业务主管部门的布置进行自查,并向业务主管部门填报社团清理整顿登记表,社团自查要求做到“三清”(“两乱”中的态度表现清,经费来源财务帐目清,宗旨任务清。)“一全”(送审材料全)。

第三阶段,审查。主要由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对一些党和政府工作部门由于管辖范围有限或不便承担审查任务,或社团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报经社团登记机关与有关业务部门协商同意后,委托有能力进行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的单位承担这一任务。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对所属社团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查后,要作出审查结论,并分别提出同意登记,限期整顿、撤销、合并、解散的具体意见,送民政部门审批。

第四阶段,复查登记。民政部门在核实情况,系统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依照《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对社团实施管理。一是对《条例》颁布前由有关部门确认,经复查,就保留的社团,限期补办登记、发给证书,逾期不办者以自动解散论处;二是对《条例》颁布后由有关部门同意,但未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而擅自宣布成立并开展活动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要敦促其按规定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公开宣布予以解散;三是对《条例》颁布后,既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又不符合条件,也未经社团登记机关登记的社团,予以取缔。四是对存在问题的社团,要分别视情况宣布予以解散、撤销、撤并或停止活动,限期整顿等。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清理整顿社团,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列入议事日程,确定负责领导,成立临时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同时还要尽快加强和充实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力量,在市民政局建立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县(区)民政局配备社团登记管理专职干部,真正从组织上保证对社团实施依法管理,切实做好社团清理整顿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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