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關於清理整頓全市社會團體的安排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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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民政局《關於清理整頓全市社會團體的安排意見》的通知

晉市政辦[1991]32號
1991年5月16日
發布機關:晉城市人民政府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市民政局《關於清理整頓全市社會團體的安排意見》轉發給你們,望按照安排意見的要求,認真做好各項組織實施工作,圓滿完成全市社會團體的清理整頓和複查登記任務。

晉城市民政局關於清理整頓全市社會團體的安排意見

一九九一年四月五日

市人民政府: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0)32號文件《關於清理整頓社會團體的通知》和省政府辦公廳晉政辦發(1991)10號文件《轉發省民政廳關於清理整頓社會團體安排意見的通知》精神,我市要從今年起,有組織、有計劃地在全市範圍內進行社會團體清理整頓和複查登記工作。

  一、清理整頓的目的和範圍

(一)社會團體的清理整頓,要以黨的十三屆七中全會精神為指針,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貫徹《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從保護黨和人民利益,維護國家社會穩定,保障社會團體合法地位出發,衡量和鑑別各類社團的性質,區別合法社團與非法社團的界限。

  通過清理整頓,要對社會團體重新進行複查登記,對非法成立或問題嚴重的社會團體要堅決取締。對合法的社會團體要予以確認和監督指導,並維護其合法權益,使我市的社會團體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軌道。

(二)這次社會團體的清理整頓範圍是:除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工會、工商聯等組織外,凡是我市各行各業成立的各種協會、學會、聯合會、基金會、聯誼會、促進會、商會等社會團體,均在這次清理整頓的範圍之列。其中:

  1、根據1950年《社會團體登記暫行辦法》經內務部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核准登記並持有登記證的社會團體,應到相應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申請複查並辦理換證手續。

  2、各級共青團組織和婦女聯合會等社團,可以簡化登記手續,依法予以登記。

  3、各級殘聯的登記待民政部另行通知後,按通知精神辦理登記。

  4、各級老齡委如被列入黨委或政府的工作部門,則不登記;如列為社會團體,則應履行社團登記。

  5、城區街道和縣以下鄉鎮社團,凡具備社會團體的基本特徵,又有一定活動規模,均應向城區和縣民政局申請登記並接受監督管理。

  6、除寺廟、道觀、教堂等教徒活動場所外,所有宗教性社會團體(如教會等)均應辦理登記。

  7、校友會、同鄉會、聯誼會一類團體、除確實有益於國家的經濟文化建設,有益於團結海內外人士,促進和平統一者外,一般不予登記。

  8、有違犯《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行為,又不能登記條件的,限期半年進行整改,然後視情況准予或不准予登記。

  9、與其它社會團體交叉重迭一時難以協調的,限期半年進行協調。然後,視情況准予登記或不准予登記。

  10、有存在必要,但一時又難以確定主管部門的,待確定業務主管部門並經審查合格後准予登記。

  11、在同一行政區域的相同業務領域,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名稱、宗旨、任務及人員構成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應合併為一個。

  12、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存在某一業務領域的社會團體,又按部門設置的同類社會團體,原則上作為相同業務領域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可稱工作委員會或分會,但不作為獨立團體,確有獨立存在必要的,應經過充分論證。

  13、按國民經濟分類標準,小行業甚至是單一產品行業成立的團體,應合併到所在中類行業的團體中去。在不能構成獨立學科領域(邊緣學科除外)成立的社會團體,應合併到其所在學科的團體中。

  14、原有的二級協會、學會、研究會,應併入所屬領域社團,並以專業委員會或分會的形式設立。如確需作為獨立社團存在的,應經過充分論證。

  15、社會團體的內部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印章應冠以所隸屬的總會名稱。

  二、清理整頓的內容和要求社團的清理整頓是一項政治上很敏感,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因此,要認真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調查摸底,要對所轄區域內所有列入清理整頓範圍的社團底數、現狀、存在問題進行全面、系統調查,做到胸中有數。

(二)檢查社團方向,主要看政治方向是否端正,是否符合國家憲法和法律規定,是否符合維護國家、社會、集體和個人利益,是否有利於促進本地域某項事業的發展進步。

(三)查經費來源,檢查社團的經費來源是否合法,資金有無保證,收支有無制度,是否從事營利性活動。

(四)查組織結構,一看社團設置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設立標準,是否具備成立條件,在本區域內有無重複交叉設立的情況;二看社團內部機構建立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實際需要,社團內部有無獨立性的二級機構;三看人員配備是否合理。

(五)查業務活動能力。即社團成立有無必要性,社團的組建目的和業務領域活動是否具有代表性、權威性、廣泛性,具體設立的可行性。

(六)清理非法社團。對不符合《條例》規定條件,又未經批准擅自成立的非法社團,不予承認,命令解散; 對同鄉會等一類的社團要從嚴掌握。

(七)在全面審查,綜合論證的基礎上,要按如下規定做好整頓工作:

1、對於反對四項基本原則,長期宣揚資產階級自由化,特別是在動亂、反革命暴亂期間,錯誤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社會團體,要堅決取締。

2、對於以營利為目的,從事與本團體宗旨無關的經營活動,或從事違反本團體章程活動的社會團體,要按《條例》規定,視情況延緩登記或予以撤銷。

3、對於不符合社會需要,重複設置,不具備基本活動條件的社會團體,要予以撤併。

4、對於未經批准擅自成立的社會團體,不予承認,責令解散;如確屬社會需要,並符合條件,在清理整頓工作結束之後,辦理成立登記手續。

5、對不符合《民法通則》第 五十條規定的社會團體,則全部視為非法人社會團體。

6、市、縣範圍的社會團體必須有其相應的代表性,對代表性不夠的,要降格處理。

7、要徹底糾正多年來實際上存在的分散審批管理社會團體的體制問題。

8、要理順社會團體與業務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的關係。

9、要加強監督檢察,促使社團內部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使社團活動符合民主程序,納入法制軌道。

10、適當抑制社團行政化傾向,限制聯誼性社團的盲目發展,制止社團的隨意性攤派或變相攤派。

三、清理整頓的時間安排和方法步驟

全市清理整頓工作在1991年11月底結束,1991年6月底前要完成95%,以上社團的清理整頓(包括複查登記)任務,1991年7至11月處理遺留問題,具體工作擬分四步進行。

第一階段,準備。這一階段主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抽調人員,進行培訓,制訂清理整頓工作方案;

2、做好對有關部門和負責人的宣傳工作,並向有關業務主管部門作出部署;

3、印刷報表及學習、宣傳材料,開展《條例》宣傳活動,擴大影響,提高公民法律意識。

第二階段,自查。由各社團按照業務主管部門的布置進行自查,並向業務主管部門填報社團清理整頓登記表,社團自查要求做到「三清」(「兩亂」中的態度表現清,經費來源財務帳目清,宗旨任務清。)「一全」(送審材料全)。

第三階段,審查。主要由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進行。對一些黨和政府工作部門由於管轄範圍有限或不便承擔審查任務,或社團沒有業務主管部門的,要報經社團登記機關與有關業務部門協商同意後,委託有能力進行資格審查和業務指導的單位承擔這一任務。各業務主管部門在對所屬社團進行全面、綜合的審查後,要作出審查結論,並分別提出同意登記,限期整頓、撤銷、合併、解散的具體意見,送民政部門審批。

第四階段,複查登記。民政部門在核實情況,系統論證的基礎上,結合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的意見,依照《條例》和有關政策規定,依法對社團實施管理。一是對《條例》頒布前由有關部門確認,經複查,就保留的社團,限期補辦登記、發給證書,逾期不辦者以自動解散論處;二是對《條例》頒布後由有關部門同意,但未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而擅自宣布成立並開展活動的經審查符合條件的要敦促其按規定履行審批和登記手續,逾期不辦,公開宣布予以解散;三是對《條例》頒布後,既未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又不符合條件,也未經社團登記機關登記的社團,予以取締。四是對存在問題的社團,要分別視情況宣布予以解散、撤銷、撤併或停止活動,限期整頓等。

四、清理整頓工作的組織領導

清理整頓社團,是一項政策性、法律性很強的工作。因此,各級政府要把這項工作當作一件大事來抓,列入議事日程,確定負責領導,成立臨時領導小組或協調小組,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門負責,同時還要儘快加強和充實民政部門對社會團體的管理力量,在市民政局建立社團登記管理機構,縣(區)民政局配備社團登記管理專職幹部,真正從組織上保證對社團實施依法管理,切實做好社團清理整頓工作。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縣(區)、各有關部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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