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殺之罪惡
旬日以來,最聳動天下耳目者,為宋君教仁遇刺一事,吾與宋君,所持政見,時有異同,然固確信宋君為我國現代第一流政治家,殲此良人,實貽國家以不可復之損失,匪直為宋君哀,實為國家前途哀也。比聞元兇已就獲,國法所在,當難逃刑,然雖磔蚩剸莽,曾何足償國家之所喪於萬一者,《詩》曰:「作此好歌,以極反側」,輒為此篇,以寄哀憤。著者識
决鬥與暗殺皆野蠻時代所艷稱為壯烈之舉,而文明時代之大蠹也!然决鬥者如突豬如狂兕,雖復狠戾,其氣象猶有足多者;暗殺者如訓狐如鬼蜮,乘人不備而逞其兇,壯夫恥之!故暗殺為天下莫大之罪惡,且為最可羞之罪惡,此不煩言而可識也。然而近世而此風乃愈盛者,則偏頗之輿論實有以獎之,故其毒乃深中於人心而不易湔拔,所謂生於其心,害於其事也。
暗殺之為物,其所暗殺之人約二種:一曰惡人、二曰名士;其暗殺之動機亦二種:一曰沽名、二曰雪恨;其暗殺之目的亦二種:一曰公憤、二曰私仇;其暗殺之方法亦二種:一曰躬親、二曰賄嗾。之數種者,為罪雖有輕重之差,而皆不免於罪。雪公憤而殲惡人,似可以告無罪於天下,雖然,在無國家無法律之社會,此誠足為制裁豪強之一手段,次之則在專制淫威之國,猶曰可以濟法律之窮。若國體既為共和,政體既為立憲,則所謂惡人者,為個人行為之惡耶,自有法庭以執其罰;政治上之惡耶,既有各種監督機關,夫孰克自恣?即自恣以成於惡,猶得有國務裁判以隨其後也,其他一切官僚,受官吏懲戒法之制裁者,又無論矣。故既有國家,既有法律,則癉惡之權,非私人所得而擅,而在共和立憲國為尤甚,此易見之理也。况所謂惡者,就各人主觀名之耳,暗殺者謂此人為惡也而殺之,而善惡之標準,豈彼所能定,所謂公敵者亦然,人人各自謂所敵者為公,而公之形式由何道以表示?不能表示,公於何有?故欲假此名以免於罪,無一而可也。
所暗殺者而為常人,則一普通之謀殺案耳,不足復置論;其有聳動世論之價值者,必所殺為一國知名之士也。無論何國何時代,一國安危所繫,不過在數人或十數人已耳,此數人或十數人者,既以一身任國家之重,其賈怨之多,招忌之深,必倍蓰什伯於恒人,國如有暗殺,則的之所射,必此儕也。然此儕者,大率國家積數百年元氣,然後篤生之,其人又幾經學問,幾經閱歷,然後能成就其才器譽望,以卓立於社會,失一人焉,而欲求一人繼起,以承其乏,非遲之又久不可得,或遲之又久而終不可得。「人之云亡,邦國殄瘁」,蓋謂是也。而暗殺事起,則百年所養,一旦而戕之,即如美之林肯、麥堅尼,日之大久保利通、森有禮、星亨,使其人再假以數年或十數年,其所以盡瘁於彼國當何如者,而彼國之食其賜又當何如者?他勿具論,乃如日之大隈重信、板垣退助,美之盧斯福,皆遇刺而未殊者也,而其此後之盡瘁於彼國者何如,彼國之食其賜者又何如,以此例彼,則彼害之博,從可識矣,故曰暗殺者貽國家以不可規復之損失,其獲罪國家什伯千萬於他罪而未有已也。
或曰:「其人之身旣足以為國家輕重,則其人亡而政局必為之一變,變而趨下者,固有之矣,變而向上者,亦豈曰無,若是,則暗殺之功,或亦足以稍償其罪耶?」應之曰:「不然!凡政治現象,全由社會勢力所造成,其尤嶄然露頭角之一二人物,不過代表此種社會勢力,而為之領袖。然無論何種社會,緣自然淘汰之結果,其占最高位置者,必其本社會之第一流人物也,其第二流以下,其位置亦以次遞降,而本社會既失其第一流人物,則第二流必繼起而承其乏,使其社會而為良社會也,則失第一流之良領袖,必有第二流之良領袖代興,以賡續其政象,而第二流之良者,其賢明必不如第一流之良者,可斷言也。使其社會而為惡社會也,則失第一流之惡領袖,亦必有第二流之惡領袖代興,以賡續其政象,而第二流之惡者,其污賤必更甚於第一流之惡者,又可斷言也。故所暗殺者而為良社會之良領袖耶,雖不能使良政象隨而消滅,然可以使之减其效力,或遲其進步,例如林肯遇害,美國解奴及南北統一之業,未嘗緣此而挫敗,然使林肯不死,則其建設或更有進焉,未可知耳。大久保利通遇害,日本維新之業未嘗緣此而挫敗,然使其不死,亦或更有進焉,未可知耳。所暗殺者而為惡社會之惡領袖耶,絕不能使惡政象隨而消滅,不甯惟是,而惡必且愈播,證以歷史上數大案而可知也。羅馬該撒之遇刺,謂其將變共和而為帝政也,然該撒死而羅馬之共和豈遂能保存,徒使屋大維乘時而起耳。與其屋大維為帝,何如該撤為帝之能造福於羅馬也。法國革命恐怖時代,安得尼以一弱女子,刺殺馬拉,天下快之,謂暴民之政將自兹熄,實則安能,丹頓、羅拔士比繼起,乃水益深而火益熱耳!由此觀之,良社會失其第一流領袖,而以下彼一流者繼之,則其良分量必減少;惡社會失其第一流領袖,而以下彼一流者繼之,則其惡分量必加增,事理固然,無所逃避也。」夫政象變化,必以社會勢力變化為之樞,社會勢力雖得以一二人代表之,而不得以一二人專之,甲勢力能優於乙勢力,雖不必摧鋤乙之代表而能使之屈伏;甲勢力不能敵乙勢力,雖摧鋤其代表,而甲之不能伸如也。韓人安重根刺殺伊藤博文,而已墟之韓社,曷常能復?此勢力不植,暗殺無效之明驗也。其歐美各國無政府黨,屢行兇刺,而無政府主義終不能實現,亦同此理也。我國當清之季,暗殺案屢起:吳樾之於五大臣、徐錫麟之於恩銘、汪兆銘之於載澧、熊成基之於載洵、某某之於孚琦、鳳山,國人莫不敬其志,然謂非此而清命必不能革,識者有以知其不然也。五大臣、載澧、載洵皆不成於殺,恩銘、孚琦、鳳山則螻蟻耳,不足輕重,且皆置不論,其最有價值者,宜莫如良弼之役,然平心論之,當時雖不去一良弼,其力亦豈足以為共和梗?以共和之成,歸功於良弼之死,非論世之公言矣。吾所以縷縷然舉此例證者,凡以見實力不存,雖日日暗殺,決不足以動政局;實力既存,而政局自不得不變,謂暗殺為有益於國人,無論從何方面觀之,終不能得其解也。
暗殺之動機出於義憤者最上已,然君子固已憐其愚;出於沽名者,亦其次也,然斵國家之元氣成一己之名,居心既不可問矣。若乃自挾宿怨,蓄志欲死其人,又憚法網,不敢躬親而賄嗾人以行之,則是合蛇蝎、鬼蜮而為一,不足復齒於人類,而彼之受賄嗾而代人犯科者,則操業更與娼優無異,斯益不足責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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