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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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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在维基数据编辑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1998年5月12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1998年5月12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1998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1998〕2号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琼检发刑捕字〔1998〕1号《关于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经审查,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保证批捕案件的质量,防止错捕或漏捕。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8年5月12日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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