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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偵查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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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偵查問題的批覆
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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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8年5月1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98年5月1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對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偵查問題的批覆

(1998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

第二次會議通過)

高檢發釋字〔1998〕2號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瓊檢發刑捕字〔1998〕1號《關於執行<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案件,經審查,應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中如果認為報請批准逮捕的證據存有疑問的,可以覆核有關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以保證批捕案件的質量,防止錯捕或漏捕。

最高人民檢察院

1998年5月12日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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