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偵查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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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偵查問題的批覆 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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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對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偵查問題的批覆
(1998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
第二次會議通過)
高檢發釋字〔1998〕2號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瓊檢發刑捕字〔1998〕1號《關於執行<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案件,經審查,應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中如果認為報請批准逮捕的證據存有疑問的,可以覆核有關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以保證批捕案件的質量,防止錯捕或漏捕。
最高人民檢察院
1998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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