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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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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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12年9月29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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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1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2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

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01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

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12〕1号

为了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2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

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2件)

序号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邮电部关于颁发“执行逮捕、拘留的机关扣押被逮捕拘留人犯的邮件、电报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

1979年4月5日

〔79〕高检一文字9号

公发〔1979〕60号

〔1979〕邮邮字235号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于扣押被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邮件、电报的具体程序,已有明确规定。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到外地逮捕人犯手续的几项规定

1979年7月31日 〔79〕高检一文字24号

公发〔1979〕108号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于异地执行逮捕的具体程序,已有明确规定。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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