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1979年底以前製發的部分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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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1979年底以前製發的部分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
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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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2年9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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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1979年底以前製發的部分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已於2011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2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1979年底以前

製發的部分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

(201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

第六十九次會議通過)

高檢發釋字〔2012〕1號

為了適應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總體要求,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適用,經徵得有關部門同意,現決定廢止1979年底以前製發的2件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廢止1979年底以前

製發的部分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目錄(2件)

序號 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名稱 發文日期、文號 廢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郵電部關於頒發「執行逮捕、拘留的機關扣押被逮捕拘留人犯的郵件、電報暫行辦法」的聯合通知

1979年4月5日

〔79〕高檢一文字9號

公發〔1979〕60號

〔1979〕郵郵字235號

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對於扣押被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郵件、電報的具體程序,已有明確規定。

2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到外地逮捕人犯手續的幾項規定

1979年7月31日 〔79〕高檢一文字24號

公發〔1979〕108號

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對於異地執行逮捕的具體程序,已有明確規定。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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