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反革命挂钩案件的罪名罪证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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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反革命挂钩案件的罪名罪证问题的通知

〔79〕法研字第30号
〔79〕高检一文字第67号
公发〔1979〕181号

1979年12月26日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12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宣佈因形勢變化而廢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对反革命挂钩案件的罪名和罪证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反革命挂钩案件如何确定罪名的问题。公安、司法机关对于那些以反革命为目的,向蒋帮特务电台广播的海外通讯联络地址写信挂钩的案件,习惯称为反革命挂钩案件。但对这类案件确定罪名时,不能使用反革命挂钩这样笼统的、在刑法上没有规定的罪名,而应当根据这类案件中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按照刑法第二编第一章反革命罪的有关条款确定罪名。

  二、反革命挂钩案件的罪证如何随案移送的问题。公安机关截获的、向蒋帮特务电台广播的通讯联络地址投寄的挂钩信件,只要在破案后确认为以反革命为目的的,在没有查获任何其它罪证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罪证公开使用。这类案件,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起诉时,应将反革命挂钩信件的复制件和文字鉴定书连同其它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也应将上述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时,如果被告人、辩护人询问罪证(反革命挂钩信件)的来源时,可答复:对于向蒋帮特务电台广播的海外通讯联络地址投寄的反革命信件,我有关部门理应予以扣押。

  对于确以反革命为目的,向苏联、越南广播电台写信挂钩的案件,也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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