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反革命掛鉤案件的罪名罪證問題的通知
外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於反革命掛鉤案件的罪名罪證問題的通知 〔79〕法研字第30號 〔79〕高檢一文字第67號 公發〔1979〕181號 1979年12月26日 發布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
2012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1979年底以前製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宣佈因形勢變化而廢止 |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現對反革命掛鉤案件的罪名和罪證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反革命掛鉤案件如何確定罪名的問題。公安、司法機關對於那些以反革命為目的,向蔣幫特務電台廣播的海外通訊聯絡地址寫信掛鉤的案件,習慣稱為反革命掛鉤案件。但對這類案件確定罪名時,不能使用反革命掛鉤這樣籠統的、在刑法上沒有規定的罪名,而應當根據這類案件中犯罪分子的具體情況,按照刑法第二編第一章反革命罪的有關條款確定罪名。
二、反革命掛鉤案件的罪證如何隨案移送的問題。公安機關截獲的、向蔣幫特務電台廣播的通訊聯絡地址投寄的掛鉤信件,只要在破案後確認為以反革命為目的的,在沒有查獲任何其它罪證的情況下,可以作為罪證公開使用。這類案件,公安機關在提請批准逮捕和移送起訴時,應將反革命掛鉤信件的複製件和文字鑑定書連同其它案卷材料,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時,也應將上述材料一併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開庭審判時,如果被告人、辯護人詢問罪證(反革命掛鉤信件)的來源時,可答覆:對於向蔣幫特務電台廣播的海外通訊聯絡地址投寄的反革命信件,我有關部門理應予以扣押。
對於確以反革命為目的,向蘇聯、越南廣播電台寫信掛鉤的案件,也按照上述原則辦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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