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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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系列 补充规定(五)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司法解释第1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法释〔2009〕13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9年10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司法解释第14号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在维基数据编辑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09年10月14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09年10月16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2009年10月1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51条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180条第4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201条

(《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

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
第224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253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53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2款)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62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285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5条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2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337条第1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第375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第375条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第388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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