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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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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規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系列 補充規定(五)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司法解釋第12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
法釋〔2009〕13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9年10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司法解釋第14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9年10月1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9年10月1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4次會議、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已於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4次會議、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2009年10月14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刑法條文 罪名
第151條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條)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罪罪名)
第180條第4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2條第2款)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第201條

(《刑法修正案(七)》第3條)

逃稅罪(取消偷稅罪罪名)
第224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4條)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第253條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7條第1款)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
第253條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7條第2款)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第262條之二

(《刑法修正案(七)》第8條)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第285條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9條第1款)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第285條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9條第2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第337條第1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1條)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
(取消逃避動植物檢疫罪罪名)
第375條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條第1款)

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
(取消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誌罪罪名)
第375條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條第2款)

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誌罪
第388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條)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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