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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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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在维基数据编辑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1991年1月31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1991年1月31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

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1991年1月31日 〔1990〕民他字第56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1990〕第68号《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59122部队诉林学华等五人军产腾房案是否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因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腾迁、对换住房等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转由地方安置管理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由军队和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为妥。故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此复。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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