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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軍隊離退休幹部騰退軍產房糾紛法院是否受理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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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軍隊離退休幹部騰退軍產房糾紛法院是否受理的復函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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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1年1月3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91年1月3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軍隊離退休幹部騰退軍產房

糾紛法院是否受理的復函

1991年1月31日 〔1990〕民他字第56號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1990〕第68號《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59122部隊訴林學華等五人軍產騰房案是否受理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因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騰遷、對換住房等而發生的糾紛,屬於軍隊離退休幹部轉由地方安置管理工作中的遺留問題,由軍隊和地方政府通過行政手段解決為妥。故我們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即:此類糾紛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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