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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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在维基数据编辑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1991年9月27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1991年9月27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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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

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1991年9月27日 法(经)复〔1991〕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经请字第2号《关于如何确定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复。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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