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出借銀行賬戶的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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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出借銀行賬戶的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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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1年9月2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91年9月2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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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出借銀行賬戶的當事人是否

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覆

1991年9月27日 法(經)復〔1991〕5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1〕經請字第2號《關於如何確定出借銀行賬戶的當事人民事責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出借銀行賬戶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除應當依法收繳出借賬戶的非法所得並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外,還應區別不同情況追究出借人相應的民事責任。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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